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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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境法對生態環境化的影響
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基于人類存在共同利益而產生的,環境是其中一項重要的組成因素,近些年生態環境化問題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為了解決全球環境化危機及生態保護上存在的分歧,國家間以合作的形式開展多邊保護行動。環境的內在本質是相互關聯性,任何一個環境要素都與其他要素之間都發生著相互關系,這種關系狀態要求各組成部分之間相互支持和尊重。在生態文明指導下的人類命運共同體必須是與環境相和諧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上發揮作用,除了尊重國際法的共同原則外,必須倡導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基本理念。
一、解讀國際環境法
(一)國際環境法與各國環境法的關系。在國際法中,國際環境法是約束各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環境為締結的一系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文制度,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重要的分支,在集成國際法的法律效力同時,對各國間的環境保護義務和做出明確規定,各國間依照國際環境法的內容設立自己國家對環境立法,設立期間各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制度、內容和指導原則不沖突,結合各國家環境保護需要和社會經濟發展,做出具體按安排。(二)國際環境法的重要組成。在國際環境法中對生態環境中的海洋及海洋生物、野生植物、大氣層、空間環境保護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等多項內容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哪個國家都需要深刻認識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生態環境化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在生態保護方面,持續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實施經濟結構提質行動,推進生產生活方式轉變。國際環境法中還涉及到《國際海洋保護公約》、《保護臭氧層公約》、《保護生物多樣化公約》、《防止國際河流污染公約》等多方面環境保護公約和條約。國際環境法適用于國家間環境利于的保護及指導功能,是各國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制定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依據,在世界上各個國家、各個民族保護自然環境是人類奮斗的最高目標,因為人在自然中就像許多滅絕的生物一樣渺小,與大自然和諧共存,保護環境才是人類的唯一出路。(三)加強國際間合作對生態環境化的重要意義。大自然的環境不是獨立存在的體統,國際環境化中對國際海域、大氣環境、國際河流保護、宇宙空間和海洋生物資源等做出明確法律規范,就河流及湖泊而言,國家間常見的合作形式主要有軍事合作、文化合作、經濟合作、科學技術合作等領域,合作是為了保證各國間和平及安排的發展愿望實現的互動行為。隨著國家間合作主體的寬泛、合作主體范圍的擴大,二十世紀70年代后逐漸在環境領域開展合作。主要針對全球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環境資源惡化整治問題等多項領域開展深入合作。國家間的開展合作對生態環境化意義重大。各國回望過去的發展,從英國倫敦的霧都污染治理,到印度博帕爾事件,烏克蘭的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到劇毒物污染萊茵河事件。告訴我們生態環境化污染的代價遠不止眼前的經濟利益,取得經濟發展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作為代價,需要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各國間開展有效的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二、國際環境法對我國生態環境化發展的重要影響意義
(一)中國在國際環境法化發展中的重要角色。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逐漸在世界舞臺展現大國風采彰顯責任與發展并存國際形象。1971年重返聯合國前,由于國際地位的影響在早期國際環境法制定建立過程中未能參與。重返聯合國之后,中國試探性地參與了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1972年到1992年之間,中國雖然也簽署和參與了一些公約,得到參與合作的機會。而到以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為契機,中國開始建設性地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的締結、簽署和生效。進入21世紀之后,隨著中國經濟總量和排放量的增加,中國逐步成為以氣候變化應對為代表的國際環境協定的締結、簽署和生效的深度參與者和奉獻者。2016年《巴黎協定》生效后,中國以負責任的姿態成為國際環境協定實施和落實的引領者。(二)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濟發展是國家之間較量的關鍵因素,但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黨和國家認識到推動綠色發展對生態經濟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發展作用。作為現階段重要的工作重點來管理,在黨和國家深刻到認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快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逐步提升會環境保護的治理水平,通過構建生態宜居城市、綠色城市、海綿城市等扶持各地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我國在國際環境法影響下開展生態環境化的保護措施
國際環境法可持續發展思考
摘要:可持續發展原則進入國際環境法領域并成為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它貫穿在國際環境法的理論和實踐中,指導著國際環境立法、實踐和發展的方向。應明確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地位,通過多種制度貫徹落實和完善可持續發展原則,為人類的生存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國際環境法;環境與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全球環境一體化的程度以及人類的生態文明意識不斷提升,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國際環境法領域的地位不斷提高,各國政府也逐漸在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運用這種價值觀念。為保證人類世代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多樣的自然資源,就要在相關領域了解并運用該原則,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和思考也有利于該原則在國際國內的落實,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方向。
一、價值觀念的出現———可持續發展原則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興起與發展人類社會很早就出現了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思想,隨著環境問題不斷突顯并被重視,該原則出現在國際環境法領域中。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可持續發展出現在人們視線中;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要求實現并保持各種資源和生態系統的“最佳可持續生產力”;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第一次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原則。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對可持續發展原則做出了豐富和具體的計劃。至2002年8月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的召開,可持續發展原則開始落實到各國發展中。每一次全球性的環境會議召開都不斷地將該原則的影響力擴大,各國開始接受和借鑒這種思想理念并將其運用在國內立法里,使世界環境法的發展開始轉向。如美國1990年制定《污染預防法》、日本1993年制定《環境基本法》等,都說明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一場必行的社會變革,該原則已成為國際環境法中的重要原則。2.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基本內容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是所有人均承擔的責任。關于該原則的學說繁多,比較典型的是桑茲的“四要素”說——代際公平、代內公平、環境與發展一體化和可持續利用。代際公平是指每代人要保證后代人享有的權利種類、自然資源和星球質量是一樣的;代內公平指的是同時代的所有人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環境與發展一體化則是將保護環境與經濟和其他發展結合;可持續利用是指以可持續方式利用自然資源。為實現代內公平和可持續利用,許多國際性文件都提出加強國際合作,如《21世紀議程》認為國際經濟應以四種方式提供支持性的國際環境。可持續發展是新的生存與發展哲學,它維護人類的發展權,否定片面的經濟發展觀。在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上,當代人對環境的過度開發和破壞往往以犧牲后代應享有的環境為代價,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著分歧,為了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必須要用該原則加以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度”,要在發展的同時保證資源的永續利用,維持生態平衡。人實質是歸屬自然的,不是駕馭自然或對抗自然,我們有義務保護自身及后世生活的環境,同時要不斷調整思維,規范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實踐
探國際環境法風險防控原則論文
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
論文百事通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國際環境法中危機預防原則運用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2]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3];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4]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國際環境教育項目實踐與探索
環境教育與研究性學習相結合
在項目課程的基礎上與研究性學習相結合開展環境教育,鼓勵學生從周邊環境入手,尋找研究性課題,發現身邊的環境問題,展開研究調查,尋找解決方案,為城市發展做出貢獻。學生研究性學習的選題有:“霍營城鄉結合部現狀及解決方案”,對城鄉結合部霍營現狀進行調研分析,找到造成其臟、亂、差問題的根本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及建議;“北京動物園售檢票系統現狀及改進”,針對動物園排隊買票檢票人多耽誤時間的問題,采用觀察的方式,調查買票人群的情況,考慮售票系統未來的電子化、自動化、簡易化,并在網上查找演唱會、球賽、高鐵等方面的售票系統、檢票系統、退票系統和票務管理等內容后,再以調查建議的方式,提出優化方案。城市發展問題屬于當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很多人都在為改善全球生活環境而努力。類似的研究性學習選題也促使學生學會關注,并應用所學知識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見解,為城市發展建設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實屬難能可貴,而且研究內容具體,運用的研究方法科學合理,研究步驟清晰可行,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環境教育與實際行動相結合
為了將環境教育與學生的實際行動結合起來,讓學生具備更深層次的環境行為意識,我們組織環境社團,帶動全員參與,從我做起,為改善身邊的環境做出貢獻,主要活動形式有:1.主題宣傳活動世界環境日(6月5日),“環境小碩士”學員自發組織通過學校廣播站向全校師生宣讀倡議書,呼吁大家關燈一小時,共同參與全球熄燈活動,支持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公眾節能意識;組織全校各班進行以環保為主題的板報宣傳活動;相關課程的教師組織學生觀看與環境主題相關的電影和書籍,提高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2.身體力行,從我做起學校規定學生要隨手關燈,人走燈滅,午飯時間和課間休息時間要關燈;不隨地亂扔垃圾,學生在班里實行環境衛生責任制,每人負責自己周圍的衛生問題等,以此發動學生全員參與環境建設,身體力行,從我做起。3.廢物回收利用環境社團組織跳蚤市場,讓學生將自己不用的東西拿到跳蚤市場拍賣或交換,做到廢物利用;各班將不用的廢紙和空飲料瓶統一回收,賣給回收站;校長親自設計垃圾分類的垃圾桶,鼓勵學生對垃圾進行分類;等等。四、國際國內交流“環境小碩士”和“環境小記者”都是國際環境教育項目,參與的青少年涉及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參與項目的成員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或會議論壇進行交流,通力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全球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理解可持續發展問題與每個人的關系,拓展學生的專業視野,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等。我校學生在參與“環境小碩士”項目過程中,利用網絡論壇平臺,對其他國家該項目成員的項目作品發表看法,探討最佳方案;在“環境小記者”項目中收到來自羅馬尼亞Al.I.Cuza學校師生關于共同撰寫有關廢棄物主題文章的邀請信,并提出希望和我校學生合作,做出更好的項目作品。通過這些合作,學生增強了參與感,合作能力與創造能力不斷提高。另外,我們還參加了2010年在廣東實驗中學舉辦的“環境小碩士”項目成果國際交流會,聽取專家的主題報告,學習優秀項目學校的經驗和做法,并在論文《YoungMastersProgramme在育新學校》中與其他學校分享了我們參與該項目的情況和感受。這種交流使我們在后期項目的操作中更加順利,使我們學校的環境教育開展得更有成效。在地球資源日益枯竭、人類發展方式面臨重大挑戰的時代,人類總善于用智慧來解決棘手的問題,而教育是與貧窮抗爭和促進可持續生計的關鍵手段之一。可持續發展教育是要讓所有人都有機會從素質教育中受益,學習到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行為和思維方式。我校環境教育項目活動的開展是培養學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種嘗試,任重道遠,讓我們為改善全球生活環境共同努力,一起承擔人類歷史所賦予的使命與責任,為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構建我們美麗的家園!
本文作者:徐冬萍工作單位:首都師范大學附屬育新學校
解析國際環境法中風險防治準則應用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國際環境探索
【論文關鍵詞】全球金融危機;新國際分工多邊國際貿易秩序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論文摘要】全球金融危機、新國際分工和多邊國際貿易秩序及其相互影響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形成了巨大的外部沖擊,這種沖擊隨著后危機時代的到來正在變得越來越強烈。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也面臨難得的國際環境機遇。如能抓住機遇,順勢而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將會有事半功倍之效。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己經成為后危機時代的全球性主題。那么,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科學分析和正確判斷我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國際環境呢?這是一個關系到我國能否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課題。
一、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發展方式產生了根本性沖擊
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沖擊,從根本上說是對全球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因此,后危機時代的全球性主題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中國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外部壓力,但也存在將外部壓力轉變為動力的巨大機遇。
全球金融危機根源于各國經濟發展長期失衡所加劇的全球經濟體系的脆弱性。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凸顯了各國經濟發展失衡所帶來的全球經濟失衡,其實質是經濟發展方式的本身的缺陷和不適應性。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的沖擊,從根本上說就是對全球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因此,后危機時代“全球經濟再平衡”的關鍵是各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這將是后危機時代的全球性主題。
國際環境污染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工業革命以及其后的技術發展,使得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世界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時代,同時,人類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也不斷加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層空間不斷受到破壞。環境問題也相應超越國界,發展成為區域性的、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問題,即國際環境問題。
而國際環境法作為環境法與國際法的邊緣學科,可見其意義重大。
國際環境保護立法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發展迅速,其中一個重要表現就是有關國際環境方面的公約和條約的數量與日俱增。從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到1997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盡管面對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國際社會已先后制定了許多相關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勢畢竟是紛繁蕪雜的,環境問題仍然層出不窮:跨國界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問題,國際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護、執行監督問題,發達國家在國際環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應承擔的義務等等。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如何讓各國簽訂的各個公約、條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得國際環境污染得到切實有效的控制,進而使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向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發展。
在下面的章節中,將進一步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
國際環境法的風險防控策略探討論文
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國際環境法的風險防控策略論文
【論文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論文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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