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05: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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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南斯拉夫建交論文

一、南斯拉夫對新中國的承認與中南建交的擱置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中南兩國都承受了巨大的民族犧牲,如中國共產黨領導反抗日本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一樣,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也領導人民發展了反抗德國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經過艱苦卓絕的游擊戰爭,同樣牽制和消滅了大量的法西斯有生力量,也同樣在反抗侵略中壯大了自己的隊伍,并最終實現民族的解放和獨立,在1945年11月建立了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之后,南斯拉夫沒有與中國國民黨政府建交,而是繼續同情、支持中國革命。中共也十分欽佩英勇的南斯拉夫人民和共產黨,一直關注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然而,南斯拉夫與蘇聯共產黨之間的變故最終影響了中南兩黨、乃至后來中南國家間關系的發展。1948年6月,蘇南兩黨矛盾激化,蘇共操縱共產黨和工人黨情報局會議做出了開除南共的決定,南斯拉夫被徹底孤立起來。與此同時,中國國內解放戰爭的形勢已使成立新中國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中共迫切需要得到蘇聯方面的支持,也正積極要求訪蘇。但顯然南共與蘇共的對立,使本與存有芥蒂的斯大林更加懷疑可能不過是又一個鐵托,同樣是“民族主義”的代表。所以,為了表明立場,打消蘇聯方面的疑慮,尋求與蘇聯和社會主義陣營在政治上的統一性,中共盡管當時對蘇南沖突的真實情況并不甚了解,還是懷著對蘇共權威地位的信任,迅速做出響應,表示“完全同意”情報局的決議。7月10日,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南共問題的決議》,認為以鐵托等為代表的南共領導集團,在其對內對外的背叛性的和錯誤的行動中,違反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觀點,指出南共黨內所發生的事件,不是偶然的和孤立的現象,而是階級斗爭在無產階級革命隊伍中的反映,要求全黨干部認真研究情報局決議,借以加強黨內關于階級的、黨的、國際主義的、自我批評精神和紀律性的教育。[1]11月7日,《人民日報》再發表劉少奇的署名文章《論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論述“為什么鐵托集團的反蘇立場會使南斯拉夫受美國帝國主義的愚弄和侵略,而喪失南斯拉夫的獨立,變南斯拉夫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2]其后一段時間,在南斯拉夫問題上,中共黨內學習及對民眾宣傳時均與蘇共保持一致。

南斯拉夫為頂住蘇聯聯合東歐國家對其在各個領域不斷施以的強大壓力,只得與美英等西方國家建立關系,發展貿易,爭取援助,試圖在當時兩大陣營對抗的國際大背景下走一條“中間路線”,這一路線在后來發展成為“不結盟”政策。而中國共產黨也根據即將誕生的新中國所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公開宣布了“一邊倒”的外交方針,1949年6月30日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指出“騎墻是不行的,第三條道路是沒有的”,“中國人不是倒向帝國主義一邊,就是倒向社會主義一邊,絕無例外”。[3]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向各國政府公告愿與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建立外交關系。依據新的外交立場,新中國政府結合世界各國的不同態度,在建交問題上采取了區別對待的方針。各社會主義國家或者與國民黨政府原本就沒有外交關系,或者在宣布承認新中國的同時宣布與國民黨政府斷交,所以,至1950年1月,中國按一般國際慣例,先后與蘇聯等11個國家通過政府間的公函往來,彼此承認,即實現了建交。為在國際上確立獨立自主外交的嶄新形象,新中國還開創了談判建交的方式,以主要解決三個原則性問題,即:是否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斷絕同臺灣國民黨政府的外交關系;是否能支持新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是否能將其國管轄地區內屬于中國的財產歸還。通過談判,自1950年4月至1954年10月,中國又與印度、瑞典等9個周邊民族主義國家和西方較為中立的資本主義國家建交(其中芬蘭與國民黨政府本無外交關系,也非聯合國成員,未經談判即宣布建交;挪威1950年1月就宣布承認中國,但由于追隨美國阻撓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至1954年10月才正式建交)。

相比之下,同時期承認新中國的南斯拉夫既沒有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對待,也沒有被列入對中國友好的資本主義國家行列,它與中國的建交過程就顯得格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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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南斯拉夫建交研究論文

摘要:南斯拉夫是最早承認新中國的國家之一,但中南兩國的建交卻拖延了五年才實現。蘇聯與南斯拉夫關系的變化是中南建交延擱和實現的主要原因。建國初期,盡管南斯拉夫符合新中國的建交原則,但中國不得不首先考慮蘇聯的立場和中蘇同盟的利益。隨著蘇南雙方外交關系的恢復以及南斯拉夫與東歐國家關系的改善,中南才最終得以建交。

南斯拉夫是最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之一,但遲至1955年兩國才建立外交關系。對這段歷史,程中原撰寫的《傳》(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613頁)、裴堅章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識出版社1994年版,第74-75頁)、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選集傳記組編的《年譜》(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下卷第957-958頁)等均有提及,但囿于文體等原因,未能詳述其過程。中國駐南斯拉夫首任大使所著《回憶與懷念》(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294頁)一書則記述了他所經歷和了解的有關情形。據筆者所及,已有的為數甚少的關于中南關系史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建交以后的歷史,也許由于掌握史料的局限,對建交過程著墨不多,亦間有訛誤,例如,稱中南建交是由中國首先做出決定、南斯拉夫積極響應而得以實現的,這顯然不符合史實。從中國外交部檔案館開放的檔案中,筆者涉獵到關于中南建交的第一手資料,遂嘗試撰文更為完整地再現這一中國建交史上特殊個案的真實情況。

一、南斯拉夫對新中國的承認與中南建交的擱置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中南兩國都承受了巨大的民族犧牲,如中國共產黨領導反抗日本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一樣,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也領導人民發展了反抗德國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經過艱苦卓絕的游擊戰爭,同樣牽制和消滅了大量的法西斯有生力量,也同樣在反抗侵略中壯大了自己的隊伍,并最終實現民族的解放和獨立,在1945年11月建立了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之后,南斯拉夫沒有與中國國民黨政府建交,而是繼續同情、支持中國革命。中共也十分欽佩英勇的南斯拉夫人民和共產黨,一直關注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然而,南斯拉夫與蘇聯共產黨之間的變故最終影響了中南兩黨、乃至后來中南國家間關系的發展。1948年6月,蘇南兩黨矛盾激化,蘇共操縱共產黨和工人黨情報局會議做出了開除南共的決定,南斯拉夫被徹底孤立起來。與此同時,中國國內解放戰爭的形勢已使成立新中國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中共迫切需要得到蘇聯方面的支持,也正積極要求訪蘇。但顯然南共與蘇共的對立,使本與存有芥蒂的斯大林更加懷疑可能不過是又一個鐵托,同樣是“民族主義”的代表。所以,為了表明立場,打消蘇聯方面的疑慮,尋求與蘇聯和社會主義陣營在政治上的統一性,中共盡管當時對蘇南沖突的真實情況并不甚了解,還是懷著對蘇共權威地位的信任,迅速做出響應,表示“完全同意”情報局的決議。7月10日,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南共問題的決議》,認為以鐵托等為代表的南共領導集團,在其對內對外的背叛性的和錯誤的行動中,違反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觀點,指出南共黨內所發生的事件,不是偶然的和孤立的現象,而是階級斗爭在無產階級革命隊伍中的反映,要求全黨干部認真研究情報局決議,借以加強黨內關于階級的、黨的、國際主義的、自我批評精神和紀律性的教育。[1]11月7日,《人民日報》再發表劉少奇的署名文章《論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論述“為什么鐵托集團的反蘇立場會使南斯拉夫受美國帝國主義的愚弄和侵略,而喪失南斯拉夫的獨立,變南斯拉夫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2]其后一段時間,在南斯拉夫問題上,中共黨內學習及對民眾宣傳時均與蘇共保持一致。

南斯拉夫為頂住蘇聯聯合東歐國家對其在各個領域不斷施以的強大壓力,只得與美英等西方國家建立關系,發展貿易,爭取援助,試圖在當時兩大陣營對抗的國際大背景下走一條“中間路線”,這一路線在后來發展成為“不結盟”政策。而中國共產黨也根據即將誕生的新中國所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公開宣布了“一邊倒”的外交方針,1949年6月30日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指出“騎墻是不行的,第三條道路是沒有的”,“中國人不是倒向帝國主義一邊,就是倒向社會主義一邊,絕無例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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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南斯拉夫建交研究論文

摘要:南斯拉夫是最早承認新中國的國家之一,但中南兩國的建交卻拖延了五年才實現。蘇聯與南斯拉夫關系的變化是中南建交延擱和實現的主要原因。建國初期,盡管南斯拉夫符合新中國的建交原則,但中國不得不首先考慮蘇聯的立場和中蘇同盟的利益。隨著蘇南雙方外交關系的恢復以及南斯拉夫與東歐國家關系的改善,中南才最終得以建交。

南斯拉夫是最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之一,但遲至1955年兩國才建立外交關系。對這段歷史,程中原撰寫的《傳》(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613頁)、裴堅章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識出版社1994年版,第74-75頁)、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選集傳記組編的《年譜》(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下卷第957-958頁)等均有提及,但囿于文體等原因,未能詳述其過程。中國駐南斯拉夫首任大使所著《回憶與懷念》(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294頁)一書則記述了他所經歷和了解的有關情形。據筆者所及,已有的為數甚少的關于中南關系史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建交以后的歷史,也許由于掌握史料的局限,對建交過程著墨不多,亦間有訛誤,例如,稱中南建交是由中國首先做出決定、南斯拉夫積極響應而得以實現的,這顯然不符合史實。從中國外交部檔案館開放的檔案中,筆者涉獵到關于中南建交的第一手資料,遂嘗試撰文更為完整地再現這一中國建交史上特殊個案的真實情況。

一、南斯拉夫對新中國的承認與中南建交的擱置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中南兩國都承受了巨大的民族犧牲,如中國共產黨領導反抗日本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一樣,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也領導人民發展了反抗德國法西斯侵略的最大敵后戰場,經過艱苦卓絕的游擊戰爭,同樣牽制和消滅了大量的法西斯有生力量,也同樣在反抗侵略中壯大了自己的隊伍,并最終實現民族的解放和獨立,在1945年11月建立了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之后,南斯拉夫沒有與中國國民黨政府建交,而是繼續同情、支持中國革命。中共也十分欽佩英勇的南斯拉夫人民和共產黨,一直關注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然而,南斯拉夫與蘇聯共產黨之間的變故最終影響了中南兩黨、乃至后來中南國家間關系的發展。1948年6月,蘇南兩黨矛盾激化,蘇共操縱共產黨和工人黨情報局會議做出了開除南共的決定,南斯拉夫被徹底孤立起來。與此同時,中國國內解放戰爭的形勢已使成立新中國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中共迫切需要得到蘇聯方面的支持,也正積極要求訪蘇。但顯然南共與蘇共的對立,使本與存有芥蒂的斯大林更加懷疑可能不過是又一個鐵托,同樣是“民族主義”的代表。所以,為了表明立場,打消蘇聯方面的疑慮,尋求與蘇聯和社會主義陣營在政治上的統一性,中共盡管當時對蘇南沖突的真實情況并不甚了解,還是懷著對蘇共權威地位的信任,迅速做出響應,表示“完全同意”情報局的決議。7月10日,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南共問題的決議》,認為以鐵托等為代表的南共領導集團,在其對內對外的背叛性的和錯誤的行動中,違反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觀點,指出南共黨內所發生的事件,不是偶然的和孤立的現象,而是階級斗爭在無產階級革命隊伍中的反映,要求全黨干部認真研究情報局決議,借以加強黨內關于階級的、黨的、國際主義的、自我批評精神和紀律性的教育。[1]11月7日,《人民日報》再發表劉少奇的署名文章《論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論述“為什么鐵托集團的反蘇立場會使南斯拉夫受美國帝國主義的愚弄和侵略,而喪失南斯拉夫的獨立,變南斯拉夫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2]其后一段時間,在南斯拉夫問題上,中共黨內學習及對民眾宣傳時均與蘇共保持一致。

南斯拉夫為頂住蘇聯聯合東歐國家對其在各個領域不斷施以的強大壓力,只得與美英等西方國家建立關系,發展貿易,爭取援助,試圖在當時兩大陣營對抗的國際大背景下走一條“中間路線”,這一路線在后來發展成為“不結盟”政策。而中國共產黨也根據即將誕生的新中國所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公開宣布了“一邊倒”的外交方針,1949年6月30日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指出“騎墻是不行的,第三條道路是沒有的”,“中國人不是倒向帝國主義一邊,就是倒向社會主義一邊,絕無例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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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分析

摘要:二次大戰后,南斯拉夫確立了一套與當時蘇聯模式相背離的權力分散、非國家集權、非國家所有的社會主義自治道路。經歷了1950年至1962年工人自治時期和1963年至1970年社會自治時期,1971年后進入聯合勞動自治時期。改革中,工人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工人階級和勞動群眾參與生產管理和利益分配,充分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一定時期使南斯拉夫迅速成長。但在持續的改革調整中卻使聯邦政府失去了對政治和經濟的主導能力,鐵托去世后,在社會、經濟、地區、民族發生不平衡時無法做出有效調控,致使經濟、地區和民族問題爆發,最終走向了解體。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雖然以改革失敗和國家分裂結束,但為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創新提供了重要的經驗。

關鍵詞: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權力分散;非國家集權;解體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南斯拉夫最初與其他東歐國家一致以當時蘇聯模式為范本,建立了指令性的計劃經濟體系。但伴隨著當時蘇聯模式的經濟制度的弊端持續發酵以及1948年南蘇關系破裂,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獨自探索了一套與當時蘇聯模式相背離的權力分散、非國家集權、非國家所有的社會主義自治道路。這套探索性的制度在一定時期為南斯拉夫經濟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南斯拉夫迅速成長為中等發達的工業國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隨后其經濟卻未能再進一步發展,而南斯拉夫在鐵托去世也最終走向解體。

一、社會主義自治道路的確立過程

南斯拉夫是一個在二戰中遭受重創的國家,其主要的基礎設施和眾多技術人員、科學家都在戰爭中遭受了破壞和損失。由于戰爭,塞爾維亞人、克羅地亞人、穆斯林等民族之間的相互仇視和矛盾也異常激烈。以鐵托為首的南斯拉夫共產黨在二戰時就在解放區建立了工人監督委員會來管理經濟活動,并提出了“各民族享有自決權和自立權”的民族政策[1]448,使各民族最終團結起來取得勝利,并于1945年建立起以南共為核心的南斯拉夫新政權。南斯拉夫共產黨為了適應戰后的經濟情況并迅速重建這個飽經滄桑的國家,最大程度上合理地分配和利用一切資源,減少投資損失和人員浪費,利用對蘇聯的認同感和親近感,以當時唯一的社會主義模板——蘇聯模式為樣板,確立了集中制國家機構和行政領導的經濟制度,并且迅速恢復物質生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集權制中的消極因素便有所體現。如由于工廠的盈利完全上繳而虧損完全由國家彌補,以致企業缺乏自身發展動力,最終導致經營的不合理及嚴重的浪費。并且隨著南蘇關系開始惡化,蘇聯撤走對南支持并操縱歐洲共產黨情報局在1948年將南共開除出情報局。南斯拉夫決定放棄單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尋找和探索新的社會主義建設之路[2]。

二、社會主義自治道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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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基本經驗論文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歷史、政治和經濟條件。因此,在研究這種制度的經驗和問題時,必須始終從其本國的具體情況出發。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基本經驗究竟是什么?目前仍存在哪些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問題?這在經濟學界有著各種不同的看法,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從南斯拉夫三十多年的具體實踐看,其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經驗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較好地處理了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南斯拉夫是個多民族的國家。目前全國僅有二千多萬人口,卻居住著三十多個民族,其中九個民族為主體民族。南斯拉夫的六個共和國,就分別由六個大的民族組成。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問題,已經滲透到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決定各項政策的重要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在認識和評價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時,應特別注意其國內的民族特點。

事實表明,解決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因。南斯拉夫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一開始,就把民族平等作為處理各民族之間關系的準則,作為制定各項經濟政策和法令的基礎。早在南共聯盟《關于少數民族問題的決定》中就指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早已經把充分實現我國境內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平等,作為行動的一條基本原則”。這種平等不僅表現在政治和經濟方面,而且包括文化、教育、藝術、語言、生活習慣等一切方面。南斯拉夫領導人強調,實現民族平等,同高度的中央集權是不相容的,它必須實行“自治制度”,“使各民族和各族人民都享有自決權”。

事實還表明,在南斯拉夫的具體條件下,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確是解決復雜的民族關系,從而維護國家的團結和統一,促進經濟發展的較好而又有效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各民族都可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自主地進行勞動的聯合,并平等地進行勞動和決定聯合勞動中的一切事務。這種制度既能照顧到各民族地區發展程度的差別和各民族從事經濟活動的習慣和技術水平,又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勞動和勞動技能的交換和交流,從而有利于調動各民族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三十多年來南斯拉夫的政局一直穩定,經濟不斷獲得發展的現實,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為了保證各民族在自治制度中的平等權利,南斯拉夫無論在聯邦憲法和勞動法中,或是在各共和國的憲法中,都有維護這種平等權利的法律規定。此外,還有許多有關民族問題的具體法令和規定。所有這些法令和規定,都是實現民族平等的有力保證。因此國內外許多學者都認為,較好地處理了國內各民族之間的關系,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所取得的一項根本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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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權,人權與主權

當前的科索沃危機,是前南斯拉夫解體危機的延續和最新表現。因此,分析科索沃問題及其對今后國際關系走向的影響,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體過程。本文將著重探討“民族自決權”問題,因為前南斯拉夫內外政治勢力均以“民族自決權”為南斯拉夫解體的依據。同時,“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的理論演變(即從強調“對外自決”轉到強調“對內自決”),為北約國家提出“人權高于主權”論奠定了基礎。

在展開論述之前,我先回應一種可能的意見。這種意見認為,在“強權即公理”的時代,認真對待民族自決權,人權和主權等理論問題,未免過于學究氣。但在我看來,由于世界各核大國都具有“第二次打擊能力”,21世紀的國際關系不會完全恢復到19世紀的“強權即公理”,因那樣無異于人類的集體自殺。18世紀英國哲人休謨的如下名言依然適用,甚至更加適用于21世紀: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創造的公共輿論。換言之,北約對南聯盟的轟炸,不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權高于主權”理論來構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權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架起橋梁,經歷了長期的理論與實力的較量。其間,“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發揮了關鍵的鏈接作用。

最先在國際社會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的是列寧。1916年3月,列寧發表“社會主義與民族自決權”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應享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被壓迫民族應從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宗主國中解放出來。列寧雖未明確說“民族自決權”要求“民族”與“國家”一一對應,但從日后蘇聯憲法賦予各加盟共和國“退出權”來看,列寧的確認為每個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相反,美國憲法則未給予各州“退出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宣言,也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稱民族自決應是重新劃分“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奧突曼帝國和保加利亞)領土的依據。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威爾遜的“民族自決權”概念并未得到實施,其部分原因是戰敗國指責戰勝國國內亦不尊重民族自決權,英國的愛爾蘭問題與美國的黑人問題即是明證。威爾遜的國務卿承認,如真正貫徹“民族自決權”,美國和加拿大均將不復存在。

列寧也坦然承認,蘇聯與德國于1918年3月3日簽訂的布列斯特和平條約,沒有尊重波蘭的民族自決權。但是,列寧認為這是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維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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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權研究論文

當前的科索沃危機,是前南斯拉夫解體危機的延續和最新表現。因此,分析科索沃問題及其對今后國際關系走向的影響,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體過程。本文將著重探討“民族自決權”問題,因為前南斯拉夫內外政治勢力均以“民族自決權”為南斯拉夫解體的依據。同時,“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的理論演變(即從強調“對外自決”轉到強調“對內自決”),為北約國家提出“人權高于主權”論奠定了基礎。

在展開論述之前,我先回應一種可能的意見。這種意見認為,在“強權即公理”的時代,認真對待民族自決權,人權和主權等理論問題,未免過于學究氣。但在我看來,由于世界各核大國都具有“第二次打擊能力”,21世紀的國際關系不會完全恢復到19世紀的“強權即公理”,因那樣無異于人類的集體自殺。18世紀英國哲人休謨的如下名言依然適用,甚至更加適用于21世紀: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創造的公共輿論。換言之,北約對南聯盟的轟炸,不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權高于主權”理論來構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權和主權兩個概念之間架起橋梁,經歷了長期的理論與實力的較量。其間,“民族自決權”這一概念發揮了關鍵的鏈接作用。

最先在國際社會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的是列寧。1916年3月,列寧發表“社會主義與民族自決權”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應享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被壓迫民族應從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宗主國中解放出來。列寧雖未明確說“民族自決權”要求“民族”與“國家”一一對應,但從日后蘇聯憲法賦予各加盟共和國“退出權”來看,列寧的確認為每個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國家的權利。相反,美國憲法則未給予各州“退出權”。

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宣言,也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稱民族自決應是重新劃分“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奧突曼帝國和保加利亞)領土的依據。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威爾遜的“民族自決權”概念并未得到實施,其部分原因是戰敗國指責戰勝國國內亦不尊重民族自決權,英國的愛爾蘭問題與美國的黑人問題即是明證。威爾遜的國務卿承認,如真正貫徹“民族自決權”,美國和加拿大均將不復存在。

列寧也坦然承認,蘇聯與德國于1918年3月3日簽訂的布列斯特和平條約,沒有尊重波蘭的民族自決權。但是,列寧認為這是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維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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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與社會主義論文

關于參與、自治和社會主義等學說,一百多年來一直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傳統組成部分。最近幾年,馬克思主義者,擁護社會主義的人民和進步人士以及每個關心并探討著現代世界的危機和未來的人,對這些學說越來越感興趣。

自治對評論政府的社會本質有著緊密的聯系。對資產階級及其民主傳統不作批判地大加贊賞是完全錯誤的。不公平、歧視、剝削、不穩定、社會不安全因素以及每日發生的暴力行為仍然是我們這個世界的一些特征。

在過去的幾十年,世界上已解放了的地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千百萬人民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由于社會主義運動不斷深入發展,已有可能使社會主義成為全球性的演變過程。我們必須深刻認識這方面的變化。

人們經常議及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運動、以及它們之間的內部關系等,但直到現在,卻很少有人對這些當今必須予以解決的緊要議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只是泛泛地談論社會主義革命的具體范例,如十月革命,或者中國、越南、古巴、阿爾及利亞、南斯拉夫的革命,或者談論有關實現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勞動解放的基本理論。

同時,·我們在解答諸如:如何使直接。本文作者是南共聯盟中央主席團執行書記。生產者在社會管理部門發揮更大的作用,工會應起什么作用;在新的征途上,黨怎樣發揮作用而不致同政府的作用等同起來等這些現實間題時,對于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關系和狀況,必須持一種批判性的,而不是概念化的觀點。

無數的經驗已經證明,實現生產資料國有化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了。在一些國家里關于社會財產所有制的間題也經常發生論戰并導致社會沖突。二、三十年前所提出的一些關于黨、國家、計劃、市場的作用等方面的思想體系上的主要原則已不再具有生命力了。我們所要探討的是如下幾個當代的緊迫問題:怎樣處理好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關二系;在傳統的代議制民主形式和其它一些直接民主形式之間應建立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廢除集中管理形式,和如何建立能保證群眾得以參與管理的各種形式;還有如何加強民族和國家的獨立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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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研究“西方馬克思主義”哲學與馬克思創立的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關系,對于正確認識“西方馬克思主義”特別是正確理解馬克思主義哲學具有重要的意義?!拔鞣今R克思主義”哲學在一些方面走近了馬克思哲學,在另一些方面又遠離了馬克思哲學。為了有利于說明問題,本文也引用南斯拉夫“實踐派”的一些理解。

【關鍵詞】“西方馬克思主義”/馬克思哲學/馬克思主義

【正文】

一、對馬克思哲學的走近

“西方馬克思主義”具有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來源,并且在理解馬克思的哲學時具有新的視野。他們更注重資本主義的當展、科學技術的當展、社會主義的當代實踐,重視對馬克思著作的研究,重視對馬克思早期著作的研究。在新的理解視野中,他們看到了、看清了傳統理解中看不到或看不清的馬克思的一些思想。

(一)社會歷史或人的問題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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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滅絕種族罪分析論文

一、滅絕種族罪的歷史淵源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下簡稱“滅種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國確認滅絕種族行為,不論發生于平時或戰時,均系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承允防止并懲治之。”毫無疑問,滅絕種族是國際法上的一項罪行。國際法院在對《滅種公約》作出保留的咨詢意見中指出:“本概念所引起的第一個后果是公約所強調的原則,即使沒有條約的義務,也被文明國家認為對各國具有約束力。”有的國際法學者甚至主張,防止并懲治滅絕種族罪已成為國際法中強行法(juscogens)的規則。

滅絕種族的歷史相當久遠,大概從人類社會產生了氏族和部落,氏族或部落之間發生了仇殺與戰爭時,滅絕種族的行為就業已存在了。然而,將滅絕種族作為國際法上一項可懲罰的罪行,卻只是近幾十年的事情。1944年,波蘭著名的國際法學家、現代國際刑法的先驅-拉菲爾萊姆金教授在其名為《軸心國占領歐洲后的統治:占領的法律、政府的分析與補償的建議》一書中首先使用了“滅絕種族”這個詞。“genos”在古希臘文中是“人種、民族或部落”的意思,“caedere”在拉丁文中是“屠殺、消滅”的意思,將這兩個詞合在一起,便構成了“滅絕種族”這個單一的名詞。

懲治并防止滅絕種族的罪行是國際法上,特別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中的重要內容。早在1648年,在為現代國際法奠定了基礎的威斯特伐利亞會議上所簽訂的和平條約中,就明確規定了對宗教少數派的保護問題.可以說,現代國際法從一開始,就注意到保護民族、人種、種族和宗教的群體的問題。以后,在雙邊的國際條約中,此類條款時有出現,例如,1829年,在俄羅斯與奧斯曼帝國簽訂的和約中就有保護天主教少數群體的條款.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土耳其屠殺亞美尼亞人的暴行引起了全世界的震驚。1915年5月24日,法國、英國和俄羅斯發表聯合聲明,認為這是一起反人類、反文明的暴行并要求對此項暴行的肇事者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與會各國代表強烈遣責了屠殺亞美尼亞人的罪行,迫于國際壓力,土耳其法院依據其國內法缺席審判了該事件的肇事者,包括前內閣的部長和政黨領袖,并將肇事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歐洲各國簽訂了許多保護少數民族的雙邊條約,常設國際法院認為,這些有關少數民族的條約旨在“確保一國國內法中的某些群體的權利,其人口構成在人種、語言和宗教方面與該國主體人口不同,確保這些群體與主體人口和平相處與友好合作;與此同時,保留其與人口大多數有所區別的特性并滿足其特殊的需要?!边@些條約在某種程度上推遲了納粹德國在某些地區的滅絕種族法律的實施,成為了現代國際人權法律系統的先驅。然而,這些條約并沒有能最終阻止納粹德國的種族滅絕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中,有成千上萬猶太人在德國占領區受到殘酷的迫害而致死。在戰后的紐倫堡審判中,對德國戰犯的起訴書中首次使用了“滅絕種族”這個詞,起訴書中指控被告“在某些被占領區針對平民故意地和有系統地實施滅絕種族,即消滅種族的或民族的群體,毀滅特殊的種族和人民的某一階層、民族、種族或宗教群體,特別是猶太人、波蘭人和吉卜賽人。”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發表的最后判決中雖然沒有使用“滅絕種族”這個詞,但是,判決書中所列舉的大量犯罪事實實際上就是滅絕種族的行為。拉姆金教授指出:“在紐倫堡審判中所出示的證據充分印證了滅絕種族罪的概念?!?0多年以后,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也指出:“紐倫堡法庭所起訴的罪行,主要是對猶太人的大屠殺和‘最后解決’,就是滅絕種族罪的構成,但在當時還不能使用這個詞,因為在此之后,滅絕種族罪才有了明確的定義?!?/p>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作出最后判決之際正值第一屆聯合國大會在倫敦召開之時,古巴、印度和巴拿馬三國要求將種族滅絕問題列入大會議程并向大會提交了決議草案。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有關懲治滅絕種族罪的96(I)號決議。該決議指出:“正如謀殺拒絕人類個人的生存權利一樣,滅絕種族拒絕了整個人類群體的生存權利。這種對生存權利的拒絕震撼了人類的良知,對人類、對這些人類群體所代表的文化及其他貢獻,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完全違反了道德的法律和聯合國的精神與宗旨。”“對滅絕種族罪的懲罰是國際社會關心的事情?!薄皽缃^種族罪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遭到了文明世界的遣責。”該決議還要求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對此問題進行必要的研究并起草有關滅絕種族罪的公約草案,提交下屆聯合國大會審議。經過聯合國大會兩年的審議與討論,終于于1948年12月9日通過了《滅種公約》?,F在,該公約已有130多個締約國,成為締約國較多的國際公約之一。《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的國際法庭規約》(以下簡稱“前南國際刑庭規約”)第4條,《盧旺達國際刑庭規約》第2條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以下簡稱“羅馬規約”)第6條都一字不動地照搬了《滅種公約》中關于滅絕種族罪的規定。

二、滅種公約中受保護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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