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屬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03: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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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道德自我雙重屬性

摘要:從實踐的角度說,道德自我是人的存在標志,它是由“主我”與“客我”構成的全面完整的系統,其在現實的活動中具有主體性和客體性的特征。道德自我的主體性和客體性的表現形式和相互關系,不是千篇一律、固定不變的,而是隨人們道德實踐的階段和環境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現實形態。這表明,道德自我的建構取決于人的道德主體性和道德實踐環境,因此,必須從提升人的道德主體性和改善道德實踐環境兩個方面入手,才能構筑起道德自我的堅實大廈。

關鍵詞:道德自我主體性客體性

“道德自我”作為倫理學的一個重要范疇,屢屢被一些研究哲學和社會文化的思想家提出并加以特別的突出和強調。然而,當深入到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去,就會發現,人們更多的是把道德自我作為一種價值理想,甚至賦予了它濃厚的神秘主義色彩,而對道德自我在現實活動中具有什么樣的特點,以及它們在現實活動中是如何體現的等問題涉及不多。這樣,就有可能堵塞對這一重要現象進行科學認識的途徑,使“道德自我”永遠被籠罩在一種神秘的迷霧之中,并為唯心主義張目。有鑒于此,本文試圖通過分析道德自我的主體性與客體性,及其它們現實表現形態,以期達到深化對道德自我的認識和理解的目的。

(一)當代著名兒童心理學家皮亞杰研究表明,人類童年在最初階段雖然表現出某種自身中心化的傾向,但是這種傾向既談不上自私,也談不上無私,因為他們還沒有在心理上把主體與客體、自我和他人的關系區別開來,所以基本上是無意識的。

只有隨著主客體的分化,自我意識才得以形成。個體自我作為生命的存在,伴隨著自我意識的出現,產生了對生命的自覺。蘇格拉底教導人們“認識你自己”,孔子則申言“為仁由己”這些都是個體生命自覺的宣言。個體感受到生命的有限,根據自己對生命意義的理解對自己的人生進行自我設計、自我造就,以期在生命的不同階段達到不同的境界。孔子把這一過程形象地闡發為:吾十五有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從心所欲不逾矩。個體生命自覺建立在人的主體性發揮的基礎之上,蘊涵著作為主體的人對自己獨特人生的自我期待,在這一過程中人的主觀性、自主性和創造性被充分地發揮了出來,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個體生命的自覺使自我更多地具有了個體性的特點。然而,“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作為人類歷史前提的個體的人“不是處在某種幻想的與世隔絕、離群索居狀態的人,而是處在于一定條件下進行的現實的、可以通過經驗觀察到的發展過程中的人。”就現實的形態而言,自我并不僅僅包含個體性的規定性,而總是被打上社會的烙印。美國思想家米德在《心靈、自我與社會》一書中寫到:“‘主我’是有機體對他人態度的反應”,“‘客我’體現著代表共同體中其他人的那一組態度”,“當個體采取了他人的態度時,他才能夠使他自己成為一個自我”。“社會控制乃是與主我的表現相對的客我的表現”。米德實際上是告訴我們:“主我”是個體對他人、對群體、周圍環境所做出的反應,“客我”是將他人和社會組織的對自我的期望內在化,它在精神自我內部構成主體思想與行為的參照標準和評價標準。自我的本質是‘主我’和‘客我’共同構成的一個社會經驗中的人。

米德的思想同樣可以關涉道德自我的問題。“道德自我”也應從‘主我’與‘客我’兩方面去理解。一方面,由于道德規范、道德原則對個體的人來說是一種既定的存在,代表著社會共同體的普遍態度,體現著社會對個體的要求,代表著規范性和價值導向性,個體把它們內化于心中形成“一般化他人”這就構成道德自我的‘客我’方面;另一方面,個體人是自然界演化出來的有意識、情感和意志的精神存在物,他既具有維持、發展個體生命的自然欲望,又具有社會結合的社會性需要,而這兩種需要又時常處在矛盾和沖突當中,因此,個體在一定道德情景中對這些社會道德原則、規范所表現出的態度必然是對這兩種需要的統一整合,體現著自主性、整合性和創造性。這就表現為道德自我的‘主我’。從道德自我的‘主我’和‘客我’內容和本質上看,道德自我的‘主我’是人在道德實踐過程中的主體性(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等)的集中體現,而道德自我的‘客我’則反映了在道德實踐中人作為接受一定社會道德原則和規范影響作用的客體所表現出來的客體性(他控性、被動性、局限性等)。所以,‘主我’和‘客我’的結合使道德自我就成為人在道德實踐中的主體性和客體性的統一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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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掌握企業章程的雙重屬性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弄清楚公司章程的性質,對公司的運作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司章程的性質究竟為何?法學界的觀點不一。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采納了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說—自治法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規則或者規范。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民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的立法主要是借鑒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學說,但這并不排除我國也同時注意吸納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相關立法和學說的精髓,同時又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有所創新,這是由我國五千年源遠流長的文化法律傳統和特殊的政治經濟制度與國情所決定的。事實上,近些年來,我國的《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在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的基礎上,也吸納了英美法系國家的預期違約、隱名與獨立董事等思想和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立法與司法效果。

任何復雜事物的性質都不可能是單一的或者純粹的,尤其在法律領域就更是如此。就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的性質而言,結合兩大法系關于公司章程的立法與學說以及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性質具有混合性,即它既具有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契約即合同的性質,只不過其團體自治規范性占據主導地位或者更為突出罷了。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所提到的“契約”、“合同”以及“協議”基本同義,三者一般無區分的必要。在我國(我國臺灣地區除外)的立法與司法中,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已經用“合同”和“協議”取代了“契約”這個術語,但在學術研究中,有時也使用“契約”一詞。

筆者認為,我國公司章程具有混合性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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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雙重屬性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從人類和建筑的史出發,介紹了建筑的雙重屬性,即建筑的學屬性及其屬性。在此基礎上,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角度闡述了建筑業蓬勃發展的必然性,說明了經濟發展和建筑業發展的相互推動作用。

關鍵詞:建筑業發展瓶頸

根據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的規定,我國的建筑主要分為兩類: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根據功能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本文的討論中主要針對的是民用建筑。

1建筑的雙重屬性

從人類和建筑的發展史中可以看到,人類所從事的大規模建筑事業是從奴隸社會建立以后才開始的。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整個建筑活動的意義不再僅僅是為了滿足人類在社會中生活與生產的需要,更重要的價值是在于反映當時的思想與的要求[1]。正是在這些需求的引導下,逐步形成了建筑的雙重屬性。

首先是建筑的社會學屬性。當人類社會出現階級的劃分后,建筑的形式就不再是為了適應遮風避雨、逃避野獸攻擊而存在,而是通過自己的形象和空間來表達當時的、經濟、文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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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雙重屬性分析論文

一、科學技術的雙重屬性——“生產力”與“意識形態”

在21世紀的今天,“科技”可以說是世界范圍使用頻率非常高的一個詞語,國家及地區間的競爭更是以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競爭。經過啟蒙運動后二百多年的發展,科技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極舒適、極豐裕、極自動化與智能化的物質生活方式充分體現了人類理性活動的巨大發展。“科技理性”成為具有天生合法性、合理性的第一理性,并逐漸滲透進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

“科技”是“科學”(包括“基礎理論科學”與“應用科學”)與“技術”的合稱,“科學”主要是認識論目的,用于探索和發現自然、社會、人自身等未知領域的現象、本質及規律。基礎理論科學與應用科學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注重定性的理論探索,后者則注重定向的應用性探索,與現實生活聯系更緊。而“技術”是應用科學具體化、物質化的表現,通過在生產活動中對科學的應用,以一種現實性的力量體現出來。應該說,應用科學與技術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價值導向,即對規律的應用;所不同的是應用科學還處于應用性理論探索層面,而技術則處于應用性物質實踐層面,從應用科學到技術的轉化,就是從抽象到具體,從“紙上應用”到“手上應用”的轉化過程。對于科學技術的屬性問題,一直以來社會普遍強調和認可它的生產力屬性,“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就是對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地位的充分肯定。隨著社會對科學技術需求的急劇增加,人們的目光都集中在科技進步所帶來的生產力的空前發展上,而對于科學技術的存在本身卻很少進行深入的反思。實際上,一味強調科學技術的生產力屬性,是晚期資本主義社會調整統治方式、建立新的合法性基礎的重要依據,當科學技術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變量按其進步的邏輯決定社會發展和運行軌跡,并為人們帶來了更加殷實和舒適的物質生活時,人們反抗的意識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消弭。科學技術成為一種更加隱蔽的統治工具和不可抗拒的宰制力量逐步侵入到人們的思想意識當中,并發展出“科技理性”作為絕對至上的理性原則來指導和規范人們的思想和行為。

對科學技術持保守主義觀點的人認為,對科學技術的盲目信任和依賴,必將把人類社會推向一個由機器來調控世界的未來,到那時,“技術系統再也不是按照行動著的主體的協調計劃來運行,由科學、技術、工業、軍事和管理結成的自主發展的動力體系,將超越人的構思,不受社會和人的制約和指揮,成了一個自然的過程”[1]。人的主觀意識將毫無意義,人們將不得不面對“用技術對抗技術”的無奈境地。保守主義的觀點似乎又過于悲觀,認為科學技術的發展,毫無民主和自由可言,人類將受控于自己的創造物而無法解脫。這一觀點同自由主義觀點其實具有相同的前提預設,即科學技術對社會發展具有重大的導向作用,所不同的是一個認為導向“天堂”,另一個認為導向“地獄”。圍繞科學技術的這兩種爭論都毫去例外地陷入了自己預設的理想主義怪圈,就“科學技術”談“科學技術”將無法預見“科學技術”以外的其他可能性或出路,同時在不經意間也成了“技術統治論”的幫兇,科學技術的意識形態化也會隨之加劇。

二、科學技術面臨的生態難題

環境經濟學有一個著名的論題叫“杰文斯悖論”,即“某種特定資源的消耗和枯竭速度,會隨著利用這種資源之技術的改進而加快,因為技術改進會使以這種資源為原料的產品價格大幅度降低,而價格降低會進一步刺激人們對這種產品的需求和使用”[2]。這個論題其實揭示了科學技術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方面所面臨的生態難題,本想通過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可結果卻大大加劇了自然資源的耗竭速度。那么,科學技術在生態問題上到底扮演著何種角色?如果說它是“理性”的,那么又該如何解釋它所帶來的“非理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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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憲法的政法雙重辯證屬性的關系

摘要:政治性與法律性是憲法的兩種重要屬性,合理定位憲法政治性與法律性之間的關系對于中國憲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是對政治性,法律性的相互關系進行論述,以求對憲法有一個更好的認識。

關鍵詞:憲法政治性法律性

憲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作為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客觀的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它具有政治性;憲法是法,法是一定社會關系的調整者,統治階級制定法的目的,是通過法來調整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同時具有法律性。憲法的政治屬性與法律屬性之間不是一種平行并存的關系,而是一種存在主次之別的辯證統一關系。“法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但政治可以形成法律”。

一、憲法的主導屬性是政治性

(一)憲法的政治性取決于憲法制定權的政治性

“憲法制定權(簡稱制憲權)是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制憲權是一種價值體系,既包括制憲的事實力量,也包括把憲法加以正當化的權威與價值”。國家權力分為制定憲法的權力和山憲法所創立的權力。前者指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權,這一權力屬于人民,不受任何限制,憲法的制定或修改須經人民一致同意。后者是指依憲法設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制度化、組織化的具體國家權力形態。這些權力都由制憲權派生出來的,必須受憲法的約束,只有根據憲法才能行使。在憲法學界,雖然學者們對制憲權性質的理解、表述不同,但制憲權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性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己成為一種共識,憲法的政治性在終極意義上乃是根源于制憲權的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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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的雙重屬性管理論文

[摘要]2004年是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提速的一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年金的法規,為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各界企盼已久的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惠政策仍無動靜。國際經驗已經證明,沒有有效的稅惠政策就沒有企業年金的真正發展,以中國的現實來看,稅惠政策的出臺已經相當迫切,但制度缺位、財政承受能力、公平與效率都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

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使各方對企業年金寄望甚高:政府希望企業年金早日在養老體系中發揮其替代作用;金融市場希望企業年金早日成為一支龐大而穩定的資金渠道;托管機構希望企業年金早日成為利潤豐厚的業務來源;普通勞動者希望企業年金早日補貼他們的退休生活……。這些希望變成現實都基于同一個前提:企業年金真正能夠勝任自己的角色,而這需要相當多的條件——有效的稅收制度就是一個貫穿始終的必要條件。

一、企業年金的雙重屬性

企業年金(Corporatepensionplan),又稱企業退休年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金、企業退休金計劃,它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自愿實施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障制度,旨在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障以外退休、死亡和因病傷殘的收入保障的養老保險計劃。這一制度安排在明確企業出資的前提下,也鼓勵個人負擔一部分費用。企業和個人繳費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職工流動時,個人賬戶基金可以隨同轉移。

一般認為,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支柱即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計劃和個人自愿儲蓄計劃組成。三者之間創立主體不同,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設立,企業年金是一種企(事)業行為,個人儲蓄計劃是個人行為。三者的替代率分別為40%、30%、10%比較合理。

在我國,企業年金只有10年的發展歷史。《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中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是我國企業年金發展道路上的里程碑,它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規范為企業年金,同時明確了企業年金應采取個人帳戶方式,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2004年1月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于當年5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做出規定。2004年9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簽發《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于當年11月對社會公布,首次對企業年金基金賬戶開設、清算模式、備付金賬戶管理、交易席位、交易結算數據獲取、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管理全過程進行具體規定,為企業年金人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也是啟動企業年金市場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旦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專家評審辦法及業務運作流程、賬戶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等規定頒布,企業年金人市就將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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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減災科學哲學管理論文

鄂竟平副部長在全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會議上講話指出:“當前最重要的、最緊迫的任務就是努力實現防汛抗旱工作的兩個轉變:堅持防汛抗旱并舉。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以農業抗旱為主向城鄉生活、生產和生態全面主動抗旱轉變,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本文將探討這一轉變的理論內涵及其科學和哲學基礎。

1災害雙重屬性的內涵及其實踐意義

1.1災害雙重屬性的內涵以往將洪水災害定義為自然災害,強調洪水是超常量降雨所致,是自然現象。但是從氣象、水文等自然條件來看,雖然洪水的年際變化較大,但從一個時段來看,各條江河自然態洪水都有相對穩定的量級和發生概率。然而,近代以來各主要洪水國家的水災損失卻無不幾倍、幾十倍地增長。因此,將近幾十年和前幾十年相比較,既然洪水量級和發生概率差不多,而水災損失卻大幅度提高,顯然無法只從自然變異來解釋,而應進一步從社會環境方面去尋找原因。

水利學界從水災防治角度闡述了對災害本質屬性的認識:“籠統地說,防洪的目的是防止洪水災害。細致地分析,洪水災害概念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洪水;二是災害。洪水是一種自然現象。和洪水作斗爭,控制洪水泛濫,主要是人和自然的關系。在這里,人所面對的主要是自然屬性的洪水。……而洪水災害則是超出工程控制能力的洪水作用于人類社會,因而造成對社會的損害,洪水災害體現在人類社會本身。因此,為減輕洪水災害,即要認識和駕馭洪水,更要調整社會以適應洪水,達到防止洪水泛濫,或在洪水泛濫時減輕損失的目的。……總之,所謂全社會的防洪減災體制,應既要能夠有效地承擔向自然屬性的洪水作斗爭的任務,也要能夠面對災害的社會屬性,擔當起統一地、有權威地組織實施防洪減災的任務”[1]。這一概念被評價為:“災害的雙重屬性進一步闡明了災害的本質屬性,這是一種哲學思維方面的進步”[2]。《大英百科全書》科學理論條認為:“用過去科學的遺產或者采用恰當的比喻來給一個理論作解釋,這不是理論的固有要素。但是,只有小心謹慎地運用,這類解釋就此較易于領會;找到新的應用;提出較為重要的修正。……”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

在災害雙重屬性當中,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是相互滲透和加強的。在古代,自然屬性成為災害惟一的或主要的致災因子。而在近代,既由于社會對災害更加敏感,又由于大規模改造自然活動助長自然變異,甚至使得社會致災因子躍居自然因子之上成為災害增加的主要因素。既然洪水災害是超出工程控制能力的變異造成的對社會的損害,那么減輕災害損失就不應單純從控制自然態洪水著手,還應從調整和規范社會發展以適應自然規律方面去努力。這是災害雙重屬性概念所要著重表達的方面。從消極的方面來說,單純強調自然災害是超出了工程設防標準的自然變異對社會的損害,可能順理成章地成為社會行政管理者推御責任的說詞,而局限了進一步實施社會化減災措施的實際努力。

災害雙重屬性的理論認識有兩個來源:一是吸收了國外防洪思想的新進展;二是直接繼承了我國傳統的“天人合一”的自然觀,即以兩千年前賈讓三策為代表的改造自然與適應自然相結合的思想。雙重屬性認識的根本點在于,防洪減災的目標是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減災效益,而不是一味追求戰勝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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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媒體語言的創新

摘要:近20年轟轟烈烈的商業化運作,已極大地改變了中國新聞媒介的面貌,這使得我們有必要也有基礎對新聞媒介雙重屬性這一課題進行更深的探討。本文試圖考察歷史情境中新聞媒介屬性的變遷歷程,從符號角度分析新聞媒介能集兩種屬性于一身的原因,并研究這雙重屬性之間是否具有沖突以及這種沖突是否具有必然性。

關鍵詞:雙重屬性;沖突;歷史情境

上世紀90年代,中國學界界定新聞媒介具有雙重屬性,即一方面具有經濟產業性質,另一方面具有意識形態性質。而西方學者在研究傳媒經濟性質的同時,也基本認可其意識形態的一面,認為媒介“不只是一般企業”,具有“社會與文化意蘊”。〔1〕我們不妨稱這兩種屬性分別為商業屬性和文化屬性。不過,如果站在歷史的長河邊檢閱,我們會發現,這兩種屬性并非相安無事,而是一個隨著新聞媒介本身不斷的發展,兩者矛盾沖突逐漸顯現的一個過程。從目前的現實來看,我們甚至可以說,從沒有哪一件事物,像新聞媒介這樣,引發了文化和商業兩種屬性在其中的如此巨大的沖突。

一、新聞事業史上商品與文化的交替與爭斗

當今世界,新聞媒介五花八門,色彩繽紛,不但為我們提供著信息,影響著我們的所思所想,其本身還不斷開發出嶄新的商業領地,創造就業,貢獻稅負,在許多國家,它都是一個利益豐厚的領域。而隨著媒介商業化的充分發育,新聞媒介內部就開始出現一種沖突和張力。

如果從廣義的媒介去考察,書籍即是其較早的一種形態。早期,書籍的生產、傳播無論是在西方還是東方,都受到較嚴格的控制。在西方國家,圣經之類的書籍只能在貴族之間傳播,接受教育許多時候更是貴族的特權。在東方國家,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歷代王朝中數不清的文字獄,都顯現出書籍作為思想控制手段的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媒介更多的是一種文化事業,體現的是權力方之間的話語爭奪,具有強烈的文化屬性,而商業屬性卻居于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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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視域下權利和自由的關系

《為權利而斗爭》可譯為“為自由而斗爭”嗎?《論自由》可譯為“論權利”嗎?可判斷的是憲法上的權利和自由存在不產生交集的范圍。本文將權利和自由關系辨析范疇限制在憲法學角度探討。

一、憲法視域下權利和自由二者的交集

基本權利表達的是積極自由時,自由和權利二者可替換使用自由分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一般是可用“權利”指稱,是公民作為的自由,這種作為自由需國家參與。“‘權利’在狹義上指特定國家范圍內的‘公民權利’,在廣義上可以指世界范圍的‘人權’”[1]“當世俗個人主義和自由意志主義成為權利概念的理論基礎的時候,也就是現代權利概念誕生的時候。”[2]《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是公民的積極自由,亦可稱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和游行權。但其后又提到當憲法的基本權利與思想自由緊密聯系時以自由稱之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嫌?其實不然,言論自由是可稱為言論權,此情況下言論自由中“自由”與言論權中“權”即“權利”二者含義等同,鑒于言論自由表達一種思想自由,稱為自由更好。

二、憲法視域下權利不可稱之為自由的情況

(一)基本權利具有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時

宏觀上一項權利總和一項義務對應,但不是所有基本權利都對應一個義務也不是一個義務就對應一個權利。但有些基本權利確具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當公民某項基本權利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時,不可將權利替換為自由。如公民受教育權和勞動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基本義務,《憲法》第42條“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此種情況不可將權利替換為自由,即只可以使用權利稱之,自由一般不與義務存在一種相聯系和對應關系,將自由、義務兩個詞用“和”字連接,表示一種并列和對應關系,便有些不符合法言法語。若改為“公民有勞動的自由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自由和義務”則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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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務及概念綜述

1旅游公共服務的內涵

本文認為旅游公共服務至少應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旅游公共服務需求具有公共性,即旅游公共服務需求是不特定人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個別的個人或團體的需求。二是旅游公共服務性質具有輔助性,即旅游公共服務主要解決的是市場機制無法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是市場的有益補充,因此旅游公共服務供給能由市場提供的應盡量讓市場來完成,避免在旅游公共服務供給上政府行為過多干預,但又不能完全脫離政府作用的發揮。三是旅游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即不管旅游公共服務的具體生產是誰,采取什么方式提供,但政府始終是旅游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政府通過授權將旅游公共服務的生產或提供委托給企業或非政府組織來完成旅游公共服務的供給。四是旅游公共服務的內容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到不同階段,旅游公共服務的內容也隨之發生變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旅游公共服務指為滿足旅游者公共需要,政府和由政府授權的工商企業、非政府組織等針對整個旅游過程而通過政府行為或政府主導下的市場行為在純粹公共物品、混合公共物品和特殊私人物品等方面提供的產品形式和行為過程的總稱。

2旅游公共服務的特征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旅游公共服務除具有公共服務的一般特征之外,還具有自身的且不同于以往的一些特征。

2.1旅游公共服務兼具非共享性和共享性的雙重屬性

所謂旅游公共服務具有非共享性,是指旅游公共服務的部分供給內容(旅游公共交通設施、旅游資源的開發、旅游教育培訓、旅游消費促進、旅游目的地宣傳與促銷、旅游扶貧等)帶有一定的區域性。所謂旅游公共服務的共享性,是指旅游公共服務的部分供給內容(旅游一般性便利設施、旅游法規與政策、旅游環境保護與規劃開發等)又具有很強的共享性、較大的外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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