國際對比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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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對比

深究中國服務貿易競爭力國際對比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服務業迅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然而,由于中國服務業發展的起點低、起步晚、基數小,整體競爭力落后。自1992年以來中國服務貿易連續出現逆差(除1994年外),且1996年后逆差不斷擴大,似乎表明中國服務業國際競爭力有下降的跡象(注:非要素服務貿易逆差從1992年2億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75億美元。要素服務差額變化甚至更大,則從1992年3億美元順差變成到1999年180億美元逆差,然而,在把這些數據解讀為中國服務業國際競爭力的指示器時要小心,因為很多服務被計入貨物出口。)。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要降低市場準入壁壘,逐步開放服務市場,并允許外資進入中國服務業市場,實行國民待遇,這勢必會給中國服務業發展帶來挑戰。因此,認真分析和評估中國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不僅可為政府采取合理的經濟政策提供客觀依據,促使服務業向更高層次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指導服務貿易的發展,減小服務貿易逆差,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

一、中國服務業市場對外開放狀況的國際比較

(一)中國服務貿易開放現狀

在服務貿易對外開放方面,早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有關服務貿易的談判中,我國就已承諾進一步開放航運、專業服務、銀行業、廣告、旅游、近海石油勘探等6個服務市場。允許外國企業在我國開設合資旅館,并允許在我國12個度假區或旅游區開設合營的旅行社。外國公司可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大連、天津等地開設服務行業的合資公司,并在廣東、福建和海南省的5個經濟特區開設合資零售商店。后來,我國又將開價單擴大到其他8個部門:保險、內河、公路運輸、建筑工程、計算機服務、陸上石油服務和租賃市場。實際上,我國也履行了上述承諾,逐步開放國內市場。目前,在商業零售方面,允許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航運業方面,已經有條件地開放海運和貨運市場;建筑業方面,允許外國監理提供服務,允許監理中外合資、合作的工程承包企業;允許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提供一定范圍內的服務。此外,對律師服務、租賃服務、旅游等領域也實行了一定程度的開放。

1999年和2000年中美、中歐分別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定,中國除了承諾開放銀行業和證券業外,還將開放專業服務市場,包括法律、會計、醫療等服務。總的看來,中國服務貿易開放幾乎涉及服務貿易的各個領域,采取逐步的和漸進的方式,大多經過合營、控股和獨資三個不同階段,開放的地域也從部分限制逐步擴大。

然而,由于服務業本身具有的一些天然壟斷(如水、電、氣、鐵路等)和人為壟斷性質(如因國家經濟大局導致國家對銀行、保險、郵電等行業的政策性獨立),中國服務業與國外服務業相比,其開放程度仍處于較低水平。眾所周知,在中國,絕大部分服務業是由政府嚴格管制的,主要的企業都擁有一定的影響市場的能力,如金融、保險、電信、民航和鐵路等,在其他一些領域,像住房、醫療、城市交通、教育等,普遍比較重視在社會福利方面的作用(注:參閱陳富良.《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政府管制》,85頁,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通常,這些政策往往會導致市場準入壁壘和價格管制,從而不利于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產品的創新,導致許多種類的服務無法提供或者價格極其昂貴,而且沒有多少選擇的余地。高成本的服務,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生產者都是一種負擔,不僅不利于國內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而且會削弱中國經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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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國際司法的位置對比

本文作者:趙海峰吳曉丹工作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法學院

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地位的上升是國際法院與法庭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在傳統的國際法上,國際司法機構是一個只有主權國家才具有訴訟權利的領域,但近幾十年國際司法機構的快速發展使這種狀況大為改觀。現在,國際審判已經不再僅僅是由國家所壟斷的事務,因為越來越多的國際法院與法庭允許非國家行為體尤其是個人的參與。在一些國際司法機構,與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關的案件占據了壓倒性的地位。這既是國際法治的突出成就,也反映了國際法的新發展。本文擬對這一新的發展進行分析。

概說: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的幾種情形

筆者認為,在廣義上,目前世界上運行中的國際司法機構有100余個,而狹義上的即嚴格意義上的國際司法機構則只有數十個。1本文將集中對狹義上的國際司法機構進行分析。在門類繁多、規則各異的國際司法機構中,個人的地位正在取得日新月異的進展。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之開端。1.國際捕獲法院。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邁出的第一步,是1907年第12號海牙公約規定個人可以對本國捕獲法院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的裁決在國際捕獲法院提起上訴,或提起其他訴訟。這一規定雖然涉及的領域狹窄,但也構成了國際法中的一大變革。然而,這一努力最終在實踐中失敗了,一是因為該公約從未獲得批準,二是因為那時國家可以禁止其國民提起個人訴訟,或者代替個人上訴,表明在國際程序中國家仍占主導地位。2.中美洲法院。根據多邊條約建立的第一個真正投人運行的常設國際法院是中美洲法院。1908年由中美洲的哥斯達黎加等5國建立的中美洲法院有權受理個人對其本國之外的其他締約國提起的訴訟,不論個人所屬國家是否支持,該人在證明已經用盡當地救濟或有證據表明沒有獲得公正司法的情況下均可起訴。這是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邁出的第二步,即針對國家提起訴訟并向國際司法機構直接起訴。中美洲法院在其運行的10年中共審理了10個案件,其中5件是純粹的國際爭端,另5件是由個人提起的,但其中4件被宣判為不予受理,1件在實體審理階段敗訴。

個人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主要情況大概有以下

幾種:一是作為享受國際權利的主體,在國際訴訟案件中作為申訴人或者原告出庭。突出地表現在4類法院中:在歐洲人權法院等區域性人權法院和國際組織行政法庭兩類國際司法機構中,個人作為申訴人或者原告,主要是要求國際司法機構保護其權利。個人在區域經濟一體化法院中也多具有起訴權,某些超國家的司法機構如歐盟法院體系是此類法院的突出代表。在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海底分庭中,個人所具有的訴訟權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二是作為承擔國際責任的被告人。對于個人所犯的某些嚴重國際罪行,應當追究其國際責任并對之予以懲罰。如個人在前南法庭、盧旺達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等均作為被告人受到審判。三是個人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國際法庭的訴訟,或者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庭提交報告,或者向法院提供情況等。接受個人訴訟的國際司法機構主要有:歐洲人權法院、非洲人權法院;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行政法庭;歐盟法院體系、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安第斯共同體法院、西歐聯盟法院、中美洲法院、東南非共同市場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分庭等。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和國內法院混合的國際刑事性司法機構,個人是作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傳統、不接受個人訴訟的司法機構有:國際法院、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庭、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核能機構法庭、獨聯體經濟法院和美洲人權法院等。以下將分述個人在不同的國際司法機構中的不同地位。個人作為區域性人權法院的申訴人具有中心地位二戰以后,聯合國憲章關于人權的規定,由(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兩公約所構成的“國際人權憲章”的深人人心,極大地改變了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而對國際入權憲章執行最有力的,當數區域性的人權機制。與傳統的國際司法機構不同,建立區域性人權法院的目的不是和平解決國與國之間的國際爭端,而是作為個人面對其國家對其特定的個人權利的侵害而尋求人權」的國際保護的一種機制。誣在此類案件中,通常是個人訴其本國政府。個人在區域性人權法院中的地位是最為突出的,其中又以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中的地位最為重要,因為在該院,個人有直接提出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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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額信貸國際對比與學習

一、國外可持續運作的農村小額信貸的典型模式

(一)非政府組織模式:孟加拉格萊珉鄉村銀行(GrameenBank)是一種非政府組織從事農村小額信貸的典型案例。格萊珉鄉村銀行創建于1976年,1983年在政府支持下轉化為一個獨立的銀行,但其實質仍為非政府組織。孟加拉格萊珉鄉村銀行被認為是全球第一家取得成功的小額信貸組織。它不采用傳統的銀行貸款要求抵押擔保的方式,而是通過小組聯保、無抵押、無擔保、分批放貸、分期償還的小額信貸方式,為中低收入者提供貸款服務。到2008年末,孟加拉格萊珉鄉村銀行已經擁有1265個營業所、近1.3萬名員工,覆蓋了農村350萬貧困農戶,基本貸款年利率20,貸款回收率99.1,凈利潤1500萬美元。值得一提的是:格萊珉鄉村銀行為擺脫依賴外來補貼的負面形象,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國際組織援助資金的注入,而且還針對客戶需求和同行競爭壓力,開始發放額度較大的中小型企業貸款。

(二)正規金融機構模式: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農村信貸部(BR1一UD)和泰國農業合作銀行(BAAC)是正規金融機構從事農村小額信貸的典型模式。他們都在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印尼人民銀行在國內有320個分支行、3600多個被稱為農村信貸部的零售機構。農村全國林信貸部是其基本經營單位,主要從事農村小額信貸,實行獨立核算,可以自主決定貸款規模、期限和抵押,執行貸款發放與回收。每年經營利潤的lO在第二年分配給員工。實行商業貸款利率以覆蓋成本;如果借款者在6個月內都按時還款,銀行將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為獎勵;儲蓄利率根據存款額確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這種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農村約3300萬農戶手中的小額游資,儲蓄成為其主要的貸款本金來源。而且他們還嚴格分離銀行的社會服務職能和盈利職能,銀行不承擔對農戶的培訓、教育等義務。BRI—UD的高利率和鼓勵儲蓄的政策,使正規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小額信貸實現了財務上的可持續性。

(三)社區合作銀行模式:社區合作銀行(又稱信用聯盟)是完全由內部成員管理、自助式、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合作組織。它由特定的群體或機構組織管理。社區合作銀行由所有社員擁有并管理,每個成員都有一票的投票權來選舉合作社的管理者。

(四)鄉村銀行模式:鄉村銀行是烏干達的國際社區資助基金會(FINCA)開創的一種提供小額信貸的組織形式,提供市場利率的信貸是其主要業務。信貸運行依靠自助小組的民主自治,具體體現為由1O一5O人組成的互助小組,為成員提供小額貸款。鄉村銀行組織小組成員積極儲蓄,并相互擔保彼此的貸款。(五)國家小額信貸批發基金模式:孟加拉的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PKSF)獨具特色,是一個成功的自主性、批發式小額信貸的非營利機構,受到了國際小額信貸產業界的廣泛支持和推崇。為了推動小額信貸的持續發展,盂加拉政府于1990年設立了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該基金會注冊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冊資金1.7億美元,由國內外贈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組成,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PKSF)僅對符合其標準的小額信貸機構提供免于擔保的小額信貸批發業務(資金融通),以支持小額信貸的發展。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這一國家級小額信貸批發基金的設立,促進了小額信貸行業標準和最佳實踐的推廣,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的良性競爭和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現狀及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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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規則國際對比

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資本市場的一體化大環境下,順應時勢,我國的無形資產準則積極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在很多方面已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大同,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二者還有一定的差異。本文試從比較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及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的處理不同之處著手,加以分析,以說明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依據和其國際化進程,并提出建議。

一、無形資產準則的國際比較

1、內部產生無形資產的計量不同。國際會計準則認為為評價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確認標準,要求企業應將自行開發過程劃分為兩個階段,即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發生的支出或費用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為損益,而將開發階段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開發費用應予資本化,并給出了開發產生的無形資產確認的六個條件,基于此,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指出,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成本是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以上開發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后所發生支出的總額。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把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2、不同類資產交易方面的規定不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與不同類無形資產或其它資產的交換或部分交換而取得,這些無形資產的成本應以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該公允價值等于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經過轉出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調整的數額。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不涉及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支付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換入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應按公式計算確定。

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1、如何處理研究與開發費用。對自創并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如何確定存在較大爭議,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對待研究與開發的會計處理。從理論上講,無形資產的成本應包括無形資產研究開發取得和持有期間的全部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費用支出。但問題在于研發活動是否成功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相應的,其將來能否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存在著重大的不確定性,應該在什么時間、依據什么標準、什么方法對研發費用進行處理,爭議頗大。正由于此,我國會計準則從謹慎性原則出發,規定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按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實行全部費用化又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對一些知識性無形資產,大量的前期開發、培訓或相關試驗費用支出無法資本化為無形資產,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成本進行計量,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在賬面上只能夠反映注冊費、律師費等為數不多的費用,使得企業賬面上反映的無形資產不夠全面完整,賬面價值往往大大低于實際價值;其次,從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無形資產的培育而言,對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不利于我國企業的長遠發展,因為全部費用化會使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期間的利潤減少,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業績,企業的整體價值可能因此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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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收入比社會差異以及國際對比

房價收入比是指居民購房總價與家庭年全部收入的比值。由于房價收入比是家庭購房支出與收入的相對比,能消除不同地區房價、不同收入水平對居民購房成本的影響,相對真實地反映居民購房能力,而且計算也比較簡便,因而成為考察居民購房能力的一個國際通行指標。

在國外,有新建住宅(新房交易)的房價收入比,也有舊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的房價收入比),所選取的房價都是中位數價格或平均數價格,家庭收入也都是中位數收入或平均收入,國內一般都用平均數。但在總體內部差異性較大的情況下,用中位數或平均數來反映總體水平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對于我國這樣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宜計算不同收入群體的房價收入比,更真實地反映居民購房能力的實際差距。

一、我國平均房價收入比的變動特點

1.我國平均房價收入比的計算

一個國家的平均房價收入比通常用家庭年平均總收入與一套房屋的平均價格之比來計算,即:

房價收入比=每戶住房總價÷每戶家庭年總收入,其中,每戶住房總價和每戶家庭年總收入的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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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收國際國內對比

摘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環境保護事業的不斷深入,使我國的環境稅收政策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但我國目前的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而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有關規定中。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目前還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隨著科學發展觀的全面實施,借鑒國際經驗,在我國建立統一的環境稅制度已經非常必要。

關鍵字:環境稅收國際國內對比

一、環境稅收的理論基礎

財稅政策的實施主體是政府,它體現了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現代經濟學認為,以下原因導致的市場失靈,是政府必須承擔環境保護職能的理論基礎。

1.環境資源的公共性。大氣、水等環境資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難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在性質上屬于公共物品,具備公共物品的一個或多個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為“免費搭車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資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結果必然導致環境質量下降。

2.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環境污染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即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比如一個廠商排放了污水,會導致臨近居民飲用水質量下降、魚類減少、其他廠商安裝治污設備等外部成本的發生。但這些成本并未在價格中表現出來,因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廠商確定的產量必將大于資源有效配置所要求的產量,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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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價制度與國際對比借鑒分析

作為國際上稅收征管的通行做法,納稅評估是連接傳統的稅收征管與稅收檢查的重要工作環節,是防范稅收風險、提高稅源監控能力和稅收征管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納稅評估工作的開展時間并不長,需要總結當前國際上納稅評估制度的成功經驗,為進1步完善我國的納稅評估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1、納稅評估制度的起源

納稅評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稅務審計制度,英美法系的訴辯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韓的行政指導制度,是這3種制度的綜合體。

(1)美、日、德的稅務審計制度

美、日、德3國稅務機關的工作重點是稅務審計,其中,美國稅務審計人員約占稅務機關人員的1半以上。稅務審計主要分為辦公室審計和實地審計兩大類。納稅人自行申報后,審計人員首先進行辦公室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檢查申報表中所列各項是否正確,對同行業、同規模的公司進行比較,并考慮其過去的記載和其他已掌握的資料等,通過信息的分析尋找企業偷稅的疑點。實地審計即研究公司賬簿保存、會計記錄保存、商品庫存的實際狀況,對賬簿進行詳細的檢查,它是在辦公室審計結果所顯示的稅額不太確定時進1步采取的審計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美、日、德3國稅務審計制度都是以強有力的信息化為支撐的。

(2)英美法系的訴辯交易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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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政府財政研發投入的現狀與國際對比

一、我國財政研發投入的甚本狀況

研發與發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投人,是衡量一國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研發投人的規模總體上呈逐年上升之勢,財政每年用于研發投人的力度不斷加大。1978年我國財政用于科研的支出為52.89億元,占GDP的比例為1.46%,占財政支出(含債務)的比例為476%。到2003年財政科研投人達97554億元,占eDP的比重為。名3%,占財政支出(含債務)的比例為3.50%。26年來財政研發投人的總額雖然增長了17浮倍,但是科研支出占GDP以及財政支出的比重卻在下降。我國政府研發投人在全社會研發投人中的比重從1990年的54.9%,逐年下降,1995年政府投人比重為5儀場,到2000年政府投人比例為33.4%,目前仍是這一水平。

企業投入主體地位一直保持,2002年,企業R&D投人仍然占全社會R&D的57.07%。可見,目前我國政府的研發投人仍顯不足。從表1我們發現,1978一2003年,我國財政研發投人絕對額呈逐年遞增態勢,特別從1999年開始增長加速,年均增長率在16%左右。但是其相對額卻在遞減,1978一2003年財政研發投人占GDP的比重從1.46%下降到0.83%,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從4.76%下降到3.50%。雖然財政研發投人占GDP的比重從19%年開始有所回升,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小起小落,但整體上的下降趨勢仍十分明顯。

二、我國與G一7國家政府研發投入的比較分析

當前世界各國中,研發投人密集的國家大都屬于發達國家,特別是OECD國家的研發投人在世界研發投人總額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OECD的相關統計資料,OECD國家占有全球R&D支出的80%左右,而且OECD國家的R&D活動又相對集中在G一7國家(即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加拿大)。2003年,30個OECD國家的R&D投人為6512.09億美元,近84.5%的投人分布在G一7國家,其中美國的R&D投人占所有OECD國家R&D總投人的43.7%。為此,本文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我國與G一7國家的財政研發投人作對比研究。

1.政府研發投人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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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行信用危機模型的國際對比及改進

一、問題的提出

現代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已由傳統的信用風險識別和違約評估發展到現代信用風險模型化階段,由國際活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創建和廣泛應用并被巴賽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建議使用的現代信用風險模型主要有JP.Morgan(1997)的CreditMetrics、KMV(1993)的EDF(creditmoni-tor)、CSFP(1997)的CreditRisk、Mckinsey(1998)的CreditPortfolioView等模型。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下稱新協議)所推出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IRB)也是基于上述模型的適用性考慮后的折中產物。

國外對現代信用風險模型的有效性驗證研究結果顯示,上述模型均是有效的信用風險量化技術,并且在對不同的信用資產風險度量中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委員會于2004年6月推出新協議提倡使用IRB管理信用風險,并推薦使用上述模型進行內部評級,可見現代信用風險模型已經在國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使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水平離新協議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仍停留在傳統的貸款風險度衡量階段,但銀監會表示,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過渡到以IRB為代表的現代信用風險模型管理階段。國內理論界和銀行業已對IRB和現代信用風險模型進行了理論研究,并探討了在我國的適用性和模型選擇,但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沒能遵循路徑依賴的原則,忽視了在我國商業銀行現有信用風險管理模型的基礎上的改進路徑選擇,從而提高了改進成本。本文將彌補既有研究的這一缺陷,在細致考察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型的貸款風險度方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的基礎上,將其與現代信用風險管理模型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尋找改進和構建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模型的路徑選擇。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用

風險管理模型:貸款風險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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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特權與制度對比透析

【摘要】從宏觀的角度看,國際法領域存在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和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三種特權與豁免體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也有一些共性。對以上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性質與概念、理論依據、法律淵源、具體內容和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差異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進一步厘清概念之間的邏輯聯系。

【關鍵詞】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國際法上特權與豁免制度進行論述時較多側重于對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本體進行分析。然而在對特權與豁免制度中的國家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差異、國際組織特權與豁免、國際公務員的特權與豁免之間的比較及它們之間內在法律機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國內學術研究未能從整體宏觀的角度做全面比較和綜合分析。針對這種研究現狀,筆者擬在已有的學術成果基礎上做些嘗試。

概念及性質的比較

在國際法領域存在三種特權與豁免體系,即國家主權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和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國際組織特權與豁免的原則大部分都發展于前兩者,但又與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①

國家豁免從廣義上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常被稱為“國家司法管轄豁免”,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據國際公約或雙邊外交關系條約,接受國給予派遣國的使領館和外交及領事人員的特權與管轄豁免。③外交特權與豁免本質上屬于代表的國家,個人無權自行放棄。外交豁免與國家豁免之間無論在歷史發展還是在內容、范圍及結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聯系。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是指國際組織及其職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一定的特權與管轄豁免權。國際公務員的特權與豁免是一種新型的特權與豁免,是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它與外交特權與豁免既有共同之處也有獨特之處。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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