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0 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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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消費信用中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的消費信用經濟,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初以建設銀行開辦個人住房信貸業務為標志就開始起步,但十幾年來,由于諸多客觀條件的制約,一直步履蹣跚,發展緩慢。直到20世紀90年代末,一方面我們的國民經濟需要發展消費信用來拉動內需,另一方面我們的消費者也具備了一定的超前消費實力。買方市場的出現,使我們具備了發展信用經濟的條件。[4]1998年以來,我國消費信用經濟開始邁出新步伐,尤其是1999年3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以后,商業銀行反響強烈,紛紛行動起來,消費信貸業務進入了一個較快的發展階段:市場參與者迅速增加,業務量穩步擴大,消費信用涉及面正由住房、一般大件商品擴展到汽車、旅游甚至高等教育。可以說當前我國消費信用經濟的市場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從市場活躍程度和參與程度、消費信貸和信貸總規模的比率以及業務品種的市場適應性來看,我國消費信用經濟發展力度還顯不夠,與國民經濟的發展要求還有相當距離。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不少專家認為,有消費者受傳統消費觀念制約的原因,也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受傳統經營觀念制約的原因,還有目前消費者預期收入降低以及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5]筆者認為,我國消費信用經濟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沒有跟上。

首先,消費信用經濟直接作用于生活消費領域,而生活消費的惟一主體當然是消費者。也就是說,消費信用經濟的對象就是消費者。而作為一種交易,無論消費者的相對人是誰,二者的權利義務都應是平等的。但一方面,我國的消費信用交易規則大都為商業銀行或經銷商自行格式化制訂,他們為自己最大限度獲利和防范不良債權都對消費者的權利大加限制,這已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而另一方面,國家政策又在公證、資金評估、抵押登記等消費信用的配套部門給個人消費設置了層層障礙,使消費者的交易成本額外增加許多,幾乎沒有獲利的預期,消費者自然對信用交易望而生畏進而卻步了!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水平直接關系到消費信用經濟的社會效應。消費信用的社會效應是一把“雙刃劍”。消費信用對消費者提供的明顯好處是“用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消費者量力而貸,適度消費,在提高自己生活質量的同時,也創造了社會財富,從而形成良性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但是消費信用也有缺陷,消費者可能招致超過他的財力的債務。使用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也許要很長時間約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務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個高的負債率。消費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可能承受不起失業、疾病等風險,從而喪失按合同履行債務的能力,甚至有可能傾家蕩產,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6]因此,必須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給消費者創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完善消費信用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就是說,要提高對消費者保護的水平,消費信用才能發揮其正面的社會效應。

消費信用的分期付款銷售、信用卡交易、銀行消費信貸等形式,在我們的市場經濟活動中還是新事物,對消費者保護而言,不僅要求保護內容的擴大,而且要求消費者權利觀念的更新。我們有必要界定并保護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中的權利,維護和促進消費信用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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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消費者權益訴訟救濟

在復雜的現代生活及民主法治社會中,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濟的現象相當頻繁,因此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訴訟救濟進行研究就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訴訟救濟方式

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起訴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起訴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起訴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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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論文摘要:

消費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活動,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在消費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規定使用,又由于經營者的蠻橫、無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傷害或損失,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做為一名消費者要具有以下4點保護意識,即:自我防范意識;權利意識;文明消費意識;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消費者權益更是需要受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由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保護上存在的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權利范圍、行政保護體制、維權途徑、賠償主體及行政執法措施等8個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僅消費者權益的進一步擴張,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將來也會進一步擴大,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費者的概念應進一步明確。第二,我國《消法》的許多條例及規定在實踐中并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機制上的缺陷,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應從建立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及賦予工商行政機關權益糾紛行政裁決權等方面去完善和改進。

關鍵詞: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權益,現狀,完善,權益,利益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國家的基本職責,為保護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般是通過國家機關的職權活動實現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規定:“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根據國家機關的職權活動依據其行使權力的性質不同,將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分為三種:即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依法治國”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方針政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權益難免會受到侵害,那么我們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于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于發達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全國消費者同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參加的國際消費者問題議事中心;其宗旨為在全世界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保護工作,在國際機構代表消費者說話。實際上,隨著20世紀后半期消費者運動的高漲,世界上許多國家還相繼確立了消費者權益仲裁或類似的糾紛解決機制。

除了國家保護和經營者自律以外,消費者應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維護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一些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過程中,深信經營者會為自己著想,為自己考慮一切,特別是在某些關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費者則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于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則在商品使用消費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商品,結果釀成大禍;有些消費者迫于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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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經濟法保護分析

[摘要]隨著消費方式的轉變,對于消費者來講需要將保護的范圍進行延伸,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自身權益的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興起,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需要制定更加適宜的法律規范,還需要對法律實施的形式進行管理,這樣才能使得法律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升經濟法的適應性,促進經濟法的完善,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消費者的經濟行為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文章對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進行全面地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更加適宜的法律規范,為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提供幫助。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經濟法;保護分析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逐漸提升,對于自身權益的保障更加重視,善于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消費者對于法律的研究和掌握情況畢竟有限,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無法得到準確的幫助,造成自身的權益維護不當,因此需要對這種情況進行改善,幫助消費者更好地了解經濟法,讓消費者了解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怎樣通過經濟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升法律意識。

1消費者權益與經濟法概述

1.1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日常經濟活動中通過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一般來講這些權利包括: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進行商品購買的過程中需要享受到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的權利,不能因為自身的原因而出現人身財產受到傷害;知情權,消費者進行商品購買的過程中需要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商家也需要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進行有償支付的過程中,其過程需要公平,不能出現違背消費者意愿進行強行售賣的情況;維護尊嚴權,消費者在進行商品交易期間,其人格應該受到尊重,不得出現一些侮辱消費者尊嚴的行為;批評監督權,消費者對于購買的商品存在批評建議的權利,可以對商品中的一些問題提出建議。1.2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從現階段來講經濟法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詳細的理解。1.2.1構成體系。經濟法是一個總體的稱呼,是對經濟生活中涉及的各項法律知識進行全面的調節,也是各項法律制度的總稱,在其下面包括了一些較為細致的法律體系,包括:消費者權益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這些法律體系對于經濟活動不同領域進行規范,使得經濟活動在一個理想化的管理范圍內,維護市場經濟活動的整體穩定性,促進市場經濟活動的穩步發展。1.2.2調整關系。經濟法對經濟生活中的各種關系進行調整,這是經濟法律規范的重要條件,通過對各項管理的分析可以發現,經濟活動中涉及的關系是比較多的,不僅包括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關系,還包括企業與企業、供應商與企業等各種關系,通過對這些關系相互之間進行協調可以將各種經濟關系進行梳理,使得各個方面的經濟活動可以協調地進行,防止經濟活動中的一些行為的失控,提升經濟活動的整體質量,促進經濟活動中各項關系的和諧性。

2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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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分析論文

內容簡要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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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完善論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于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于發達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全國消費者同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參加的國際消費者問題議事中心;其宗旨為在全世界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保護工作,在國際機構代表消費者說話。實際上,隨著20世紀后半期消費者運動的高漲,世界上許多國家還相繼確立了消費者權益仲裁或類似的糾紛解決機制。如在最早嘗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美國,可以通過美國仲裁協會或被稱為BBB(BetterBusinessBureau)的企業組織進行消費者權益仲裁。美國仲裁協會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會的資助,設立了“全國解決糾紛中心”;再如瑞士,設立了由行業團體代表和消費者團體代表組成的仲裁機構。荷蘭的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是專門受理消費糾紛的民間機構。另外法國、西班牙、葡萄牙、比利進等國都設有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而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為進行生活消費應該安全如公平地獲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醫療和教育的權利等,實質即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為保護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

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中國加入WTO之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我國有更長足的發展。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和“3.15”宣傳活動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能力日益增強。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至第十五條(以下簡稱《消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我國還通過對國外相關經驗的消化吸收結合我國的國情,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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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伴隨著金融行業日漸信息化,信息資源的價值特性逐漸被人們發掘,能否掌握足夠的信息資源被當作是經濟競爭是否可以占據一定優勢的關鍵,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讓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動難以規避,在這同時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風險,在這一領域當中,消費的含義是區別于日常的一般消費的,金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般都表現在信息的收集和傳遞,特別是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現在,消費者看不到所購買的商品,所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當用機構性的監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監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強金融服務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用通常的反欺詐的法條的延展使用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訴求,達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

關鍵詞: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監管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的相關定義。“金融消費者”在中國還無法稱得上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費者是一種消費類型的基礎上以及金融領域對消費者概念延伸的基礎上,我國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購買、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機構的服務,這種行為被稱為“金融消費者”。雖然覺得金融消費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體不在其列的學者不在少數;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時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務客觀化、專一化的原因,對于由金融精英構成的金融產品甚至是服務提供者而言,這個時候沒有專業知識的不僅僅是自然人,還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這便輕而易舉的發現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在。正因為如此,個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行列,但礙于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備金融專門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因,所以相關決定由法院或專門裁決機構代勞。(二)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肯定金融消費者權利,金融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所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為在金融消費領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經營者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權利重中之重的組成部分。雖然這個定義相應的忽略了金融消費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權力,但是金融消費者權1.安全保障權。金融消費者有權在不損害他的個人和財產權利的情況下購買、使用金融產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務。它包括兩個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關系。為了保障金融消費場所和消費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必須使用相應的辦法。這種義務產生于一項合同的基礎上,并且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有權了解他們購買、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實情況。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存在于金融市場的技術特點、專業化特征和運作特點。這就使得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早期銀行的損益風險、成本與利潤結構、懲罰機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正因為如此,得到和消費者相關、正確信息的權利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應該要有的。3.隱私權。消費者有權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寧,并且有權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別人打擾、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權也是金融消費者所必須擁有的。如果消費者沒有同意金融經營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費者私人信息。4.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有權比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務,識別并獨立選擇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類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權。從合理恰當的原則上來看待問題,消費者有權和經營者創建合理的關系,得到合理恰當的條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為。金融經營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等手段免除對方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負擔,解除對方的相關權利。6.受教育權。消費者有權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甚至是有權得到有關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知識。7.結社權。金融消費者有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監視經營者的不法動作,維持消費者合理的利益。8.損害賠償權。金融消費者因購買、使用貨物或者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三)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狀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可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從計劃上進行了改變。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經濟體制已經改革成功了。改革的過程是慢慢進行的,因此擁有的結果也是可想而知。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不僅改變了信息數據的指標,資本結構、產業類型甚至是業務結構也產生了相應的改變。除此之外,我國金融業在監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這種轉換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決我國黃金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特別是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

如今,我國在實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來解決問題,并且創建合理的法律體系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以此維護消費者合理恰當的利益。(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高。金融業發展的關鍵地方是金融消費者,同時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它起著重要的作用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業的發展與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是相輔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意識相對不高,這對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金融業的發展沒有幫助。第一個方面,普通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金融專業知識相對較少,在交易的時候,沒有辦法讓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服務需要高水平的技術專門知識,消費者便無法充分了解它們。第二個方面,金融消費者權益意識相對不高。當金融資產規模相對較小時,消費者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上看,這種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對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更加猖獗。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幫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時,我國一些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如何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調查實踐中發現,金融機構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金融財產損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費者也不想因為一點金錢損失而大動干戈,所以懶于維權。這樣反而助紂為虐,金融機構知道自己的侵權行為往往不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糾紛,其侵權行為加劇,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此外,我國絕大部分的金融機構將開拓業務、贏得市場競爭作為自身發展的中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并沒有足夠的重視與全面的保護措施,相反地,金融機構為了盈利,不惜出賣消費者的信息,辜負了消費者的信任。(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內的不足。由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特殊性,相關機構必須對其嚴加監管。我國負責監管金融行業的機構主要包括央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四機構。但是,這四機構各自運行,條塊分割,一旦兩個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重疊,監管機構往往因為各司其職、溝通不足而產生監管漏洞,不能及時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這樣就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岌岌可危。總之,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三)我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我國缺乏專門的法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消費者維權大多數只能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該法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定不夠詳細完善,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也涉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針對性不強,也不夠具體和完善,同時,一些條款已經不符合現代金融秩序情況,使得金融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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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正日益成為世界性的熱門話題,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如何也已成為衡量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為此,本文著重論述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現行有關立法的不足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立法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lawprotectionof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sbecomingthehottopicofthewholeworld,andtheextentoftheprotectionhasbeenoneofthesymbolformeasuringthecivilization.Forthecause,thepaperfocuseson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lawprotectionon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on.Then,theauthorputsout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legislation

[Keywords]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consumerslawprotectionlegislation.

消費者,幾乎是我們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會角色。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廣泛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成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話題,而消費者權益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國家的法制所保障則成為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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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整論文

「內容提要」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這一概念是與經營者相對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消費者”原則上僅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不能夠以購買的物品是否屬于生活消費品作為判斷是否為“生活消費”的標準,判斷是否“生活消費”也不應考慮購買者的目的與動機。關于醫療糾紛能否適用《消法》的問題,應當肯定醫療關系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符合《消法》適用于商品、服務兩類消費關系的規定要求.但對于醫療關系,并不一定要適用《消法》第49條的規定對患者的權益加以保護。

「關鍵詞」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活消費,醫療糾紛

「正文」

法律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同時,不同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是各不相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這是《消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所作的界定。據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調整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產生的關系;或者說是一種生活消費關系。但該規定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引發了不少爭議。爭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第一,何謂消費者?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費”?除此之外,還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哪些關系不屬于生活消費,并應當排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筆者不揣鄙陋,就有關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提出若干淺見,求教于大家。

一、關于消費者的概念

消費者的概念曾經因為王海“知假買假”的行為而在學界引發了爭論,即消費者是否僅應限定在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筆者認為,如果僅僅將消費者的概念限定在滿足自己消費的范圍上,這未免對消費者的概念理解得過于狹窄。事實上,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比較廣泛。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物品的人,也包括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消費者首先是與制造者相區別的。①(注:TheShorterOxfordEnglishDictionary,Vol.1,ClarendonPress,Oxford1973.P410d,1980,p282)而在商品交易領域,消費者則是與商人相區別的概念。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不是為了交易,而是為了自己利用。②(注:PSAtiyah,TheSaleofGoods)例如,英國1977年的《貨物買賣法》第12條就規定,作為消費者的交易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從事交易時不是專門從事商業,也不能使人認為其是專門從事商業的人。澳大利亞1923年的《貨物買賣法》第62條在有關消費者交易的定義中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所謂消費者,是指從事消費之人,亦即購買、使用、持有以及處理物品或服務之人”,“消費者是指最終產品或服務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別于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有別于為再販賣為目的的購買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擔保期間(或服務契約),適應受讓該商品或服務者,均該當為消費者”。《牛津法律辭典》也認為:消費者是指“那些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包括住房)的人”。所以,筆者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對于該定義具體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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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從源頭抓質量、扶優治劣,引導消費為出發點,以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倡導誠信經營為目的,努力為構建和諧**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二、紀念活動主題

隆重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緊緊圍繞“消費與服務”年主題,開展宣傳咨詢活動。

三、組織機構

成立**區“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副區長**任組長,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工商局局長**、區衛生局局長**、**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局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組長,區消費者協會理事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工商局,由**工商局副局長、區消協會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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