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05:00:5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破產清算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清算組組長在破產清算宣告大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由于煤炭資源枯竭、扭虧無望,2000年申報關閉破產,經省人民政府呈報國務院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列入2003年關閉破產計劃,同年11月7日批準進入關閉破產法律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兩礦關閉破產申請,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兩礦破產還債,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了破產公告。受省企業兼并破產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兩礦關閉破產項目工作組、兩礦破產清算組于10月12日進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法院的指導監督下,在企業廣大職工群眾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組及各駐礦工作組自始至終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事,規范操作,嚴格地執行中央11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依靠群眾,秉公辦事,解決了不少復雜問題,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確保了破產企業財產安全,依法對破產資產進行了清理、審計、評估和處置、分配,報請法院按期終結了破產程序,保證了銀行核呆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職工安置工作按計劃穩步進行,有效資產重組已完成,社會職能移交進入了實質性運作階段,職工情緒比較穩定。關閉破產的大部分工作已經完成,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達破產終結法律裁定書。今天我們召開破產終結總結大會,主要是回顧清算(工作)組自關閉破產以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績和經驗教訓,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議安排,合衷共濟,圓滿完成關閉破產各項任務。

一、進駐以來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機構,明確職責分工,依法接管破產企業

一是通過法院及時確認了清算組成員,為確保兩礦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X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省委、省政府“9、14”協調會議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兩礦破產清算組及成員,明確了清算組的內設機構與職責范圍,清算組于10月12日進駐,及時聘用了清算組工作人員,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個工作小組分別進駐破產企業。14、15日分別召開宣告大會后,清算組在法院的監督下,全面接管破產企業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種證照、各類文書檔案和全部資產,并進行了了帳物的核對清理,列出明細清單,辦好了交接手續,并予封存。

二是成立了領導機構,明確了職責分工。兩礦破產宣告大會召開后,為加強對兩礦關閉破產工作的領導,于18日實行了關閉破產項目工作組與兩礦破產清算組集中合署辦公,并設立了綜合協調、職工安置、資產清算、資產重組、財務、社會職能移交和宣傳穩定等七個專業組,明確了組領導和人員分工,對各組的職責范圍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都進行了具體明確。

查看全文

企業清算委員會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基本情況)

申請事項:

申請宣告ΧΧ公司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的起因經過,并應當證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清算委員會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

查看全文

破產清算會計若干問題解決對策

摘要:破產清算會計是會計領域中的一個特殊崗位,其本身任務內容不多,但在企業破產清算環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往往可以幫助企業獲得最后的利潤,確保企業還有翻身的可能。但我國企業始終沒有注重破產清算會計的建設,盲目地認為企業發展一定是穩步向前,不需要準備破產相關工作。因此,只有在企業瀕臨破產或者已經破產,企業才會匆忙進行破產清算會計建設,導致實際的破產清算工作效果并不好,甚至損失更加嚴重,這是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從破產清算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入手,全面展開關于破產清算會計若干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破產清算會計;會計監督機制;財務信息透明度

一、引言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非常完善,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企業都開始關注市場的客觀規律,但因為市場規律不可控,所以企業發展難免會遇到危機。一旦企業面臨破產的局面,就需要做好破產清算工作,從而盡可能地減少企業的損失。但目前來看,我國的企業領導認為,企業的發展始終是平穩的,不需要過多考慮破產方面問題,從而忽略了企業內部破產會計的建設。雖然在破產過程中,也可以選擇會計事務所來完成破產清算工作,但一般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對企業的了解程度不夠,很難做到對會計行業止損,從而導致問題的出現。因此,企業需要正視破產清算會計的重要性,即便不建設單獨的破產清算會計崗位,也需要企業中的會計人員了解破產清算工作的內容,從而在破產環節能提升清算效果。

二、當前破產清算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力度不足

查看全文

破產清算會計理論問題透析

摘要: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于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解決。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企業破產清算會計目標沖擊

0引言

企業破產清算必然會引起相應的會計問題,但訖今為止我國尚未頒布關于破產清算的會計準則,也未形成系統、完整、公認的破產清算會計理論體系。

1破產清算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是會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會計學科領域最基礎的觀念,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都是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會計目標主要包括:會計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會計信息;什么是有用的會計信息。持續經營下的財務會計目標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據以經濟決策的有用會計信息。而企業一旦進入破產清算,其會計目標盡管仍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但與持續經營下的會計目標相比發生了顯著變化,破產清算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無論在提供信息的內容上,還是提供的對象、用途上均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

查看全文

破產清算稅收優先權研究論文

「摘要」破產清算中的稅收優先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本文結合理論和實踐,探討了稅收優先權的范圍和法律地位及其與其他優先權的關系。最后結合我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了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關鍵詞」破產清算;稅收;優先權「正文」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并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由于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及稅收征管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于理論上的一些誤區及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與不完善,稅收優先權的實現存在許多實踐上的障礙。本文擬就其中一些問題進行粗淺探討。

一、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范圍

稅收優先權是以存在稅收債權為基礎的。在破產清算中,國家稅收債權可能包括兩部分:一是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稅收債權,一是破產宣告后形成的稅收債權。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并未真正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的產生依據主要是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納稅主體是債務人;破產宣告后,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產生的依據主要是清算組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及維持債務人必要的產品銷售等經營性活動,其納稅主體是清算組。

上述稅收債權,既包括債務人應繳納的稅款本金,還可能包括因債務人遲延繳納稅款本金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為時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罰款。對這些不同階段的稅款本金和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罰款是否都享有優先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稅款本金當然享有優先權,與稅款本金相關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也應當享有優先權。因為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從一定角度而言都是對債務人違法的處罰,如果對債務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能落到實處,不僅國家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害,而且將會有更多的納稅人無所顧忌地實施違法行為,從而給國家整體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也有人認為,稅款本金享有優先權,但與之相關的滯納金和稅收罰款不能享有優先權。因為,如果稅收滯納金和稅收罰款與稅款本金一起作為優先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實際上等于分配了全體債權人的財產,或將對債務人的處罰轉嫁到了全體債權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作用,也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理念[2].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頒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也規定,稅收滯納金和罰款是不計入破產債權的,即不享有優先權。

查看全文

企業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研究

摘要:為了更好的幫助企業或是相關專業法律人員更加深入的了解破產清算中的法律風險,對于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加強法律風險管理有著重要的作用。為此,本文主要從企業破產清算中可能會遇到的幾種法律風險進行分析,進一步探討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的策略。

關鍵詞:企業;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管理

所謂的破產清算,主要是指在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形勢下,根據破產法所規定的要求進行企業清算。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時難免會遇上一系列的法律風險問題而導致破產清算不能夠很好地進行。所以說,如何更好地深入了解破產清算中的法律風險,以便有效的幫助企業經營管理者了解破產法,并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減少可能會產生的法律風險有其探究性意義。

一、企業破產清算的幾種法律風險

(一)破產申請的法律風險

企業破產申請的危險可能存在債權人不具備破產申請資格。破產主體資格主要是指具有破產的債務人具有法律上進行破產程序的資格,若是債務人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法院不能受理其案件。而根據我國的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才具有破產資格。如金融機構雖然屬于企業法人,但若發生破產對于社會的穩定及廣大客戶的經濟財產都會造成極大影響,所以破產法對于金融機構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為其設定了破產前特別程序:金融機構的接托管程序,若是在被接管后仍然不能解除債務危機才能進行破產申請。所以,在破產申請時,必須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債權人申請資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查看全文

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分析論文

一、建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

完整的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包括多種退出方式,而破產退出方式是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破產就是徹底退出市場,對于極為敏感的金融業是一種極端的做法。這就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破產總是作為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才實施。我國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方式近些年主要是行政性關閉等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場化的破產方式。當然也有一些案例是在行政性關閉后走向破產的,但總的來說是行政主導型的模式。行政性關閉后,出了問題,人們往往還會去找政府,希望政府施以援手。政府若不解決,部分債權人可能會靜坐、游行,現在還能看到這種現象存在。特別是一些未經許可的非法基金、非法證券公司、非法證券營業部被行政性關閉后,客戶損失了錢就找政府,使政府因此應接不暇。另一方面,行政性關閉隨意性很強,法律法規又跟不上,行政手段與司法發生爭議時是否有效也很難說。這些矛盾告訴我們,必須盡快發揮證券公司破產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中的應有功能,改變以行政性關閉為主的處理方式,轉向以市場化的破產方式為主的模式,其前提條件則是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公司破產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債權人保護之強化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債權本身就表明了一種信用,不履行債務就是不講信用。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不講信用而逃廢債務的行為比較普遍,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必須通過建立健全破產責任制度、對欺詐破產和虛假破產的懲戒機制等,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的行為的發生,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

(三)有利于金融資產優化配置

查看全文

企業清算委員會破產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基本情況)

申請事項:

申請宣告ΧΧ公司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的起因經過,并應當證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清算委員會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

查看全文

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清算在重組不良資產中的應用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重組不良資產的方式很多,包括債務重組、資產出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破產清算等等。由于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企業債務問題的代價是最大的,如破產清算可能使由于經濟周期而暫時陷入困境(并非沒有扭轉經營局面可能)的企業走入死胡同;由于相關法律不健全,在破產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導致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回收率很低甚至為零等因素,所以一直被認為是資產管理公司重組不良資產的最后手段,是不得已采取的重組措施。只有在其他辦法收回債權無望的時候,資產管理公司才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企業破產作為回收債權的措施。

一、金融機構選擇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方式重組債權的適用性分析

對債權人來說,通過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清算能夠得到的清償非常有限。而且對于通過破產接收的實物資產,還必須妥善保管好相關的權屬證明、盡快出售,這又將花費其一定的時間、人力和財力,加大了不良資產重組的成本,降低了資產重組效益。但是,為了發揮市場規律的作用,降低不良資產的重組成本,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一定范圍內保障公平性和一致性,對一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必要選擇。為了盡量減少債權損失,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破產重組債權資產時,尤其是以債權人身份主動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時,應事前進行多種重組方案的對比分析,考慮資產的受償情況及方案實施的各種結果和存在的風險,以確定是否采取破產方式。

(一)債務人確實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沒有發展前景、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繼續經營無望。如果繼續經營下去,不但企業經營狀況不能好轉,而且有效資產會越來越少,對這些企業,與其繼續任其浪費信貸資金、國家資產,不如實施破產更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回收的最大化。同時,申請這類企業破產清算對于警示企業經營者,保障債權人利益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正是清算才體現了債務硬約束的本質。

(二)債務人有逃廢債務的傾向,通過申請其破產,有利于資產管理公司債權的回收

查看全文

注冊會計師執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論文

一、資產類審計

(一)貨幣資金

破產企業的現金已移交給管理人,銀行存款一般也已全部轉入管理^新開設的賬戶。注冊會計師應核對賬面現金余額與管理人接收的現金金額是否相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轉至管理人賬戶的銀行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如屬于單據未及時入賬,應搜集未入賬的單據并予以補入賬;如屬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賬款不符,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在對貨幣資金項目進行審計時,還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如以法定代表人、會計或是經辦人的名義開立的存單、存折、銀行卡等。如存在,應通過詢問、調查、核對等方法,對上述記錄的每一筆存取金額進行辨認,將其中屬于破產企業的收支款項補記入賬。

(二)預付、應收款項

注冊會計師應對每一筆預付、應收款項發生的內容、余額、賬齡等進行逐一審計確認。對于賬齡在兩年以上,并且已過訴訟時效的應收款項,應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對其中確已無法收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說明后予以沖銷;對于賬齡在兩年以內的應收款項,可采用檢查、函證或是替代程序,并結合管理人清收貨款的情況予以確認。在對預付、應收款項進行審計時,應特別關注在法院受理對該企業的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是否存在放棄債權的行為,并將已查實的上述行為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人匯報。

(三)存貨、固定資產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