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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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郵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8號)精神,優化納稅服務,節約稅收成本,在總結去年部分地區寄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經驗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郵政局商定,自20**年3月1日起,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試行使用郵政信函方式寄遞完稅證明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開具完稅證明工作的重要意義
由稅務機關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是落實“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推動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國際慣例和我國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不僅有利于滿足納稅人實際需要、促進稅法知識普及、培養公民依法納稅的責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體系、深化稅制改革、構建和諧社會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各地稅務機關和郵政部門應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密切合作,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運行機制,積極創造有利條件,逐步推進完稅證明郵政信函方式寄遞工作的順利、快速開展。
二、總結經驗,加強配合,積極穩妥地開展完稅證明的寄遞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和郵政部門應認真總結以往完稅證明制作、寄遞工作的經驗和不足,不斷改進方法,科學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稅務機關要在去年試行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開具完稅證明工作,每個省市至少要選擇兩個以上地市(其中一個為省會城市)開展試點,分步到位,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進一步擴大開具范圍。郵政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安全、準確、便捷地寄遞完稅證明。雙方要積極配合,主動溝通,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健全工作運行機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穩妥地開展完稅證明郵政信函寄遞工作。
剖析企業完稅情況來增強競爭論文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水平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如何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合理籌劃企業的各種稅收,使企業稅負最輕,成為目前企業面臨的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這便產生了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本文從企業外部經營管理和內部會計核算管理兩個層面,討論了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和方法,并以之探究當前企業稅收籌劃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管理稅收籌劃節稅選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全球競爭日益激烈,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狀況顯得尤為突出。我們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必須擁有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而競爭優勢的形成按照波特競爭優勢理論,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細分市場。各種稅金作為企業成本費用的構成項目,對企業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影響。當前,不同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傾向性,在不同國家、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存在很大的稅收政策差異性,以及會計制度規定在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這些都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自由選擇的空間和條件。如此便產生了怎樣納稅,如何納稅,何時納稅等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問題,即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因此,筆者擬從企業外部經營管理和內部會計核算管理兩個層面,即從動態和靜態的角度,探討當前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闡述企業稅收籌劃的現實意義。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TaxSaving)效益,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其內在涵義表明:籌劃性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業依據稅法對納稅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經營活動一旦發生,一般情況下納稅義務便產生了,這時想方設法少交稅款,就已不是稅收籌劃了,而可能是偷漏稅的違法行為了。因此,企業在節稅時要高度重視事前籌劃和安排。下面從動態和靜態的角度,即從企業外部經營管理(主要包括企業組建、重組、籌資、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等)和內部會計核算管理(會計處理方法的彈性選用)兩個層面上,探討企業稅收籌劃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實踐中如何進行配合。
一、企業外部經營管理層面上的稅收籌劃
1.企業組建、重組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剖析新稅法下企業完稅的有效策略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稅法,企業所得稅,納稅
論文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施行。它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二為一,確立了法人納稅制度,統一規范企業所得稅納稅標準,其中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據此,對于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施匯總納稅制度。為了進一步做好匯總納稅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配套文件,對跨地區匯總經營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分配方式、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以及特殊行業的匯總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
一、總分機構現狀及問題分析
筆者對實行匯總納稅制度兩年來的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源與稅款背離現象突出。分支機構在當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占用當地公共資源,屬于生產經營地稅源,但是在納稅時根據《分配表》由總機構分配稅款,形成了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由于稅款與稅源地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或左右企業對《分配表》的確定,從而帶來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各地稅務機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各種矛盾。雖然國稅總局確定了“三因素(銷售收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法分配方式解決此類現象,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業的盈利情況,與企業所得稅多盈利多繳稅、虧損不繳稅的原則相矛盾,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
(二)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偡謾C構最大的特點就是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匯繳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對于企業來說,能夠通過內部信息系統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在沒有信息共享機制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想要了解分支機構所在地經營情況卻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健全總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產生了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無法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收集總機構生產經營和稅收相關信息等問題。特別是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抵免稅和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很難對其進行全面核查,易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剖析企業網絡交易完稅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征管;稅收監控
[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建設局財稅工作報告
2012年區委、區政府下達我局的財稅任務為2620萬元,奮斗目標數為2720萬元(全部為地稅)。根據饒信辦發電[2012]31號文要求,現將我局2012年度財稅工作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1—7月份完稅情況
截止7月底,區建設局累計完稅為1578.35萬元,占計劃數的60.24%,占奮斗目標數的58.03%,組成情況如下:
㈠市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零星項目共完稅51.90萬元;
㈡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項目、廣場項目、水岸項目、廣場項目等完稅628.44萬元;
㈢市第三建筑公司承建的零星項目共完稅6.6萬元;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以下簡稱《征管辦法》)下發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發現一些問題,希望總局予以明確?,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何辦理納稅申報問題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主動申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照《征管辦法》的規定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對于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除了按照《征管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稒C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操作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和《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主管國稅機關應以信息化為依托,優化整合現有征管資源,合理設置辦稅窗口,受理車購稅納稅申報,稅票打印,稅款收取和檔案管理等項工作。并按照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便捷有效的原則,設置相關崗位,崗位設置可一人多崗也可一崗多人。
第三條車購稅辦稅窗口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其中,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為前臺崗位,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為后臺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驗車崗:負責實地查驗納稅車輛,確定車型和配置。驗車崗應實行雙人上崗。
(二)審核錄入崗:負責對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以及附列資料進行審核;錄入《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信息。
(三)稅票打印崗:負責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
稅務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制度,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委托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區房屋出租行為的稅收征管,提升稅收協控聯管工作水平,使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促進經濟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公安部等六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地稅局是全市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征管的主體,市地稅二分局具體負責,按照“政府主導、稅務主管、委托代征、協控聯管、績效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委托慶云山街道辦事處和瓊湖街道辦事處代征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城區房屋出租、房屋自營、房屋裝修稅收工作。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單位或個人)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第四條下列行為為房屋出租行為:
(一)將自有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獲取其他經濟利益。
(二)承租人將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轉租行為。
出租房稅收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提升協稅護稅工作管理水平,使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照《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稅發〔2009〕8號)、《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稅發〔2009〕26號)要求,結合我縣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屬鄉(鎮)財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實行“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參與、財政主體、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縣地稅局是稅收征管的主體。各鄉(鎮)財政所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代征本轄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工作的征稅主體。受托代征單位要成立“委托代征工作站”具體負責代征工作。
第四條個人出租房屋的納稅主體:
(一)房屋所有權人(個人)為個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款。
(二)自有自用(含無租使用)房屋和有償出租房屋的界限為:對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受托代征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法定代表人、產權人、戶主姓名一致的,可視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無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的,可視為自有自用范疇的無租使用房屋;其他情況認定為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