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時間:2022-11-28 11:06:09
導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伴隨著金融行業日漸信息化,信息資源的價值特性逐漸被人們發掘,能否掌握足夠的信息資源被當作是經濟競爭是否可以占據一定優勢的關鍵,伴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興起,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讓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動難以規避,在這同時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風險,在這一領域當中,消費的含義是區別于日常的一般消費的,金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般都表現在信息的收集和傳遞,特別是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現在,消費者看不到所購買的商品,所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當用機構性的監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監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強金融服務人員的信息披露義務,用通常的反欺詐的法條的延展使用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訴求,達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
關鍵詞: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監管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的相關定義。“金融消費者”在中國還無法稱得上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費者是一種消費類型的基礎上以及金融領域對消費者概念延伸的基礎上,我國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購買、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機構的服務,這種行為被稱為“金融消費者”。雖然覺得金融消費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體不在其列的學者不在少數;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時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務客觀化、專一化的原因,對于由金融精英構成的金融產品甚至是服務提供者而言,這個時候沒有專業知識的不僅僅是自然人,還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這便輕而易舉的發現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在。正因為如此,個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組織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行列,但礙于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備金融專門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因,所以相關決定由法院或專門裁決機構代勞。(二)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肯定金融消費者權利,金融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所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為在金融消費領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經營者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權利重中之重的組成部分。雖然這個定義相應的忽略了金融消費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權力,但是金融消費者權1.安全保障權。金融消費者有權在不損害他的個人和財產權利的情況下購買、使用金融產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務。它包括兩個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關系。為了保障金融消費場所和消費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必須使用相應的辦法。這種義務產生于一項合同的基礎上,并且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有權了解他們購買、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實情況。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存在于金融市場的技術特點、專業化特征和運作特點。這就使得金融消費者正確認識早期銀行的損益風險、成本與利潤結構、懲罰機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正因為如此,得到和消費者相關、正確信息的權利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應該要有的。3.隱私權。消費者有權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寧,并且有權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別人打擾、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權也是金融消費者所必須擁有的。如果消費者沒有同意金融經營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費者私人信息。4.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有權比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務,識別并獨立選擇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類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權。從合理恰當的原則上來看待問題,消費者有權和經營者創建合理的關系,得到合理恰當的條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為。金融經營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等手段免除對方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負擔,解除對方的相關權利。6.受教育權。消費者有權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消費者權益,甚至是有權得到有關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知識。7.結社權。金融消費者有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監視經營者的不法動作,維持消費者合理的利益。8.損害賠償權。金融消費者因購買、使用貨物或者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三)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狀況。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可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從計劃上進行了改變。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社會經濟體制已經改革成功了。改革的過程是慢慢進行的,因此擁有的結果也是可想而知。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不僅改變了信息數據的指標,資本結構、產業類型甚至是業務結構也產生了相應的改變。除此之外,我國金融業在監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這種轉換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決我國黃金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特別是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
如今,我國在實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來解決問題,并且創建合理的法律體系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以此維護消費者合理恰當的利益。(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高。金融業發展的關鍵地方是金融消費者,同時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它起著重要的作用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業的發展與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是相輔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意識相對不高,這對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金融業的發展沒有幫助。第一個方面,普通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金融專業知識相對較少,在交易的時候,沒有辦法讓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服務需要高水平的技術專門知識,消費者便無法充分了解它們。第二個方面,金融消費者權益意識相對不高。當金融資產規模相對較小時,消費者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上看,這種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對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更加猖獗。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幫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時,我國一些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得如何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調查實踐中發現,金融機構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金融財產損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費者也不想因為一點金錢損失而大動干戈,所以懶于維權。這樣反而助紂為虐,金融機構知道自己的侵權行為往往不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糾紛,其侵權行為加劇,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此外,我國絕大部分的金融機構將開拓業務、贏得市場競爭作為自身發展的中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并沒有足夠的重視與全面的保護措施,相反地,金融機構為了盈利,不惜出賣消費者的信息,辜負了消費者的信任。(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內的不足。由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特殊性,相關機構必須對其嚴加監管。我國負責監管金融行業的機構主要包括央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四機構。但是,這四機構各自運行,條塊分割,一旦兩個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重疊,監管機構往往因為各司其職、溝通不足而產生監管漏洞,不能及時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這樣就直接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岌岌可危。總之,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三)我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我國缺乏專門的法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金融消費者維權大多數只能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該法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定不夠詳細完善,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也涉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針對性不強,也不夠具體和完善,同時,一些條款已經不符合現代金融秩序情況,使得金融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
三、全面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行性策略
上文已經闡述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出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種種不足,針對這些問題,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對癥下藥,根據問題出臺針對性措施,防止問題愈演愈烈,最終難以彌補,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強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對權益的保護意識。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我國金融機構不能只重視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務工作,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定時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培訓,逐漸使其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意識,及時改變金融機構侵權的不正行為,消除不正之風,使得消費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機構還需要進行社會教育,積極向公眾宣傳金融知識和維權知識,使得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公眾非常有必要掌握現代金融的基礎知識,這樣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別能力,一旦金融機構出現侵權行為,公眾也能及時分辨及時維權。此外,金融機構應該提示大眾金融行業潛在的信譽風險、信貸風險、投資風險和市場風險,以使得公眾謹慎進行投資理財,減少盲目性,不給那些不法金融機構帶來侵權的可乘之機。最后,在群眾來到金融機構辦理投資理財業務時,工作人員要積極、正確地引導,做好服務工作,減少后期不必要的爭端,推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有序進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業間的自律機制。我國金融機構如果缺乏業界良心和自我約束力,只靠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那么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難以徹底實現。據此,金融機構應該構建一套統一的、契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規律的標準,有了統一標準便相當于有了無形的枷鎖,金融機構也能在運行過程中逐漸規范自身的行為,使得行為符合法律及行業標準。此外,金融行業協會也要發揮自己的作用,在同行業惡性競爭情況加劇或者出現苗頭時,進行梳理,實現合理規避,使得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受其影響。(三)建立健全系統、專業化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我國缺乏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針對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這一機構可參照發達國家的模式,以少走彎路。首先,該保護機構可以設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獨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一起維護金融行業的運營秩序,協調各金融機構的矛盾,減少摩擦。此外,該機構還應具有宣傳教育職能,積極向金融消費者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一旦有侵權行為產生,金融消費者則能快速反應,及時處理,減少損失。最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應定期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還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機構重視對消費者的保護。(四)更新我國消費者訴訟制度。實踐情況表明,我國金融消費者在訴訟時遇到的問題重重,據此,金融消費者的訴訟應當從民事訴訟中脫離出來,現代化的、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訴訟程序繁瑣、耗時長,也耗費法律資源。面對情節不嚴重的金融消費者的訴訟,簡潔的訴訟程序和適當的舉證規則非常必要,能為金融消費者維權帶來良好的訴訟環境。
四、結語
現代,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仍有許多不足,亟待改進。我國金融機構管理部門要從根本上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出臺相應的措施解決潛在的問題,才能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減少侵權現象發生,最終實現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郭丹.論金融消費者信息權益的保護[J].學習與探索,2009(4):113-115.
[2]李巧燕.論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D].新疆財經大學,2013.
[3]葛文霞.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J].現代經濟信息,2016(10):278-279.
[4]南江峰.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D].西北大學,2016.
[5]許智佳,謝融.從比較法的視角淺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J].商情,2013(25):70-70.
作者:汪嘯龍 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 上一篇:高職國際金融課程教學研究
- 下一篇:供應鏈金融發展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