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0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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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

經濟法責任

一、政府承擔責任的前提

現今,責任政府已經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趨向。政府承擔責任有以下前提。首先,社會契約。社會契約的意思是政府及其政府行為存在于社會公眾的期望中,它就必須遵守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是政府與社會之間契約的結果[1]也就是國家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公民與公民間的契約,或者是公民與政府間的委托。社會契約意味著政府在承諾維護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擁有了管理社會、服務社會的權力。其次,人民主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作為社會整體利益在政治地位上的代表,享有“主權”。政府向人民負責,也就是向社會整體利益負責。第三,道德施動。道德施動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在實現自身價值的同時,有義務引導社會道德向健康方向發展,做社會道德的引導者。一旦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行為違背社會契約,損害社會公益,造成社會誠信道義水準的下降,滿足上述前提,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之特性

根據傳統的責任理論,法律責任的形態基本以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三大責任”或是加以違憲責任的“四大責任”為主。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學界一直在探索的問題,它是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有機構成,在內涵、功能、目的和價值方面符合經濟法獨立體系的要求,并因之與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區別、相并列[2]。經濟法是隨著生產力發展,為解決市場經濟諸類現代問題應允而生的部門法。現代多元化社會,早已打破了涇渭分明的公、私法二元機構,而出現了公權干預私權的復雜的法律現象。作為一種現代法,它從傳統部門法中汲取發展的力量,它的責任形式,不是公私法上責任的簡單相加,也非單純幾種責任的競合,而應該是一種對民、行、刑三種責任綜合化提升后,具有自身特點的獨立責任。

另外,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立足點在于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而經濟法立足于社會本位。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在于它的設置、體系構建以及制度創設方面等是基于社會公共性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兼容多種原則、方式、制度而體現的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公眾性而非私人性、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多元性而非單一性的整合特征[3]。經濟違法行為侵犯的不僅僅是相關個體受害人的利益,更多的是對社會共同經濟利益的損害,所以經濟法責任的承擔對象不僅僅是個人或者國家,而應是全社會。因此我們可以說,經濟法責任具有了獨立性和社會性的特點。

三、政府在市場經濟領域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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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經濟法律責任探析

摘要:經濟法律中責任包含權利主體以及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于經濟法中的權力分化控權,權利主體經濟法責任更為重要。本次研究探索權力主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權利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重要性進行簡述。分析構成要素,結合如今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對權利主體法責任的一些特定問題展開討論,提出關于權力的經濟法律責任相關問題解決方式。

關鍵詞:權利主體;經濟法;法律責任

經濟法中的權利主體就是經濟管理部門,推行經濟法律責任是要通過針對法律責任的工作人員。但是卻缺少對機關的責任規范性,需要促進權利的推進執行,對法律責任人進行監督,而經濟法律的責任一般分為四種:義務、后果、代價、懲罰說[1]。經濟法律的責任中需要突出獨立的法律責任性,簡單來說就是讓權利受到權利的監督。這樣的監管方式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并且減少權利主體的錯誤概論,從而增加其社會大眾的監督屬性。

一、經濟法責任價值邏輯

權利在經濟法中相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相對較少。例如:權利機構在法律的責任分化上執行能力較小。主要是因為經濟法的研究者受到了法律責任的四大類型所影響:民事、刑事、行政、違憲。而我國當前的責任中心主要為中心主義、義務本位、權力本位的三位一體的結構方式。但是在實際上,這種結構方式并不適合經濟法的推行,從而不能夠從原本上將權利均衡運用,同樣,會對我國當前經濟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響[2]。目前,我國經濟法需要區分權利、權利概念,將這法律的公正科學的特性使用在我國的經濟法路中。在其三位一體的結構中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權利互動性,并且,建立互動性的同時三種權利應該相互制約、相互牽制。

二、權利機關的法律責任價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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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獨立性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形態的復雜化和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目標手段的多樣化,出現了許多傳統法律部門無法企及的社會關系。傳統的民商法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私人交往為宗旨,以交往各方權利義務的“均質性假設”為規范手段③。當出現私人權利損害時,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填補性”的救濟措施,以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回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以消費品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合同關系中的相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故一旦賣方向買方銷售了假冒偽劣的貨品,買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換貨品或退貨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產生對經濟交往個別受害者的權利救濟的作用,而沒有對惡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懲罰的作用。這與民商法以維護私人之間個別交易秩序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關。

但我們應當認識到,對惡意欺客的商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經營成本顯著低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商家,會造成其在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趨利心理下效仿,從而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會產生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個體成本”,而且會產生整個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說明法律不僅要關注對于“個體成本”付出的補償,還要考慮對“社會成本”付出的補償。而這些整體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現,以個別交易秩序為立法價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僅以填補個別交易主體利益損害的民事責任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能彌補“社會成本”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各方主體的違法后果,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疇過于狹窄,在法律關系主體各方都是商業主體時則無用武之地。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適用時要求社會秩序被破壞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適用條件較高,不能普遍調整經濟交往中的所有爭議。

經濟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社會經濟復雜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經濟法最初的立法動機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以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以此為出發點,經濟法制度體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復整體秩序、彌補整體秩序受破壞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損失為己任的法律責任要素,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不具備的,這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殊之處,不能被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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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經濟法責任的單獨

摘要:經濟法責任是不同于民法責任、行政法責任、刑法責任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有其獨立的條件和表現。本文首先從經濟法實現路徑的特殊性、社會的現實需要等角度來分析經濟法獨立的依據,然后又闡述了經濟法責任的表現形式及其特點,分析了經濟法責任的內在屬性,最后揭示了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意義。確立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地位,是完善經濟法理論體系的要求,也是新的形勢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的需要。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國家調節;社會公益性;獨立

Abstract:Economiclawresponsibilityisdifferentfromcivilliabilityresponsibility,administrativelawresponsibilityandcriminalresponsibility,whichisanindependentlegalresponsibilities,theconditionsandperformanceofitsindependence.Firstly,Ianalysisfromtheeconomiclawofspecificity,socialrealityneedsangleeconomiclawindependentbasis,secondlyelaboratedoneconomiclawandthecharacteristicsofliabilityform,theanalysisoftheeconomiclawofresponsibilityinherentattributes,finallyrevealedtheeconomiclawindependentresponsibilitysignificance.Economiclawestablishingtheindependentstatusofresponsibility,thesystemissoundeconomiclawtheory,butalsothenewsituation,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regulatingmarketeconomicorder,theachievementofsustainableeconomicdevelopmentpurpose.

Keywords:Economiclawliability;Stateregulation;Socialpublicwelfare;Independent

經濟法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在各國出現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1]它的出現,引起傳統法體系的重大變化,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學家們的密切關注和研究熱情。由于是新事物,人們對其認識有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加上各界人士的思考角度和思維方式不一樣,所以人們對經濟法各個方面的認識并不一致,尤其是對其本質屬性的把握不同導致了對其它方面問題認識的差異。本文擬對經濟法責任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研究,以求拋磚引玉,與各位人士共同探討。

經濟法領域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問題?是否存在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經濟法是否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經濟法學界,別是經濟法是否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經濟法研究中的重點問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其研究的難度大,所能依據的材料少,對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總的來說缺乏系統性、整體性和邏輯性,前景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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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經濟法律責任在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中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同時又受到涉及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問題的其他理論的影響,雖然不像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樣備受學者關注,甚至在整個理論體系的完善中屬于被冷落的行列,但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中所不可缺少的部分,責任理論的發展是對經濟法在實踐中的性質和地位的認識不斷加深的結果,同時反過來也促進了經濟法其他理論問題的深化。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獨立性

正文:

一、責任理論發展史上呈現的基本特征

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七十年代開始,經歷了兩個十年直至今天,經過了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基本完善的過程,經濟法理論也隨基本研究素材的豐富而日益成熟。對于我國經濟法制發展的過程,一般認為分為三個階段:1985年以前為興起階段,1985年到1992年十四大為發展階段,1992年以后至今為逐漸成熟階段。但也有人認為真正的有關經濟法的研究是從1992年之后才開始的。

作為經濟法基本理論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責任理論也有一個由興起到發展的過程,在每個階段呈現出不同特點。在經濟法制建立的最初階段,作為一個新出現的法學領域,經濟法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經濟法理論從無到有,逐步建立興起。在這一階段關于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學術活動集中于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等方面。[1]這是由于每一門學科產生之初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本學科的立身之本上,也即從本學科最基本的概念、最基本的原理入手,并關注本學科與相鄰學科的關系,包括在研究對象方面的差異與聯系,這種特點在經濟法領域也得到了極為明顯的體現。這一階段“經濟法律責任”雖然偶爾會被作為一個獨有的概念術語提及[2]但從整體上來看,更多的是將一般法律責任理論運用到經濟法律部門中,對違反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進行論述;同時對于將刑事罰則規定入經濟法規中的現象以及經濟制裁有所論及。[3]經濟法律責任理論尚不能在經濟法基礎理論中占據一席之地。在1985年以后到1992年之間經濟法的初步發展時期,作為這一法律部門的理論研究來說,調整對象仍然處于總論研究的核心地位,但研究范圍在此基礎上也有了更多的拓展,如關于調整方法和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4]在這樣一個環境下,對于經濟法責任的研究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5]通過對這一時期有關論文的檢索可以看出,所謂的“經濟法律責任”在概念上尚不甚明晰,尤其與“經濟責任”相混用,而在現在我們已經將“經濟責任”作為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形式的統稱。但在當時的發展階段,學者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經濟責任”為核心的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體系,也有人對之進行了一定總結。[6]總的來說,這個努力并未成功,由于相關其他理論進展緩慢,隨后的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也日漸停滯下來,于是在無論是作為經濟法研究素材的日漸豐富還是理論研究得到巨大發展的第三個階段,經濟法的責任理論卻相反地進入了一個停滯不前的狀態之中。有關的表述大部分是以教材中總論的一部分出現的,研究者通常是以自己的理解對這一理論加以或繁或簡的詮釋,整體上來說難以形成較為統一的觀點。而且由于教材式論述的局限,這種闡釋也是難以深入的。盡管如此,并不是說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在這一階段無人問津,恰恰相反,也有人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而且在某種程度上說這些論述也有其獨到之處。[7]在此基礎上,到最近四五年來,有學者開始意識到過去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上的畸重與畸輕,提出要以一種更為務實的態度來對待經濟法律規范中的責任問題,不是拿原有的理論來生搬硬套,而是采用更為靈活的方法[8]同時,也有人在新的視角下對經濟法責任進行了重新定位。在這樣一個思路的指引下,對從第二階段中后期開始、特別是90以來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狀況加以總結,對于認清已有的理論成果同時在此基礎上開展進一步的研究,都是有一定的學術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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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探究

摘要: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維護,社會本位的內涵從經濟法的誕生之日起便伴隨其左右。本文將從社會責任原則的基本涵義、存在于經濟法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進行闡述。其中,著重分析其存在于經濟法的必要性。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可行性

目前,雖然我國正在向社會法治化、文明化方向逐步深入,但是社會中仍然存在著各種矛盾,社會管理水平仍需不斷提高。因此,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原則應成為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的重要指導理念之一。社會責任本位原則亦應作為經濟法學科的定位思想蘊含于經濟法理論體系中。

一、社會責任本位原則的涵義

(一)社會責任原則的概念

在經濟法領域,社會責任是指經濟法需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維護,同時提高對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視。在經濟法領域,社會責任必須作為最重要的標準原則,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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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責任分析論文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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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責任承擔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責任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權利的行使、實現,義務的履行,糾紛的解決,都要歸結為法律責任。所以,和其他部門法一樣,法律責任同樣也是經濟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違反經濟法法律規定是一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起步較晚,幾乎是與民商法、行政法同時發展的,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其發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傳統部門法的巨大阻礙和排拒。這樣使得經濟法責任如何存在備受關注。文章通過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分析,認為其責任承擔方式應該是一種綜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以及社會責任在內。我們必須承認,現在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現象很難用這三種責任進行規之,或者說有一些規制的手段難以劃入以上任何一類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責任形式———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存在。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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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分析論文

〔摘要〕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建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我國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行經濟訴訟。在經濟訴訟中,要擴大原告和被告的范圍,適度適用調解原則,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案件性質應多樣化。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接近其本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實施機制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實施機制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因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由此可見,在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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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研究論文

摘要: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我國現行經濟法并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其原因在于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以及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解決途徑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行經濟訴訟。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一、法律責任概述

關于法律責任,現代法學家對它的理解主要是強調責任的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凱爾森指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法學家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有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也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這里澄清幾個相關概念: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一定承擔法律制裁,在主動承擔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責任不同于法律義務。比如:在存在義務的條件下,如果義務人正確地履行了義務,也就不發生責任問題。因此,法律義務、法律責任、法律制裁是三個密切相關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產生的理論依據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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