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01: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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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生育保險講話
一、**年主要工作成效
**年我省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取得了以下六方面成效:
(一)擴面工作成效顯著。截至**年底,我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360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240萬人,分別比**年底凈增72.7萬人,25萬人,增幅分別為25%,12%,兩個險種的參保人數均創我省歷史新高。全省有10個市地超額完成了擴面任務,其中嘉興、寧波、杭州分別完成擴面任務的464%、263%和186%。
(二)政策體系逐步完善。去年,各地都結合實際出臺了《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并在合理確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和浮動辦法、工傷醫療管理、工傷保險待遇結算、傷殘輔助器具配置、企業老工傷人員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省里就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界定等問題,出臺了規范性文件;還代省政府起草了《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三)分工明確管理規范。根據《條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出臺了行業單位工傷生育保險管理、用人單位異地經營工傷事故處理等辦法,各市也先后出臺了有關配套政策規定,省、市、縣之間工傷生育保險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
(四)機構人員逐步充實。去年,衢州市成立了我省第一家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編制2人,為我們改變長期以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只有牌子、沒有編制,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政事不分的工作狀況起了一個好頭。寧波、杭州及省廳等地也充實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各地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和加強。
生育保險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納入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雇)工。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地稅、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生育保險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育醫療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不含離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企業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市城鎮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統一管理。市和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生育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
第三條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負責生育保險的經辦業務。
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一、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浙政發[2005]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除外)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范圍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具體業務。市財政、地稅、人事、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四、生育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收。
五、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啟動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在今年內要全面啟動實施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工作部署,現就做好我市工傷和生育保險啟動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推進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建立健全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證公平競爭,化解經營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條例》、《辦法》的頒布和施行,對于確保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社會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條例》、《辦法》及有關文件精神,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堅定搞好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信心,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
二、認真做好宣傳教育,為全面啟動實施工傷和生育保險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條例》、《辦法》及相關政策的宣傳,針對不同對象,做到把形勢講清,意義講透,政策講準,程序講明。要采取多種方式,把工傷和生育保險政策宣傳到各用人單位與職工,積極引導他們增強法制意識,消除等待觀望思想,自覺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
三、理順體制,健全機構,充實人員,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8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營、私營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它有關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應當保證為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