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0:18:4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土地征用制度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論文
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政府于建國初期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征用制度逐漸落后于時展的需要,我國政府也曾數次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本文通過比較不同時期土地征用制度的差異以及改革路徑,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做出分析,并指出這種必然性是由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內稟的城鄉差異所造成。
關鍵詞:土地征用改革城市化補償標準再分配
我國土地征用制度起源于建國初期,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個時代,曾前后多次被修改,不同時期的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的土地被征用,隨著現有產權制度的確立,不少農民對被征土地提出了產權要求,希望分享土地功能扭轉后所產生的增值。
然而,按照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非常有限,不僅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甚至連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證。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新一輪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自從建國以來,當土地征用制度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時,政府會對該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后的一段時期內,土地征用制度能為經濟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的優勢將逐漸消失,其弊端也將逐步體現并開始阻礙經濟的發展。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獨家原創:對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我國各行各業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各地紛紛打出“經營城市”的旗號,在此進程中,需要大量征用集體土地,而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帶來的是城市因為有土地的流轉而吸引了不少投資者,投資者因為有以土地作為基礎的物質條件而不同程度的獲利。但是,更多的是很大一部分失地者,因失去土地而導致生活水平降低甚至生活無著落。而且隨著經濟發展步伐的加快,城市經營和土地被征用者生存的矛盾愈加劇烈。城市要發展,老百姓同樣有生存發展的權利,如何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土地征用帶來的負面影響,良性地維護城市和普通人的發展秩序問題亟待提上議事日程。
關鍵詞:土地征用制度原則措施東莞
一.引言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下面,我著重簡談下土地征用制度的原則、現狀不足及措施。
二、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一)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土地征用制度完善論文
內容摘要:針對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征地范圍太寬、征用程序的不透明、對農民的補償及安置不到位、征用缺乏監督等不足,筆者提出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構想: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非公益性建設用地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增強土地征用程序的透明度、落實對被征地農民補償及安置措施、完善土地征用監督機制。
關鍵詞:土地征用制度補償安置監督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因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強制地將屬于單位使用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收回或收歸國有,并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我國,土地征用的對象包括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為了保護有限的耕地,我國土地保護制度的重點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保護。然而,目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征地范圍太寬、征用程序的不透明、對農民的補償及安置不到位、征用缺乏監督等弊端,不僅使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實現,還導致侵占農民耕地的現象不斷發生。由此,筆者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非公益性建設用地應遵循市場化原則
明確列舉“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就為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是,法律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公共利益的具體表現。《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同時又規定,“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就從法律上將“公共利益”從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狹義的概念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建設用地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國家又可以為“公共利益”之需要征用土地。這種關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概括性規定,在實踐中極易出現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濫用“公共利益”非法侵占農民土地的現象。為了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防止權利濫用,應將“公共利益”的目的具體列舉,嚴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圍。
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應遵循市場化原則。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中朱鎔基總理指出:在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改革。這就為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據和支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民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單位如要使用農民的土地,他們彼此間只能就土地的使用權轉讓達成協議,這種轉讓只能在土地的“二級市場”上發生。對于土地轉讓的價格,雙方應根據土地本身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如結合土地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農民在土地上的投入、農民喪失土地后的直接利益損失、農民因征地后而減少的收益及重新就業所耗費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慮。
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發展論文
內容提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國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本文將從我國征地制度的概念談起,透析目前集體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進而提出改革的緊迫性。并就改革的方向提些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補償改革
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向土地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在申請批準后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論文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稀缺,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作非農建設。而現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改革現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從我國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現狀入手,從法理角度分析了現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國農地征用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現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非農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在現行制度體制條件下,政府只有通過加大征地規模來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現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嚴重失衡,失地失業農民又失去生產、生活保障,由此引發了大量群體性沖突事件。要解決征用農民土地引發的矛盾,最終必須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當前,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黨中央作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將失地農民問題納入解決“三農”問題的統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必須“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縮小征地范圍、完善補償辦法、拓展安置途徑、規范征地程序的要求,進一步探索改革經驗。完善對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拓寬就業安置渠道,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我國農地征用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擬定。需要征地的市縣政府擬定有關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征地方案。具體做法是,用地單位向擬定機關所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設項目說明書和有關方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認為所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在5日內上報本級政府審核。本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為擬定。(二)批準機關的審批。有關市縣政府對其審核同意的征地方案,連同其他有關材料,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政府所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決定。再由有批準權政府的有關負責人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三)批準機關的內部批復。批準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決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行文向下一級政府作出內部批復,告知批準征地的情形。(四)征地決定的外部送達。《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弊端
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問題探析論文
[摘要]依據市場經濟理論、公共管理理論和管理學理論,我國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著供地與用地脫節,土地價格嚴重扭曲,政府職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學性,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難以實現等諸多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征地;供地;政府職能;土地價格
目前,我國建設用地使用者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一般是:首先,國家憑借征地權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然后,國家再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提供給使用者使用。也就是說,土地的使用者與土地的最終提供者——集體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交易者,而必須通過中間人——國家。這樣就容易造成供地與用地脫節,土地價格嚴重扭曲,農民集體缺乏市場主體資格,政府職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學性,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難以實現等問題。
一、供地與用地脫節
征地和供地的分離,使國家提供的土地或供給大于需求,或需求大于供給,難以實現平衡,造成要么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資源的大量浪費,要么不能滿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最終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目前,各地以發展經濟為名,憑借征地權,大量設立開發區。據國土資源部統計,全國共有各級各類開發區3837家,平均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100多家,僅浙江一省就有各類園區和開發區800多個。一些省會城市或稍大一些的城市,其開發區數量常常多達五六個。開發區的面積也越來越大,近年新設立的開發區,其面積已從當年的1平方公里、幾平方公里發展到現在的動輒十幾、二十幾平方公里。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達3.6萬平方公里,超過了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供給遠遠大于需求。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土地資源管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