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2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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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關系扭曲原因分析論文
一、師生關系扭曲的原因分析。
1、當前師德師風很不樂觀,教師的素質低、對學生不負責任,是師生關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必須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2、當前教師的教學自主權,對學生管理嚴格、要求嚴格,不但不會讓學生感激,反過來會惹來學生的記恨,家長的指責,由此學生的行為被縱容,無法無天,對教師沒有起碼的尊敬。
3、當前應試教育體系,注重知識教育,忽視了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使學生人格不健全,也不珍惜生命。
4、工具理性在教育界“蔚然成風”,教師把教書作為生存的工具,而學生把接受教育作為參與社會競爭的工具,教師和學生之間,只是金錢關系、利益關系,而不復傳統的師徒關系,“亦師亦父”的師生關系蕩然無存。
二、建立和諧師生關系的有效對策。
商品分類分析揭示扭曲現象
世界銀行最新報告《全球農產品貿易與發展中國家》指出,盡管最近在日內瓦達成了框架協議,但農業保護仍然是全球貿易談判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工業國家對農業的高度保護是導致2003年坎昆部長級會議失敗的主要原因,并且仍是全球貿易談判多哈回合懸而未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報告說,盡管發展中國家提高了農業生產率,但如果工業國家和部分中等收入國家不減少農產品貿易保護,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就無法充分發揮減貧效益。在這些國家不減少保護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只會導致許多商品的生產過剩和價格下跌,削弱具有競爭力的貧困國家為擴大出口和增加農村居民收入所作的努力。
報告指出,工業國家的保護主義居高不下,而發展中國家則對農業實行了大幅度的自由化。作為發展中國家主要保護措施的農產品關稅平均水平在上世紀90年代從30%下降到18%。許多國家也通過降低匯率、摒棄對農業不利的多種匯率制度、取消幾乎所有出口稅等措施,取消了其他形式的進口限制。然而,許多中等收入國家開始增加"被動保護",以應對工業國家對農業生產者的支持,尤其是在糧食產品方面。
報告注意到,低收入國家在與中等收入國家和工業國家的貿易中,農產品貿易順差有所增加。但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目前對中等收入國家的出口超過他們對歐盟的出口,歐盟在上世紀80年代初曾是這些國家最大的出口市場。
報告確認了扭曲競爭的主要政策手段以及全球改革中可能的贏家和輸家,包括生產者、消費者和國內外納稅人。了解誰有可能從一項改革中受益或損失,對于決定改革順序和建立配套政策,包括協助沒有競爭力的行業減少調整成本,具有關鍵意義。
報告認為,改革有助于減少發展中經濟體的農村貧困,原因有二:第一,他們從總體上在農業領域具有強大的比較優勢,第二,農業對于這些國家的收入增長十分重要。此外,增值活動的自由化對擴大農業以外的就業和增加收入來源也至關重要。
論銀企信用扭曲治理
摘要:依法清償和債權人清償是銀行債權保護的兩個手段。但由于判決執行難,國有銀行體制,企業所有權模糊,法律對政府行為的約束乏力,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要通過公布“黑名單”制度、實行債轉股、實行債務重組、破產申請、健全法規及社會保障制度來強化銀行的債權保護能力。
本文旨在通過銀行債權保護手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影響,探討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癥結及其治理途徑。
一、銀行缺少強有力的債權保護手段是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
銀企債務契約的存在,賦予銀行對其資產的保護權:其一,在企業有償債能力而不承認或不履行債務時,通過法律上的民事債權制度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保障債務的履行。《民法通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其二,在企業喪失清償能力,對到期債務無力還清時,可以運用迫使企業破產等手段實現對企業的控制,《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可見,依法還債和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提出是促使企業如約履債、銀行債權保護的基本手段。兩種手段運用效果好,則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強,反之,則弱化。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兩大手段的運用不力而引起的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
(一)依法償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約束力有限,銀行債權保護難
探索銀企信用扭曲的根源與防治
本文旨在通過銀行債權保護手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影響,探討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癥結及其治理途徑。
一、銀行缺少強有力的債權保護手段是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
銀企債務契約的存在,賦予銀行對其資產的保護權:其一,在企業有償債能力而不承認或不履行債務時,通過法律上的民事債權制度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保障債務的履行。《民法通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其二,在企業喪失清償能力,對到期債務無力還清時,可以運用迫使企業破產等手段實現對企業的控制,《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可見,依法還債和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提出是促使企業如約履債、銀行債權保護的基本手段。兩種手段運用效果好,則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強,反之,則弱化。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兩大手段的運用不力而引起的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
(一)依法償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約束力有限,銀行債權保護難
依法償債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償債判決執行難。現實生活中,銀行打贏了官司得不了錢的現象,十分普遍。來自基層的情況表明,近兩年來,銀行通過依法起訴手段收回貸款的比率愈來愈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國整體執法環境欠佳,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的干預。
煤炭資源價格扭曲現狀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文獻綜述;現階段我國煤炭資源開發及其稅費政策;煤炭成本缺失分析;煤炭資源成本補償的政策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補償.從社會角度看就是礦產資源生產和再生產問題、理論界關于礦產資源的價值構成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礦產資源成本應包括取得成本、勘探成本、開發成本和生產成本四類閉、我國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我國現行煤炭資源稅費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現行資源稅費政策與煤炭開發存在問題的相關性、我固煤炭企業現行成本構成、完全成本理念下的煤炭企業成本、構建煤炭企業完全成本、完善煤炭企業外部環境等,具體請詳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長期保持快速持續增長態勢,其中,煤炭能源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為我國經濟的騰飛提供了70%以上的能源。但由于成本缺失.我國煤炭資源價格扭曲現象明顯,資源價值長期以來不能得到充分補償。造成在經濟增長的背后.煤炭資源浪費及環境等問題日益突出,對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峻的挑戰。走出這一困境,必須進行改革和制度創新,開展煤炭資源補償,妥善解決煤炭資源成本缺失問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
一、文獻綜述
礦產資源補償.從社會角度看就是礦產資源生產和再生產問題,從企業內部看,就是成本補償問題。
從社會再生產角度看,理論界關于礦產資源的價值構成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資源地租理論。該理論認為,礦產資源的價值表現為資源所有權對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是礦產資源使用價值上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其形式包括征收礦產資源使用費、資源稅等。二是資源耗竭理論。該理論認為,礦產資源具有耗竭性特征,即不可再生性。從這一理論出發,要求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應解決好礦產資源耗竭性補償問題,亦即解決代際間資源配置和利益共享問題。三是外部性理論。礦產資源具有準公共品的屬性,其外部性表現為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從這一理論出發,在資源開發和利用問題上,就應該解決外部經濟性區域對外部不經濟性區域的補償問題。這三種理論各有側重從而也就具有一定的互補性質,從這些理論出發,在確定一種具體的資源的價值時。既要從所有者具有的所有權角度考慮其由于具有對資源的獨占地位而應獲得的對資源開采利用的收益,同時也要考慮資源的稀缺性補償和對外部不經濟的消除成本因素。從企業成本補償角度看,目前西方會計界的看法是,礦產資源成本應包括取得成本、勘探成本、開發成本和生產成本四類閉。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有學者從大循環成本理論的角度,對自然資源成本的構成問題進行了研究,將其劃分為生成成本、再生成本、恢復成本(或稱環境成本)、替代成本、服務成本(或稱生態成本)五類翻。煤炭資源是存量有限的非再生自然資源,具有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性。雖屬非共享資源,但具有潛在的共享特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外部性等因素是導致資源配置市場失靈的原因。而政府的宏觀調控是糾正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全面認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成本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煤炭生產價格形成機制,以完善的市場為導向,以政府的合理調控,尤其是公共財政政策作為手段進行煤炭資源有效配置,才能實現煤炭資源的合理利用、環境的保護和改良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階段我國煤炭資源開發及其稅費政策
銀企信用扭曲治理論文
本文旨在通過銀行債權保護手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影響,探討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癥結及其治理途徑。
一、銀行缺少強有力的債權保護手段是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
銀企債務契約的存在,賦予銀行對其資產的保護權:其一,在企業有償債能力而不承認或不履行債務時,通過法律上的民事債權制度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保障債務的履行。《民法通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其二,在企業喪失清償能力,對到期債務無力還清時,可以運用迫使企業破產等手段實現對企業的控制,《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可見,依法還債和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提出是促使企業如約履債、銀行債權保護的基本手段。兩種手段運用效果好,則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強,反之,則弱化。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兩大手段的運用不力而引起的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
(一)依法償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約束力有限,銀行債權保護難
依法償債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償債判決執行難。現實生活中,銀行打贏了官司得不了錢的現象,十分普遍。來自基層的情況表明,近兩年來,銀行通過依法起訴手段收回貸款的比率愈來愈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國整體執法環境欠佳,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的干預。
糾正存款保險制扭曲激勵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模型分析、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基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從博弈論視角對其進行理論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機構投資行為扭曲原因論文
摘要:從2000年上半年起,中國證監會將超常規、創造性的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作為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迅速增加,規模不斷擴大,逐步成為市場上不可忽視的主流力量。運用相關經濟學理論研究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發揮的雙重作用,同時,對機構投資者行為扭曲原因作進一步分析。最后,對如何使機構投資者有效地在證券市場中發揮穩定作用提出建議。
關鍵詞: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反饋效應;羊群效應
一、引言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獲得了迅速的發展,隨著其行為的日益規范,對證券市場良性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正在經歷從散戶為主體的市場結構到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結構的歷史性轉變。從2000年上半年起,中國證監會將超常規、創造性的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作為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一些學者也相繼提出了“證券市場呼喚機構投資者”、“培育機構投資者,深化資本市場的改革”等觀點。而機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到底如何,機構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了哪些積極或消極作用,這些問題值得深思。
研究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的作用,首先應對機構投資者概念的內涵及外延做出科學、合理的界定。目前,對機構投資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為描述性的界定,認為機構投資者是指自有資金或通過各種金融工具籌集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機構,既包括共同基金、對沖基金、投資銀行和貨幣市場基金等投資中介機構,又包括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契約性儲蓄機構,還包括商業銀行等存款機構。另一種為理論性的界定,機構投資者與一般投資者最根本的差別應該是看投資者是否擁有某種程度的市場勢力,擁有市場勢力的投資者就可以被看做是機構投資者;反之,則是一般投資者。更為簡單或通俗的解釋,機構投資者指證券市場的買方機構,作為證券的需求者與資金的提供者,以長期投資回報為目的,通過研究與選擇買入績優或潛在績優證券來達到盈利的目的。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二、機構投資者崛起的理論分析
當前地方政府績效管理與政府行為價值選擇的扭曲
所謂政府績效管理,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政績”考察和“政績”評估,即“看政績用干部”的管理制度。上級領導部門通過對下屬機關的業績考核,確定和判斷該部門的工作優劣情況,并以此作為從該部門選拔骨干人才和領導干部的基礎。這種管理制度同每個公務員的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充分激發了個人積極性和主動性,所以其實際效果是非常明顯的。尤其是地方政府,其管理事務由于多是比較具體、可量化的工作,故而績效管理的成效更是立竿見影。
但隨著我們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政府整體的行為價值選擇正在發生變化,其所擔負的社會角色也在發生轉變,因而相應的政府行為目的、績效評估標準也必須作出適應性的調整,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由于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整體滯后和地方管理工作的紛繁復雜,許多地方政府的績效管理依然因循計劃管理的傳統模式,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轉變。特別在績效評定的標準方面,內容比較單一,體系錯綜復雜,所以導致目前地方政府績效管理的標準在客觀實在性、整體統一性和正確導向性上出現了嚴重的扭曲,背離了市場條件下政府行為的價值選擇要求。
一、市場條件下的政府行為價值選擇
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政府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權威行為組織,其所實施的任何政府行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利益性。所謂的公共政策不過是政府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威性分配[1]。在公共政策的指導下,政府各種具體行為實際上是政府在權衡社會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基礎上不斷選擇的結果。既然要在現實條件下作出行為選擇,那么政府就必須先確定自己的價值評判標準,明確政府的行為目的。而政府的行為價值選擇,就是指政府作為一個社會行為組織對其行為終極目的的基本價值判斷、價值確認和利益選擇。這種價值選擇是政府公共政策價值觀的基礎,“它既決定了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模式,又決定了政策系統行為的一切選擇,是對社會資源提取、分配和行為管制的決定性選擇”[2]。在這種行為價值選擇的引導下,政府得以明確行為的確切目的,界定自身的職能范圍,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相應的職能體系和擬定政府行為結果的評估標準,從而為決策、組織、執行、評估等行政流程的正常運行確立規范的制度依據和績效管理標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行為的價值選擇不僅決定了一定時期內政府行為的目的和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模式,而且還決定了其行為評估的標準和績效管理制度。因而,不同時期的績效管理制度和標準一定要與當時的政府行為價值選擇相一致,二者不得互相沖突。
在市場條件下,自由交換與公平競爭是最重要的行為準則,每個社會個體或組織都在市場規則下,依據各自的價值目標借助交換的方式來實現有競爭的利益分配。政府自然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它是社會公益的主要代表,又具有相應的社會管理權力,所以政府對社會利益的分配具有必然的權威性與導向性。但在市場經濟中,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要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不能憑借其權威地位僭權而為,充當全能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因此,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穩定、良性的發展要求,政府的行為價值選擇必須要以維護和保障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健康、穩定發展為主要內容。具體來講,就是:一要運用政府力量合理干預市場,在維護和完善市場規則的基礎上限制市場機制所產生的經濟波動;二要利用行政權力為市場的運行、發展創造種種必要條件,為社會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提供多方位的服務;三要遵守市場“代際交換”的準則,為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合理的政策規劃。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也必須堅持市場化的政府行為價值選擇,改變在傳統體制下政府的全能管理地位。那么,符合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政府行為價值選擇是什么呢?實際上就是鄧小平同志評價國家政治體制的三條標準,即:“第一是看國家的政局是否穩定;第二是看能否增進人民的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發展”[3]。這三條標準是有中國特色的市場化政府行為價值選擇的核心內容。因為只有限制市場經濟大的波動,才能保證政局的最大穩定;只有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人民群眾才能真正改善生活、信賴政府;只有在宏觀上執行可持續發展政策,生產力才能始終保持連續發展的勢頭。所以,在現時期內堅持鄧小平同志的這三條標準,就是我們政府工作在市場條件下堅持正確政府行為價值選擇的根本表現。
稅法對市場經濟的隱性扭曲探討論文
摘要:稅法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的調節作用。中性稅法制度并不影響資源的配置,而干預稅法制度則影響資源的配置。隱性扭曲稅法制度由于其隱蔽性更應引起立法者的關注。稅法可以對不同的行業、地區、企業規模以及經營方式產生隱性扭曲。稅法對市場經濟隱性扭曲的危害主要是這種扭曲未納入立法者的考量因素,可能降低市場效率以及增加合法避稅的空間。解決隱性扭曲稅法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實現顯性化。
關鍵詞:顯性干預;隱性扭曲;稅法干預;中性稅法
稅法對現代市場經濟所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這些影響有的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有的則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稅法對市場經濟影響的方式及其效果。在稅法影響市場經濟的各種方式中尤其應當引起我們關注的是隱性扭曲。隱性扭曲由于其不易察覺,往往并未經過深思熟慮,也不一定是政策制定者的本意。本文對稅法影響市場經濟的各種方式進行了初步分析,重點探討稅法對市場經濟的隱性扭曲的種類、危害及其顯性化。
一、稅法對市場經濟影響的種類
稅法能夠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對市場經濟產生影響,其中有些制度并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有些制度則會對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產生較大的影響;有些制度明顯以影響市場配置資源的面目出現,有些制度則通過隱性的方式來影響市場對資源的配置。
(一)中性稅法制度與干預稅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