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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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F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F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已開始大聲呼吁取消農業稅和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掇r業經濟問題》2003年第3期發表了財政部財政研究所孫東升的文章《論農業稅的取消》。孫東升的觀點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的唐仁健的觀點是一致的,認為農業稅應該取消,只是現在還不行,“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過程”,要形成“取消農業稅的幾個必要條件”。為了向決策者提供一個真實的情況,筆者以一個基層實踐者的身份,也談談盡快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并與孫東升商榷。
一、稅費剖析
所謂現行農業稅體制,我把它作了一個概括:在農村依據耕地、戶頭或人口、勞力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征收的以農業稅、特產稅、屠宰稅為主體的稅費體系。它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規定征收的稅。二是付給上級行政事業單位或部門使用的費,如水電費,血吸蟲病防治集資等。三是用于公用事業的政府性集資,有些是鄉鎮自己支出的,有些是上交縣級有關事業單位或部門的,即所謂的“五項統籌”,包括教育附加、民兵訓練費、計劃生育費、民政優撫、民辦交通。四是村社區內的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即所謂“三項提留”,如公積金、公益金、行管費等。另外還有一些由鄉鎮政府統收的其他費用,如畜禽防疫費以及其他一些債務等。
(一)稅的部分
當前在農村對農民和農村企業征收的稅共有15種之多,包括農業稅、特產稅、牲豬屠宰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等。其中由鄉政府組織征收的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牲豬屠宰稅。這三項稅要占鄉整個稅收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稅種也攤進了農民負擔。
也論廢除農業稅制(一)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現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現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已開始大聲呼吁取消農業稅和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農業經濟問題》2003年第3期發表了財政部財政研究所孫東升的文章《論農業稅的取消》。孫東升的觀點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的唐仁健的觀點是一致的,認為農業稅應該取消,只是現在還不行,“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過程”,要形成“取消農業稅的幾個必要條件”。為了向決策者提供一個真實的情況,筆者以一個基層實踐者的身份,也談談盡快廢除農業稅制的問題,并與孫東升商榷。
一、稅費剖析
所謂現行農業稅體制,我把它作了一個概括:在農村依據耕地、戶頭或人口、勞力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征收的以農業稅、特產稅、屠宰稅為主體的稅費體系。它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國家法律規定征收的稅。二是付給上級行政事業單位或部門使用的費,如水電費,血吸蟲病防治集資等。三是用于公用事業的政府性集資,有些是鄉鎮自己支出的,有些是上交縣級有關事業單位或部門的,即所謂的“五項統籌”,包括教育附加、民兵訓練費、計劃生育費、民政優撫、民辦交通。四是村社區內的公用事業費用支出,即所謂“三項提留”,如公積金、公益金、行管費等。另外還有一些由鄉鎮政府統收的其他費用,如畜禽防疫費以及其他一些債務等。
(一)稅的部分
當前在農村對農民和農村企業征收的稅共有15種之多,包括農業稅、特產稅、牲豬屠宰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等。其中由鄉政府組織征收的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牲豬屠宰稅。這三項稅要占鄉整個稅收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稅種也攤進了農民負擔。
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法國的有關農業稅制
在法國,農業稅制并沒有設置成獨立的稅種,而是散布在各個相關的稅種中,涉及農業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
1.法國實行大范圍的增值稅
在法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僅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即所有法國境內有償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經營活動都應當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相應地包括從事上述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即包括自然資源采掘企業、制造加工企業、商業批發和零售企業、建筑企業、提供勞務的企業、同經濟活動有直接關系的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企業和部分農場主。課稅對象是從事采掘業、工業、商業、農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稅率共有四種:基本稅率17.6%;低稅率7%;高稅率33.3%和“零”稅率。農產品主要按基本稅率或低稅率計征。免稅規定包括:一是徹底免稅,即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二是一般免稅項目,主要包括某些農產品的銷售、特定舊物的販賣、有價證券的交易等等。對于免稅環節,一般都確定在商品的最后一個環節——零售環節上。課征方法有:稅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簡化的據實征收法;據實申報的征收方法。農業納稅人每季度只繳納上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的1/5。年終按實際發生數結算,每年申報一次。
對于每年應繳增值稅稅額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稅,農業納稅人年收入在30萬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稅,但也可以自行選擇繳納增值稅。因為農民生產要購買機器、肥料、種子等,這些都包含增值稅。農民如選擇按增值稅辦法的繳納就可以扣除這部分稅款。城里的商人喜歡到實行增值稅辦法的農民那里去購買東西,這樣稅款可以扣除。
2.包含農業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
也論廢除農業稅制(二)
[摘要]我國農業稅制沒有隨著農村改革的發展而及時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該充當執法主體征收稅費的基層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開展的農村稅費的征收過程中無法可依,無序可循。因而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也就逐漸顯現出來,農村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對抗狀態愈來愈嚴峻。現在正在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仍然保留了農業稅,只是把向農民收取稅費的總量減少了,即所謂“除費并稅”式改革,因而沒有跳出農業稅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種減輕農民負擔的過渡性措施。現行農業稅制是農村其他雜派的擋箭牌和保護傘。農民負擔是基層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稅費的總稱。在整個負擔中,國家的農業稅、特產稅等,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農業稅卻是農民負擔中最能說服農民交納的,農民自己也是這樣認為,交納農業稅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種田完糧,買賣當行”。農村其它的各項費用卻是搭著農業稅這輛大車,隨著農業稅一起下達并一起征收的,農業稅如果增加一點,其他費有可能增加二點,甚至增加的更多。
三、政策建議
人們擔心的是,鄉鎮有這么多人要吃飯,需要這么大的支出,農業稅及其他稅費又是鄉鎮“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如果取消了農業稅,必然會導致“鄉鎮一級財政難以運轉”。所以孫東升文章的觀點是很有代表性的。這也許是決策者下不了決心取消農業稅的緣故。但是,持這種觀點的人并沒有親身經歷鄉鎮的實際,也只是人云亦云。要知道鄉鎮在取消了農業稅以后是否能夠運轉,一是要看農業稅收起來之后作了哪些用途,二是要看這些用途是否得當。鑒于此,筆者建議:盡快取消現行農業稅制,政府不再向農民收錢。
1.改農業稅為耕地使用稅。耕地使用稅可以歸類到財產稅中。現在稅費改革試點中,媒體宣傳說,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加起來每畝不超過100元。筆者工作的鄉、村的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為每畝80.24元,還有每畝田15元排水費和人均15元村內公益性事業集資,農業綜合開發還款等,一畝田仍然要達到130元甚至更多,對比一畝田的農業收人來看,廣義的稅率仍然高達25%以上。如果將農業稅改為具有租金性質的耕地使用稅,根據土地收益情況確定稅額,如果每畝征稅絕對額在30元以下,稅率可真正控制在7%以下。這樣改的好處,一是容易操作,簡單易行,不易反彈;二是稅率降低,征收的難度變??;三是農民負擔確實可以減輕,農村矛盾會緩解。
2.取消鄉鎮財政。有很多人呼吁要撤銷鄉鎮政府。取消鄉財政的好處是可以確立鄉鎮斂財和進入兩種約束機制。一是鄉鎮政府斂財的機制。過去鄉鎮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為什么樣要冒著被處分的危險增加農民負擔?是因為他們有必須要支出的項目不得已而為之,縣鄉分灶吃飯,一旦鍋里沒有“米”了的時候,鄉鎮就會去找農民收,其實這也是農民負擔為什么總是減不下來的根源。二是鄉鎮進入的機制。鄉鎮本來就是一級不完全政府,因為鄉鎮所有的人事權都在縣一級,不論是行政干部也好,還是事業單位的干部也好,管人的權限都在縣里的主管機關。但縣里管人卻不管發工資,工資由鄉鎮發,縣里不僅不承擔發工資的責任,而且在鄉鎮發不出工資的時候,縣里還要到鄉鎮督辦。這是鄉鎮人員膨脹的主要原因。取消鄉鎮財政以后,今后誰進入由誰承擔工資。沒有工資來源了,誰還能進入?取消鄉鎮財政以后,縣里根據鄉鎮應有的人員和實際工作范圍來核定支出,縣鄉一家,也不存在縣里克扣鄉鎮經費的現象了。取消鄉鎮財政實際上是從制度上為農民負擔不再反彈提供了保證。
3.政社分治。這是回答廢除農業稅以后,鄉鎮運轉的問題。“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層目的,是重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和統治權威”,要實現這個目的,從鄉村治理的角度看,是實現“鄉村自治”。鄉村自治的好處是:鄉村自己的事自己做,政府不要管太多的事,管又管不好,農民總以為政府把他們的錢收去揮霍了,對基層干部意見大,這是基層政府與農民群眾矛盾尖銳的原因之一。如果還是按照過去的辦法由政府去全面動員向農民收取稅費,不僅鄉村自治搞不好,就是當前推行了的稅費改革也沒有辦法堅持下去。但是,鄉村有許多事又要做,國家給的轉移支付又有限,這就是“政社分治”要解決的問題。
農業稅制改革論文
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改變城鄉二元經濟格局、實現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戰略構想。為實現這一戰略構想,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城鄉稅制”的新思路,決定取消農業特產稅,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
一、實現“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構想,必須徹底廢除農業稅,真正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第一,單獨設置的農業稅,本質上是一種地租,與現代市場經濟格格不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或者是對商品流轉額征收,或者是對生產經營凈所得征收,或者是對企業和居民擁有的財產征收。我國的農業稅既不是商品稅(流轉稅),也不是所得稅或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以常年計稅產量為依據,不論農產品商品率如何,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須繳“稅”。農業稅計稅過程中,不扣除生產成本和農民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這種農業稅制雖然在建國以后與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一起,曾為積累原始資本、建立新中國工業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國民經濟進入客觀上要求工農業平行發展、逐漸以工補農的階段時,繼續維持這種城鄉二元化的稅制格局,不僅直接妨礙了農業自身的發展,而且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第二,農民作為生產者,其稅收負擔大大高于城鎮工商業者,也大大超出其負擔能力,嚴重違背公平原則。從間接稅角度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規定最高為8.4%,如果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農產品的增值稅率,那么它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率最多高出8.56個百分點。另外,在城鎮,增值稅納稅人達不到起征點(銷售額2000~5000元/月)的,不用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家庭聯產承包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從直接稅角度看,如果對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扣除其生產成本,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如果從個人所得稅角度看,絕大多數農民根本達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額,不應該繳納所得稅。
第三,征收農業稅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制約了農業比較優勢的發揮。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于規范的商品勞務稅,對進口的國外農產品,國家除征收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l3%)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收;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最高可退13%,實際上尚未退足)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稅收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而我國目前對農業的支持總量水平很低的背景下,農業稅這種“不補反取”的性質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第四,現行農產品增值稅制度不利于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F行增值稅制規定,一般貨物增值稅稅率為I7%,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如果農產品加工后按工業品出售,即使在本環節沒有實現增值,即原價進原價出,也會額外繳納4個百分點的增值稅。再加上有的企業向農民收購農產品原料時,根本就沒有發票作為進項抵扣,因而連13%的進項抵扣也不能實現。這就造成農產品加工業的稅負高于一般工業品加工業,從而制約了“訂單農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業生產商品化、規模化、專業化、高附加值化經營,不利于推進農業產業化,最終損害的是農民的利益。
我國農業稅制研究論文
(一)我國農業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農業稅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來)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定農業稅的行政法規,如1994年的《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農業稅有關的法律規范。
《條例》頒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今日,我國的農業經濟體制、產業結構、農業產品、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是,農業稅制及其立法卻幾乎保持不變,這與社會現實的需要和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大為脫節,由此而導致的問題甚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大方面。
一方面,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并存所造成的問題。農業特產稅即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為了平衡農業特產品和其他農作物之間的稅收負擔而從農業稅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但是,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未將其明確為獨立稅種。然而實踐中,它已突破了附屬于農業稅并作為農業稅一個稅目的立法本意,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獨立稅種。這一立法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所造成的后果,具體表現在:(1)稅種法定性質不清。從理論上講,農業特產稅應當附屬于農業稅,同樣類歸所得稅類。但農業特產稅主要是針對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征收,亦應屬流轉稅類。(2)征稅范圍劃分不清。這不僅導致了重復征稅現象(包括對同一農產品既征收農業稅又征收農業特產稅,或是在不同環節征收農業特產稅),還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應稅所得,特別是一些隨著農業高新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技術含量高、成本低的農產品收入。(3)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因對某些同一征稅對象并行設置兩種稅,且計稅依據不同,分別計征,人為地造成了一戶兩稅、一地兩稅的狀況,同時征管手續也較為繁瑣復雜。
另一方面,農業稅立法的嚴重滯后性。其主要表現在:(1)計稅產量與實際產量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糧食產量比50年代已翻了兩番,而計稅產量一直維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計稅土地與實際耕地不符。對許多新開墾的土地不計征農業稅,即所謂“有地無稅”。一些被實際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繳納農業稅,即所謂“有稅無地”。(3)稅率偏低,因計稅產量低于實際產量,導致實際稅負偏低,且稅收負擔不平衡。如原來為了調節地區間農業收入而采用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由于40年來各地區情況的巨大變化,現在已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再如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稅負畸重畸輕。(4)征管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處罰措施單調、疲軟。如納稅人已經從最初的生產隊發展到現在多種類型并存的納稅人,結算單位擴大數十倍,征管難度大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農業稅只規定“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1]導致對農業稅的欠、漏、偷、抗稅等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弱化。
(二)對我國農業稅制改革的展望
徹底改革農業稅制勢在必行
“三農”問題即農業問題、農民問題、農村問題,不僅是事關我國實現現代化的全局問題,也是事關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大局的問題。怎樣合理征收農業稅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環節之一,因此,面對現實,徹底改革我國農業稅制度勢在必行。
一、現行農業稅制存在的問題
1.農業稅征收制度與實際嚴重脫節
在納稅人方面,農業生產合作社、有自留地的農民早已成為歷史,實際上農業稅納稅人已不再是稅法規定的具體納稅義務人了;在稅率方面,平均稅率和納稅人適用稅率與我國1958年頒布實施的農業稅率已經相差甚遠,到了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步;減免優待方面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已面目全非;在農業稅征收方面,折征代金和實物征收并行造成負擔不公。
2.農業稅征收基礎變化很大其表現在:(1)計稅田畝。我國農村土地面積情況很復雜,再加上農田水利建設、工業用地、灘涂改造等多種原因,有稅無地、有
地無稅的現象比比皆是。而農田地畝是農業稅的征收基礎,農田地畝不清,農業稅根本無法征收得清楚明白。(2)按常產計稅。常產的含義與高估常產在實際操作中已是兩碼事。因此,農業稅已起不到鼓勵增產的作用。
我國農業稅制立法改革論文
一
我國現行農業稅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來)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定農業稅的行政法規,如1994年的《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農業稅有關的法律規范。
《條例》頒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今日,我國的農業經濟體制、產業結構、農業產品、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是,農業稅制及其立法卻幾乎保持不變,這與社會現實的需要和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大為脫節,由此而導致的問題甚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大方面。
一方面,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并存所造成的問題。農業特產稅即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為了平衡農業特產品和其他農作物之間的稅收負擔而從農業稅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但是,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未將其明確為獨立稅種。然而實踐中,它已突破了附屬于農業稅并作為農業稅一個稅目的立法本意,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獨立稅種。這一立法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所造成的后果,具體表現在:(1)稅種法定性質不清。從理論上講,農業特產稅應當附屬于農業稅,同樣類歸所得稅類。但農業特產稅主要是針對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征收,亦應屬流轉稅類。(2)征稅范圍劃分不清。這不僅導致了重復征稅現象(包括對同一農產品既征收農業稅又征收農業特產稅,或是在不同環節征收農業特產稅),還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應稅所得,特別是一些隨著農業高新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技術含量高、成本低的農產品收入。(3)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因對某些同一征稅對象并行設置兩種稅,且計稅依據不同,分別計征,人為地造成了一戶兩稅、一地兩稅的狀況,同時征管手續也較為繁瑣復雜。
另一方面,農業稅立法的嚴重滯后性。其主要表現在:(1)計稅產量與實際產量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糧食產量比50年代已翻了兩番,而計稅產量一直維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計稅土地與實際耕地不符。對許多新開墾的土地不計征農業稅,即所謂“有地無稅”;一些被實際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繳納農業稅,即所謂“有稅無地”。(3)稅率偏低。因計稅產量低于實際產量,導致實際稅負偏低,且稅收負擔不平衡。如原來為了調節地區間農業收入而采用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由于40年來各地區情況的巨大變化,現在已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再如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稅負畸重畸輕。(4)征管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處罰措施單調、疲軟。如納稅人已經從最初的生產隊發展到現在多種類型并存的納稅人,結算單位擴大數十倍,征管難度大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農業稅只規定“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導致對農業稅的欠、漏、偷、抗稅等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弱化。
二
法國的農業稅制及借鑒
法國的有關農業稅制
在法國,農業稅制并沒有設置成獨立的稅種,而是散布在各個相關的稅種中,涉及農業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
1.法國實行大范圍的增值稅
在法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僅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即所有法國境內有償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經營活動都應當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相應地包括從事上述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即包括自然資源采掘企業、制造加工企業、商業批發和零售企業、建筑企業、提供勞務的企業、同經濟活動有直接關系的自由職業者,還包括農業企業和部分農場主。課稅對象是從事采掘業、工業、商業、農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稅率共有四種:基本稅率17.6%;低稅率7%;高稅率33.3%和“零”稅率。農產品主要按基本稅率或低稅率計征。免稅規定包括:一是徹底免稅,即對出口商品實行零稅率。二是一般免稅項目,主要包括某些農產品的銷售、特定舊物的販賣、有價證券的交易等等。對于免稅環節,一般都確定在商品的最后一個環節——零售環節上。課征方法有:稅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簡化的據實征收法;據實申報的征收方法。農業納稅人每季度只繳納上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的1/5。年終按實際發生數結算,每年申報一次。
對于每年應繳增值稅稅額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稅,農業納稅人年收入在30萬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稅,但也可以自行選擇繳納增值稅。因為農民生產要購買機器、肥料、種子等,這些都包含增值稅。農民如選擇按增值稅辦法的繳納就可以扣除這部分稅款。城里的商人喜歡到實行增值稅辦法的農民那里去購買東西,這樣稅款可以扣除。
2.包含農業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
社會現實需要農業發展農業稅制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農業稅制存在的問題;對我國農業稅制改革的展望;與農業稅制改革關系密切的農村稅費和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的農業經濟體制、產業結構、農業產品、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并存所造成的問題、農業稅立法的嚴重滯后性、農用耕地稅(或稱農業土地使用稅)和農業產品稅并行,簡稱“兩稅型”、我國農業經濟的現實狀況和農業稅制實行40年來給農業已經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響、在農業稅制的改革中,存在著農業稅的稅種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問題、農業稅已經無法保持其獨立性,而是與眾多的“費”聯系在一起,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就事論事”,或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是實質性解決問題的辦法等,具體請詳見。
一、我國農業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農業稅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來)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定農業稅的行政法規,如1994年的《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農業稅有關的法律規范。
《條例》頒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今日,我國的農業經濟體制、產業結構、農業產品、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業收入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是,農業稅制及其立法卻幾乎保持不變,這與社會現實的需要和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大為脫節,由此而導致的問題甚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大方面。
一方面,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并存所造成的問題。農業特產稅即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簡稱,它是為了平衡農業特產品和其他農作物之間的稅收負擔而從農業稅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但是,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未將其明確為獨立稅種。然而實踐中,它已突破了附屬于農業稅并作為農業稅一個稅目的立法本意,成為了一個事實上的獨立稅種。這一立法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所造成的后果,具體表現在:(1)稅種法定性質不清。從理論上講,農業特產稅應當附屬于農業稅,同樣類歸所得稅類。但農業特產稅主要是針對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征收,亦應屬流轉稅類。(2)征稅范圍劃分不清。這不僅導致了重復征稅現象(包括對同一農產品既征收農業稅又征收農業特產稅,或是在不同環節征收農業特產稅),還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應稅所得,特別是一些隨著農業高新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技術含量高、成本低的農產品收入。(3)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因對某些同一征稅對象并行設置兩種稅,且計稅依據不同,分別計征,人為地造成了一戶兩稅、一地兩稅的狀況,同時征管手續也較為繁瑣復雜。
另一方面,農業稅立法的嚴重滯后性。其主要表現在:(1)計稅產量與實際產量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糧食產量比50年代已翻了兩番,而計稅產量一直維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計稅土地與實際耕地不符。對許多新開墾的土地不計征農業稅,即所謂“有地無稅”。一些被實際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繳納農業稅,即所謂“有稅無地”。(3)稅率偏低,因計稅產量低于實際產量,導致實際稅負偏低,且稅收負擔不平衡。如原來為了調節地區間農業收入而采用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由于40年來各地區情況的巨大變化,現在已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再如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稅負畸重畸輕。(4)征管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處罰措施單調、疲軟。如納稅人已經從最初的生產隊發展到現在多種類型并存的納稅人,結算單位擴大數十倍,征管難度大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農業稅只規定“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1]導致對農業稅的欠、漏、偷、抗稅等違法行為的約束力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