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隱私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09: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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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互聯網已經滲透進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給時代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人肉搜索和網絡隱私權相生相克,前者代表的是隱私權的侵犯,而后者代表的是隱私權的保護,兩者的關系密不可分,也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空間。經初步研究發現,國內關于網絡隱私權的研究成果還不是很豐富,應該主動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做到取其精華。文章以網絡隱私權作為切入點,總結了網絡隱私權的相關內容,并以網絡隱私權的國外保護和國內保護為基礎,提出了科學化的網絡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建議,希望對國內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有所裨益。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立法
一、網絡隱私權的介紹
(一)傳統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的聯系。早在189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評論》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而我國對于隱私權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相關的研究成果也不夠豐富。歸納我國的隱私權主要有兩個觀點:第一是張能寶提出的個人事物觀點,其認為隱私權是一項屬于個人的權利,未經允許不得被除自己以外的人所知悉,常見的為夫妻性生活、個人的財產信息以及內心活動等;第二是王利明提出的獨立人格權觀點,他認為隱私權是所有人享有的人格權利,分為有形隱私與無形隱私兩種形態,包括公民個人和死者,要保證兩者的私人信息不受別人干擾、不被別人侵犯。從以上隱私權的相關觀點中我們發現,隱私權的核心是人格自由,最大的特點是不確定性,其代表著所有不想被外人所知的一切信息。對于網絡隱私權來說,不同于傳統的隱私權,它是時展的產物,更全面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利。雖然學術界并未明確指出網絡隱私權的相關定義,但我們已經從狹義角度和廣義角度上了解到了網絡隱私權的大致內容。學者普遍認為,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是網絡角度上那些所有不想被外人所知的一切信息,也包含了人格權。(二)網絡隱私權的內容構建。當前正處于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提升了計算機的數據處理效率,促進了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上的信息泄露也隨之越來越嚴重。鑒于此,網絡隱私權的范圍不再是簡單的線下個人信息,而漸漸擴展到了整個網絡領域,可謂是包含了網絡背景下的一切個人信息,即使是網絡瀏覽記錄也不可忽視。人身權和財產權也成為了網絡隱私權的重要內容,不論是何種主體,在進行他人信息的采集時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不可將他人的個人信息公布于網絡,給當事人帶來不便。
二、網絡隱私權的國外保護
(一)美國。在20世紀初期,美國就開始了隱私權保護的研究,并為隱私權保護實施了混合立法,尤其是將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相組合,其目的在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1967年美國國會經研究后通過了《信息自由法》,該法完善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1974年美國政府再次強調隱私權的重要性,并通過國會制定了《隱私權法》,要求一切個人信息的搜集和傳播都必須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否則將受到懲罰。在刑事立法方面,美國國會制定了《模范刑法典》,在第250/12條指出了侵犯隱私權的后果。《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篇中指出,任何單位或部門都不得將個人的信息公布于網絡,公民享有網絡隱私權。(二)日本。日本通過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了其特有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制度。2000年,日本實施《反黑客法》,其目的在于保護個人數據的安全傳送。2003年3月,日本議會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律的宗旨在于保護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明確了日本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方針。同時,日本《刑法典》對特殊的行業提出了新的規定,例如醫師、助產師等自主能力強的行業、律師等專業法律的相關人員,要求他們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他人私人信息牟取利益。另外,法律中增設了自訴模式,該模式提高了公民的安全意識,對于解決網絡信息犯罪有著重要的價值。1999年日本針對于兒童犯罪制定了《買春兒童、兒童色情處罰法》,并在2014年提出了預防兒童色情犯罪制度,同年通過了《禁止針對兒童的買春和色情法》,該制度有效降低了兒童色情案件的犯罪率,保護了兒童的網絡隱私權。當前來看,日本的兒童網絡安全制度已經趨于完善,也成為了日本刑法的一部分。
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分析論文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行業自律立法規制民法
2007年12月29時,31歲的白領女子姜巖從北京的24層的家中跳樓身亡。姜巖自殺之前曾寫下兩個多月的死亡日記,將自殺的原因歸結為丈夫的出軌,08年1月初,姜巖的死亡日記被網友轉載到各大論壇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網友們紛紛譴責姜巖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單位、電話、MSN等資料。有激憤的網友開始采取“電話騷擾”、“登門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極大干擾,也迅速被原工作單位辭退,第三者也因為壓力被迫辭職、二人甚至長時間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將三家網站告上法庭,首次將“網絡暴力”和“網絡隱私”推向司法領域,催生出中國網絡隱私保護第一案。
還有08年的艷照門事件、06年的“銅須門事件”、01年的璩美鳳“光碟事件”等等,這些通過網絡而發生的事件不得不讓我們有所反思,現在互聯網絡的發達,在我們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達意見的同時,怎樣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鍵盤下擊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為一種新的暴力。而在這種暴力面前,我們僅有的那點隱私卻顯得那么弱不禁風,不得不讓我們感覺到我們的隱私正處在一個極不“隱私”的環境下,正如美國學者A..斯皮內羅所驚呼:“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社會中每一個人保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權正在消失”一樣,信息產業巨頭斯科特·麥克尼利也曾斷言:“必須承認這一事實,私生活已不復存在”,“電子監督本領通天,人類未來無隱私”。由此可見,網絡時代的隱私保護正越來越被我們關注,本文試圖通過對網絡隱私權的論述來探討適合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
一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
1.1隱私權
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路易斯·D·布蘭迪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上發表了《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及系統理論。至此之后,經過百余年的發展,隱私權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一些國家是制定專門的成文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一些國家則通過判例加以保護。
網絡時代與隱私權的保護透析
論文關健詞:網絡時代德私權勢在必行
論文摘要:隨看網絡時代的到來,涉及網絡的道德問題相伴而生,其中最重妥的擾是怪犯陳私權悶通,探討網絡時代俊犯德私權的悶題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非常必妥。
網絡作為一項影響深遠的技術革命,深刻地改變著人類的思維方式和活動方式。一方面,它借助計算機智能化、信息傳播與交換的快速、便捷和時空壓縮等優勢,對社會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政治方面的發展起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把社會及其成員帶人一個全新的生存與發展的技術與人文環境中,使人們面臨著技術上的“可能”與倫理上的“應該”的嚴峻挑戰,帶來了許多政治、法律、倫理道德問題。而在網絡時代,任犯隱私權的問題及探討隱私權保護措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網絡時代的.犯隴私權問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信息網絡技術的出現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獨厚的物質條件。然而,我們在享受它給人類帶來眾多方便的同時,也應看到,它使得個人隱私權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脅。由于計算機強大的記錄、儲存功能,以及網絡這一新興媒介的興起,個人數據的搜集與利用已較以往更容易、快速。另外,人們對科技所發明的工具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個人隱私已逐漸攀璐于公眾當中,隱私被窺探的可能性隨之大增。信息產業的巨頭之一、太陽徽系統公司的總經理斯科特麥克尼利(S.McNe腳)斷言:“必須承認這一事實:私生活已不復存在。”用另一美國學者的話說:“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社會中每個人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正在消失”。在信息網絡時代,個人隱私權俊犯具體可分為以下六種情形:y俊害個人通信內容。在網絡通信過程中,個人的通信極有可能被雇主、ISP公司和黑客截獲,以致造成個人隱私被俊害。例如,英特爾新產品Penti-umIIl上市時,其CPU加人經過隨機取樣特殊編碼序號的“安全序號”功能,使計算機用戶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適當的跟蹤,結果觸發了一場隱私權的爭論。還有徽軟windows操作系統“漏洞"(Backdoor)將用戶計算機信息秘密傳至徽軟網站(www..)。2、收集他人私人資料賺錢。未經他人同意,收集和使用他人電子郵件,甚至將收集到的電子郵件轉賣給他人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任害。2000年初,日本櫻花銀行稱,電腦黑客通過互聯網竊取了它的2萬名客戶的姓名、電話號碼、住址等信息,而且已有多人的信息被賣給東京的一家郵寄名單供應商。3,散播俊害隱私權的軟件。身份證號的設計依據一定的數理邏輯,只要知道其中的邏輯規則,就能設計出相應的程序軟件。許多地下網站散播這些軟件,并利用這樣的軟件,以假身份證號碼取得電子郵件帳號,進行犯罪行為。4,俊人他人系統以獲取資料。在網站未能建立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網絡黑客很容易俊人他人電腦,破壞和竊取他人的個人資料,俊害他人隱私權。一位名叫RaphaelGray的18歲青年黑客曾經俊人美國、加拿大、泰國、日本、英國等國家的9個電子商務站點,竊取了超過26000個信用卡帳戶的信息,其中包括比爾·蓋茨的信用卡號。5、不當泄盡他人資料。許多用戶不知道什么是隱私,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薄重他人的隱私。有人因愛情失憊,而將女友的私人信息在網上公開,在商業網站“大賣活人”;有人摘惡作劇,將女大學生的寢室電話號碼在聊天室內公布。據報道,1998年一名美國少女無故頻頻受電話騷擾,被要求提供“性服務”,后經苦方查實,原來是其追求者求愛不成,遂在因特網上公開其個人的詳細資料,并登出色情服務的廣告。6、網上有害信息。網上色情、淫穢信息和其他不利于人的精神健康的信息,會給網絡用戶的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人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也構成對家庭安寧生活的破壞。在信息網絡時代,隱私權的俊害己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對消費者而言,當它們的隱私在商業交往中受到損害,就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其中之一便是讓人們在從事各種商業活動之前更加小心,唯恐留下永久性的重要個人數據。正如沃瑟斯特羅姆所觀察到的,當隱私受到這樣的限制時,“生活就會在這個限度之內,少了些自然,多了些拘謹。而最嚴重的后果就是在這個領域中個人自由的價值受到了貶低。對公司員工而言,電子監控系統抑制了言論自由,并營造出一種使大多數員工感到壓抑和緊張的“奧威爾式”的氛圍。更為嚴重的是從這種監控系統獲得的信息可能不公平地用來做些對員工不利的事。
二、網絡時代保護隴私權勢在必行
小議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與道德
摘要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在網絡環境下,言論自由和公民隱私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其所帶來的網絡隱私權保護問題則充斥著法律和道德的博弈。本文通過人肉搜索社會調查探究了人們對這一新生事物的態度,了解到了大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標準,并以此為基礎試圖尋找在網絡隱私權中法律與道德的平衡點,更以小見大,探討了平衡道德和法治的意義。
關鍵詞網絡空間隱私權人肉搜索
近幾年的中國,各類網絡隱私權案件層出不窮,在這些案件背后暗含著法律和道德的交錯。在中國,由于公眾的法律根基不牢固,加上對新生事物的不了解,導致在網絡隱私權這一領域出現了法律權威與道德評價的混亂。
一、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的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網絡隱私權的民法論文
一、域外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模式與評析
(一)域外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模式
世界各國在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模式選擇上存在一定差別,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和以歐盟為代表的公法規制模式。
1.以美國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
美國崇尚自由發展,擔心嚴格的法律會限制網絡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美國實行的是以私法自治為主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生活。美國網絡產業的私法自治體現在互聯網企業自愿加入自律組織規范自己的行為,保護公民的網絡隱私權。1997年7月,美國白宮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該文件指出政府應尊重市場,充分發揮私營部門的領導作用,同時為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在美國,互聯網企業實現自律主要有三種形式:建議性的行業指引、網絡隱私認證計劃和技術保護模式。建設性的行業指引是互聯網企業加入認證的標準和條件,例如美國的在線隱私聯盟(OPA)。著名的網絡隱私認證計劃有TRUSTe、BBBonline和WebTrust等。技術保護模式則主要包括OPTOUT和OPTIN兩種模式。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而言,OPTOUT模式下除非公民明確反對,否則不經公民許諾就可直接收集和使用。而在OPTIN模式下只有經過公民明確許諾,才能收集和使用。雖然美國尊崇私法自治,但這種模式并不絕對。美國也十分重視公共領域的立法,通過特別立法來規范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行為。例如:1974年《聯邦隱私法》、1986年《電子通訊隱私權法》、1988年的《兒童網上隱私權法》等。
2.以歐盟為代表的公法規制模式
論網絡運營商對用戶隱私權的侵害
一、從某網管軟件說起
21世紀是互聯網的世紀,上網在當前不但已經成為一種時尚,而且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手段。但是,互聯網作為除報刊書籍、廣播、電視之外的第四媒體,在一些情況下或在某些板快,如BBS、聊天室、文章評論部分、寄生的個人主頁等,具有相對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現較多的侵權信息,對此,網絡運營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監管義務和責任,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網絡運營商對網絡的監管,簡稱“網管”,往往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如過濾、刪除信息,切斷鏈接,登錄記錄,郵件查看,等等。但這樣就會產生另外一個的法律問題,即網絡運營商如果濫用或不當使用網管權,就會對網絡用戶的隱私權造成侵害。
某網絡運營商新近開發了一個“網絡接入認證管理系統”,該系統的一個主要賣點是它具有一種對用戶端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的功能,即凡是通過該認證系統登錄在線的用戶和計算機,其屏幕顯示的內容隨時受到網絡管理員(網管員)的監視和攝錄。該認證系統擬在近期應用于本公司的網絡接入業務,同時向社會推介。值得肯定的是,該系統從源頭上、從技術上對網絡信息加強了監管,有利于分清網絡信息侵權責任,有可能杜絕網絡信息侵權行為,但矯枉過正,無論對于個人用戶還是單位內部用戶,都構成了對他人人格權主要是隱私權的侵害。
1、一般說來,單位用戶對該認證系統的監控功能是比較肯定的,因為通過此功能,能夠對本單位員工應用計算機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為崗位設置與考核、人員配備與控制提供依據。但是,從員工角度來說,由于計算機本身的特點和應用的普遍性,在個人專用的單位所有的計算機中,開辟有私人領域,存儲有私人信息,部分私人活動也借助其完成,對此所在單位也是默許的,因而對這些計算機進行實時“抓屏”和監控的結果,構成了對員工隱私權的侵害。單位對該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是,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實時“抓屏”和監控只局限于上班時間之內。
2、個人用戶對于該認證系統無疑是強烈反對的,因為個人上網屬于私人活動和個人隱私,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和侵害。網絡運營商的抗辯理由是,對網絡進行監控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
公民網絡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一、網絡隱私權的定義和性質
網絡隱私權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它是在信息網絡時代在隱私權方面出現的一種新形式,屬于隱私權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網絡隱私權與其他公民的隱私權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依法享有對網絡空間中個人信息、活動軌跡進行自由支配,非經本人允許,其他人員不得用非法手段進行搜集、利用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的行為,包括收集、散布他人隱私、入侵私人電腦、入侵私人郵箱等行為。這其中嚴重的個人隱私侵權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已經超出了民法的制裁范疇,需要刑法予以規制。
二、網絡隱私權的刑法保護現狀由
于網絡隱私侵權行為在近年才呈現出爆發的趨勢,受到法律制定滯后性以及隱私權侵害帶來后果的預估不足,目前國內刑法中對于網絡隱私權利保護的相關條文尚不多見。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我國刑法中涉及到公民隱私權和網絡隱私權保護以及違法行為懲戒的條款很少,尤其是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僅僅在刑法第286條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網絡隱私權稍有涉及,但對行為人通過“偷窺、攔截”的方式侵犯個人信息的情形不能適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09年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后,對刑法第253條及第285條進行了修改。這其中,253條對于公民在計算機網絡中的個人信息起到了保障作用。第285條間接保護了公民計算機中的隱私信息。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本次做到了對于公民網絡隱私權的間接保護。
三、對于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完善的建議
目前來說,目前我國刑法對于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尚處于一種從屬狀態,缺乏針對性,在地位上,又低于國家利益與群體利益,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基于網絡安全方面而提出。在法理上,隱私權由于隸屬于隱私權的細化類別,應該在憲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中進行體現。但是當前我國刑法卻將該條目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這就與網絡隱私權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屬性相違背,也不符合國家刑法犯罪理論的搭建,造成了目前網絡隱私權在刑法適應上的不合理。從以下幾方面中,我們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完善提出相關建議:第一,建議刑法中要明確把隱私權以及網絡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存在的犯罪行為,將其納入到刑法保護的客體中來,并單獨在刑法中進行保護和規制。第二,要重新構建網絡隱私權的刑法體系。因為網絡隱私權是公民人身權益的一部分,應該作為一項獨立的犯罪客體,適當的增加網絡隱私犯罪的相關條款,將傳統和網絡信息時代較為成熟的網絡隱私刑法保護條款集中在一起,緊緊圍繞網絡隱私權益這個核心目標界定出結構完整、界限清晰的網絡隱私權刑法保護體系。這樣不僅能有效融合傳統與網絡隱私權保護規范的沖突,避免出現片面性保護,還能堵塞因傳統與網絡隱私犯罪罪狀包容力度不足的法網漏洞,消除網絡隱私權犯罪客體歸屬失當的問題。第三、適當的擴大刑法中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包括:使用相關技術手段侵害公民隱私,在未經當事人允許或者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公民的私人網絡活動進行記錄和泄露;對因盜取、修改、破壞當事人個人數據信息造成經濟損失;針對大量個人網絡信息數據由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大量泄露的行為;編制、販賣、散布非法監控及監聽軟件侵害他人隱私……第四、增加資格刑在網絡隱私侵權犯罪中的使用。從我國刑法的量刑工具上來看,對于資格刑的運用雖然存在但是運用較少。針對網絡侵權犯罪的特性,我們可以看到資格刑的設定不失為一種強而有力的刑罰措施,尤其體現在黑客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的犯罪類型中。取消相關犯罪人員的網絡準入資格,能夠從源頭上杜絕犯罪人員進入網絡犯罪。在具體的刑罰設定過程中,我們需要通過準確的判定罪犯行為對社會以及個人的危害程度,將網絡禁入的刑罰同其他資格刑一樣,以“單處或者并處”的方式進行規定。
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探討
摘要:網絡信息的發展,數字技術的進步,預示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其特點,在給人們帶來便利快捷的生活方式、嶄新的生活體驗和巨大商業經濟利人隱私權產生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而保護屏障一旦失去,個人數據的搜集私被竊取和曝光的可能性大為增加,其給當事人造成的困擾和影響將是不可估的民事權利,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既關聯道德倫理,也涉及法律問題,故加強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新媒體;網絡隱私權;網絡侵權;法律救濟;權利保護;行業自律
1網絡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基于人類對自身尊嚴、權利、價值的認識和民權運動的興起而產生并取得憲法的立法保護,其內容真實而隱秘,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私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及個人隱私利用權等.伴隨社會經濟科技的發展,這一權利客體內容不斷擴展,延伸到網絡領域并增加新的實體內容,便產生網絡隱私權.網絡隱私權(Networkprivacyright)是指公民(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個人私事不受公開宣揚、私人生活保持安寧、與網絡活動有關的個人信息(資料)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知悉、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含事實、圖像以及誹謗意見等.新媒體環境下對網絡隱私權保護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個人數據信息、私人生活秩序、個人私事、私人領域等,但如果國家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對網絡進行監控而觸及網絡使用者的隱私,則不在此列依法可免責.
2侵犯網絡隱私權的表現方式
在網絡空間侵犯他人隱私權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站主頁非法獲取、收集他人私人信息資料,并在網上將特定他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宣揚、公之于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在當前侵犯公民網絡隱私權行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網站對個人信息的肆意侵害,如未經授權與第三方共享用戶敏感個人信息以謀取經濟利益;(2)網絡的興起所蘊含的巨大商機,帶來專門的網絡窺探業務的大發展,非法監測、收集訪客信息以實現商業目的;(3)設備供應商在銷售的產品中植入跟蹤工具,通過“后門程序”收集消費者數據隱私;(4)網絡服務提供商通過跟蹤程序對未加密電子郵件進行技術監看,發送海量網絡廣告或者垃圾郵件;(5)電子商務過程中,對個人數據收集、二次開發利用、數據交易等環節進行加工整理以得到有商業價值的信息;(6)出于經濟利益的考量,一些雇主通過“網絡神探”等軟件監視、攔截、記錄雇員“不務正業”的證據;(7)一些國家政府通過安裝如“食肉者”郵件竊讀系統,對發自或送至目標嫌犯的所有郵件不加區分的進行截取、破譯;(8)電腦黑客非授權登錄、攻擊、截取、收集、儲存、傳播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甚至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破壞活動.
網絡隱私權保護現狀分析論文
摘要:網絡作為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帶來繁榮、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別是網絡的公開性和易窺竊性很容易使人們的隱私暴露于天下,個人隱私面臨著嚴重的威脅,網絡隱私權有其特定的含義和內容,需要加以明確界定.美國和歐盟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是兩種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長,值得借鑒.如何結合我國的國情保護好網絡環境下的個人隱私權是本文所關注與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行業自律立法規制民法典
2007年12月29時,31歲的白領女子姜巖從北京的24層的家中跳樓身亡。姜巖自殺之前曾寫下兩個多月的死亡日記,將自殺的原因歸結為丈夫的出軌,08年1月初,姜巖的死亡日記被網友轉載到各大論壇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網友們紛紛譴責姜巖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單位、電話、MSN等資料。有激憤的網友開始采取“電話騷擾”、“登門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極大干擾,也迅速被原工作單位辭退,第三者也因為壓力被迫辭職、二人甚至長時間找不到新的工作。2008年3月,王先生將三家網站告上法庭,首次將“網絡暴力”和“網絡隱私”推向司法領域,催生出中國網絡隱私保護第一案。
還有08年的艷照門事件、06年的“銅須門事件”、01年的璩美鳳“光碟事件”等等,這些通過網絡而發生的事件不得不讓我們有所反思,現在互聯網絡的發達,在我們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達意見的同時,怎樣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鍵盤下擊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為一種新的暴力。而在這種暴力面前,我們僅有的那點隱私卻顯得那么弱不禁風,不得不讓我們感覺到我們的隱私正處在一個極不“隱私”的環境下,正如美國學者A..斯皮內羅所驚呼:“我們正生活在一個透明的社會里”,“社會中每一個人保所擁有的個人隱私權正在消失”一樣,信息產業巨頭斯科特·麥克尼利也曾斷言:“必須承認這一事實,私生活已不復存在”,“電子監督本領通天,人類未來無隱私”。由此可見,網絡時代的隱私保護正越來越被我們關注,本文試圖通過對網絡隱私權的論述來探討適合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模式。
一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
1.1隱私權
透析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與道德
近幾年的中國,各類網絡隱私權案件層出不窮,在這些案件背后暗含著法律和道德的交錯。在中國,由于公眾的法律根基不牢固,加上對新生事物的不了解,導致在網絡隱私權這一領域出現了法律權威與道德評價的混亂。
一、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的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規定:對于在“人肉搜索”中擅自公布他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身高、年齡、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司法解釋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二)外國的立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