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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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

淺析國際金融監管安全

[內容提要]加入WTO后,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金融監管;金融安全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加入WTO后,在金融市場開放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金融安全。凡是與貨幣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都屬于金融安全的范疇。金融市場開放后,國際金融資本會因政治、經濟和市場之變化而在國內外迅速流動,從而沖擊著一國的金融體系,潛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近年來,世界上頻頻發生的金融危機證明,如果—國在防范金融風險問題上認識不足或處理不當,就會發生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從而威脅到自身的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在總結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經驗教訓時指出:過早地取消對外國資本流動所實行的匯兌管制,可能導致資本的外逃或外債的增加,也許二者兼而有之。諾貝爾獎得主托賓教授則明確指出,中國應積極參與經濟和貿易的全球—體化過程,但不要急于使自己的金融市場同國際金融市場實現—體化。這就是說,不要在條件不具備時,過早地取消對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

在資本項目管理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都不強求其成員實行貨幣的資本項目可兌換。我國加入WTO的協議也并末承諾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兌換。入世后,我國仍將維持資本項目下外匯管制的體制。這是由于資本流動對—國經濟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建立完備的市場運行機制、利率機制,以及各項嚴格的制度之前,過早地取消對國際資本流出、流入的限制,國內經濟極易受國際市場左右。放開資項目的管制,前提是建立靈活有效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加強金融監管,提高應付國際資本流動、資本價格變動和匯率變動沖擊的能力。要做到這些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當前我國外匯儲備穩步上升、到001年10月底已達2030億美元。加人們WTO后,利用外資潛力巨大,資本項目對外資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國際收支仍將保持樂觀的前景。良好的宏觀經濟狀況和銀行間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了我國加入WTO后人民幣匯率將繼續保持穩定,而這是加快外匯體制改革的重要保證。當前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從改進匯兌監管和提高國際收支監測預警能力等方面人手,積極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最終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這是我國外匯管制體制的長遠的終極目標,也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最佳次序中的最后一步。

鑒于金融市場的開放,伴隨著金融風險的增加,我國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并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使之系統化和法制化。與WTO重要原則之—的“國民待遇”原則相一致,國外發達國家將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視同仁。這一模式理應成為我國監管機構的最終發展方向,但是由于國內銀行與國外資本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比差距過大,所以在相當一段時間里,主要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我國金融業進入自我保護的五年左右的時間里,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的監管需分開進行。在此,人民銀行現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就應成為最高機構,全權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相關事宜。另可下設局、處等基層組織,對不同地區的不同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直接受各地人民銀行領導,獨立于地方政府。這一過渡過程及最終制度的穩定和形成都必須以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的完善為基礎,以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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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淺析論文

摘要近年來,國際金融監管也發生著多方面的深刻的變化。國際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實踐以及體制都有新的變化。特別是《巴塞爾協議》的新的修改給國際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監管規則。本文試圖從各國金融監管變化以及國際金融規則的修改來探討國際金融監管的新動向。

關鍵詞金融監管;國際金融規則;新動向

一、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新變化

(一)美國金融監管新動向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金融業的變化,美國制定了和修改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規來規范金融市場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從這些法規的制定和變化可以看出美國的金融監管有以下的新變化:

1.開始從分業監管注重統一和綜合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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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

一、當今國際金融監管的意義分析

當今國際環境十分復雜,必須對市場經濟進行監管調控,才能有效穩固市場環境。金融監管屬于經濟監管的范疇,對國際整個金融環境有一定的影響。由于金融監管的主體有所不同,可以將金融監管分為廣義與狹義,狹義的金融監管在廣義金融監管范圍內。狹義的金融監管主要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當今國際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控制,而廣義的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金融監管的內容,還需要對金融結構進行全方位的內部控制與稽查,另外還要對同行業的自律性自主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管,其監管范圍較大。在當今國際大環境內,各個國家的發展狀況及金融政策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這些因素會給整個國際經濟帶來相應的消極影響,因此為了避免國際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應全面開展國際金融監管工作,需要各個國家監管當局的長期合作與交流。由于當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受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約束,其是一個較為獨立的市場,在這種形勢下必須強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與協調,不然的話,一旦出現金融問題,極易導致國際金融危機或者金融動蕩,從而造成整個國際金融環境不穩定的狀況。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性與威脅性,應對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嚴格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積極面對金融問題,不斷優化當今國際金融環境,從而促進各國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可以說國際金融監管是提高國際綜合實力,帶動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研究

當前,國際金融逐漸趨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對于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其影響是利弊續存。從積極角度來看,金融監管趨于全球化,能夠提高各個國家的生產力,確保資金的穩定流通,提高資金利用率,對國際投資及貿易發展都有重要的促進們用,實施的好能夠快速推動金融產品的大力開發,促使金融產品不斷在實踐中得以創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使各國金融機構之間形成良睦競爭,為各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提供國際化平臺,從而不斷完善與健全各國金融體制,強化各個國家的金融業務交流。從消極角度來看,實施國際金融監管,加大了各國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難度,從而使各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安全面臨一定的挑戰與風險。比如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活動中沒有認清自身所處的金融經濟環境及本國國隋,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不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國家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時間過早,且對金融經濟管制較為放松,這樣會導致金融經濟發展不穩定等狀況,增大了泡沫經濟的成分。現今國際金融監管國際化發展進程中還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國際金融監管的實施效果,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國際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復雜性,之所以說其復雜是因為其在監管過程中牽涉到各個國家及地區所有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區域性、全球性金融組織。由此可見,需要進行監管的部門、人員及內容較多,從而給國際金融監管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其次,國際金融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都屬于國際金融監管的范疇。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其所產生的金融監管對象也隨之增多,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再者,國際金融監管在工作執行中易受利益制約,比如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涉及到某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遭到該國家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監管工作是無法正常開展的,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各個國家的基本國情及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有針對性的開展國際金融監管活動,在金融監管實踐活動中不斷優化國際金融環境,帶動各個國家金融經濟發展,提升各國綜合實力。

三、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在當前國際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個國家的金融環境及經濟發展的快慢不同,它們的政策環境、金融制度及監管方式等都存在明顯的不同,正是這些不同造就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有兩種形式呈現,一種是規則性協調,另一種則是相機性協調。所謂的規則性協調就是根據本國金融環境實際特征及金融監管實施狀況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比如法律條款、協定及指導性條文等等,以此來規范各個國家對外開放的金融政策,從而使各國之間在金融經濟發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關系。利用該方式形成的合作關系目的性十分明確,且具有連續性。而相機性協調形式則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規定,同時根據國際金融經濟變化趨勢及各個國家經濟發展實際狀況,而后由國際金融監管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與各國協商的方式針對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采用這種形式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靈活性與針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合理改善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向國際金融監管的目標邁進。從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頻率角度上來說,國際監管合作可以分為經常性國際合作與臨時性國際合作,經常性國際合作主要是針對某個國家或者某一領域內存在的金融問題環進行經常性的、不間斷的監管合作,比如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時常會為了解決匯率問題,協調各國匯率平衡為進行長期合作,這就屬于經常性國際合作。臨時性國際合作則是針對某一國家或者某一地區在金融經濟發展中突然發生的問題,臨時組織成員對其做出政策性調整及高進,做出相應的補救措施,有效解決本國金融存在的問題,使金融經濟穩步發展。從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區域范圍上來說,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可以分為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及專門化金融合作。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共同進行的多邊合作,比如說歐盟為了各成員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利益發起的合作就屬于區域性國際金融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金融監管合作,例如世界貨幣基金組織及貿易組織所發起的多邊金融經濟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是指各個國家涉及金融經濟發展多個領域的國際合作,比如各個國家在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及金融等多個領域的相互交流。專門化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監管合作主體在某一特定金融領域內的交流光合作用,一般情況下這種合作形式常用于銀行及投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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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構建

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中一個令人矚目的現象,它在提高全球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國際金融動蕩已成為常態,金融危機頻繁爆發。面對頻繁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可以從經濟、政治、社會等不同角度挖掘原因,但許多學者認為現行法律制度的缺欠與漏洞應該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缺失則是危機快速蔓延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講,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制度化建設怎么強調都不會過分,法律是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研究中引入法治是十分必要的。沒有法治就不可能使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從一種松散無序的行為轉變為一種在具體制度框架下有序的金融活動。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手段。法律制度以其規范性、確定性、強制性特點有助于實現國際金融秩序目標,法律可以作為實現變革的一種手段。由于法律所具有的規范性特點,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秩序的象征,同時也被視為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一方面,法律通過明確的規則來規范行為主體的行為;另一方面,法律通過強制性的懲罰規定對行為主體起到威懾作用,使其不敢做出有違法律制度的行為。法律制度具有的透明、公開、穩定、權威等特性,使其成為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效果與維護國際金融穩定的有效保障。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合作與協調的成果,不僅為當事人從事國際金融活動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準則,從而具有保障國際金融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國際金融監管主體行使金融權力以及防止金融權力濫用的基本依據,而法制本身貫穿其始終的穩定、公平、效率精神有利于生成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全球化的金融危機事實上已經說明了松散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并不可靠,要保障國際金融安全必須踏上合作法治化的道路。首先,金融監管的作用在于它為金融機構和相關個人的行為確定了一種“秩序”,金融業的各種金融行為必須遵守此“秩序”。這種秩序是強制性的,它明確規定了行為方式、法律后果,對任何機會主義金融行為起到威懾作用,從宏觀角度保證了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這種秩序就是法制。其次,國際金融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為國際金融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國際金融的發展,不僅僅包括數量上的擴張,更應當追求發展的健康性與協調性,只有既注重“量”的擴張又注重“質”的提高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國際金融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為維護國際金融的安全與可持續發展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從而起到促進國際金融發展的功效。因為合理的國際金融秩序和穩定的國際金融環境是金融發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沒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國際金融發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次,國際金融法有助于金融領域國際標準的統一,促進公平競爭機制的形成。必須承認,沒有競爭就沒有發展。然而,在國際金融領域,各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在金融監管的標準、方式和方法上不盡一致,容易造成監管沖突。僅以銀行業為例,對風險評估的標準和要求各國間就存在著巨大差異。這種監管標準的差異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造成金融機構間國際競爭的不平等,嚴重扭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從而制約了國際金融及經濟的健康發展。國際金融法是國際社會在金融領域通過協調與合作達成的法律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各國金融法制的統一化和金融監管標準的趨同化,從而有利于避免各國之間的監管競爭,有利于生成公平合理的國際競爭機制。最后,國際金融法能夠起到約束金融霸權的作用。國際金融合作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反對任何形式的金融霸權,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霸權。金融監管領域中公平制度的產生,本身就是為了防止在金融領域中的“恃強凌弱”。因為公平的制度或制度所體現的公平,與霸權或強權是對立的和格格不入的。另外,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制度規則是基于國家間抵御金融危機的需要而產生的,即便是霸權國也需要參與國際合作,受到規則和制度的約束。作為國家之間意志的妥協,制度一旦建立,參與建立這種制度的國家就必須遵從他們親自建立起來的制度,因而,制度可以對金融霸權起到限制的作用[1]。國際金融監管的有效進行需要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工具和手段,國際金融法有助于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強弱、貧富,在國際金融領域取得真正平等的發展權,有助于國際金融危機的防范與化解,有助于世界經濟和各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民主、公平

“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governance)的事業”。[2]法治要求人們對法律的性質和來源有一種判斷標準,即什么樣的規則能夠使人類服從?它有助于我們理解國際社會中法律權威的確立。當前,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中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法律的最高(最終)權威來源是什么。這一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上的體現,曾經表現為要不要有一個世界政府。就目前而言,建立一個世界政府的想法顯然不具有現實性。法律的最終權威不僅僅來自于在強制性上的發展,也應該來自于公正性和公開性。來源于它自身是否是“良法”,千年以前,亞里士多德對此曾做過一個歷經時間歷史考驗的界定:已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公眾的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為良法。因此,良法性與規則的普遍遵守性是我們建設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的邏輯起點。既然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面臨著有全球化的金融而沒有全球化的政府這個嚴重而現實的問題,那么為了確保國際社會所形成的規則能如同國內法律一樣得到普遍且有效的遵守,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必須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國際社會各成員國利益的法則,其必須兼顧各國實力的不同、極盡可能地體現各成員方特殊的利益要求[3]。民族主權國家仍然是全球立法最重要的參與者,現實情況是主權國家在參與全球性立法上的不平等甚至缺席,這種現象本身是與法治主張相悖的。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必須建立在平衡主權者之間的利益以及體現參與者應有的國際立法話語權的基礎之上。主權平等的原則不僅包括締約能力,也包括參與國際法制定的平等和參與國際組織的平等,唯此才能為國際法提供正當性來源。公平指法律的“公正”、“正當”、“合理”、“恰當”的適用。在確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國際社會是由大量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主權國家構成的,這種經濟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其法律權利上的平等性。因此,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律制度是調整經濟上不平等的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基于公平理念,基于實質平等要求,應該在涉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系國際法律制度中建立雙重法律規范,即需要有在普遍規范和國際行為守則的范圍內的優惠和非互惠待遇。比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關系,允許發展中國家保留外匯管制立法等針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和專門安排,為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多的經濟權利和發展空間,同時,發達國家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因為單靠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普遍性規范,是不可能解決合作中的公平問題的。公平“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不能獨立存在,“它的適用總是與一項法律規則相聯系的”,時而“符合法律”,時而“超越法律”,時而“違背法律”。

三、立法技術:“硬法”與“軟法”融合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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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金融發展的聯系更加緊密。因此,我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為金融機構的經營提供良好的環境。

關鍵詞:金融監管;全球化;功能性監管

一、當前金融運行格局下傳統金融監管方式面臨的問題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進程,國際資金的結構和流向、投資品種及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科學技術和通訊的進步,為金融投資創造了更加廣泛的活動空間和嶄新的運行形式。同時,金融市場的波動更加頻繁,杠桿投資和衍生產品的風險也大為增加,競爭壓力和追求高回報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冒險意識上升。這一切使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和風險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購和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業并購事件層出不窮,金融業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銀行業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為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這些超級巨型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對整個金融機構乃至國民經濟將造成災難性的打擊。這就是所謂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業的兼并浪潮使金融業的競爭進入壟斷競爭時代,如何防止金融風險在惡性競爭中積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成為監管當局的新課題。再者,金融業的兼并逐漸沖淡了銀行業和證券、保險的界限,無疑加大了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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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金融發展的聯系更加緊密。因此,我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為金融機構的經營提供良好的環境。

關鍵詞:金融監管;全球化;功能性監管

一、當前金融運行格局下傳統金融監管方式面臨的問題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進程,國際資金的結構和流向、投資品種及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科學技術和通訊的進步,為金融投資創造了更加廣泛的活動空間和嶄新的運行形式。同時,金融市場的波動更加頻繁,杠桿投資和衍生產品的風險也大為增加,競爭壓力和追求高回報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冒險意識上升。這一切使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和風險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購和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業并購事件層出不窮,金融業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銀行業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為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這些超級巨型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對整個金融機構乃至國民經濟將造成災難性的打擊。這就是所謂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業的兼并浪潮使金融業的競爭進入壟斷競爭時代,如何防止金融風險在惡性競爭中積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成為監管當局的新課題。再者,金融業的兼并逐漸沖淡了銀行業和證券、保險的界限,無疑加大了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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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金融發展的聯系更加緊密。因此,我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加強我國的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為金融機構的經營提供良好的環境。

關鍵詞:金融監管;全球化;功能性監管

一、當前金融運行格局下傳統金融監管方式面臨的問題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進程,國際資金的結構和流向、投資品種及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科學技術和通訊的進步,為金融投資創造了更加廣泛的活動空間和嶄新的運行形式。同時,金融市場的波動更加頻繁,杠桿投資和衍生產品的風險也大為增加,競爭壓力和追求高回報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冒險意識上升。這一切使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和風險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購和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業并購事件層出不窮,金融業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銀行業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為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這些超級巨型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對整個金融機構乃至國民經濟將造成災難性的打擊。這就是所謂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業的兼并浪潮使金融業的競爭進入壟斷競爭時代,如何防止金融風險在惡性競爭中積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成為監管當局的新課題。再者,金融業的兼并逐漸沖淡了銀行業和證券、保險的界限,無疑加大了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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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市場與金融監管制度分析

[摘要]資本市場作為經濟發展的基石,皆受各國政府嚴密管控,然而,伴隨科技的日新月異,資本市場的發展亦與時俱進。資本市場全球化、新形態的交易平臺及多樣性的金融商品使各國證券交易所之間,或是與另類交易平臺的競爭關系漸趨明顯,促使各國交易所轉變形態及政府重新檢視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基于此,文章主要從證券市場角度出發研究國際金融市場與金融監管制度,并以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為例,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幫助。

[關鍵詞]證券市場;國際金融市場;金融監管制度

一、國際金融市場與金融監管制度

(一)國際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市場是指以貨幣或其他金融商品,提供跨區際或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交易平臺,依據交易商品可分為外匯市場、國際銀行市場、國際證券市場及衍生性商品市場。近年國際金融市場從過往以國際貿易或國際投資為目的的資金流動,轉變為通過資金流動產生利潤,或規避風險,此舉也促使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20世紀末的崛起與發展,使各類國際金融市場產生相互依賴性與市場整合。其所產生的現象包含增加新形態金融產品及金融商品跨國交易,使金融商品或市場間所產生變動相互牽引,優點在于增進資金流動的效率,缺點在于金融市場風險升高,導致國際金融市場不穩定。(二)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是指對金融市場或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特定手段規范金融市場參與者間權利義務關系,目的在于維持金融秩序穩定,有效且公平地分配資源,保障投資人或金融消費者權益。因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差異,使金融監管架構模式多元,金融監管架構的建立依據金融監管主體及監管手段,而產生不同監管模式。為達成金融監管目的,可采用的手段可歸類成金融立法、金融政策擬定、金融監督、金融檢查及行政調查。國際金融市場整合現象下,金融商品多元性及替代性,展現金融市場相互依賴性。除前述由各國內部構建金融監管制度,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形塑及重要性亦不容忽視。

二、金融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模式的多元建立,可依監管主體而區分為國際金融監管及各國內金融監管制度分類外,尚可依據不同金融產業,催生不同金融監管制度,以下將限于證券市場的國際及各國內金融監管制度。(一)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國際金融監管是對跨國金融活動活躍,各國金融監管制度局限性下所催生的產物,國際金融系統消弭地理上限制,促使跨國交易管理組織的建立,如二十國集團(G20)、國際結算銀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以及擴及對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如世界銀行集團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The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及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國際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立足,國際監管規范使傳統國際法的主導地位產生變化,各國締結合作關系將不再局限于條約的硬性形式,且國際事務參與者已不在僅限于國家,涵括非政府組織、個人、公司及團體。國際金融管理組織的規范,依據國際金融管理組織或聯盟對旗下成員強制性程度差異,可分為四類:締結國際條約的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非基于國際條約設立,聯系因素為僅具國際共識的非拘束性條約,例如G20;依據國際條約組成,但制定非約束性條約的組織,如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公私部門合作。(二)各國內金融監管制度。針對證券市場監管而言,依國家公權力對市場運作的涉入程度強弱可區分為規則基礎監管模式、原則準則基礎模式及機構基礎的規范模式。1.證券監管模式規則基礎監管模式,是政府直接主導整體證券市場的規范和執行,從制定明確證券市場規范,至依法執行權限;原則準則基礎模式,系政府僅訂立規范目的及最低標準行為準則,給予證券市場參與者較多彈性;機構基礎規范模式,是針對被規范者內部組織建立,由政府規范證券市場參與者,必須建立內部法規遵循、自行評估及職業倫理規定。監管模式可混合采取,尤其機構規范模式可與其他兩類監管模式并行。此外,機構基礎規范模式,在原則準則基礎模式下,可由政府與自律組織共同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基礎監管與原則基礎監管相比之下,前者優點有二:其一,規范明確,同時規制政府機關的執法行為;其二,減少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守法成本。反面言之,亦是其缺點所在,規定過于繁雜,限縮證券市場發展。后者優點則是給予證券市場參與者較多彈性,得因應不同金融商品或金融環境變化,然而,證券市場參與者在不同規范目的范圍內,必須自行制定合適且兼顧獲利的經營方式,或因與政府機關對規范目的范圍的認知落差,增加守法成本。2.自律組織監管模式自律組織,依據法律或行政規定,對證券市場特定業務規則的制度或實施,或對其會員監督管理,確保遵守證券法規,同時向政府主管機關負責,維持公平有效的資本市場。國際證券協會(TheInternationalCouncilofSecuritiesAssociations,ICSA)定義下的自律機構,為以公益為目的、增進對市場整合、投資人保障和維持市場效率的私人非政府組織。然而,“自律”與“他律”是相對概念,若以交易所與證券商而言,由于交易所對于證券商亦有監督管理權限,證券商屬于他律機構,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自行監督管理其業務,屬于自律機構。自律組織監管模式,以主管機關對自律組織監管職權劃分或主管機關對自律機構的監管程度差異,可區分為四種模式:(1)政府法定監管模式政府主管機關負責證券規范制定及執行,交易所對市場的監管職權受到主管機關限制,此類交易所不屬于自律機構。例如法國、英國等國家的交易所。(2)有限責任制證券交易所自律組織政府主管機關作為主要證券規范制定者,交易所僅對市場營運相關職務有監督管理的權限,對特定市場監督和上市審查,例如我國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及美國紐約交易所等。(3)自主性較強自律組織政府主管機關作為主要證券規范制定者,證券交易所職責不僅有市場營運,尚包含執行證券規范的監管功能,包含管理市場參與者的商業行為。例如澳洲交易所、日本東京及大阪交易所、馬來西亞交易所、美國芝加哥交易所。(4)獨立性自律組織政府主管機關仍作為證券規范制定者,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則仰賴非市場營運的第三人,執行廣泛的監管功能,例如加拿大投資監管組織及共同基金交易協會、日本證券交易協會、韓國金融投資協會、美國金融業監管機構、國家期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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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經濟發展下的國際金融論文

一、當今國際金融監管的意義分析

整個世界范圍的經濟發展無疑會存在著差異不同,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的差異是各種各樣的,所以這就給金融監管帶來了很多挑戰,還有一些負面的影響,針對此問題,必須展開全面普及的金融監管力度,加強各國之間的合作,協調好各國經濟的來往和利益往來,積極交流新思想和新問題。由于當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受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約束,其是一個較為獨立的市場,在這種形勢下必須強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與協調,不然的話,一旦出現金融問題,極易導致國際金融危機或者金融動蕩,從而造成整個國際金融環境不穩定的狀況,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性與威脅性,應對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嚴格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積極面對金融問題,不斷優化當今國際金融環境,從而促進各國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可以說國際金融監管是提高國際綜合實力,帶動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研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的未來發展也逐漸趨向于全球化,這是一種發展的必然,這把雙刃劍的存在對于世界范圍內的金融發展既有著優勢同時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從積極角度來看,金融監管趨于全球化,能夠提高各個國家的生產力,確保資金的穩定流通,提高資金利用率,對國際投資及貿易發展都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實施的好能夠快速推動金融產品的大力開發,促使金融產品不斷在實踐中得以創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使各國金融機構之間形成良性競爭,為各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提供國際化平臺,從而不斷完善與健全各國金融體制,強化各個國家的金融業務交流。從消極角度來看,實施國際金融監管,加大了各國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難度,從而使各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安全面臨一定的挑戰與風險。比如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活動中沒有認清自身所處的金融經濟環境及本國國情,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不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國家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時間過早,且對金融經濟管制較為放松,這樣會導致金融經濟發展不穩定等狀況,增大了泡沫經濟的成分。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帆風順的,都是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當下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也是如此,不斷的出現各種問題和難題,同時這些問題也制約著國際金融監管的效益。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國際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復雜性,之所以說其復雜是因為其在監管過程中牽涉到各個國家及地區所有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區域性、全球性金融組織。由此可見,需要進行監管的部門、人員及內容較多,從而給國際金融監管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其次,國際金融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都屬于國際金融監管的范疇。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其所產生的金融監管對象也隨之增多,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再者,國際金融監管在工作執行中易受利益制約,比如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涉及到某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遭到該國家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監管工作是無法正常開展的,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各個國家的基本國情及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有針對性的開展國際金融監管活動,在金融監管實踐活動中不斷優化國際金融環境,帶動各個國家金融經濟發展,提升各國綜合實力。

三、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個大環境,存在著共性和差異性,在實施政策的提前環境、金融的制度、國際金融的監管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更加顯著的差異性。正是這些不同造就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有兩種形式呈現,一種是規則性協調,另一種則是相機性協調。針對各國經濟發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應用規則性協調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進各國之間經濟的差異性發展。以此來規范各個國家對外開放的金融政策,從而使各國之間在金融經濟發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關系。利用該方式形成的合作關系目的性十分明確,且具有連續性。而相機性協調形式則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規定,同時根據國際金融經濟變化趨勢及各個國家經濟發展實際狀況,而后由國際金融監管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與各國協商的方式針對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采用這種形式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靈活性與針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合理改善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向國際金融監管的目標邁進。由于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著差異性,所以必定存在著金融監管合作的多少問題,既合作頻率,從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為經常性國際合作與臨時性國際合作兩個方面。國際金融監管又存在著區域性這一特性,基于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出了四個部分,第一個是國際監管的區域性協作,其次是國際金融的全球化協作,再次是國際金融的綜合協作,最后一個是國際金融的專門性協作。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共同進行的多邊合作,比如說歐盟為了各成員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利益發起的合作就屬于區域性國際金融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金融監管合作,例如世界貨幣基金組織及貿易組織所發起的多邊金融經濟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是指各個國家涉及金融經濟發展多個領域的國際合作,比如各個國家在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及金融等多個領域的相互交流。專門化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監管合作主體在某一特定金融領域內的交流合作,一般情況下這種合作形式常用于銀行及投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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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時代組織合作機制構建論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組織機制

內容提要:金融全球化呼喚金融監管國際合作,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需要國際金融監管組織。鑒于目前的國際社會結構,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只能是國家間組織,而非超國家組織。由于現有的國際金融組織都不足以擔當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歷史使命,國際社會需要創建一個全新的國際金融監管組織。這一全新的國際金融監管組織應該具有以下組織形態特征:第一,它應該是一個全球性的、開放性的、專門性的、政府間的金融監管組織;第二,它應該是一個能夠凸顯國際關系民主化的金融監管組織;第三,它應該是一個具有橫向綜合監管職能的金融監管組織。

引言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歷史又總是如此的不同。歷史的驚人相似在于人性所固有的自私和貪婪,人類始終未能擺脫17世紀英國哲學家培根所拷問的如下問題:難道人類非得變成經濟動物,只知道專注于膨脹的胃和膨脹的銀行戶頭[1]?歷史的如此不同則在于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所固有的理性良知,人類從來沒有停止過前進的步伐。正如我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梁西先生所揭示的那樣:社會總是退一步進兩步并“螺旋式”地向前發展的[2]。上個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和當下的全球性經濟衰退讓我們再一次深刻地感受到歷史驚人地相似和如此的不同。

同樣是源于人性的貪婪,同樣是肇始于美國紐約的華爾街,同樣是將世界經濟拖入了衰退的深淵,上個世紀的大蕭條與當下的國際金融危機何其相似乃爾。但是,同樣的危機,卻是不一樣的面對:在上個世紀的危機面前,危機策源地的美國率先扛起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旗幟,美國國會相繼通過了9個關稅法案,使美國進口關稅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3]。之后,世界各國都從各自利益出發,爭相提高進口關稅和采取其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進一步惡化了世界經濟局勢(注釋1:不包括前蘇聯在內的世界工業生產指數從1929年的100下降至1932年的63.8,共下降了36.2%;國際貿易更從1929年的686億美元下降到1933年的242億美元。),并進而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危機,為德、日、意法西斯政權的建立提供了土壤,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誠然,第二次世界大戰客觀上為各國“治愈”了大蕭條[4]。但是,需時刻銘記的是,人類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數千萬無辜生命的消失!而面對當下的金融危機,我們欣喜地看到,經過短暫的猶豫和各自為政,包括中國在內的各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開始采取聯手行動,向市場提供流動性,各國政府也相繼出臺了龐大的經濟刺激計劃,尤其重要的是,G20(注釋2:G20即20國集團,包括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亞、英國、加拿大、中國、法國、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意大利、俄羅斯、墨西哥、沙特、南非、韓國、土耳其、美國、歐盟,其國內生產總值占全球的90%,國際貿易占世界貿易總量的80%,并擁有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可見,G20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于2008年11月、2009年3月,以及2009年9月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匹茲堡召開了以全球合作應對金融危機為主題的首腦峰會,取得了令世人振奮的重大成果。如果說G20華盛頓峰會還只是表明了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信念的話,那么,G20倫敦峰會和G20匹茲堡峰會則顯然取得了實質性的重大突破。倫敦峰會的主要成果表現為:[5]首先,倫敦峰會首腦宣言指出所有國家都必須聯合起來解決危機,表達了“全球性的危機需要全球共同解決”的堅定信念,并深刻地認識到“建立在市場原則、有效監管和強有力的全球機構之上的開放型世界經濟是可持續性全球化發展和所有各國日益繁榮增長的唯一可靠基礎。”其次,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可用資金由原來的2500億美元提高至7500億美元,并以此為基礎組成了一項1.1萬億美元的扶持計劃,以恢復全球信貸和就業市場及經濟增長。再次,明確了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目標和措施,包括創立全新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將對沖基金、信用評估機構以及“避稅港”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復次,改革和加強全球金融機構。最后,重申華盛頓峰會有關反對保護主義和促進全球貿易及投資承諾,即不得針對投資或商品及服務貿易設置新的障礙,不對出口施加新的限制,不得推行違背世貿組織(WTO)規則的措施來刺激出口。而匹茲堡峰會不僅就國際經濟復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達成了6點共識,而且對其中的三個重要問題列出了具體的時間表:一是在2010年年底之前就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特別是金融監管方面要達成一致做法,并且要付諸實施;二是在2010年底之前要爭取完成多哈回合談判,以表達世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決心;三是力爭2個月之后在哥本哈根完成談判達成協議。同時,特別重要的是,匹茲堡峰會確認了G20將取代G8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首要平臺,并從2010年起每年舉辦一次會議。由此可見,隨著國際經濟金融格局的深刻變化,國際經濟金融治理結構和機制正處于一個大變革、大調整的時代,國際社會再次面臨歷史性的選擇。

令人欣慰的是,透過G20峰會及其聲明,我們又一次看到了人類理性、智慧和勇氣的光輝。也正因如此,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國際社會已經愿意反思并吸取上個世紀大蕭條時期各自為政的慘痛教訓,從根本上改變了試圖通過自以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來擺脫金融危機的傳統思維。換言之,國際社會已經有了足夠的智慧和勇氣通過國際合作來應對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這無疑是人類社會歷史的一大進步!然而,我們不得不追問的是,這種體現了人類理性和智慧的全球意識和合作觀念,一定是要面對全球危機的時候才會激發出來嗎,才會起作用嗎?既然我們有了足夠的智慧和勇氣通過國際合作來對抗國際金融危機,那為什么就不能通過國際合作來避免國際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呢?如果我們不否認人類對于持久和平和持續發展的需要和渴望,那么,就更應該憑借我們的智慧和勇氣通過國際合作來避免重蹈覆轍。這就要求我們首先對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根源進行根本性的檢討,以便對癥下藥。對此,國際社會至少已經達成了以下兩點共識:其一,以美元這一美國的信用貨幣為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使美國的“次貸危機”經由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引發為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并進而導致全球范圍內的經濟衰退。其二,金融監管政策和措施的重大錯誤,特別是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的缺失,使金融的日益全球化與金融監管國別化的矛盾不斷加深,導致了嚴重的“金融監管套利”(注釋3:“監管套利”作為官方的表述最初見于G20華盛頓峰會的聲明當中。關于“金融監管套利”,目前尚無公認的定義,一般是指各種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通過注冊地轉換、金融產品異地銷售等途徑,從監管要求較高的市場轉移到監管要求較低的市場,從而全部或部分地規避監管、牟取超額利益的行為。(參見楊柏國:《避免“監管套利”-合作而非競爭》,載2009年2月12日《第一財經日報》。)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套利作為名詞它是新的,但是作為一種現象,其實早就存在。可以說,它是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爭相放松金融管制,同時又缺失金融監管合作的必然產物。從法律角度考察,這種行為類似于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行為,其結果就是金融風險不斷累加以致不可避免地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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