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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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國家土地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加強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管理,維護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是指:

(一)中央黨政機關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二)機關事務分別屬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局)歸口管理的單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委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局)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和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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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規范土地登記制度

第一章登記機構及其轄區劃分

第一條依照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土地登記的主體是縣人民政府。按武政辦〔20*〕231號抄告,*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全縣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條按照《關于*縣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由地籍管理科具體承擔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

第三條按照《浙江省基層國土所主要工作職責(試行)》文件精神,基層國土資源所是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必須協助地籍管理科共同做好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按本局《區域性國土所參與土地登記發證的暫行規定》,各國土資源所都應指定專人承辦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設定登記和變更登記等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收件和受理,地籍調查,提出經辦人、審查人意見,頒發土地證書。

第五條縣城城區土地登記范圍劃分:縣城國家機關、事業團體、改制企業及縣城11個經濟合作社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便民中心窗口直接辦理;開發區、白洋街道范圍內由開發區、白洋街道報批的土地由白洋所辦理;壺山、熟溪街道范圍內報批的土地分別由壺山、熟溪所負責辦理;全縣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由地籍科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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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收費通知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收費,保證土地登記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地登記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都必須依法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確認、核發證書,應按本通知規定向土地權利申請人收取土地登記費。

二、根據土地登記內容的不同,土地登記費分別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土地總登記與土地初始登記收費。

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寫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土地總登記和初始登記按下列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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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變更土地登記若干制度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范圍和分類

初始土地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生轉移、分割、合并、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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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選擇論文

因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能否生效,或者使得物權變動取得完滿效力而必須具備的程序性條件,所以在我國,不論是作為財產基本法的物權法,還是涉及物權的其他法律如土地法、房地產法、森林法等,均必須對登記與物權實體法的關系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注:關于不動產登記對不動產的實體物權的影響作用,請參考拙著“論不動產物權登記”一文,《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在各種不動產登記中,土地權利登記可以說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登記。因此有關土地登記的法理根據和土地登記機關的選擇這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必須首先予以明確。

1關于土地登記的法理根據

所謂土地登記的法理,就是登記的法律意義。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登記制度中,土地登記主要是作為確定地籍的方法和手段之一。因此一些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認為,土地權利登記只是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土地事務的行政工作之一。如以這種觀點來看,土地權利登記的法理根據就只是國家對行政事務的主權和國家機關根據部門分工原則進行的行政管理。這種登記的法理,只是行政法上的法理。

但是,如果從財產法的基本法-民法物權法的角度來看,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權的建立、變動或終止,使物權的變動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世界各國的民法物權法無不規定了物權的公示原則,其意義是,因為物權是一種排他權,既然物權要排斥他人,那么必須讓社會承認該物權在排他,也是讓法律保護該物權的排他,這樣在一個物權上才能建立起客觀公正的、有序的法律秩序。比如,在不動產上設定一個抵押權時,依據物權公示的法律原則,該抵押權必須進行登記;在登記之后,社會就有了知悉該不動產承受著一項抵押權這個法律上的負擔的合法渠道,社會的他人就會在取得該不動產物權時作出合理的避免風險的舉動。如果法律沒有建立抵押權的登記制度,那么,后來取得該不動產物權的人,在抵押權人行使權利時,法律如果許可抵押權人追奪該不動產,這對權利取得人是不公平的,因為該取得人并不知道該抵押權的存在,而且法律沒有對他提供使其避免風險的機會,沒有保護他的合理利益;但是法律如果不許可抵押權人行使追奪的權利,則等于法律不承認該抵押權的存在,這對抵押權人也不公平。如果法律建立了抵押權的登記制度,而且要求抵押權的設定必須登記之后,則社會的一切人可以從不動產登記簿上知悉抵押權設定的情況,任何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自己決定是否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如果某個人決定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時,則他應當合乎自己心愿地承受因此而產生的風險。除抵押權之外,其他的不動產物權的登記也有同樣的情形。所以,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對建立公正而有序的不動產交易機制非常必要。

土地權利在民法上是典型的不動產物權,土地權利登記是土地權利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公示原則在土地權利上的運用,就是通過登記為土地權利交易提供具有國家公信力支持的、統一的、公開的法律基礎。具體包括如下幾點內容。

1.1土地登記是為土地權利變動(包括土地權利交易)提供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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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信息監管論文

1監管子系統概況

監管子系統由基于C/S架構的數據庫管理系統和基于B/S架構的監管系統共同構成。其中數據庫管理系統具有土地登記數據庫建庫、數據入庫、數據質檢、數據導入導出、權限和日志管理以及數據庫維護等功能,主要實現對匯交數據的動態管理。監管系統主要由登記信息監管、查詢、統計、分析等功能組成,其中登記信息監管模塊是該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通知的要求,對各級匯交的登記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其中違規的情況,為主管部門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2監管功能建設的基本原則

根據系統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結合廣東省地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業務、技術、數據等基礎條件,土地登記信息監管建設按以下原則開展。

2.1依法依規從現實出發逐步完善原則

所有監管行為必須按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對于《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出臺的相關政策中的約束性規定,通過使用計算機手段實施監管,對于基礎設施和數據支撐條件尚未成熟的規定,在監管系統建設中采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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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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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1.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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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檔案的特點管理論文

土地登記檔案是土地管理檔案的一種,它為黨和國家宏觀決策,增進國家稅收,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法律憑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作為土地檔案管理工作者,就土地登記檔案的特性及管理措施談一點認識。

一、土地登記檔案的一般特性

土地登記檔案是土地登記制度(亦是法律制度)的一種體現。它是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有關法定程序所建立的反映有關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條件等情況的圖紙、簿冊等文件材料。它具有區域性、政策性、公正性、可變性等不同于其它專業性檔案的特性。

1、區域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顯然,土地登記具有極其鮮明的區域性。土地登記的兩個主要內容:一是土地權屬的狀況;二是相鄰宗地的相互關系。也就是說:土地登記檔案是在基層土地管理部門實際工作中形成,按照區域特定編碼而整理裝訂成卷的。

2、政策性。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做出確定的檔案資料,都是經過土地管理人員,嚴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據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在工作中運用的結果。也可以說,它是不同時期國家關于土地政策在實踐中具體真實的記錄。

3、公正性。土地登記檔案必須有申請人、相關人和經辦人表達正確意見的書面形式的載體。由土地權利人主動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土地管理工作者權屬調查、實地測量,其結果以公示的方式并由審核機關核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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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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