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憲法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1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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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學及方法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機制不是完美無缺的,政府干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市場缺陷。政府同樣不是萬能的,政府干預也會出現失敗。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結合起來,也不能保證兩者的結合就是優勢互補而不會缺陷疊加,而且把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問題。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治經濟,它迫切需要良好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來克服市場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場與政府結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場與政府之外能夠長期支撐經濟增長的第三動力。
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是由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引發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憲政現代化的強大推動力,但法治進程相對滯后,經濟增長缺少穩定的憲政制度支持,甚至不時受到某些過時的憲法條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學理論受學科壁壘、各自為政的科教體制影響和階級分析方法的長期束縛,正變得日益貧乏、狹隘和僵化,不僅無力解答中國憲政現代化面臨的問題,在建構自身的學科理論體系方面更顯得力不從心。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必須實現從科學分析到人文綜合的轉變、從階級沖突到利益協調的轉變、從政治憲法到經濟憲法的轉變,才能走向成熟,為中國憲政現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論指導。因此,建構經濟憲法學理論,不僅可以促進憲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完善,對于協調經濟增長與憲政發展的關系,保持經濟現代化與憲政現代化同步進行也具有現實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憲法與憲法經濟
經濟憲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在弗萊堡學派經濟學理論的影響下,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FranzBoem)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如財產權保障、契約自由、企業經營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限制不正當競爭以及社會化的原則等等。德國行政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區分了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和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憲法,認為前者是指在憲法上已經全面或概括列舉的經濟憲法,后者則是實際上與財物、勞力、企業經營秩序等有關,并隨時規制它們的交互作用與整體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則。在此基礎上,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1]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梢哉f,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法學家們并不關心經濟憲法的問題,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法問題首先是從經濟學家們開始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運用于政治與憲法問題,形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學派。在研究范圍方面,如果說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個人在既定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下的經濟選擇,那么公共選擇就是研究約束人類經濟和政治選擇的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統經濟學把市場上的經濟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把政治決策的官員們看作無私的圣人,公共選擇學派堅持政治研究與經濟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認為在市場上自利的經濟人在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員時,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會發生根本變化,掌權者濫用其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趨勢”。[2]經濟政策好壞的關鍵不在于經濟學家的政策建議或政治家的行為,而在于對政策制定與政治過程的規則約束。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由于公共選擇學派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政治決策,并特別注重對政治決策的憲法約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經濟學”和“經濟憲法學”之稱。
大陸法系的經濟憲法是一個實證性的概念,突出了規范經濟運行的根本法規則;而英美法系的憲法經濟則是一個思辨性的概念,強調了憲法和政治運行中的經濟原理。在我國,經濟法曾被當作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備受青睞。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僅對民商事法制建設形成干擾,對憲政建設也造成了沖擊。筆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現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一部分可歸人經濟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經濟憲法,傳統的經濟法概念應當拋棄。我國經濟憲法應有三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它是指憲政過程的經濟原理、原則或觀念;其次,它是一種規范個人、組織和國家的根本法規范;最后,它是—種憲治經濟的現實狀態。因此,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經濟憲法的原理、規范與實踐的交叉學科。
憲法學下的經濟制度探討
在憲法學上,經濟制度是一個存在分歧的概念,說法不一,不同的憲法學者有不同的理解,眾說紛紜。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認為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生產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與之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的總和。而前兩種觀點,把經濟制度混同于了經濟基礎,這是不科學的,因為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是一種法律化了的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而和經濟基礎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
首先,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內涵看,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上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各方面的總和。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資料歸誰占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勞動產品分配方式等三個方面。
上層建筑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藝術、哲學等觀點,以及同這些觀點相適應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設施的復雜系統。上層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及意識形態兩部分組成。前者主要包括國家、政權、法制、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通常被稱為政治上層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觀點、法律觀點、等等。在上層建筑這個龐大的體系當中,政治居于主導地位。政治,包括國家的制度、物質設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層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一是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以及與該經濟管理體制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
其次,從憲法學這門學科看,經濟制度應屬于上層建筑。憲法學是一門以憲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對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觀點,但歸根結底,憲法學這門學科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主要是研究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憲法的本質、特征、形成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這些都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憲法學研究的內容主要是憲法的基本理論,憲法的歷史發展,國家性質,國家形式,選舉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政黨制度,憲法的保障與監督等。這些都屬于國家政權,屬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疇,都是政治上層建筑。
探究憲法學中經濟體制
在憲法學上,經濟制度是一個存在分歧的概念,說法不一,不同的憲法學者有不同的理解,眾說紛紜。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認為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生產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與之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的總和。而前兩種觀點,把經濟制度混同于了經濟基礎,這是不科學的,因為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是一種法律化了的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而和經濟基礎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
首先,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內涵看,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上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各方面的總和。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資料歸誰占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勞動產品分配方式等三個方面。
上層建筑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藝術、哲學等觀點,以及同這些觀點相適應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設施的復雜系統。上層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及意識形態兩部分組成。前者主要包括國家、政權、法制、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通常被稱為政治上層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觀點、法律觀點、等等。在上層建筑這個龐大的體系當中,政治居于主導地位。政治,包括國家的制度、物質設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層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一是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以及與該經濟管理體制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
其次,從憲法學這門學科看,經濟制度應屬于上層建筑。憲法學是一門以憲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對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觀點,但歸根結底,憲法學這門學科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主要是研究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憲法的本質、特征、形成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這些都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
經濟憲法學特征探索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是一個高層次的制度,它在宏觀上建立起一組“元規則”,這些規則成為形成和調整更具體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則。分析各類憲法的經濟后果是經濟憲法學這一新學科的主題。經濟憲法學分析聚焦于各種引導個人選擇的規則并訴諸于各種個人價值。
關鍵詞:經濟分析;經濟憲法;成本分析;公共選擇
當我們分析憲法的出現以及不同規則的已知后果和假設后果時,我們談論的是實證經濟憲法學;而當我們探討能使共同體成員更好,更有效地實現一定目標的規則組合時,我們談論的是規范經濟憲法學。
一、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
經濟憲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機制不是完美無缺的,政府干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市場缺陷。政府同樣不是萬能的,政府干預也會出現失敗。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結合起來,也不能保證兩者的結合就是優勢互補而不會缺陷疊加,而且把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問題。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治經濟,它迫切需要良好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來克服市場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場與政府結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場與政府之外能夠長期支撐經濟增長的第三動力。
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是由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引發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憲政現代化的強大推動力,但法治進程相對滯后,經濟增長缺少穩定的憲政制度支持,甚至不時受到某些過時的憲法條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學理論受學科壁壘、各自為政的科教體制影響和階級分析方法的長期束縛,正變得日益貧乏、狹隘和僵化,不僅無力解答中國憲政現代化面臨的問題,在建構自身的學科理論體系方面更顯得力不從心。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必須實現從科學分析到人文綜合的轉變、從階級沖突到利益協調的轉變、從政治憲法到經濟憲法的轉變,才能走向成熟,為中國憲政現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論指導。因此,建構經濟憲法學理論,不僅可以促進憲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完善,對于協調經濟增長與憲政發展的關系,保持經濟現代化與憲政現代化同步進行也具有現實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憲法與憲法經濟
經濟憲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在弗萊堡學派經濟學理論的影響下,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FranzBoem)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如財產權保障、契約自由、企業經營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限制不正當競爭以及社會化的原則等等。德國行政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區分了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和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憲法,認為前者是指在憲法上已經全面或概括列舉的經濟憲法,后者則是實際上與財物、勞力、企業經營秩序等有關,并隨時規制它們的交互作用與整體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則。在此基礎上,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1]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梢哉f,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法學家們并不關心經濟憲法的問題,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法問題首先是從經濟學家們開始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運用于政治與憲法問題,形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學派。在研究范圍方面,如果說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個人在既定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下的經濟選擇,那么公共選擇就是研究約束人類經濟和政治選擇的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統經濟學把市場上的經濟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把政治決策的官員們看作無私的圣人,公共選擇學派堅持政治研究與經濟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認為在市場上自利的經濟人在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員時,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會發生根本變化,掌權者濫用其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趨勢”。[2]經濟政策好壞的關鍵不在于經濟學家的政策建議或政治家的行為,而在于對政策制定與政治過程的規則約束。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由于公共選擇學派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政治決策,并特別注重對政治決策的憲法約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經濟學”和“經濟憲法學”之稱。
大陸法系的經濟憲法是一個實證性的概念,突出了規范經濟運行的根本法規則;而英美法系的憲法經濟則是一個思辨性的概念,強調了憲法和政治運行中的經濟原理。在我國,經濟法曾被當作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備受青睞。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僅對民商事法制建設形成干擾,對憲政建設也造成了沖擊。筆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現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一部分可歸人經濟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經濟憲法,傳統的經濟法概念應當拋棄。我國經濟憲法應有三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它是指憲政過程的經濟原理、原則或觀念;其次,它是一種規范個人、組織和國家的根本法規范;最后,它是—種憲治經濟的現實狀態。因此,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經濟憲法的原理、規范與實踐的交叉學科。
經濟憲法學歷史發展
1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
嚴格來說,經濟分析法學是一場“經濟法律學運動”,是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的一種方法論。它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體系,而是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的不同學術傳統的綜合。如果我們考察其在美國現代法理學中的譜系,它大致上與左翼批判法學相對的右翼。其學術思想和淵源可以追溯到邊沁和穆勒的功利主義,而直接延續了20世紀早期的現實主義和龐德的“社會工程”理論?!皯椃ā币辉~的內涵極為豐富,按照分析方法和研究對象的側重點的差異,經濟分析法學的憲法研究方法和觀點有很大差異。芝加哥學派、新制度經濟學和公共選擇學派的憲法思想的側重點就有所不同,這幾個學派為以后經濟憲法學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2)科斯的成本控制經濟學理論。
從科斯的研究成果中我們可以得出其理論體系的基石由兩大主要理論構成。通常所說的科斯定理可以簡述為:當交易是無代價的且一個人合作時,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說,當交易本身的成本非常微小或不存在時,國家只需要通過強制執行個人間談定的資源分配方案來確保交易進程的完整性。因為,任何一種權利分配都將證明是有效益的,沒有必要強求國家必須給予當事人某一相應的權利。政府和法律可以對此事幾乎不加干預。然而,當交易本身的成本不是很微小時,權利如何分配就十分重要了。因為,在這種條件下,權利的分配能對資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不同的結果,因此就需要一個原則來指導權利分配。換句話說,科斯定理適用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借助于法律因素(法律的機制作用)以促使有效益的結果出現,這也正是法律的目的之所在。這兩大理論,分別源自他的兩篇公開發表的論文。其中一篇是他于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另一篇是他于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
經濟憲法學歷史發展探討論文
摘要:憲法是一個高層次的制度,它在宏觀上建立起一組“元規則”,這些規則成為形成和調整更具體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則。分析各類憲法的經濟后果是經濟憲法學這一新學科的主題。經濟憲法學分析聚焦于各種引導個人選擇的規則并訴諸于各種個人價值。
關鍵詞:經濟分析;經濟憲法;成本分析;公共選擇
當我們分析憲法的出現以及不同規則的已知后果和假設后果時,我們談論的是實證經濟憲法學;而當我們探討能使共同體成員更好,更有效地實現一定目標的規則組合時,我們談論的是規范經濟憲法學。
1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
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歷史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場體制的孕育成長需要憲政制度的協調配合。將視野局限于政治憲法、過于注重定性分析的傳統憲法學理論顯然不能適應經濟建設與憲政建設同步發展的要求。在西方學術界,正式將經濟學和法學結合起來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紀20年代的制度經濟學;到70年代美國法學家波斯納吸收經濟學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創立了法律經濟學;從憲法的角度研究經濟發展,把經濟學與憲法學聯系起來研究,則始于以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回顧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有助于憲法學關注經濟憲法,借鑒經濟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憲法問題,實況憲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經濟憲法學。
關鍵詞:憲法學,經濟憲法,經濟學
經濟學關注政治、法律問題,法學注重相關經濟因素,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學術傳統。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緊密關聯,學科理論高度綜合化的條件下,總結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過程,對于更新憲法學理論與方法,實現經濟憲法學理論創新,是很有意義的。
一、法學與經濟學交匯中的憲法理論
把政治、法律和經濟聯系起來思考的最初嘗試,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和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亞當。斯密率先結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經濟發展,從而開創了古典政治經濟學[1]。美國實用主義法學家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世紀末曾預言:未來的法律屬于研究統計學和經濟學的人們[2]。這些早期探索已經昭示著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交融的前景。
在法學與經濟學相互融合的過程中,經濟學家在研究領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當了理論先導。法學家則提供陣地扮演了組織者的角色,并將兩個學科的結合引向系統化。
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法是法治的基石,市場體制的孕育成長需要憲政制度的協調配合。將視野局限于政治憲法、過于注重定性分析的傳統憲法學理論顯然不能適應經濟建設與憲政建設同步發展的要求。在西方學術界,正式將經濟學和法學結合起來研究的努力,始于本世紀20年代的制度經濟學;到70年代美國法學家波斯納吸收經濟學家科斯等人的成果,創立了法律經濟學;從憲法的角度研究經濟發展,把經濟學與憲法學聯系起來研究,則始于以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回顧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有助于憲法學關注經濟憲法,借鑒經濟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憲法問題,實況憲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走向經濟憲法學。
關鍵詞:憲法學,經濟憲法,經濟學
經濟學關注政治、法律問題,法學注重相關經濟因素,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學術傳統。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緊密關聯,學科理論高度綜合化的條件下,總結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交融的歷史過程,對于更新憲法學理論與方法,實現經濟憲法學理論創新,是很有意義的。
一、法學與經濟學交匯中的憲法理論
把政治、法律和經濟聯系起來思考的最初嘗試,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和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亞當。斯密率先結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經濟發展,從而開創了古典政治經濟學[1]。美國實用主義法學家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世紀末曾預言:未來的法律屬于研究統計學和經濟學的人們[2]。這些早期探索已經昭示著法學、憲法學與經濟學交融的前景。
在法學與經濟學相互融合的過程中,經濟學家在研究領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當了理論先導。法學家則提供陣地扮演了組織者的角色,并將兩個學科的結合引向系統化。
憲法學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制度建設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一方面,憲法學要回歸到憲法文本的研究上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經驗和實證調查分析,進行跨學科研究。但是,這樣一種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識積累是不夠的,憲法學分支學科必須加強學科制度,這包括穩定的研究機構和群體,嚴格的學術培養計劃,有效的學術評價機制和長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設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知識整合去解決與憲法相關的社會問題;改善現有的憲法學研究狀況,開展學術競爭、學術批評,建立學術傳統。
關鍵詞主流憲法學非主流憲法學憲法問題學科建設學術競爭
在中國憲法學界,越來越多的中青年學人關注并致力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這種倡導并實踐的意義自不待言。[i]本文從學科制度的角度來分析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建設的難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包括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經濟學、憲法與文學、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等等。但是,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建設。
一、分支學科制度建設中的主流憲法學
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的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來帶動整個分支學科的發展,而外在的表現就是有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各自相對獨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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