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4: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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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言簽名的禮儀
在人際交往中,有時需要為親朋好友書寫留念贈別之言,這就是所謂贈言。同學們在一起學習六年,臨近畢業都要互送贈言或照片留念。可是在看同學們的留言本時卻發現有些同學寫的留言很不禮貌,有失文雅,體現不出自身的文化修養。古人云:"贈人以言,重于金石珠寶。"為他人書寫贈言簽名時,對其具體內容有必要加以字斟句酌,還需要注意禮節。
*贈言要求感情真摯。我們做人真誠,做事也要真誠。給別人贈言最忌虛情假意矯揉造作,只有發自內心的唯情真意切的贈言,才有紀念意義,才會使受贈者感動喜歡和重視。
*贈言字跡要工整。寫給別人的東西,別人要留很長時間的。所以寫時要認真工整,特別是對于自己的簽名更要注意,不能寫出的只有自己認識。簽字時的用筆用墨水也是很講究的,不能用鉛筆、圓珠筆;也不能用其它彩色墨水。工整的字體也是對別人的一種尊敬和誠意的表現。
*語言要高雅脫俗。也就是說書寫的贈言內容要高雅,要避免庸俗無聊低級的內容,應推陳出新,獨具匠心。也要避免消極頹廢、庸俗無聊、取笑他人的內容出現。一般是些鼓勵的,希望的,祝福的話語。另外,內容還要有針對性,不同的對象不同的事所寫的內容也不一樣,不能千篇一律。
*形式可多樣靈活。采取格言式、對聯式、詩歌式、書畫式、對話式均可。要力求內容充實,言之有物,同時避免千人一面,枯燥乏味。我們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去引用一首詩,一句格言,一個警句、一幅對聯等來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加上一手好字,就會給人一種書法美的感覺,給人以藝術的享受。也會受贈者心里留下美好的回憶。
*寫完贈言和簽過字后,應雙手將簽字本捧還給主人;如果你要讓別人給你簽字寫贈言,要選準時機,在對方愉快方便時進行,不要讓別人感到為難,要雙手遞上本子,完事還要致謝。
贈言簽名的禮儀
在人際交往中,有時需要為親朋好友書寫留念贈別之言,這就是所謂贈言。同學們在一起學習六年,臨近畢業都要互送贈言或照片留念。可是在看同學們的留言本時卻發現有些同學寫的留言很不禮貌,有失文雅,體現不出自身的文化修養。古人云:"贈人以言,重于金石珠寶。"為他人書寫贈言簽名時,對其具體內容有必要加以字斟句酌,還需要注意禮節。
*贈言要求感情真摯。我們做人真誠,做事也要真誠。給別人贈言最忌虛情假意矯揉造作,只有發自內心的唯情真意切的贈言,才有紀念意義,才會使受贈者感動喜歡和重視。
*贈言字跡要工整。寫給別人的東西,別人要留很長時間的。所以寫時要認真工整,特別是對于自己的簽名更要注意,不能寫出的只有自己認識。簽字時的用筆用墨水也是很講究的,不能用鉛筆、圓珠筆;也不能用其它彩色墨水。工整的字體也是對別人的一種尊敬和誠意的表現。
*語言要高雅脫俗。也就是說書寫的贈言內容要高雅,要避免庸俗無聊低級的內容,應推陳出新,獨具匠心。也要避免消極頹廢、庸俗無聊、取笑他人的內容出現。一般是些鼓勵的,希望的,祝福的話語。另外,內容還要有針對性,不同的對象不同的事所寫的內容也不一樣,不能千篇一律。
*形式可多樣靈活。采取格言式、對聯式、詩歌式、書畫式、對話式均可。要力求內容充實,言之有物,同時避免千人一面,枯燥乏味。我們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去引用一首詩,一句格言,一個警句、一幅對聯等來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加上一手好字,就會給人一種書法美的感覺,給人以藝術的享受。也會受贈者心里留下美好的回憶。
*寫完贈言和簽過字后,應雙手將簽字本捧還給主人;如果你要讓別人給你簽字寫贈言,要選準時機,在對方愉快方便時進行,不要讓別人感到為難,要雙手遞上本子,完事還要致謝。
數字簽名分析論文
一、數字簽名的相關定義
所謂“數字簽名”,就是通過某種密碼運算生成一系列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手寫簽名或印章,對于這種電子式的簽名還可進行技術驗證。數字簽名在ISO7498-2標準中定義為:“附加在數據單元上的一些數據,或是對數據單元所作的密碼變換,這種數據和變換允許數據單元的接收者用以確認數據單元來源和數據單元的完整性,并保護數據,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進行偽造”。數字簽名實現的功能與我們“有紙辦公”的手寫簽名類同,具有準確性、實用性、完整性、可鑒別性、不可抵賴性等特性,同時解決否認、偽造、篡改及冒充等問題。
二、數字簽名技術
數字簽名技術實際使用了信息發送者的私有密鑰變換所需傳輸的信息,對于不同的文檔信息,發送者的數字簽名并不相同。目前主要是基于公鑰密碼體制的數字簽名,包括普通數字簽名和特殊數字簽名。普通數字簽名算法有SHA、RSA、Schnorr數字簽名算法等。特殊數字簽名有簽名、門限簽名等。
(一)RSA算法體制
1978年,美國三位學者Rivest、Shamir和Adleman,提出了RSA公鑰密碼體制,它是第一個成熟的、迄今為止上最成功的公鑰密碼體制。
手機彩信簽名探討論文
1.移動通信技術發展日新月異,3G,E3G,4G這些標志通信技術里程碑的名詞。通過手機彩信功能,現在可以傳輸文字,圖片,音樂和視頻等多媒體信息。彩信豐富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與此同時彩信中夾雜病毒和一些不良信息的現象不段出現。通信安全問題已成為制約移動網絡應用的一個瓶頸,并且隨著移動通信網絡的迅猛發展,日益變得突出。借鑒互聯網領域的數字簽名技術,本文探討通過非對稱密鑰體制來實現手機彩信的通信安全。
2非對稱密鑰體制
有對稱和非對稱兩種密鑰體制。在對稱密鑰系統中,加密和解密采用相同的密鑰。因為加解密鑰相同,需要通信的雙方必須選擇和保存他們共同的密鑰,各方必須信任對方不會將密鑰泄密出去,這樣就可以實現數據的機密性和完整性。對于具有n個用戶的網絡,需要n(n-1)/2個密鑰,在用戶群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對稱密鑰系統是有效的。但是對于大型網絡,當用戶群很大,分布很廣時,密鑰的分配和保存就成了問題。因此在移動通信中不可以采取對稱密鑰體制。
非對稱密鑰體制的基本思想是加密密鑰和解密密鑰不相同,由其中一個密鑰推導另一個密鑰在計算上是不可行的。一對彼此獨立、但又在數學上彼此相關的密鑰KP、KS總是一起生成,其中KP公開,稱為公鑰,KS保密,稱為私鑰。加密算法E和解密算法D是分開的。非對稱密碼體制的特點如下:
(1)用公鑰加密的數據,只能由與其對應的私鑰解密,而不能用原公鑰解密;反之,用私鑰加密的數據,只能由與其對應的公鑰解密,而不能由原私鑰解密。即,設加密算法為E,解密算法為D,KP是公鑰,KS是KP對應的與私鑰,明文為X,則有:Dkp[Eks(X)]可以得出明文X,而Dks[Eks(X)]則無法得出明文X。
(2)非對稱鑰體制不存在對稱秘鑰體制中的密鑰分配問題和保存問題。M個用戶之間相互通信只需要2M個密鑰即可完成。
“教師節簽名”活動總結
教師節活動總結
9月7日,學生會學校足球場參加了由***電視臺時尚5頻道、貴州電視臺、貴州商報、貴州經濟廣播、南航《品位》雜志、貴州信息港、貴州省青年志愿者協會聯合倡導的200**年教師節送給老師的祝福的簽動。
活動中,各成員熱情飽滿、積極參與。這充分體現了當代大學生所具有的青春活力的一面,同時也表達了對教師濃情的感謝與誠摯的祝福。大家爭先恐后地在幾十米的簽名條上寫上了自已想表達的心聲,活動非常精彩,并且也吸引了不少學子的關注與參與,取得了賀滿的成功。
讓微笑傳遞,讓心靈表達,老師!節日快樂!老師!您辛苦了……
當感恩的心沖破言語的束縛,我們用行動詮釋了微笑的意義,真正感受到教師身上的極為高的品質,和高尙的道德素養。
我們通過這次簽名活動,不僅了加強了學生對老師更深層次的認識,拉進了師生間的距離,更是促進為濃厚的師生之情。
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判斷透析論文
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以及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中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之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珍愛生命 拒絕"簽名儀式主持詞
活動主題:珍愛生命拒絕——簽名儀式
主持人:團××鎮委書記
主持詞:
各位領導、各位青年朋友:
大家好!今天是國際禁毒日。1987年的今天,聯合國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了首次部長級國際禁毒會議,會議提出了“珍愛生命、拒絕”的口號,并將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全世界對問題的重視,動員全世界人民行動起來,共同解決問題。今天我們共聚一起,在這里舉行“珍愛生命、拒絕”為主題的簽名儀式,目的是為了讓廣大青少年深刻了解禁毒的重大意義,以及對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嚴重危害,從而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能真正做到“珍愛生命,拒絕”。
今天出席我們活動的領導有:××鎮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同志,××鎮婦女聯合會副主席×××同志,共青團××鎮委副書記××同志,××中學校長××同志,××中學副校長×××同志。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他們在百忙之中抽空來參加我們這次活動。
淺議電子簽名證據的審查判斷論文
摘要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依法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對證據進行選擇、組合、論證的步驟和方法。電子簽名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類型,對其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
關鍵詞電子簽名證據證據屬性審查判斷
一、電子簽名證據概述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或與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系,該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系并且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對電子簽名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電子簽名是在電子數據交換中,附屬于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以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數據。當今理論界又把電子簽名有分為廣義的電子簽名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廣義的電子簽名的定義可以簡單的分解成以下幾點:一是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二是電子簽名能確認電子合同的內容;三是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繼之表明愿意承擔可能產生的合同責任;狹義的電子簽名則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進行的簽名,通常是指數字簽名。
二、電子簽名證據的種類
人身保險合同中代簽名論文
[摘要]: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代簽名現象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另一種是業務員代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合同訂立后,被保險人對別人代其簽名的行為不予認可,則合同效力不能存續。如按無效合同處理,則在法理和事實上都存在不合理之處。《保險法》第55條應從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險人對合同效力所提出的異議均不能成立。業務員代客戶簽名,將嚴重危及到保險人對抗辯權的行使。對于代簽名現象,一方面保險公司應加強管理,規范業務員的展業行為;另一方面應完善《保險法》的相關內容,健全法律規范,以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合同法;保險法;代簽名問題;無效合同;抗辯權
近期,在人身保險合同的簽單過程中,因業務員違規操作所產生的代簽名問題日漸突出。由于此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已引起管理層、保險公司和客戶的共同關注。日前,保監會為此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此問題高度重視,防止和避免這種現象的再度發生。并要求對已經產生的這種問題認真清理,完善手續。代簽名現象的存在,使得保險公司與客戶簽定的這類保險單的合同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由此極易造成保險公司與客戶在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上產生爭議,給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所謂代簽名,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簽單時由投保人代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另一種情況是簽單時業務員自己代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這兩種情況雖有一定差別,卻都產生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險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名認可,故而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確定的,從而給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隱患。合同各方的權力與義務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將取決于被保險人在簽單后是否認可該合同,并因此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及其法律后果投保人代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的現象在目前的保險實務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種情況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業務員和投保人法律意識淡薄,對保險合同在法律上的嚴肅性認識不足所致。這種情況,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險公司來講,由于在實務操作中是通過其人進行簽單的,因而對代簽名情況往往無從知曉。從民法的角度講,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屬于一種民事行為,這種由投保人在未經被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實施的代簽名行為,須經被保險人事后追認方能有效。1999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依據合同成立后的效力分為四類: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顯然,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的這類合同屬效力待定的合同,它的法律歸屬將取決于被保險人事后是否予以追認。如果被保險人事后認可,并出具書面文件。則合同當然有效;如果被保險人事后拒絕追認,并否認其知情,那么該合同的效力顯然難以存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由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所產生的保險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事后聲稱其不知情,不予追認,視為無效合同。作為規范保險合同行為的特別法,《保險法》本身并未對其第55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何處分作出規定。并且,自《保險法》頒布實施至今,也未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出臺。這樣,對于事前未經被保險人授權簽名,事后被保險人也不予追認的人身保險合同如何處分,便出現了法律適用的困難。如果依據規范合同行為的一般法-《合同法》的規定,將此作為無效合同進行處分,則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事實上都存在不合理之處。首先,新《合同法》中并未將因無權行為產生,事后被保險人又拒絕追認的合同界定為無效合同。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這里,在被人拒絕追認的情況下,如果人有能力,愿意履行合同,而合同另一方也同意的話,合同就可以有效。反之,如果合同不能轉化為人與合同另一方之間的合同,則應由人承擔訂約責任。在這一點上,《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于的規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因無權而產生,事后被人又不予追認的合同是否界定為無效合同這一問題上,《合同法》與《保險法》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再者,《合同法》所稱的無效合同因其違反法律法規、目的非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從一開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也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不須經當事人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即可認定其無效,不存在經誰認可后有效的問題。如果將《保險法》所稱的無效合同按《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處分規定進行處分,則于法理上欠妥。其次,在事實上,作為保險人一方的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并不知道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事實。在投保人如期交納保險費后,便會按照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為被保險人承擔風險。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則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賠付。這里,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均會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問題在于,當合同已經在事實上履行了相當一段時間之后,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以其未簽名,也未授權別人簽名為由,對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話,那么,合同效力自然不能存續。如果按《保險法》第55條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合同,并按《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之處分規定進行處分,則顯然有失公允。《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按照這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將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因而,由合同被認定無效所導致的這一結果顯然對保險公司不公平。從另一方面來講,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而保險人又知道了被保險人未簽名這一事實,在此種情形之下,作為客戶一方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般不會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但若此時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簽名認可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賠付。這里,如果依據《保險法》第55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那么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就當然成立。這一結果,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不公平也是顯而易見的。法律的本意在于維護公平和公正,《保險法》第55條的規定其本身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簡單地按這一條規定將被保險人未簽名認可的人身保險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并按《合同法》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處分規定進行處分,則可能會在消除不公平的同時產生出新的不公平。因此,《保險法》第55條的規定不應簡單地從字面意義上去理解,而應該從法理上,從立法本意上去理解。在實務處理上,對于未經被保險人簽名和授權的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事后不予認可,則應當按照《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予以解除: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不難看出,解除合同與認定合同無效的區別之處在于,對合同效力的解除是否溯及既往。解除合同,既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投保人未經授權代被保險人簽名這一行為的性質來講,這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保險人未置可否以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無權主張合同無效;被保險人事后明確表示不予認可的,投保人和保險人則應當予以解除。
二、業務員代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及其法律后果業務員代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現象的產生主要出于這樣一種情況:業務員在簽單后回公司交單時,因投保單內容填寫有誤而進不了單。于是只能重新填寫一份并代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名。這種情形同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一樣,保險公司同樣是難以覺察的。然而,這種由業務員代客戶簽名所造成的問題可能產生的爭議和糾紛較前一種情形更為復雜和嚴重。其一,由業務員重新填寫并代客戶簽名的合同,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單后,可能會發現投保單上的簽名并非自己所簽。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往往是一致的。當合同已經履行相當一段時間之后,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會以投保單上的簽名并非他們所簽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全額退費。從法律的角度看,投保人的主張并不能成立,因為不論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與否,投保人都以其自愿交納首期保險費及續期保險費的行為,而從事實上認可了保險合同。《合同法》第3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被保險人對于其簽名行為的否認,由于業務員私下掉換投保單的行為,從而使得認定被保險人是否曾簽名認可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并且,由于被保險人在合同中并不履行實際義務,因而也無法從事實上證明被保險人有認可保險合同的行為。由于被保險人對合同效力的異議,合同效力難以存續,在這種情形之下,也應按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的情形處理。如果僅僅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投保單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為由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這種爭議還不是很難解決,而另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則要復雜、嚴重得多。其二,業務員代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所產生的保單可能嚴重危及到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抗辯權的行使。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因此,如果投保人在簽單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便不是故意的,只要其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然而,由于經業務員更換后的投保單上的簽名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所簽,因此,如果投保人否認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聲稱在其簽名的投保單上已真實的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人的抗辯權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這樣,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正當權利將可能得不到保護,這必將會給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嚴重的影響。
數字簽名技術解決醫藥審批論文
摘要:如今新藥的審批需要在國際間進行原始數據的傳輸。傳統審批方式繁瑣且效率低,而利用互聯網傳輸電子文本即可保持數據的安全可靠,又可大大節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本文介紹了加密和數字簽名算法的基本原理,并結合自己的思想,給出了醫藥審批中電子文本安全傳輸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數字簽名;加密技術;數字證書;電子文檔;安全問題
Abstract:Today’sapprovalofnewdrugsin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needstocarryouttherawdatatransmission.Thetraditionalwayofexaminationandapprovalredtapeandinefficiency,andtheuseoftheInternettotransmitelectronictextcankeepdatasafeandreliable,butalsogreatlysavemanpower,materialandfinancialresources,andsoon.Inthispaper,encryptionanddigitalsignaturealgorithmofthebasicprinciples,combinedwithhisownideas,givenmedicalapprovalintheelectronictransmissionofthetextofthesecuritysolution.
Keywords:digitalsignature;encryptiontechnology;digitalcertificate;electronicdocuments;securityissues
1引言
隨著我國醫藥事業的發展,研制新藥,搶占國內市場已越演越烈。以前一些醫藥都是靠進口,不僅成本高,而且容易形成壁壘。目前,我國的醫藥研究人員經過不懈的努力,開始研制出同類同效的藥物,然而這些藥物在走向市場前,必須經過國際權威醫療機構的審批,傳統方式是藥物分析的原始數據都是采用紙張方式,不僅數量多的嚇人,而且一旦有一點差錯就需從頭做起,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隨著INTERNET的發展和普及,人們開始考慮是否能用互聯網來解決數據傳輸問題。他們希望自己的儀器所做的結果能通過網絡安全傳輸、并得到接收方認證。目前國外針對這一情況已⒘四承┤砑歡捎詡鄹癜汗螅際醪皇嗆艸墑歟勾τ諮櫓そ錐危媸被嶸兜腦潁諍萇偈褂謾U餼透諞揭┭蟹⑹亂敵緯閃思際跗烤保綰慰⒊鍪視櫚南嚶θ砑創俳夜揭┥笈ぷ韉姆⒄咕統閃斯詰那把亓煊潁胰漲骯讜謖夥矯嫻難芯坎皇嗆芏唷?lt;/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