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歸責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17: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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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一、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項規定歷來被視為我國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我國將制定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采用什么樣的侵權法歸責原則,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論主張,主要有這樣幾類意見:1、單一的過錯歸責原則說(簡稱“一元論”),該說否認在過錯責任之外設定任何其他的歸責原則,主張擴大過錯責任來解決侵權責任法新領域的問題。2、二元歸責原則說(簡稱“二元論”),該說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共同作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采用過錯責任,特殊侵權采用無過錯責任。3、多元歸責原則說(簡稱“多元論”),主張歸責原則多元化,除設立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外,還應當設立諸如公平原則、危險責任等歸責原則。[1]在我國的《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編(草案)》中,第1條規定:“由于過錯侵權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侵權人有過錯的,受害人不必證明侵權人過錯;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2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人們對于已有的《民法通則》和《民法典(草案)》中的歸責原則的上述表述是頗有微詞的。一些觀點認為,這樣的表述在用語和理論解釋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類似“沒有過錯”這樣的用詞顯然在邏輯上是存在漏洞和問題的。此外,對我國將要建立的侵權責任法究竟應當采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意見分歧也是很大。

二、對現有侵權歸責原則理論的思考

(一)“一元論”、“二元論”的觀點區別解析

“一元論”的觀點認為,只有過錯才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未來的中國式民事責任體系應當只有一個歸責原則,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這個過錯原則是在原來傳統過錯原則基礎上發展的過錯原則。[2]“一元論”觀點還認為,讓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歸責的實質“乃是對行為的社會譴責,而這種譴責的依據乃是未盡到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

“二元論”觀點認為,應當將侵權法中的一般侵權采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類型侵權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二元論”者雖然沒有否定“過錯歸責原則”的宗旨,但將該歸責原則僅適用于一般侵權,對于特殊侵權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二元論”觀點強調特殊類型侵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歸責事由在于:讓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責任人“潛在的對他人產生侵害的危險性以及加害人的優勢地位”。“二元論”觀點主張者還認為,對“沒有過錯”的解釋應當是“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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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論文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歸責原則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1.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經濟生活中,沒有競爭,就不能稱其為市場經濟,而競爭的存在,就難免有各種偏差和損害的存在,因為優勝劣汰是必然現象,如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損害,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人們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必然畏縮不前,安于現狀,但是,如果對競爭中的損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個社會的經濟就可能陷入混亂的無政府狀態,失去了最起碼的穩定和平衡,社會經濟也就無法順利發展。過錯責任原則既承認了損害在一定范圍內的可原宥性,同時,也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既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也保持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

2.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應該具有廣泛的一致性,社會主義道德所提倡的,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一般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禁止的。懲惡揚善、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他的過錯行為是道德所譴責的,他的無過錯行為,在道德上往往也無可非難。

3.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地位,取決于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時,是把損害和人的心理狀態或行為本身聯系起來,依法對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評判,人們就知其可為與不可為,在行為前便可預知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通過控制行為達到控制損害結果的目的,從而趨利避害,預防損害的發生。同時,通過行為人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承擔,告誡人們如果選擇了一種與法律不相容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別人,也會使自己受到懲罰,這既教育了行為者本人,也昭示整個社會以此為誡。過錯責任原則強調行為人應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這不是單純懲罰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而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般性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特殊性。傳統的過錯原則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關系復雜或者無法迅速認定加害人的場合,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無可賠償的情況,迫使立法者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于是歸責方式日趨客觀化,出現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涉及當事人雙方誰是誰非,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側重考慮損害后果的合理負擔,能夠迅速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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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探討論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轉貼于公務員之家()

3.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有學者認為,在侵犯無形財產權訴訟中,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應為二元歸責原則,兩者共同行使認定侵權責任的使命。這種歸責體系的具體運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為原告的權利人一種選擇權,即假定權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有權”選擇自己舉證,以便有力地、有針對性地向侵權人追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權利人也可以放棄這種舉證的“權利”,法院即責令侵權人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證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權人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還有學者從實務角度出發,認為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范疇。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就應當依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的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轉貼于公務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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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透析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是知識產權法理論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存在分歧。過錯說或者無過錯說都有其明顯的缺陷。因此,本文主張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實行二元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即在法律明文規定以過錯為前提才構成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未對過錯作出規定時,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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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準則

“權利的存在和得到保護的程度,只有訴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規則才能得到保障”。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對行為人“侵權行為”的認定,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與否、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構成的關鍵環節之一。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學術界有很大分歧,不能形成統一意見。因此,對此問題的論述便頗有價值。

一、學術界主要觀點

1.過錯責任說。此說主張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理由是: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說。有學者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5條第2款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持相當明確的態度,如果我國加入該協議,就必須履行有關的國際義務,我國的法律規定也必須與協議內容相銜接,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歸責體系也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

3.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有學者認為,在侵犯無形財產權訴訟中,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應為二元歸責原則,兩者共同行使認定侵權責任的使命。這種歸責體系的具體運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為原告的權利人一種選擇權,即假定權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他“有權”選擇自己舉證,以便有力地、有針對性地向侵權人追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權利人也可以放棄這種舉證的“權利”,法院即責令侵權人舉證,舉證不能或舉證證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權人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4.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二元歸責說。還有學者從實務角度出發,認為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范疇。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就應當依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的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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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綜述

論文關鍵詞: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優秀的科技人才,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知識財富,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但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保護。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參考國內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與對策,以期對改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國家。而建設創新型大學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展和創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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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體系論文

[摘要]:面對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領域存在的諸多,文章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歸責的一元歸責體系。從對合法排污行為所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歸責作為突破口,探究了構建二元歸責體系的可行性。在對原有歸責體系進行批判和借鑒吸收的過程中,著重闡述對一元歸責體系的突破和二元歸責體系的合理適用,在二元歸責體系的構造上,則采取絕對不合理的排除與相對合理的適用的論證,探討了無過失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內在協調性與互補性,嘗試著去實現對二元歸責體系的最優化構造。

[關鍵詞]:歸責,環境侵權,無過失責任,公平責任

引言

環境問題始于地球之誕生,而在人類出現之后,由于人類的創造性生產活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明顯,與此相關的侵權事件也日益表現得普遍化。而就環境侵權的思想、規范而言,則有著較為悠久的,如古希臘家柏拉圖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藥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護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賠償以外,應負責使用任何規定的方法來進化水的源頭或容器”①-這也許就是關于“污染者賠償”原則的最早論述。但在早期的人類,由于社會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類改造的能力還比較弱,因此對自然環境的力還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環境承受能力范圍內,由此而產生的環境問題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態破壞,或者是極少量的環境污染事件,對人類社會的也并不構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因此關于其的相關思想和理論也相對較少。但隨著產業革命的到來,機器大生產的發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顯得多樣化、復雜化。環境污染行為也越來越為嚴重,對相關權益的侵害現象則表現得更為嚴重和頻繁。[1](P.1)環境侵權行為在世界各國民法上得以確立則是在19世紀中后期,并在20世紀后期世界各國的環境法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可以說,環境侵權行為有著深厚的歷史根源,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過程中日益顯現出來的。而從本質上說,環境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環境污染與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不可調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別是工業革命后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更使得環境侵權行為日益為人類社會所關注,關于其的理論也就進入了一個大發展時期。

1.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歷史演進

1.1與歸責相關的理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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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歸責原則立法理念論文

摘要:過錯責任原則的實質是主觀歸責,無過錯責任則是一種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推進社會公平、提升效率。在我國今后的商標侵權立法中,應該堅持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理念及方向。

關鍵詞:商標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效率

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作為基本的理論問題較少有人探討。理論上的不清晰導致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本文擬以經濟分析方法為指導,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進行宏觀比較,并對我國商標侵權立法的歷史和現狀進行評價。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及我國商標立法的新選擇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通說認為,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這即是說,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背后所隱藏的主觀狀態,它有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性質是主觀歸責,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時,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單純依靠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即不僅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還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當然,過錯也是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侵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的則在認定行為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商標法對行為人侵權主觀上未作明確要求的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實際上也是對行為人的行為及其主觀狀態的一種非難,即行為人只有在有證據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導致或者存在法定抗辯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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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立法歸責探究論文

我國《著作權法》列舉性地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但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學者對此存在著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在適當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注: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頁。)。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應該主要為過錯原則(注:蔣志培:《論我國著作權侵權原則》,《著作權》1997年第3期,第9頁。)。

討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特點與歸責原則的性質入手(注: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所依據的原則。前者解決最終責任依據問題,著眼于過錯因素;后者是責任確定后的損害賠償依據,其著眼于損害事實。)。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不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宗旨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格塞爾(gasser)教授特別強調之“分配正義”(注: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頁。)。這種基本功能決定了這種制度必然與責任保險(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聯系在一起。同時,也只有通過保險制度,才能達到分散損失的目的。法官在適用這一歸責原則時,也往往受到責任保險的左右。目前,我國保險事業蓬勃發展,但對于著作權責任保險還缺乏相關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缺少必要的前提(注:王利明教授認為《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大多為推定責任,亦有公平責任,它們和無過錯責任有明顯的區別,筆者持這種觀點。)。另外,無過錯責任原則多適用于高度危險性行為。而且,這些行為在很多情況下,本身是合法的,正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才適用了這一原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顯然談不上高度危險,雖然它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失。而且這些侵權行為本身的違法性也非常明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擔、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它已經沒有了過錯責任的教育、懲戒功能。正如有人指出那樣,無過錯責任實際上是對侵權責任的教育、制裁等職能的否定,因而不具有侵權責任本來含義(注:王利明:《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51、77、92頁。)。對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僅僅要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懲戒、教育侵權人,并使其他人引以為戒。因為著作權所保護的智力勞動者的權益不僅僅在于著作權人本身,而在于整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主張適用無過錯任原則,或是認為在侵權認定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是對直接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都忽略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懲戒、教育功能。即使我國建立了著作權責任保險制度,也不能在這一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性,必然要求對其進行教育、懲戒。而且,侵權人往往通過保險制度將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些顯然都不利于著作權的保護。

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所提出另一個重要的理由在于,各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都適用了或類推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比如,德國1995年修訂《版權法》第97條(1)款,以及第101條(1)款的規定。他們就認為這里規定得再清楚不過了:過錯的有無,是確認可否免除賠償責任的前提,而不是認定侵權的前提。但德國學者本身對此作了否定的回答。德國著作權專家迪茲教授在解釋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時,認為這里不能說德國的著作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注:《德國著名著作權專家迪茲教授在訪華研討會上就所提問題的回答》,《著作權》1997年第3期,第53頁。)。雖然迪茲教授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但至少說明了對于這兩條規定并不能順理成章的推定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英、法兩國的規定,這些學者都是從幾個法律條文加以推論,得出了他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結論,也很難令人信服。至于美國,他們認為其版權侵權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不言而喻的,這也值得商榷。美國人在《綠皮書》及《白皮書》中的確申明了:不能因為上網的作品太多,在網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加以控制,就改變美國法律以外對侵犯版權普遍適用的嚴格責任原則。這些學者認為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是同義語(注:蔣志培:《論我國著作權侵權原則》,《著作權》1997年第3期,第260—268頁。),從而得出了以上結論。其實,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有明顯區別的:嚴格責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概念。按照普遍法學者的解釋,嚴格責任是指當被告造成了對原告的某種明顯的損害時,應對損害負責。對于嚴格責任,各國立法規定了一些抗辯或免責事由,比無過錯責任要寬泛得多。而且,嚴格責任也不以保險制度為前提。英美學者也大都將嚴格責任與無過失責任嚴格區別開來。嚴格責任雖然表面上不考慮加害人通過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或自然原因造成而減輕或免除其責任(注:王利明:《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51、77、92頁。)。由此可見,對于主要由美國人制定的trips執法條款第45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將其解釋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值得懷疑。

無過錯責任也并非絕對責任,也有其免責條件。但是,對于免責范圍存在著不同看法。一種認為在無過錯責任中,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被告的責任。即使不可抗力也不宜作為免責事件作為抗辯事由(注:王利明:《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151、77、92頁。)。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過錯責任并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為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或意外事由(注:馬駿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5頁。)。對于這些免責事由,雖有不同主張,但都限定在很狹窄的范圍,而對于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不論是否作為免責條件,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都作為免責條件,而且這兩種情況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極為少見,從這一點看,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會過份加大被告的責任,擴大責任人的范圍,而由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喪失了教育、懲戒功能,從而失去了威懾侵害人的功效,對于保護著作人的利益,意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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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法律歸責解釋定義論文

摘要:過錯責任原則的實質是主觀歸責,無過錯責任則是一種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推進社會公平、提升效率。在我國今后的商標侵權立法中,應該堅持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理念及方向。

關鍵詞:商標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效率

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作為基本的理論問題較少有人探討。理論上的不清晰導致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本文擬以經濟分析方法為指導,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進行宏觀比較,并對我國商標侵權立法的歷史和現狀進行評價。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及我國商標立法的新選擇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通說認為,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這即是說,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背后所隱藏的主觀狀態,它有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性質是主觀歸責,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時,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單純依靠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即不僅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還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當然,過錯也是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侵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的則在認定行為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商標法對行為人侵權主觀上未作明確要求的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實際上也是對行為人的行為及其主觀狀態的一種非難,即行為人只有在有證據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導致或者存在法定抗辯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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