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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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

市調味品生產銷售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調味品,是指用于人們日常餐飲的醬油、食醋、醬類、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調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醬油、食醋等調味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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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調味品,是指用于人們日常餐飲的醬油、食醋、醬類、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調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銷售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醬油、食醋等調味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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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打擊非法生產銷售通知

各市、縣(區)農牧(農業、畜牧)局:

現將《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行為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瘦肉精學名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法規明令禁止在飼料和飼養過程中使用的藥品,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直接危害畜產品質量安全,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最近發生的廣州的食用含有瘦肉精豬肉中毒事件表明,仍有不法分子頂風作案,危害人民身體健康。

為保證城鄉居民食品消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飼料和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各地要進一步強化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行為。

一、高度重視,落實安全監管職責

各地畜牧飼料管理部門要認清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危害的嚴重性,按照畜牧飼料監管職責,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協調銜接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措施,查找薄弱環節,細化工作目標,主要領導要親自指揮部署;逐個區域、逐個企業、逐個基地、逐個產品的整治,整治一個鞏固一個,徹底消滅監管盲區,決不留監管死角,切實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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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辣椒干生產銷售調研報告

*縣總面積856.45平方公里,全縣轄14個鄉鎮,有總人口46.7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8萬人,全縣有耕地55.4萬畝。*縣是一個農業大縣,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具有傳統的歷史洲源,特別是辣椒種植在農經作物種植中占有很高的份額。自七十年代以來,經過多方的技術推廣,種植面積、產量在逐年擴大,辣椒的生產由原來的自給經濟發展成為了辣椒商品生產基地,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農民收入作出了巨大貢獻。

一、生產狀況:

*縣近三年來辣椒種植面積穩定在4.4萬畝、產量維持在8000噸(干椒)左右。其中:2000年種植面積6.18萬畝,產量1.08萬噸,產值8640萬元;2001年種植4.5萬畝,產量8010噸,產值6480萬元;2002年種植4.5萬畝,產量7807噸,產值5465萬元。

全縣辣椒生產幾乎遍布所有鄉鎮,在四個鄉鎮生產比較集中,其中:青化鎮15000畝,雍川鎮5000畝,蒲村鎮、祝家莊鎮各2000畝,益店鎮6000畝,鳳鳴鎮4000畝,五丈原鎮2000畝,大營鄉1500畝,棗林鎮1500畝,故郡鄉1000畝,京當鄉1000畝,安樂鎮1500畝,蔡家坡鎮1500畝。

*縣為了推動辣椒商品化生產,提高商品質量和產量,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在馬江鎮建立了優良品種培育、繁殖基地,先后培育出了椒中之王的秦椒8812、8819兩個優良品種,培育的新一代優良品種“岐椒981”2002年已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審定,目前在大面積推廣種植。該基地每年為辣農提供優良品種2000斤,種植后可產高品質優良干辣1萬噸。

二、購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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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本省調味品工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調味品,是指醬油、食醋和醬以及其他具有調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和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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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專業生產銷售見習報告

一、實習單位簡介

1.實習單位:藥店連鎖店學院路分店、倉儲部、北清路分店

2.實習崗位:實習營業員.保管員.制單員.養護員.營業員兼收銀員.值班經理3.簡介:藥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十三年間迅速發展成為市具有相當影響力的連鎖藥店。除專營中成藥、西藥、保健藥品、保健器材、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計生用品,還兼營母嬰、家居、化妝、禮品、圖書、音像等共10000多個品種。目前,擁有零售連鎖藥店、專業藥妝護理店、健康社區店、商超店、愛心門診店和母嬰家居網上購物平臺等42家直營店。其中,魏公村分店、中關村南路分店、北苑分店、馬連道分店、萬壽路分店等日營業額均在萬元以上,深受廣大人民的信賴。

二.實習概況

1.來到先在學院路分店做了一個月的實習營業員,職責是每天負責藥品擺放,清潔整理,標簽價碼對應等工作,向顧客正確推介OTC藥品,及時介紹藥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使用禁忌等相關知識,保證用藥安全。中藥配方堅決執行處方調配制度;西成藥憑處方銷售處方用藥,二者按處方復核制度雙簽名,保證無差錯事故。另外負責相關柜臺藥品質量與養護,以及服務投訴的前期處理工作。商品信息和在柜藥品短缺情況上要報經店長,對責任區內的藥品數量帳實是否相符負經濟責任。

2.一個月之后被調到倉儲部做一名藥品保管員,職責是每天根據辦公室打印的各店配送單,給各店進行配貨、復核及裝車,負責管轄區藥品的上貨、查對、擺放。每天庫房新到的貨物需要建立卡片賬,發貨時要嚴格核對品名、規格、廠家、批號、數量及效期,藥品在貨架上要擺放整齊,方向一致,絕對禁止出現液體倒置等現象。之后又在倉儲部轉做制單員,職責是每天依據各店的領貨表來打印各店配送單,負責配送單的蓋章、校對、整理以及貨物的查數、各店的信息反饋。打印配送單要格式相同,不同類的藥品要分開打印,主要分為中藥保健類、西藥外用類、生物制品類、醫療器械類、中藥飲片類及其他類,對各連鎖店的配貨件數要詳細統計并打印,一式三份,對各店的配貨問題反饋要詳細記錄,并追查責任人。之后在倉儲部被轉為藥品養護員,并考取了藥品養護驗收員證,主要對各庫區的溫濕度進行有規律的記錄,做好庫房內防鼠、防曬、防潮、防風等工作,并定期做藥品養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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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生產銷售及價格的考察匯報材料

今年月份以來,常寧生豬價格持續走低,市內生豬銷售困難,飼料價格上漲,生豬價格一跌再跌,絕大部分養殖戶處于虧損養殖狀況,嚴重挫傷了養殖戶的積極性,影響了我市生豬生產的正常發展。針對養豬難、賣豬賤這一情況,為準確把握目前我市生豬生產和價格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月31日—月2日,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畜牧局、市商務局、市物價局、市生豬定點屠宰辦公室抽調專人參加,組織赴蘭江、洋泉、柏坊三個生豬規模養殖鄉鎮和康佳利、聚一同兩家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場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三個鄉鎮生豬養殖生產情況

我們選擇蘭江、洋泉、柏坊三個生豬規模養殖鄉鎮作調查對象,其中,蘭江鄉和柏坊鎮實施了生豬定點屠宰,而全市大鎮洋泉鎮沒有實施。通過調查、座談、走訪,我們發現,一是三個鄉鎮的生豬養殖大戶都呈現增加的趨勢。蘭江鄉的生豬養殖大戶由去年的11戶增加到今年的16戶,洋泉鎮增加6戶,達到34戶,柏坊鎮增加2戶,達到13戶。二是三個鄉鎮的生豬存欄量較去年相比有升有降。據三個鄉鎮畜牧站提供的年動物春防數據顯示,蘭江鄉生豬存欄量為3800頭,較之去年同期的3467頭,增加333頭;洋泉鎮生豬存欄量為5647頭,較之去年同期的7849頭,減少2202頭;柏坊生豬存欄量為6218頭,較之去年同期的7250頭,減少頭1032頭。從數據看,生豬存欄量處于下降的趨勢,但蘭江鄉養殖大戶劉羅明反映,這只是個表面現象,春防是今年2月底搞的,很多養殖大戶還沒有進豬仔入圈,所以數據看起來整體有下降。而真實的情況是,受前兩年養豬的高利潤刺激,養殖大戶增加,原有大戶又擴大生產,現在生豬銷售困難,生豬存欄總量應該是增加的。三是三個鄉鎮的生豬養殖戶都處于虧本養殖。我們走訪了蘭江鄉劉羅明、洋泉鎮張建軍,柏坊鎮譚澤英等7戶生豬養殖大戶,他們普遍反映,現在生豬銷售價格低,飼料漲價,生豬養殖處于虧本狀態。以一頭120公斤的成豬為例,年初的收購價為7.60元/斤,現在為4.70元/斤,一頭成豬直接損失696元。四是鄉鎮定點屠宰場均從本地養殖戶收購生豬。我們從蘭江、柏坊定點屠宰場了解到,蘭江、柏坊兩個屠場均從本地養殖戶收購生豬,價格在4.60-4.90元/斤不等,日平均屠宰量蘭江鄉為3頭,柏坊為5頭。洋泉鎮日均消耗生豬量在8頭左右,由零散屠工收購宰殺。另外鎮內有幾家屠工同時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場,因為關系沒有協調好,洋泉鎮沒有簽章同意。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由于城區生豬零售價要低于鄉鎮,像蘭江、柏坊、宜潭等城鄉結合部的鄉鎮有的村民已經頻繁進城購食豬肉了。

二、全市生豬養殖整體情況

我市是農業大市,生豬生產在我市一直處于重要的位置。近年來,我市生豬生產逐步由過去的散養變成現在的規模養殖為主。據市畜牧局提供的數據:目前,我市共發展規模養殖戶2970戶,其中年飼養生豬5000頭以上的3戶,3000頭以上的12戶,1000頭以上的79戶,500頭以上的173戶,100頭以上的1703戶。年第一季度生豬存欄57.30萬頭,較去年同期的51.86萬頭,增加5.44萬頭,增長10.5%;出欄生豬20.60萬頭,較去年同期的34.18萬頭,減少13.58萬頭,降低39.7%。

三、全市生豬定點屠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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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重刑化探討

摘要:在以“民生刑法觀”及“風險刑法”理論指導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刪掉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使得該罪從具體危險犯變為行為犯。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爭議不斷,“聊城主任醫師開假藥案”及“陸勇案”更是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從刑法所保護的該罪法益和刑法謙抑性這兩方面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重刑化進行探討。

關鍵詞:生產、銷售假藥罪;法益保護;刑法的謙抑性

2019年2月25日,一則聊城主任醫師為患者開假藥的新聞播出后,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之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情況通報,醫生陳宗祥在對患者王某禹臨床治療過程中,個人私自向患者家屬建議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生產、進口的“卡博替尼”藥品,違反《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陳宗祥建議使用假藥行為,給予責令暫停一年執業活動的處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免去腫瘤二區科主任職務。與此同時當地公安機關稱已經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該案引發各界尤其是醫學界強烈關注。2019年3月24日,山東省公安廳官方通報稱,依法對事件主任醫師陳宗祥、轉賣藥品的病人家屬王清偉作出終止偵查決定,二者行為均被認定不構成犯罪。另一起引發激烈討論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陸勇案”,結果是檢察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為由決定對陸勇不起訴。這兩起案件的起因都是由于當事人違反我國藥品管理制度,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在引起社會各界激烈討論后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這兩起案件雖然了結了,但由于類似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可能出現,因此,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反思就更加有必要按照刑法謙抑性原則確定其所保護的法益內容。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假藥的形式與實質標準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假藥的認定只從形式上作出規定,在認定假藥時需要依據我國《藥品管理法》關于假藥的規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假藥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本身不具備真藥實質內容,另一類是按照假藥論處的情況。在按假藥論處的情形中除了藥品變質的、被污染的,其他都是違反藥品監管制度的,并非對藥品本身的質量進行實質認定,是以是否經過批準來認定假藥,這類假藥屬于法律擬制的假藥。現實中許多需要救治的患者從國外購買藥品,這些藥品具有治療效果,在國外是合法注冊的,只是由于沒有經過我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而被認定為假藥,進而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客觀上救治了很多深陷絕境患者生命的行為受到刑事制裁,對該罪名的認定是值得反思的。“聊城主任醫師開假藥案”及“陸勇案”即是因為購買沒有取得我國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被認定為假藥。這種不是以藥品本身的療效進行實質的真假判斷,而是以違反藥品管理制度的形式認定假藥,這樣的假藥認定標準其合理性本身即存在疑問。筆者認為我國《藥品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而加強藥品管理只是手段,藥品的真假應以藥品的治療功效為實質判斷標準。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保護的法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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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號)要求,從2008年6月1日起,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并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總局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出發點,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依法行政的方針,采取有力措施,限產限售限用塑料購物袋,并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引導、鼓勵群眾合理使用塑料購物袋,減少“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建立塑料購物袋銷售市場準入制度和限產限售限用塑料購物袋的長效監管機制,杜絕銷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杜絕經營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現象,引導經營者銷售和使用合格、環保的塑料購物袋。

三、整治措施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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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立法回顧與前景

一、對現行食品安全刑法立法沿革的回顧

(一)對食品安全刑法立法階段性變化的梳理。

從立法時間上劃分,我國食品安全刑法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單行刑法階段。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是刑法第一次規定食品安全犯罪。第二階段,為刑法典階段。這是食品安全犯罪法典化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1993年單行刑法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編纂入《刑法典》中。第三階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為《刑法修正案(八)》)階段。在國內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背景下,立法機關將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納入立法議程,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并且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比較這三個立法階段,可以看出,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沿革,有如下特征。第一,立法模式的變化。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993年《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采取的是結果犯的立法模式,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是危險犯的立法模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加以延續。①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次立法采取的都是行為犯的立法模式。第二,立法調整范圍的變化。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3年單行刑法只規定了生產行為(即摻入),沒有規定銷售行為。②1997年《刑法典》補充了銷售行為的規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延續這一規定;1993年單行刑法和1997年《刑法典》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擴大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就食品監管瀆職行為,單行刑法和《刑法典》沒有特別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將這一行為特別規定為犯罪。第三,法定刑的變化。主刑規定上:就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1993年單行刑法法定刑較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典》法定刑較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八)》予以延續。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單行刑法和《刑法典》規定一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八)》調整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了拘役刑。附加刑規定上:就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單行刑法設定并處罰金刑,《刑法典》設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并且明確罰金刑的量刑幅度是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刑法修正案(八)》調整為并處罰金刑,并取消了量刑幅度的規定。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單行刑法規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刑法典》延續這一規定,并明確量刑幅度是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刑法修正案(八)》調整為并處罰金刑,取消了量刑幅度的規定。

(二)對食品安全刑法立法階段性變化的分析。

從整體上來看,食品安全刑法立法呈現出嚴厲化的趨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為例,其從最初的結果犯立法模式轉變為目前的危險犯立法模式,從而使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護階段直接前置,避免在發生嚴重后果后才發動刑法,符合保護公眾健康權利的要求;其主刑雖然表面上比1993年單行刑法輕緩,實則因為立法模式的變化更為苛刻,將拘役設為最低法定刑,與危險犯立法模式相結合,目的在于實現對此類犯罪的盡小盡早規制;其附加刑從原來的并處模式,歷經并處或者單處的過程,回歸到并處模式,是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經濟犯罪屬性認識的回歸,即對經濟犯罪,財產刑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遏制犯罪所必需的。但是,一方面,刑法對現有食品安全犯罪規定的修訂,仍存在著保護不力的問題。具體體現在:

(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危險犯的規定上。危險犯分為具體的危險犯和抽象的危險犯。本罪是具體的危險犯,以產生“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險作為構成要件。根據最高法、最高檢2001年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這一危險的認定,需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這在實際中會導致刑法保護的滯后性,即僅僅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尚不構成本罪,還要求作出發生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嚴重食源性疾患危險的鑒定才能充足構成要件。相比之下,其他國家食品安全犯罪立法鮮有采用危險犯立法模式。如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301條規定禁止行為,303條規定“違反301條規定的,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美元以下罰金,或者并罰”,日本《食品衛生法》第6條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禁止銷售等,第71條規定違反第6條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百萬日元以下罰金,都無類似危險認定的規定。[1](p236,262)另外,食品安全犯罪的追責滯后性,也可能很大程度上“架空”現行危險犯的規定。在大多數食品生產已經高度工業化的條件下,司法機關適用本條發動刑罰權主要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認為可能出現刑法規定的危險,或者消費者受到傷害后向司法機關報案(消費者主動發現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可能性較低,尤其是在食品生產這樣相對專業的領域)。后者實際上已經超出危險范疇造成了實害結果,而前者目前并不多見。因此,本罪設定危險犯,無異于作繭自縛,導致對基本犯罪(即危險犯)的適用率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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