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執行過程中的難題
時間:2022-01-26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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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法》的實施著實令業界興奮了一陣,但冷靜下來之后,一些現實問題也隨之而來。這部新出爐的法律與其他法律如何銜接?
現有認證機構規范后數量不足如何應對市場需求?相關配套法規尚未制定是否使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這些問題如不盡早解決,將影響《電子簽名法》的實施效果,其立法本意也得不到充分實現。
現有認證機構何去何從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雙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簽名法》頒布后,最受關注的莫過于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因為它是電子簽名的核心執行機構和安全保障機構。
《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但就是這個服務提供的資格,讓目前業已存在的70多家認證機構如坐針氈。
此前出臺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擬繼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應在2005年9月30日前依照本辦法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不得繼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依據該辦法,“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一直以來,國內認證機構建設處于無序狀態,國家沒有主管部門,沒有準入審批制度。目前,據稱國內已建認證機構70多所,其中不乏不具備適當條件的認證機構也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特別是有些商業銀行企業,自建認證機構,自己為自己的客戶發放證書,自己與客戶又成為交易的雙方,一旦發生交易爭端,將無法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約束。
業內人士表示,法律出臺前70多家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已發出去了上百萬張數字證書,這些既成事實的證書將面臨怎樣的命運目前還不得而知;同時,一些不符合新法規要求的認證機構也正面臨著是迅速擴張還是自動退出的兩難境地,選擇退出無疑意味著放棄巨大的商機,而迅速擴張又無法承擔資金的壓力。
不僅如此,一旦認證機構終止服務后,其業務的承接方式目前尚無先例。《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做出妥善安排,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這是否意味著,在最后關頭,信息產業部有權使用行政手段,把那些終止服務的認證機構的業務轉給其他正在運營的認證服務機構?
還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符合新法規條件的認證機構目前并不多,面對龐大的電子商務領域,數量的不足將可能成為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新瓶頸。
相關法律如何修改
法律專家認為,《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將帶
來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這些法律涉及票據、合同、海關、稅收等,《電子簽名法》要想順利實施還有待于大量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補充和完善。
《電子簽名法》中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紙介質的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電子簽名具有與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我國《票據法》第4條則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中國金融認證中心技術顧問關振勝表示,很顯然,數字簽章認可的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已無法適用《票據法》的規定,而傳統的銀行票據都是紙介質的書面票據,已經形成了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網上結付的法律障礙。因此,原來的票據法必須作適當修改,以適應網上電子支付的需求。
關振勝認為,有了電子簽名法銀行就可以制定網上電子支付規則,制作電子支票,實現網上的快速資金結算。即便不在網上支付,支票數字化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銀行可以杜絕假圖章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同時節省大量的紙張印刷費用,提高效益。
《電子簽名法》還涉及到《合同法》的修改。
“電子合同的成立與普通合同的成立一樣,都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基本步驟,但訂立電子合同還是會產生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楊代雄表達了他的觀點。
楊代雄所稱的這些問題主要包括:收件確認通知與承諾之間的關系問題,網上商品信息、服務信息與要約的關系問題,電子人的意思表示錯誤問題,以及訂立電子合同過程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等。關于電子合同的履行也存在一些新的法律問題,比如電子信息交易合同(主要是計算機軟件買賣合同)的履行的問題以及電子支付問題。其中電子支付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到未經授權使用電子信用卡的責任承擔問題、網上銀行支付系統發生錯誤時的責任承擔問題等。由于我國本來就缺乏比較系統的有關銀行支付業務的法律規范,尤其是有關信用卡的規范,所以關于網上支付法律問題的研究就顯得更為迫切。
專家還指出,電子商務盡管是在一個“虛擬的世界”里開展,但它絕對不是一種無政府主義的活動,它仍然需要接受必要的政府監管。問題是對于這種在“虛擬世界”里開展的商務活動,應當如何監管才能達到最佳效果?比如,工商部門應如何對網上商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以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其管轄權如何劃分?
網上銀行的設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其業務活動應當遵循哪些新的規則?現在我國已經建立了“電子海關”,那么是否應對海關法作一些修改以適應海關業務電子化的要求?
除此以外,電子商務的推廣還給現有的稅收體制造成巨大的沖擊。交易的無紙化使得傳統的稅務稽查與納稅申報制度難以保證納稅人充分繳納稅款,對于整個交易過程都在網上完成的數字化產品交易如何進行征稅,也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難題。
普及應用面臨瓶頸
《電子簽名法》的頒布雖然贏得了業內一片叫好之聲,但在細細分析這部對于互聯網來說具有歷史意義的法律之后,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卻對是否將引導用戶使用電子簽名保持著謹慎的態度。他們表示,在推廣電子簽名的過程中,碰到最多的提問就是“什么是電子簽名”,無論是電子商務還是電子政務領域,對電子簽名的認知都非常有限。整個電子簽名市場雖然啟動,但今后的培育期可能會長達兩三年。
阿里巴巴的新聞發言人稱,公司暫時不會有動作。他認為,目前從企業對電子商務運用的功能上來看,還只是停留在網上信息瀏覽的階段,通過網絡的形式來傳遞電子文件以及電子合同一時還無法讓多數企業適應,這是一個逐步適應與習慣的過程。阿里巴巴將根據企業及個人在網上交易中對電子簽名的需求程度來決定何時上電子簽名技術,不過公司已經開始作相關的技術準備,正在挑選合作伙伴來實施電子簽名技術。
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電子簽名的普及應用面臨瓶頸。首先,國內電子簽名的軟硬件水平普遍不過硬,真正有實力的認證企業屈指可數,其中很多還沒有任何國家資質,只是在行業和政府內部使用,而且國內直接提供電子簽名技術的企業更是鳳毛麟角;其次,認證標準有待互聯互通,在目前情況下,電子簽名認證采用的技術標準不止一個,這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電子簽名的普及應用。
阿里巴巴新聞發言人也認為,電子簽名技術及配套相關技術需要進一步開發和完善。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后,我們需要一個在電子合同、交易問題、網上支付等方面有著詳細規定的補充規范。
《電子簽名法》是構建一個完整信用體系的關鍵部分,對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在我國網絡信用與數據電文法律效力保障缺乏的情況下,它將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網絡信用危機。然而,電子商務立法在國內畢竟還處于起步階段,一部法律不可能解決信用體系中的全部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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