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探究
時間:2022-10-17 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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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維護,社會本位的內涵從經濟法的誕生之日起便伴隨其左右。本文將從社會責任原則的基本涵義、存在于經濟法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方面進行闡述。其中,著重分析其存在于經濟法的必要性。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可行性
目前,雖然我國正在向社會法治化、文明化方向逐步深入,但是社會中仍然存在著各種矛盾,社會管理水平仍需不斷提高。因此,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原則應成為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的重要指導理念之一。社會責任本位原則亦應作為經濟法學科的定位思想蘊含于經濟法理論體系中。
一、社會責任本位原則的涵義
(一)社會責任原則的概念
在經濟法領域,社會責任是指經濟法需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維護,同時提高對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視。在經濟法領域,社會責任必須作為最重要的標準原則,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
(二)社會責任在經濟法中的內涵
作為社會法,經濟法不可與社會責任進行機械疊加,應將社會責任更為貼合地進行包含。在經濟法領域,社會責任是指在立法、執法、守法等環節均注重實現經濟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三)社會責任與社會責任本位
事物的聯系具有普遍性,社會責任本位原則和社會責任原則之間也是存在相互聯系的。從上述關于社會責任內涵的闡釋中,我們不難看出,社會責任原則能體現出經濟的特性。然而,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理念思想,社會責任本位原則在經濟法的演變過程中,發揮著指導性作用。由此,社會責任原則是社會責任本位理念在經濟法中的具體表現。
二、經濟法遵循社會責任原則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法律的制定均旨在解決社會存在的某些問題,正因如此法律更具目的性。因此,不同部門的法律差異主要體現在各自解決的問題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性。社會在持續發展,必然會產生各式各樣的問題,其中經濟問題相對而言比較普遍。因此,我們需確定經濟法需解決問題的類別。在對問題進行解決的過程中,須依經濟法初始的起源及后續演變過程進行分析。學界較多學者認為經濟法起源于19世紀末期。在隨后的幾十年間越來越興盛,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已經歷一百余年的發展與演變。19世紀末期,經濟的生產方式慢慢向社會化方向發展。第三次技術革命后,生產方式社會化進一步加深,社會活動分工逐步細化,由此社會成員聯系逐漸密切,每一個個體對于社會發展的影響也更為直接。于是,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其中成員之間、成員與社會整體之間的關聯性致使成員之間在個人利益與發展成就等方面有著不可忽視的相互影響。另外,作為社會系統的重要組成,國家的自身經濟亦是一個有機整體,制定相關法律用以保持國家經濟長期、穩固、高速前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會成員的生存發展價值,同時還可給社會成員帶來福利,獲得更多的個人利益?;诮洕óa生的背景與思想,經濟法需解決國家社會經濟整體如何長效、堅穩的發展,而不是社會個體如何獲得個人利益這一問題。換句話說,經濟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國家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即為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說經濟法是國家的責任之法。
(二)社會責任原則存在于經濟法的必要性
一方面,經濟法是我們國家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另一方面,經濟法是我國相關職能部門旨在實現自身的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指引、調控以及監管的手段之一。借助經濟法來實現對市場主體行為的持續規范,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社會個體欲望的惡意傳播,預防對社會經濟正常秩序實施侵犯行為這一問題發生,從而維護社會經濟正常秩序,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三、社會責任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可行性分析
(一)主體角度
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在兼顧生態平衡的同時推動經濟發展,維護市場經濟公共利益。也就是說,經濟法社會責任原則的遵循可以最大限度地迎合經濟法主體關于自身利益的呼聲。目前,學界大部分人士認可經濟法主體三層主體框架理論,也就是“市場—社會中間層—政府”,基于上述理論,經濟法的主體被劃分為以下三類:市場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和政府主體。
1.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包括勞動者、消費者和經營者。本文主要闡述消費者與經營者。社會責任原則可以通過在經濟法中的適用,實現對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有生活必要消費需求的消費者相關權利的保護。經營者等其他主體在實施市場行為的過程中應考慮到社會責任的擔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為市場主體的消費者也應具備相應的社會責任意識。從微觀層面出發,消費者在實施市場行為時理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充分有效地利用相關資源,切勿濫用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或者引發環境污染等問題,做到理性消費。從宏觀層面看,當區域性經濟危機發生并需要刺激消費等行為來積極“拯救市場”時,消費能力樂觀的消費者理應配合市場調控者適度參與市場活動,從而加快解決經濟危機的步伐,促使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經營者,作為市場經濟中必要存在的市場主體,負有向社會提供商品、服務的職責。經營者在商品生產、消費等所有流通環節中都扮演著必不可少的角色,商品、服務在流通的過程中也促使著各區域間、各民族間或其他在生活理念方面存在差異的群體間的聯系趨于密切。如今,網絡消費趨于盛行,存在于虛擬的經營環境中的經營者更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在社會責任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經營者在追求利益的同時,也能考慮到自身負有的社會責任與使命,降低社會成本(如其他群體的健康、環境污染等)的投入,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可持續性發展。
2.社會中間層主體
社會共同體、中介主體、宏觀經濟調節主體等組成了社會中間層主體,其中包括企業工會、消費者協會、證券交易所、公證處等。上述諸類主體扮演著市場主體和政府主體間的“溝通協調者”角色,并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然而,基于自身的宗旨,各主體在行使相關權力時,固然存在利益傾斜的現象。例如行業協會旨在保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因此在基于相關利益的保護,行使權力時難免會有所偏頗,有失公正,從而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社會責任的約束下,行業協會在對本行業相關利益進行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其他行業的相關利益,扮演好溝通協調者的角色,努力實現市場主體于政府主體之間的信息對稱,公正地完成其市場輔助功能,致力化解存在各主體間的糾紛。
3.政府主體
政府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扮演“市場監督管理者”這一角色,這一類扮演通常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正在致力于相關職能的轉變,努力向“守夜人型”政府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政府在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規制的同時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此處提到的政府社會責任有別于政府職責,政府職責是政府基于相關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從而對社會進行管理時應盡的義務;前者是基于社會責任的指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理應肩負的責任。如今,生態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人類的生產發展。作為政府,理應擔負起解決生態問題的這一社會責任,為經濟的發展營造較為理想的環境,解決社會就業問題,從而使得國民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二)權利與義務
權義結構,是指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權義結構構成了法律關系的框架,在一個部門法的內部其權利和義務在總量上是相等的,在經濟法上也是如此。一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義務。經濟全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權利受體、義務主體的范圍擴大化,即逐步具有社會化趨勢,這種擴大雖然通過傳統的民事方式,如合同法、交易習慣等也可以調整,但這多是間接性的。社會責任原則就可以直接地引導權義主體規范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此社會化的權義結構需要社會責任原則的引導規范。
(三)法制實踐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在經歷四十年的發展后成為僅僅落后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的經濟實體?;谖覈鴩檩^為特殊,市場經濟配套機制較為滯后,經濟發展迅速也會引發眾多問題,例如社會貧富差距的逐漸加劇,使得社會矛盾日益增多且更為容易激化;經濟發展帶來的一系列生態問題,例如環境污染加劇、資源利用率較低等。作為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理應秉持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理念,充分發揮促進經濟發展和能源環境保護的作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引發的諸多問題,不是單單某一主體憑借一己之力便能順利解決的。所有的社會主體均應擔負起應負的社會責任,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共同解決問題,實現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
(四)法制設計
在我國,相比于其他部門法,經濟法起步較為遲緩,理論研究水平稍顯落后,立法技術也不夠先進。即便經濟法存在上述問題,社會責任這一理念依然蘊含于經濟法中。例如《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均有提及社會責任原則?!斗磯艛喾ā返牡谝粭l、《商業銀行法》的第八條等條文中也體現著社會責任原則。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歷來的立法者較為提倡社會責任原則。此外,立法中之所以會提倡社會責任原則,亦說明社會群體對社會原則入法的呼聲較高,較為支持。由此,社會責任原則引入經濟法是有可能的。另外,在傳統學說中,學者認為公司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豆痉ā返牡谖鍡l規定,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四、結論
把社會責任原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做法,有利于對經濟法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從而豐富理論學說,同時可以指引相關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的行為意識,最終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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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一星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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