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在電子簽名法執行過程中得到實惠

時間:2022-01-26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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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在電子簽名法執行過程中得到實惠

電子簽名法》實施意義

通俗地講,電子簽名就是在使用的電子文件中,能夠識別交易人的身份,保證交易安全,起到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作用的電子技術手段。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重點是: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該法的頒布實施,不僅能大大促進和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為醫療機構已經開展的電子病歷的研究和開發,創造了有利的法律環境。

電子病歷研發現狀

所謂的“電子病歷”,是指醫療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和數據庫系統建立起來的病歷,內容包括臨床資料、檢查數據、醫學影像等。

與傳統病歷相比,電子病歷具有如下特點:具備信息共享系統,醫院的各個部門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可以調閱到所在醫院病人的全部病歷記錄;具備預警系統,能夠揭示藥物的配伍禁忌,甚至不恰當的醫療措施等,是醫療智能化的具體表現;具備醫療信息資料庫支持功能,內有電子圖書、電子雜志以及治療疾病的最新方法。

但是,盡管電子病歷能給醫院的管理和運行帶來革命性的變化,但它一直遭遇傳統法律的障礙,存在一系列必須解決的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

如電子病歷的書面形式問題。所有重要的商務合同、票據等文件,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書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對于無紙化的電子病歷、電子商務等,通常以數據電文為信息的載體,由于不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證據學上的法律障礙。

又如電子病歷的原件保存問題。當醫療糾紛被提起訴訟后,法庭必須要對醫方提供的病歷資料等證據進行質證。對此,患方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醫療機構出示原件。而電子病歷是難以滿足這種法律要求的。因為,電子病歷的數據都記錄在計算機內,打印出來的只能算是“副本”。什么樣的電子數據可以被視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形式原件?無疑需要法律加以明確。

再如電子病歷的簽名問題。在傳統的病歷書寫中,各級醫務人員都需在病歷上手書簽名,而在電子病歷中,是不可能采用傳統的手書進行簽名的,替而代之的是電子數據簽名的方式。

這種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已成為電子病歷發展的一大障礙。

對此,許多醫療機構在使用和研究開發電子病歷的時候,多采用先用計算機打印出病歷,然后再由醫務人員每頁手工簽字后進行保存。

這樣做的結果,使電子病歷在某種意義上不是真正的電子病歷,成為醫療機構病歷的電子版而已。

何為合法的電子病歷

現在,《電子簽名法》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解決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問題。那么,什么樣的電子病歷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電子交易的安全和社會利益的考慮,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在一些特定范圍內的文書,是不適用電子簽名法的,如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電子病歷不在電子簽名法的禁止性規定范圍之內。

其次,電子簽名法對電子文件或數據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都有明確的規定。

該法第四條規定符合“書面形式”的條件為: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該法的第五條規定了符合“原件形式”的條件,即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即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以及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該法的第六條還規定了被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數據電文,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等。

可作為證據的電子病歷

電子病歷符合一定條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病歷在符合該法規定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條件下,在審查電子病歷的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時,根據該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關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電子病歷符合證據的要求。

那么,醫務人員使用什么樣的電子簽名是可靠的?

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即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用;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所以,只要是可靠的電子簽名,都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當然,和手寫簽名或蓋章一樣,電子簽名人也具有一定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醫務人員制作的電子病歷,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當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的時候,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方面,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如果電子簽名人在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后,沒有及時告知或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也沒有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電子簽名人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反之,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而遭受損失的,如果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同樣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電子簽名法的實施,無疑解決了電子病歷的合法身份問題,但是,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還是很原則的,醫療機構的電子病歷如何做到符合該法的具體要求,仍有待于業內人士,尤其是醫務人員進行深入的探索。畢竟,病歷資料無論在醫院的管理中,還是在醫療訴訟中,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管怎樣,依法規范電子病歷使用行為,將有利于電子病歷的研究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