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探索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1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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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民主探索與問題
在執政黨建設中,黨內民主是一個受到黨內外高度關注的重大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將發展黨內民主作為黨的建設改革創新的重要課題,提出了有關發展黨內民主的新設想。為積極推進黨內民主,有必要將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黨內民主的實踐探索做一些初步梳理,同時對推進黨內民主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十六大以來黨內民主的探索
十六大以來,黨的基層組織和中高層組織都對發展黨內民主作了有效探索,但各有不同的著力點。黨的基層組織著力于實現黨員權利,在黨內選舉、黨務公開、黨內監督等方面進行大膽實踐;而黨的中高層組織則著力于健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在發揮全委會作用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
改革和創新黨內選舉力度很大。全國有2000多個鄉鎮進行了直選鄉鎮黨委書記,主要有三個亮點:一是將候選人的提名權交給黨員和群眾。以往候選人名單一般是由上級黨委與組織部門確定,在直選探索中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不再確定具體名單,而主要制定候選人的資格條件與提名程序,由黨員群眾醞釀提名。二是候選人考察過程公開。以往在考察任用干部過程中非常強調保密紀律,而直選探索中對候選人的組織考察是在黨員群眾參與中與候選人調研情況、提出“施政設想”結合在一起的,考察過程成為了黨員群眾更多地了解候選人、候選人深入與黨員群眾溝通的過程。三是充分競爭基礎上的選舉。以往黨員由于無選擇余地,黨內的“等額”選舉實際上是變相任命。即便是“差額”選舉,也有些是“陪選”,選舉結果并不全是黨員意志的體現。而直選探索中,由于“差額”幅度很大,選舉過程也是候選人充分競爭、黨員群眾充分選擇的過程,選舉產生的結果充分體現了黨內外的民意。
黨務公開取得新的進展。主要是發展新黨員公示與黨委決策過程公開。一些黨組織在發展新黨員過程中,作到確定作為培養入黨的積極分子、發展成為預備黨員、預備黨員轉正時都要進行公示,在黨員群眾的參與下嚴格把好新黨員入黨關口。這不僅提高了發展黨員的質量,而且增強了新黨員入黨的政治榮譽感,有些過去素質較好而又不想入黨的群眾現在積極靠攏黨組織,紛紛表示申請入黨的熱切愿望。在決策公開上,一些地方黨委探索事先向社會公告黨委會議的召開日期和所要討論決策的事項,邀請與討論事項有關的黨員群眾和部門專家參加黨委會,充分反映各方意見,同時見證黨委會作出決策。黨委會決策過程公開,使得決策更好地順民心、合民意,執行決策的群眾基礎相當扎實,有力地推動了黨委工作任務的完成。
黨內民主監督力度加大。民主監督是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一些地方結合年度工作總結在加大公開考評領導干部方面作了有益嘗試。一般說來,對領導干部的年度工作考評,大多由領導干部的下屬參與,而且考評結果不對外公布。有的地方黨組織采取三個措施改變了這一習慣做法:一是擴大參加考評領導干部的黨員群眾代表人數。從*年起,四川成都市新都區(縣)在年度工作總結時,組織1000多名各界黨員群眾代表對全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中的17名主要領導干部進行考評。二是考評結果完全公開。他們在考評以后,將電腦統計的考評結果刊登于當地街頭報攤銷售的資訊報紙上,并同時在當地電視臺的本地新聞欄目中滾動播出。做到了1000多人評議17名領導干部,全區(縣)60多萬人都知道考評結果。三是領導干部在電視上公開剖析問題,作出今后整改承諾。這些措施增強了領導干部接受監督的意識,促使他們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提升了黨的政治威信。
廣告制存在問題及改革探索
【摘要】本文闡述了廣告制在中國實施遇到的問題,詳細分析問題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對實際的廣告制改革和創新工作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廣告制改革建議
廣告制是廣告公司一方面廣告主的市場調查,廣告策劃,創意,媒體投放,廣告效果測評等工作,另一方面為媒體尋找廣告客戶的雙重機制。我國廣告制是從20世紀90年代才發展起來的,實施初期曾被中國廣告界人士視為通往規范化成熟化的標志,然而制在中國的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客戶和媒體并存,造成了中國廣告市場依舊處于無序競爭和混亂運營之中[1]。因而,我國廣告制亟需一些有益的改革措施,幫助其擺脫困境。
1我國廣告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1廣告主的問題
我國很多大型企業都設有廣告部門,承擔本企業的廣告業務,這些廣告部門與企業存在隸屬關系,因此缺乏競爭意識,缺乏與其它媒體協調配合的能力,失去了廣告部門的中介功能和獨立優勢[2]。
消防給排水設計問題探索認
內容提要摘要:隨著消防新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筑給排水中的消防新問題也同時受到了同行們的關注,消防設計規范作為設計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條文,也讓設計人員開始更多的學習和思索,本人最近在網易給排水在線消防板塊擔任了版主,通過和廣大同行網友的交流,發現了很多規范上面的語焉不詳之處,通過討論也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有些新問題值得拿出來和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夠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評和指正,同時能夠引起規范編制組各位專家的注重,在以后的規范編制修改中考慮到這些新問題。
其一摘要:《建規》中屋頂消防水箱的設置新問題
隨著消防新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筑給排水中的消防新問題也同時受到了同行們的關注,消防設計規范作為設計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條文,也讓設計人員開始更多的學習和思索,本人最近在網易給排水在線消防板塊擔任了版主,通過和廣大同行網友的交流,發現了很多規范上面的語焉不詳之處,通過討論也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有些新問題值得拿出來和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夠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評和指正,同時能夠引起規范編制組各位專家的注重,在以后的規范編制修改中考慮到這些新問題。
本人認為,《規范》的編制里面有個平衡性的把握新問題,太粗了不易于具體的操作執行中的把握,太細了又難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讓一些具體有困難的設計難于真正貫徹。因為規范的條文是用來直接在設計中體現的,所以應該具有可操作性,應該十分明確,假如有些地方不能明確的,如規范修訂中各方具有爭議的,建議就應該提高到上一層做出上面一層應該保證到的,而不應語焉不詳、含糊其辭的列出一條,這樣最讓設計者和審圖、消防審查人員和各方人員難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產生歧義,首先是設計人員在方案階段就無從把握,舉個例子,今天我這樣認為,做好方案,消防審查某個人員認為可行,過兩天時施工圖做好了,審查人員換了個人,對某條規范的理解不一樣,施工圖的工作變化就大了,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造成很大的浪費,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間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腐敗環節提供機會。違反了規范編制的初衷。
現打算將平時設計中的一些新問題理出,和大家一起分析探索。限于篇幅,打算分幾篇文章逐段論述,本次僅討論一點,有關屋頂水箱設置的新問題摘要: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版),以下簡稱《建規》“第8.6.3條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物理分化問題探索論文
長期以來,學生感到物理“難學”,教師也感到物理“難教”,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成為困擾廣大學生和物理教師的“老大難”問題。就初中學生物理學習而言,如果不入門、不上路,基礎打不好,將直接影響到高中物理和以后的學習。在當前實施新課程的背景下,如何使物理由“難學”變為“易學”,使學生由“苦學”變為“樂學”,是每位初中物理教師必須思考并解決的問題。對此,近兩年來,筆者與同事們一起就初中階段物理教育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分化和防分化問題作了點滴探究,獲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報告如下:
一、分化原因探究
根據多年來的教學實踐和研究,我們認為形成分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突出以下三個方面:
1.物理學科的特點和性質決定。物理知識是由諸多概念和規律(定律)組成的。物理學是一門觀察和實驗為基礎的學科,物理概念的形成,規律的建立都與生活、生產實際密不可分,都要借助觀察和實驗手段得以落實、深化。很多概念、規律既具體又抽象,更嚴密,邏輯性、實踐性強。所有的規律都有其成立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明確或不具備,那么這些規律也就不成立了。同時與數學、語文知識的聯系也很密切。可謂文、理兩科特點融于一體、兼于一身。數學是學好物理的基礎,但物理知識又有別于數學知識,它有其特定的物理意義。如數學中的比例式a=c/b,可以說a與c成正比,與b成反比。但在物理中像勻速直線運動公式v=s/t,密度公式ρ=m/v,歐姆定律的變形公式R=U/I等都不能按數學的思維去理解。再加上這次我們地區改革力度較大,物理用滬科版教材,也加大了教與學的難度。
由于物理學科的性質和特點,這就勢必給初中學生的物理學習帶來相應的困難。
2.學生的認知特點和知識水平決定。年齡處于13~15歲左右的初中生思維水平較低,形象思維占主導地位,抽象思維、理性思維還處于萌芽階段,他們對事物的認識多以感知為主,停留在“看得見,摸得著”的淺層認識。物理知識雖以“物”論“理”、以“物”喻“理”,這也正是物理學科的特點和優勢,但由于受種種條件的制約,并不是所有的“理”都能通過“物”得以明示,有不少定律、定理是在以實驗為基礎,通過建立理想化模型分析、推理出來的,有相當的抽象性。如牛頓第一定律的建立,浮力產生原因的分析,能量守恒定律的總結等。在就是接觸物理前,腦子里雖有一些前物理概念,但不少前物理概念既根深蒂固,又與科學的概念相去甚遠。如“力是改變物理運動狀態的原因,而不是產生和維持運動的原因”這一科學的概念,與學生目睹的事實有沖突,全新的概念很難取代前概念。并且隨著知識的加深,綜合性加強,特別是從八年級下學期開始,一些問題積累多、遺留大、基礎差的學生就更感困難,從而使物理難學和分化似乎成為必然。
鄉村醫療衛生問題探索
1.我國農村公共醫療衛生發展現狀
1.1政府主導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和完善改革開放前,中國農民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合作醫療體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合作醫療體系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目前,農村處于舊醫療衛生體系解體,新醫療衛生體系完善的過渡時期,處于醫療衛生保障的薄弱環節。自2002年中央決定建立并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來,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這一實踐工作。以加強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為主,逐步強化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每一次公共衛生事件都促使政府加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醫療救治機構、公共衛生研究機構切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1.2非政府組織參與醫療衛生事業建設以建立農村三級醫療機構為主體,構建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經過2003年以來政府主導非政府組織承擔的基礎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三級機構得到保證,基本支撐建立起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衛生相關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奠定了非盈利醫療機構為主體,盈利機構補充地位,促使公立醫療機構主導,非公有制醫療機構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
2.我國農村公共醫療衛生存在的問題分析
2.1政府財政投入不足投入衛生事業的費用占政府財政支出的比例是反映政府重視衛生程度的重要指標,經調查核實,全國農村地區衛生機構總數不足全省衛生機構總數的11%,醫務人員總數不足全國醫務人員總數的28%。[1]財政投入不足導致了投入不能夠滿足補償縣級以下公共衛生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成本的需要,甚至連醫務人員的工資都不能夠保證;地方政府部門為減少人員投入,壓縮公共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導致開展正常工作的人力不足,許多地區的人員編制低于國家標準;投入不足導致機構設備陳舊,缺乏開展工作的必要設備。
2.2農村衛生技術人員隊伍素質較低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很多農村衛生室預防保健力量比較薄弱,基本以從事醫療為主。村醫中“三低”現象(學歷低、技術水平低、服務質量低)非常突出,很多人根本不具備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能力。再加上政府投入不足和防保人員頻繁輪換,多數鄉鎮衛生院的防保人員只能應付日常瑣碎工作,其結果是農村預防保健工作沒有連續性,許多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幾乎是空白,遠沒達到農民對公共衛生服務的需求。
憲法改革及土著問題探索
本文作者:楊洪貴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在澳大利亞的歷史上,土著是一個備受折磨、慘遭踐踏,同時又非常吸引人的少數民族。¹從白人踏上澳洲大陸起,經過百余年的種族屠殺、種族隔離以及疾病的侵襲,到19世紀后期當地土著人口銳減,以至于人們普遍認為土著是一個注定要滅亡的種族。在1900年7月9日通過的5澳大利亞聯邦憲法6的制訂過程中,澳大利亞聯邦的創建者們幾乎未經討論就通過了有關土著的條款,即憲法第51條26款和第127條。第51條26款的內容是:為了維護澳大利亞聯邦的安寧、秩序,促進聯邦政府對國家的良好治理,聯邦議會擁有對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種族的居民制定特別法律的權力。第127條的內容是,在統計澳大利亞聯邦、州以及其他地方的人口時,土著居民不得計算在內。º憲法第51條26款使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放棄了對全國土著居民的責任和義務,致使從澳大利亞聯邦建立到1967年憲法改革完成之間60多年里土著事務管轄權屬于各州政府,而不屬于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成為聯邦政府解決全國土著問題的障礙;而第127條則表明,在澳大利亞白人的心目中,土著不是人,不值得計入人口之中,»土著在澳大利亞政治生活中毫無價值。澳大利亞聯邦的創建者們就這樣用憲法條款將土著排斥在澳大利亞社會之外,從而確立了對土著居民的制度化歧視。澳大利亞憲法有關土著的條款成為歧視土著人的標志,不斷遭到人們的批評。20世紀50)60年代,澳大利亞白人與土著的關系日趨緊張,為土著爭取平等與權利的運動蓬勃展開,這迫使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相繼進行改革,改善土著的地位,提高土著的待遇。1967年澳大利亞通過全民公決進行憲法改革,修改了憲法第51條26款,賦予聯邦政府對全國土著的管轄權;廢除了憲法第127條,規定將土著人口納入澳大利亞聯邦人口統計之內。1967年的憲法改革被人們稱為澳大利亞白人與土著關系史(一個充滿不幸的領域)上非常難得的里程碑,被稱為白人與土著社會、政治關系史上的分水嶺。¹本文擬對1967年憲法改革的由來、結果及其對土著問題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
一、1967年憲法改革的由來
1911年,南澳大利亞州政府把北部地區移交給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聯邦政府開始在所轄北部地區介入土著事務。此后,社會各界就聯邦政府是否應該對整個國家的土著事務擔負責任展開爭論,并逐漸在人們的心目中形成這樣的觀念:除非聯邦政府直接干預土著事務,否則土著狀況不會改變。當年成立的澳大利亞土著保護協會就認為,聯邦政府干預是解決土著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土著與其他澳大利亞人的平等、結束種族歧視的有力保障,因為作為代表全體澳大利亞人的聯邦政府擁有更多的資源。º1929年一份提交給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報告也呼吁,聯邦政府應該承擔起保護土著幸福的責任。»鑒于此,1937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召集各州政府負責土著事務的官員開了第一次關于土著問題的全國性會議。在沒有全國土著管轄權的情況下,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開始在土著事務上尋求各州政策的協調。二戰爆發后,為了補充軍隊和后方的勞動力,澳大利亞政府招募土著。到1945年9月,大約有3000名土著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在軍隊中服務,還有一些人受雇于準軍事組織。¼由于勞動力缺乏,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開始重視土著事務。為戰時需要,柯廷政府(1941)1945年)要求聯邦政府接管14項權力,其中就包括管理全國土著的權力,并要求修改憲法第51條26款的內容。1944年澳大利亞就是否同意聯邦政府接管這14項權力舉行了全民公決,但公決要求選民要么全部贊成,要么全部反對。由于這14項權力有的是相互對立的,結果公決失敗,修改憲法第51條26款的愿望也落空了。½盡管如此,這次公決使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土著問題,成為二戰后澳大利亞憲法改革運動興起的前奏。二戰后澳大利亞的土著問題越來越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之一,憲法有關土著的條款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要求修改憲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基于對土著的了解和認識的加深,越來越多的澳大利亞人同情土著的悲慘遭遇,并要求改變土著的狀況。二戰后隨著廣播、電視的普及,人們可以更為便捷地了解有關土著的狀況;加之20世紀50年代汽車在澳大利亞人中開始普及,人們有能力和有機會進入土著居住區。這些因素客觀上為澳大利亞白人更好地了解土著的狀況提供了條件。而一些土著活動家和熱心土著事務的進步人士對土著狀況的積極披露,更加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人類學家如拉德克利布朗和阿道夫斯耶爾金等皆撰文真實地介紹土著居民的狀況,呼吁政府提高土著的地位,要求政府改變歧視土著的政策,并號召全國關心土著,要求給予他們更好的受教育機會,以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人類學家唐納德湯姆遜曾經長期研究土著居民的生活,他于1949年在墨爾本的5先驅報6上發表文章指出,那些沒有見過北部領土、西澳大利亞和昆士蘭畜牧場土著的人,是很難想像土著生活境遇的全部悲慘情形的。¹1949年10月5星期日先驅報6曾刊登倫德爾牧師有關土著狀況的報道:大城市里沒有土著人,某些州甚至把他們限制在6英里以外,不許進入城市。購買必需品時,要到供應土著和貧民的專門商店購買。酒吧、舞廳和游泳池完全禁止土著進入。在20世紀50)60年代,土著活動家費斯班德勒(FaithBandler)就以親身經歷向人們控訴種族歧視給土著帶來的巨大痛苦。»1957年澳大利亞土著協會(AAF)的一位秘書艾琳邁克雷斯(IreneMcllwraith)被派往沃爾格特(Walgett),調查那里發生的種族沖突,她對當地土著極為貧困和備受歧視的狀況感到非常驚訝。后來她根據自己在土著居住區的所見所聞寫了一份反映土著悲慘狀況的報告,并分別呈交新南威爾士州和聯邦政府的官員、政黨領袖、議員等并提供給報社,引起了很大的反響。¼其次,隨著二戰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白人與土著的交往日益增多,由此導致白人與土著關系緊張。土著與白人的紛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越來越多的土著從保留地和其傳統的居住區遷到非土著社區的邊緣居住下來,這引起了白人的不滿和擔心,他們害怕土著的到來會影響自己的生活,因而要求聯邦政府在國家層面上加強對土著事務的管理,尤其是對土著跨越州界遷移的管理。南澳大利亞州首席檢察官鄧斯坦(Dunstan)就曾抱怨:大量土著從北部地區流入南澳,聯邦政府應對此負責。0½另一方面,隨著二戰后澳大利亞礦業和牧業的發展,經濟開發活動深入到以傳統方式生存的土著地區,對土著的生存構成了嚴重威脅。為保護自身利益,土著開始起來斗爭。例如,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澳大利亞北部的土著團體開始行動起來,保衛他們的土地免受采礦公司的侵害;南方各州的土著亦為擁有傳統的保留地而斗爭。¾在昆士蘭和北部地區,采礦公司不斷深入土著的保留地和基督教傳教團所在地,也引發了一系列圍繞土地權問題而展開的斗爭。1963年北方伊爾卡拉地區(Yirrkala)的約格人(Yolng)就向聯邦政府提交了一份樹皮請援書,抗議采礦公司占據他們的土地。¿在這些紛爭中,土著問題日益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再次,國際社會反種族歧視的運動對澳大利亞的土著問題產生了重大影響。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5世界人權宣言6,其中第二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0¹聯合國有關人權的基本原則成為指導澳大利亞土著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斗爭的思想武器,同時聯合國還成為土著給聯邦政府施加壓力的合法渠道。著名土著事務活動家杰西斯特里特(JessieStreet)曾經希望通過英國反奴隸制協會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人權委員會申訴澳大利亞土著的人權問題,但遭到多方阻撓,未能如愿。為了直接與聯合國接觸,后來史瑞特主張建立全國性的澳大利亞土著機構并得到人們的支持,º并于1958年2月成立聯邦土著進步理事會(FCAA)。全國性土著機構的建立為澳大利亞土著與國際社會的接觸提供了方便。經過長期努力,1969年澳大利亞土著代表團最終到達紐約,向聯合國秘書長直接提交了關于澳大利亞土著狀況的報告。國際社會也開始關注澳大利亞土著的命運。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澳大利亞被列入種族主義陣營0。1949年蘇聯代表團團長A維辛斯基在聯大特別政治會議上揭露澳大利亞對土著的暴政和土著的悲慘狀況,呼吁國際社會對其予以關注。»1952年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則把澳大利亞的同化政策與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相提并論,一起列入議事日程,二者在大會上受到同聲譴責,如一些非洲國家把澳大利亞說成是亞洲的南非0。1963年6月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會議上,蘇聯代表直接批評澳大利亞代表,指出澳大利亞憲法第127條就是歧視土著的最好證據。¼有鑒于此,在20世紀50年代后期尤其是60年代,澳大利亞聯邦和各州政府開始把土著問題提上議事日程,并開始廢除有關歧視性的法律和給予土著相應的權利、待遇。1962年澳大利亞聯邦取消了對土著選舉權的限制,1966年取消了對土著社會保障的限制并在同年簽署了5關于消除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6。½各州政府也積極響應,1962年南澳州通過的5土著事務法6成為州政府放棄對土著生活實行家長制控制的開始,西澳州和昆士蘭州也分別于1962年和1965年給予了土著選舉權。1965年南澳州政府明確表示放棄同化政策,實施一體化政策,成為全國土著政策轉變的信號。1966年南澳州通過5禁止歧視法6,禁止基于種族或者膚色的歧視和偏見。¾這些改革成為澳大利亞憲法改革的先導。與此同時,澳大利亞國內各派政治勢力對憲法改革的緊迫性的認識日益加深。1962年工黨議員金比茲利(KimBeazlay)極力主張廢除憲法第127條和修改憲法第51條26款,立即在議會和聯邦政府內部產生反響。總理孟席斯同意廢除憲法第127條,但不同意修改憲法第51條26款。他認為單獨為土著立法是對其他澳大利亞人的歧視。1965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向議會提交一項憲法改革議案,該議案提出廢除憲法第127條,而憲法第51條26款維持不變。議會通過了這個議案,但沒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即實施憲法改革的必要步驟)))全民公決。最終該議案的設想未能實現。1966年霍爾特(Holt)政府上臺后順應潮流,于1967年3月提出了修改憲法議案,該議案要求廢除憲法第51條26款中除土著種族以外0的語句和憲法第127條,并確定于1967年5月27日進行全民公決。這個議案得到了澳大利亞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歡迎,政治家、進步社團、民主人士、報刊和其他媒體紛紛表示贊同,力陳憲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呼吁澳大利亞人投票支持。
二、1967年全民公決的結果及存在的問題
1967年5月27日澳大利亞就有關土著問題的憲法修正案如期舉行全民公決。該憲法修正案試圖授權聯邦政府做到兩點,即:為全國的土著立法和將土著人口納入人口統計之中。全民公決向選民提出的問題是:你是否贊成修改憲法,廢除有關土著的條款,以便在統計人口時把土著計入其中?公決結果令人振奮,所有州對該憲法修正案的支持率都很高,全國以接近90%的支持率通過了該憲法修正案(見表1)。公決成功對于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致力于憲法改革以謀求改變土著地位的人們來說,無疑是一次巨大的勝利。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在這次憲法改革勝利的背后也存在著很多隱憂,它們預示著憲法改革雖已完成,但要想實現土著與白人的真正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首先,這次全民公決雖以高票獲得通過,但澳大利亞白人社會對土著的接納程度依然有限。在對憲法改革議案的公決中,澳大利亞人的熱情普遍高漲,并最終以非常高的支持率通過了憲法改革議案。但是在1967年5月27日舉行的全民公決中,土著人口多的地方,人們多投票反對憲法改革;而城市和土著人口少的地方,人們多投票支持憲法改革。¹具體來看,土著人口比例較小的塔斯馬尼亞、維多利亞和新南威爾士的支持率超過或接近90%;而土著人口比例比較大的西澳、昆士蘭和南澳的支持率相對要低一些,其中西澳最低,僅為78.84%,反對者竟占18.56%。支持憲法改革的人們絕大多數是那些很少(或者根本就沒有)與土著接觸或一起生活過的人;而那些經常與土著接觸,必須和土著交往的生活在農村及邊遠地區的人們卻不樂意這樣做。還需要指出的是,在1967年全民公決中,北部地區和首都直轄區的居民未能參加投票,參與投票的只是6個州的選民而已。而當時北部地區的人口大約有7萬多,僅土著人口就有2.1萬,¹約占當地總人口的13。所以,北部地區和首都直轄區的居民對無法在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上表達意見極為憤怒。就在投票當天,他們在艾麗斯斯史普林斯(AliceSprings)舉行了一次抗議示威游行活動。º可見,澳大利亞白人社會對土著的偏見依然很深、對土著的接納程度依然非常有限。而且,偏偏是那些經常與土著打交道的人們不接納土著,甚至許多有善良愿望的白人,一旦真要他們與土著做鄰居,則又難免憂心忡忡。»這反映出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澳大利亞白人雖然在道義和法律上認可了土著的存在,但在心理上、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愿意接受土著。其次,各派政治勢力普遍支持憲法改革,但執政黨(自由黨)與反對黨(工黨)及民間團體支持憲法改革的出發點有所不同。自由黨聯邦政府進行憲法改革的主要出發點是應對國際壓力,而不是真正從內部改善土著的處境。這與反對黨和民間團體將憲法改革等同于聯邦政府負責全國土著事務、切實促進土著處境快速改善的愿望形成對比。這也是公決成功后五年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在土著事務方面無所作為的重要原因。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廣泛,土著政策成為澳大利亞參與國際交往的重大障礙。在冷戰格局下,當澳大利亞充當美國的伙伴、為美國對抗蘇聯而吶喊助威時,才發現自己由于歧視土著而處于尷尬之中0;¼種族主義的壞名聲使澳大利亞的國際影響力也大打折扣,在今天種族主義被明確地歸類為一種疾病的世界上,澳大利亞因為它的白澳政策而背有種族主義的壞名聲。我們參加國際上的討論,提高我們的嗓音時)))在保衛人權、維護人類福利方面,我們應該大聲疾呼)))我們的發言由于整個大陸遍布著成千上萬蜷縮在垃圾堆上的被歧視,被壓迫的人民而變得一文不值。0½在推進憲法改革的過程中,孟席斯和霍爾特當政時所考慮的主要是如何緩解國際社會的壓力,如何消除國際社會譴責澳大利亞種族主義政策的口實。1965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提出廢除憲法第127條的議案,當時孟席斯在議會中說道:憲法第127條與我們國家的形象完全不協調。0¹1967年5月26日,即就憲法修正案進行全民公決的前一天,霍爾特在呼吁選民支持改革的講話中就說道:除非我們對憲法改革表示支持,否則就會破壞澳大利亞的形象和聲譽,使世界各地渴望公正的人們對澳大利亞另眼相看。這說明,當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進行憲法改革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迫于國際社會的壓力,而不是真正出于澳大利亞社會追求民主、平等以創建現代文明國家的內在沖動。于是,1967年憲法改革成了當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向國際社會表明自己的立場、消除國際壓力,以利國際交往的一種手段。因此,孟席斯和霍爾特政府對改善土著的地位并不熱心。孟席斯政府在1965年提出了廢除憲法第127條的議案,并獲得了議會通過,但卻不按照修改憲法程序的要求進行全民公決。霍爾特在全民公決時就清楚地指出:聯邦政府沒有計劃發揮新的作用,或者在土著政策方面進行新的變革。»憲法改革成功后,霍爾特政府成立了一個小小的辦公室)))土著事務辦公室(OfficeofAboriginalAffairs)。該辦公室是一個咨詢機構,最初僅有3名工作人員,主要是調查和確定土著最緊迫的需要。1967年11月,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又成立了由HG庫姆斯為主席的土著事務理事會(CouncilforAboriginalAffairs),協助土著事務辦公室的工作。¼1968年,時任總理約翰戈頓認為,土著問題與白人失業和貧困問題沒有什么差別,并在當年7月12日于墨爾本召開的聯邦與各州土著事務負責人會議上指出,聯邦土著事務辦公室與聯邦土著事務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向各州提供資金、信息支持,與各州政府密切合作,通過各州政府的組織機構來處理土著事務。½可見,聯邦政府并不急于承擔起管理全國土著事務的職責,而是依然寄希望于各州政府。在1967年公決成功后的5年時間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并沒有真正擔負起對土著的責任和義務,土著的生活依然處在各州政府的控制之下,土著的處境也沒有明顯的改善。土著雖然名義上已成為澳大利亞的公民,但是他們依然沒有完全的公民權,以至于被稱為沒有權利的公民0(citizenwithoutrights),他們被剝奪了自由交往的權利,法律依然限制他們在一些城鎮及附近進行活動。¾與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相反,反對黨和民間團體及進步人士卻普遍將憲法改革與聯邦政府切實負責土著事務、切實改善土著處境聯系起來。反對黨領袖惠特拉姆就認為,憲法改革會使聯邦政府為土著)))這個國家中一群被貧困和疾病包圍的人們)))真正做點事情,至少可以用整個國家的資源來改善土著的生存狀況。¿他還認為,如果公決以絕對多數通過,聯邦政府就應該立即采取行動解決土著問題。À在呼吁民眾支持憲法改革的過程中,各種報刊也表達了同樣的期望。1967年5月下旬5時代報6載文稱,憲法改革會為改善土著的健康、教育和住房狀況鋪平道路,會給土著過正常人生活的機會。5悉尼先驅晨報6載文指出,憲法改革的目標就是給予聯邦政府確切的權力,以為處在困境中的土著提供切實的幫助。聯邦土著與托雷斯海峽島民進步理事會(FCAATSI)把聯邦政府對土著事務擔負更大的責任說成是公決的必然結果。作為該理事會新南威爾士負責人之一的菲斯班德勒認為,修改憲法和給予聯邦政府以責任,土著就會獲得平等的權利和公平的機會。1967年5月19日摩根蓋洛普一次民意測驗結果表明,絕大多數受調查的人認為,憲法改革必然給予土著平等的機會,并改善他們的處境。¹反對黨和民眾認識到了土著問題的緊迫性,他們中的多數是從真正改善土著地位的愿望出發去支持憲法改革的。盡管在1967年憲法改革中執政的自由黨和反對黨的出發點不同,但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贊成憲法改革,這也是1967年全民公決以絕對多數通過的原因。
金融資產轉移問題探索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現代社會資產大多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存在,在開展金融資產管理過程中,金融資產轉移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通過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問題及路徑,對于規避市場風險,提升金融資產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在管理實踐中,金融資產轉移涉及到整體轉移部分轉移等問題,同時涉及到如何確認資產轉移等重要問題,有待深入探究。在實踐中,從會計處理角度出發,尋求有效的金融資產轉移方式及路徑,也是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同時,企業也要加強體系制度建設,適應金融管理新需求,提升資產的流動性,進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利用金融資產轉移的契機,實現自身的升級跨越發展。
一、金融資產的整體轉移與部分轉移
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的核心,金融資產轉移的核心是確認是否符合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在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需要確認相關的問題,終止確認就是將金融資產從企業的會計管理中,即賬戶或資產負債表中轉銷出去。從實踐來看,金融資產轉移交易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在確認條件時候,要確認其是否達到了轉移的標準和條件。其中,在開展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部分轉移和全部轉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作為整體轉移,則應該將金融資產的確認判斷條件應用于全部的金融資產,如果只是部分轉移,則需要根據金融資產的判斷條件,運用于發生轉移的部分金融資產。
二、金融資產的幾種情形分析
(一)金融資產轉移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在金融資產轉移的終止確認條件判斷方面,企業收取金融資產會產生現金流量,如果不能繼續產生現金流量,則應當確認該金融資產轉移已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與此同時,企業如果將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和風險收益負擔也轉移給了對方,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確認該金融資產已經達到了終止的條件。(二)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在進行金融資產轉移確認過程中,同樣存在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確認終止調整建的情況。比如說,如果金融資產轉移方,仍然保留了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并享受其中的收益,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則應當視為沒有完成金融資產的轉移。需要注意的是,不僅僅是沒有轉移所有權不能完成金融資產轉移確認,在收益和風險沒有實現轉移的時候,也不能確認完成資產轉移事項,因為在財務處理過程中,仍然會出現相應的管理問題。(三)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在金融資產轉移處理過程中,還會存在繼續攝入的問題,企業如果沒有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也沒有轉移,應當進行處理,包括放棄金融資產控制,如果沒有放棄實際控制,則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通過金融資產價值變動平衡企業風險水平。在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是否發生轉移及是否進行涉入,其中重要的標準就是風險和權益的轉移情況。
三、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分析
民族文化進校園問題探索
一、民族文化進校園的若干問題
(一)教育評價單一。在民族文化進校園的過程中,必須要建立多元的評價標準,這是因為從不同民族文化中走出來的學生,他們的民族文化認知能力與學習能力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對不同民族文化素養的學生進行評價時,也必須要采用差異化的原則。但是很顯然現下的院校,在開展民族文化進校園活動時,往往僅從學校評價制度出發,通過單一的評價標準進行評估,在這種單一的教育評價下,促使民族文化即使走入了校園,但還是難以大面積得到推廣,同時也無法真正地得到教師及學生的認可重視,因此,在今后的民族文化進校園活動開展過程中,對單一的教育評價體系進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二)支持系統不完善。民族文化進校園開展過程中,首先,必須要有完善的系統作為支持,如經費系統支持、師資系統支持、課程資源系統支持等,但是很顯然在現下絕大多數的院校缺乏政府部門的專項經費支持,這使得民族文化進校園至今無法形成完整的民族文化教育體系,出現了各區自行其是的民族文化傳承局面。其次,現下院校很多從事民族文化教育的教師并沒有經過正統的培訓,甚至還有部分院校采用音樂、美術教師兼職任課的方式,無法對學生進行系統化的理論指導,這極大地影響校園民族文化傳承效果。最后,院校對民族課程資源開發不夠重視,致使民族文化課程資源嚴重匱乏,無法根據形勢與時俱進,由此可以看出,支持系統不完善,是民族文化進校園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三)校內外配合不夠。民族文化進校園是一項系統、長遠的工程,并且直接關系到民族文化資源是否會出現流失,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單依靠院校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得到各方的支持。但是很顯然在民族文化進校園開展過程中,院校并沒有注重與外界的聯系,往往是抱著“走一步,算一步”的態度向前摸索,從而導致民族文化進入校園出現了地區、校園“各自為政”的局面,并沒有將地方民族特色凸顯出來,影響了教育體系的完整建立,由此可以看出,校內外配合不夠,是民族文化進校園開展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二、民族文化進校園若干問題解決策略
(一)建立多元評價標準,豐富民族文化傳承內容。民族文化進校園開展過程中,為更好地豐富民族文化內容傳承,建立多元化的評價標準是十分重要的。為此,首先我們應該建立符合民族教育內容的考核評價體系,從少數民族發展特點出發,改革教育評價方式,將民族文化課程納入到正規的學業考核中,從而確保學生能夠深入地學習民族文化知識,此外,要著重對民族地區進行教育改革,適當地降低民族特長生的入學門檻,這樣可以更好地對民族文化傳承提供保障。其次是在教師評價方面,可以采用績效評價和民族文化教育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為民族地區教師的民族文化教育積極性提供保障,從而更好地豐富民族文化傳承內容,確保更多像玉屏洞簫這樣珍貴的民族文化得到延續與傳承。(二)完善教育支持體系,確保民族文化進入校園。民族文化進校園開展過程中,只要具備完善的教育支撐體系,才能為民族文化傳承提供依托保障,對此筆者認為,首先資金系統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院校應該開辟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如院校可以利用地區的旅游業資源優勢,從而與地方旅游公司合作,以此爭取經費支持,滿足民族文化進校園的各項活動支出。其次是完善師資資源保障,院校可以采用培養與培訓并舉的方式,如在引入玉屏洞簫民族文化過程中,可以展開相關方面的教師培訓班,從師資教育源頭抓起,為校園文化進校園提供依托保障。最后是完善課程資源體系,如在教材研發方面,應該均衡民族文化歷史性與現代性方面內容,避免對學生進行單一的復古教育,此外在教材編制過程中,可以采用跨地區、跨院校的方式,進行聯合教材編寫,這樣才能更好地規避陷入地方主義泥沼,從而為民族文化進入校園提供更好的依托保障。(三)建立校內外互動機制,推動民族文化傳承。民族文化進校園是一項事關民族文化傳承的長遠性工程,因此不能指望院校承擔民族文化傳承的全部任務,只有建立校內外互動機制,加強院校、家庭、社會的共同合作,才能真正地推動民族文化傳承發展。首先,院校在制定辦學理念的過程中,就應該融入當地民族特色,積極發揮本民族的文化優勢,同時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如在引入玉屏洞簫民族文化過程中,可以開展玉屏洞簫文化特色學科、文化學習班、文化選修課等,從而凸顯民族文化傳承的重要地位。其次,發揮家庭、社區的民族文化傳承輔助作用,通過校內外互動機制,確保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潛移默化地對學生進行民族文化傳承引導,從而彌補院校民族文化教育的抽象性。最后,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門也應該與院校建立民族文化傳承網絡,如在崗位競聘中可以引入民族文化考核或者給予民族地區實施特惠政策,相信在校內外互動機制的建立下,一定可以更好地推動民族文化傳承發展。
三、總結
民族文化進校園是一項事關民族文化保護傳承的長遠性工程,同時也是防止民族文化資源流失的重要舉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族文化進校園并不是單純的讓學生學習民族文化,更重要的是豐富民族文化內涵,提升學生的民族文化傳承意識,增強學生民族自豪感,這才是民族文化進校園的本質目的。
中國執行異議的問題探索
一、設立異議的意義
我國原《民事訴訟法》修改前,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沒有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程序上的權利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濟做出規定,從而導致程序性救濟途徑的缺失。而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受執行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影響最大的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允許他們通過一定的方式與程序對民事執行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聲明不服、尋求救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重大進步。
二、異議審查的程序分析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由于該規定不夠明確,操作中容易出現分歧,加之考慮到執行行為發生錯誤后,如果不及時審查糾正,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裁定。
但是,無論是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是《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未對執行異議采取何種審查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從理論上看,執行異議僅僅針對執行行為提起,不涉及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執行機構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原則上不需要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也不必開庭進行審查。當然,為了確保審查的審慎性,執行機構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并將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作為調查的一部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要開庭進行。
三、關于合理設置異議審查機構的探討
探索新生兒黃疸問題
摘要:目的:探討實施綜合護理干預對降低新生兒黃疸指數的效果。方法:選擇130例剖宮產正常足月新生兒,按出生順序隨機分為干預組(65例)和對照組(65例),兩組新生兒均進行母乳喂養、常規護理,干預組在母乳充足前按需添加配方奶及2.5%葡萄糖水,結合撫觸、游泳護理,直至出院。每日經皮測黃疸指數值,并觀察記錄新生兒第1次排胎便時間及胎便轉黃時間。結果:干預組新生兒黃疸指數低于對照組(P<0.05),新生兒第1次排胎便時間及胎便轉黃時間提前,兩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結論:綜合護理干預能減輕生理性黃疸的程度,減少病理性黃疸的發生。
關鍵詞:黃疸;早期喂養;游泳;撫觸;護理干預;新生兒
黃疸是指高膽紅素血癥,臨床表現即血中膽紅素增高而使鞏膜、皮膚、黏膜以及其他組織和體液出現黃染。新生兒黃疸是新生兒的常見疾病,若血清中未結合膽紅素過高,可引起核黃疸造成神經系統后遺癥,甚至威脅新生兒的生命。現將我院產科對130例新生兒進行護理干預對新生兒黃疸的影響報道如下。
一、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王小環.護理干預對新生兒黃疸的影響將2005年3月~2006年10月在我院產科出生的130例足月正常新生兒,根據出生順序,單號為干預組(65例),雙號為對照組(65例),出生體重2.5~4.0kg,Apgar''''s評分≥8分,男嬰69例,女嬰61例,外觀無畸形,新生兒出生時無窒息、產傷及感染,并排除ABO或RH溶血。母親年齡21~33歲,無妊娠并發癥和合并癥。兩組性別、體重、胎齡、Apgar''''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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