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7: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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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權的民法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形象權的明確規定,本文提出構建我國法上形象權制度的思路,對形象權的侵權、救濟問題進行了分析,系統提出了形象權的侵權要件和救濟方式、賠償方法。
關鍵詞:形象權基本內容權利保護
形象是指表現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具體“形狀相貌”,或是指文學藝術作品中作為“社會生活描寫對象”的虛構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所謂形象權,是指將蘊含商業信譽、能夠產生大眾需求的知名形象進行商業性使用并享有利益的權利。作為形象權的保護對象形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真實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眾面前表現其個性特征的人格標識。二是虛構角色形象,即創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個性特征的藝術形象。虛構角色包括兩種:一種是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即通過小說、故事等作品的語言進行描述來表現人物的典型特征;另一種是藝術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形象權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目前學者對形象權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對形象權的定義、性質、內涵等內容的界定還相當混亂。而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形象權侵權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在司法領域中存在著諸多困惑。實踐表明,民事立法及司法應及早對形象權法律制度做出回應。為此,筆者提出了下列構建形象權制度的思路。
一、形象權的保護期限
形象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與知識產權一樣應有保護期限的設定。而且形象權是在平衡知名人物經濟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應對形象權的保護設定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認為,形象權的保護期限及于權利人終身及死后幾十年。至于具體的延續期限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由于形象權主體的生前保護與死后保護之對象都涉及到人格。與人身權不同,其延伸保護的形式仍然為權利而不是法益。這是由于形象權的財產權性質所致。因此,關于形象權的期間,可考慮為權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這一做法借鑒了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合理內核,也考慮到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合理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權利人死亡后延續財產利益的尊重。
小議形象權的屬性及保護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因素進行商業化利用的現象隨處可見。對形象權的法律屬性,學界看法不一。本文對這些觀點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關見解,即應該將形象權定位為人格權之一種。形象權的民法保護從長遠來看,需要從立法論的角度制定人格權法或者民法典以確立形象權的人格權地位,從近期來看,可以通過體系解釋、擴張解釋等解釋方法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條和第15條的規定。
關鍵詞形象權法律屬性民法保護
從形象權的產生歷史看,它從隱私權孕育而出。表明了形象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非自然人主體不能享有。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形象利益被開發利用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自然人形象權在法律上究竟何種屬性?應該如何保護這種民事利益?研究這一問題對我國形象權問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形象權的法律屬性分析
首先,形象權具有區別于知識產權的獨立特征。真實人物的形象因素一般表現為非物質性客體。雖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但其并不具備智力成果的基本因素即創造性。形象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名人身份中的商業利益。而為實現此目的的初衷絕非“創造性”。因此,將形象權歸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是不太合理的。
其次,“無形財產權說”重視了形象利益中的物質利益,卻忽視了形象利益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等精神利益,也忽視了形象權這一重要的個性化的人格特征。以形象權帶來的利益價值差異有別于人格權的平等性,從而否認形象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的觀點更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抽象的“平等”具體到引入到商品經濟社會的實際生活中,還要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響而呈現出不同的價值。顯然,我們并不能把這兩種不同范疇的平等相提并論。
形象權的屬性及保護思索
從形象權的產生歷史看,它從隱私權孕育而出。表明了形象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非自然人主體不能享有。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形象利益被開發利用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自然人形象權在法律上究竟何種屬性?應該如何保護這種民事利益?研究這一問題對我國形象權問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一、形象權的法律屬性分析
首先,形象權具有區別于知識產權的獨立特征。真實人物的形象因素一般表現為非物質性客體。雖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但其并不具備智力成果的基本因素即創造性。形象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名人身份中的商業利益。而為實現此目的的初衷絕非“創造性”。因此,將形象權歸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是不太合理的。
其次,“無形財產權說”重視了形象利益中的物質利益,卻忽視了形象利益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等精神利益,也忽視了形象權這一重要的個性化的人格特征。以形象權帶來的利益價值差異有別于人格權的平等性,從而否認形象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的觀點更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抽象的“平等”具體到引入到商品經濟社會的實際生活中,還要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響而呈現出不同的價值。顯然,我們并不能把這兩種不同范疇的平等相提并論。
筆者認為,形象權在理論上應該屬于人格權之一種。盡管它表現的價值或者最終指向的是經濟利益,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始終與具體的人格利益密不可分。
二、形象權的民法保護
民事立法回應形象權法律制度構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形象權的保護期限;形象權的侵權與救濟;結束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形象是指表現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具體“形狀相貌”、形象權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目前學者對形象權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形象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與知識產權一樣應有保護期限的設定、關于形象權的期間,可考慮為權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形象權的侵權、形象權的保護對象是指真實人物的各種形象確定因素、形象權屬于新型知識產權中的一種、形象權的救濟、形象權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兩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應考慮被告的主觀上有無過錯、在市場價值與非法所得不易確定時,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形象的公平的市場價值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形象權的明確規定,本文提出構建我國法上形象權制度的思路,對形象權的侵權、救濟問題進行了分析,系統提出了形象權的侵權要件和救濟方式、賠償方法。
關鍵詞:形象權基本內容權利保護
形象是指表現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具體“形狀相貌”,或是指文學藝術作品中作為“社會生活描寫對象”的虛構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所謂形象權,是指將蘊含商業信譽、能夠產生大眾需求的知名形象進行商業性使用并享有利益的權利。作為形象權的保護對象形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真實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眾面前表現其個性特征的人格標識。二是虛構角色形象,即創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個性特征的藝術形象。虛構角色包括兩種:一種是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即通過小說、故事等作品的語言進行描述來表現人物的典型特征;另一種是藝術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形象權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目前學者對形象權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對形象權的定義、性質、內涵等內容的界定還相當混亂。而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形象權侵權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在司法領域中存在著諸多困惑。實踐表明,民事立法及司法應及早對形象權法律制度做出回應。為此,筆者提出了下列構建形象權制度的思路。
一、形象權的保護期限
市場經濟條件下形象權民法保護探討論文
摘要: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形象權的明確規定,本文提出構建我國法上形象權制度的思路,對形象權的侵權、救濟問題進行了分析,系統提出了形象權的侵權要件和救濟方式、賠償方法。
關鍵詞:形象權基本內容權利保護
形象是指表現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具體“形狀相貌”,或是指文學藝術作品中作為“社會生活描寫對象”的虛構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所謂形象權,是指將蘊含商業信譽、能夠產生大眾需求的知名形象進行商業性使用并享有利益的權利。作為形象權的保護對象形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真實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眾面前表現其個性特征的人格標識。二是虛構角色形象,即創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個性特征的藝術形象。虛構角色包括兩種:一種是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即通過小說、故事等作品的語言進行描述來表現人物的典型特征;另一種是藝術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形象權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目前學者對形象權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對形象權的定義、性質、內涵等內容的界定還相當混亂。而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形象權侵權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在司法領域中存在著諸多困惑。實踐表明,民事立法及司法應及早對形象權法律制度做出回應。為此,筆者提出了下列構建形象權制度的思路。
一、形象權的保護期限
形象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與知識產權一樣應有保護期限的設定。而且形象權是在平衡知名人物經濟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應對形象權的保護設定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認為,形象權的保護期限及于權利人終身及死后幾十年。至于具體的延續期限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由于形象權主體的生前保護與死后保護之對象都涉及到人格。與人身權不同,其延伸保護的形式仍然為權利而不是法益。這是由于形象權的財產權性質所致。因此,關于形象權的期間,可考慮為權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這一做法借鑒了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合理內核,也考慮到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合理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權利人死亡后延續財產利益的尊重。
人格特征的民法學詮釋研究
一、人格特征概念的提出
現在,無論我們是打開電視、電腦、手機等電子媒介,還是心無雜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廳里,甚或背包行走鄉間,都可能會有各種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廣告充斥眼球。哪怕閉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聲音向你介紹或夸贊某個產品。我們已經無從考究到底誰是第一位為產品代言的明星,但我們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廣告無孔不入地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再進一步觀察還可以發現這類廣告使我們的消費心理和消費行為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實質上就是我們在不知不覺中為代言產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錢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將消費者對代言人的認知度和識別性轉移到被代言的產品上,以影響消費選擇,增加銷售額度。換言之,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可以產生經濟利益。一方面是根據知名度不同,明星通過代言廣告獲得高額的代言費,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名人形象為其產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額訴訟賠償。名人的肖像作為傳統人格權保護的內容,在堅持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分理論的我國民法中,人格權保護精神利益,財產權保護財產利益,那么高額形象代言費的民法正當性基礎何在?商家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形象為產品代言后應支付的高額財產損害賠償的民法請求權基礎又何在?對這一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基本上進入承認并保護此種財產利益但說不清楚為什么的狀態,我國學術界雖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術語選擇上都未達成一致。對于自然人表現于外的,具有識別性價值,并能將消費者對自然人的認知度轉移到產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樣的術語概括,民法學界眾說紛紜。在基本術語選擇上的分歧體現了對形象代言這一法律現象之民法學本質認識不清。術語選擇這基礎問題沒有解決之前,難以實現制度的合理建構。對自然人表現與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學界在術語選擇上有以下兩種思路:其一為“舊瓶裝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論中舊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和經濟價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權、人格要素;其二為“新瓶裝新酒”的方式,創設民法理論還沒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和經濟價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標識、人格標志、人格符號。
(一)以“人格權”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權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紅2000年在政法論壇上發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權——人格權的商業利用與保護》,該文是對以自然人形象為產品做宣傳廣告的社會現象提供的法律解決路徑,全文舉例說明了人格特征商業利用現象,但沒有交代為何使用“人格權商業利用”這一術語,也沒有界定術語的含義。但人格權作為傳統民法理論中固有的術語,尤其特定含義。人格權始于財產權相對的,用以保護人與生俱來的精神利益的權利。人格權是一種內向性的非財產權利,顯然與承載財產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況,將人格權作為商業利用的對象除了在動賓搭配上存在基本語法錯誤外,也顯露出將精神性權利與商業化利用聯系起來的內在邏輯矛盾。因此,用人格權這一術語來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
比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偉和鄭其斌的《論人格信息財產權——附著于人格要素的經濟利益的定位與保護》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這種現象的目的在于標明其與主體本身的天然聯系,以確定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權利歸屬。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學中一般是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客體來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體健康、自由等內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載的精神利益為觀察對象。因此,人格要素這一術語雖然可以拉近代言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與人格利益之間的距離,有助于認識此種經濟利益產生的本質和權利歸屬,但借用人格權保護客體這一術語,容易使人格權本來就不十分清晰的權利體系更加混亂。同時,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很難體現其外在可識別性的本質特征。
廣告投放合同
甲方:深圳市北奧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北奧數碼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本著雙贏的原則共同建設北奧數碼系列產品的終端網絡形象,共同打造“北奧”數碼行業一流品牌。
一、宗旨:合理利用有限資源,積極開拓無限商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按乙方每月實際銷售回款總額,給予1.5%的比例作為乙方的地方性廣告形象和促銷費用。
二戰后英國國際形象研究論文
摘要:英國在二戰后建構了自己衰落、漸變、動搖和務實的國際形象。在世界霸權和平的轉移中,在平緩而不是大起大落的變化中,英國沒有落伍,它仍然在前進。當我們以國際形象的視角回顧英國從二戰結束到現在這段歷史的時候,我們更多關注的是它的衰落、漸變、動搖和務實。它在這個過程中塑造的國際形象,為國際社會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英國的實例告訴我們,作為國際形象基礎的國家實力的各個組成部分中,人口、國土和資源等自然因素是基礎的基礎。
關鍵詞:英國;國際形象;啟示
二戰后英國在相對衰落中失去了領先世界潮流的能力,在世界霸權和平的轉移中,在平緩而不是大起大落的變化中,英國沒有落伍,它仍然在前進。當我們以國際形象的視角回顧英國從二戰結束到現在這段歷史的時候,我們更多關注的是它的衰落、漸變、動搖和務實。它在這個過程中塑造的國際形象,為國際社會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一、塑造國際形象必須以國家實力為根本基礎
沒有一定實力的國際行為主體,就不具備進行國際形象塑造的物質條件,國家實力限定了國際形象塑造的方向和潛在空間。上述命題如此顯而易見,然而如果把它同英國的實際結合起來,就會產生悲劇的味道,啟發我們進一步地思考。有學者認為:“在20世紀,進步是英國歷史的主流,它發展的大方向是應該加以肯定的。”[1]然而,從國際政治的角度看,進步并不是20世紀特別是二戰后英國國際形象的最主要的特征,它最主要的特征是“衰落”,這最終還是由英國的國家實力決定的。人們在探求英國“衰落”的原因時,“往往首先考慮英國本身太小的事實”[1],支撐這個事實的兩個指標——人口和國土正是國家實力最基本的變量。也就是說,英國的實例告訴我們,作為國際形象基礎的國家實力的各個組成部分中,人口、國土和資源等自然因素是基礎的基礎。
在充滿自由競爭的國際政治體系中,政治影響力在國際行為主體間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對這種影響力的追求勢必受到政治資源、國際關系模式、國際社會交往、文化等因素的制約,而它的作用則是預測、探尋未來的行為[2]。如果我們要依據上面的判斷“預測、探尋未來的行為”的話,那么它的潛臺詞或者說它的進一步的推論就是,在全球化條件下,塑造世界強國形象的機會將更多的傾向于人口和國土大國。
人格權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
摘要: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一方面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格權的價值,另一方面人格權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從應增設一般人格權制度、人格權主體應擴張、具體人格權的發展、關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網絡環境環境下人格權的保護等五個方面來探討了如何完善人格權制度,促進人格權法的制定。
關鍵詞:人格權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
人格權是現代世界各國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隨著社會的進步愈來愈為各國所重視。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其含義有三方面: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1]。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們就享有人格權。而且人格權的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且由法律直接賦予;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需的,人格獨立是人區別于普通動物而成其為“人”的根本標致,人格權是自然人人格獨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總和。我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就非常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不僅將“人身權”獨立作為一節,而且非常明確地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這種對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的態度使得《民法通則》在海外贏得了“中國的人權宣言”的美譽。可以說,《民法通則》的頒行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主法制事業的進程,標志著中國的人格權制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事實也證明了近二十年人格權也確實解決了大量的人格權案件,更好地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民法通則》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另外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經濟和大眾傳媒的發展,人格受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而人們自我的保護訴求方同時增大,因此,在當前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加強并完善人格權制度是完善我國民法立法的重要步驟。人格權在今后的發展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般人格權制度的民事立法
(一)我國民法典應規定一般人格權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采取了列舉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方式,對公民和法人的各項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定,但并沒有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定。一般人格權在立法上正式出現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二戰后德國法院發展了“一般人格權”達到概念。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或法律上或學術界都承認一般人格權為完善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提供切實可靠的依據。一般人格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不為公民所獨有,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權,而具體的人格權則不同,有的為公民所獨有,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2.權利客體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但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體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3.權利內容的廣泛性。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具體人格權的內容,但對于具體人格權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權之中。它不僅是具體人格權的集合,而且為補充和完善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提供切實可靠的法律依據。人們可以依據一般人格權,對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損害,但又不能為具體人格權所涵蓋的行為,依據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尋求法律救濟。一般人格權還具有三項基本功能:1.解釋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權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性,使它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決定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以及與其他人格權的區分界限;2.創造功能。人格權是一種“淵源權”它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權,從中可引起具體的人格權,近些年來一些新的具體人格權利的產生,無一不是依據人格權的淵源而創造出來的;3.補充功能。一般人格(整理)權也是一種彈性權利,具有高度包容性,即可概括現有的具體人格權,也可創造出新的人格權,還可對尚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發揮其補充的功能,將這些人格權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權進行法律保護。當這些沒有被具體人格權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即時依侵害一般人格權確認具為侵權行為,追究侵公責任,求濟受害人[2]。而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僅規定具體人格權,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這就嚴格限定具體人格權的范圍,從而使人格權制度成為一個封閉的體系,并使對一些新的人格利益或于各種具體人格權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難以獲得法律保護,而且僅有具體人格權制度。沒有一般人格權制度在體系上是不完整的,并難以解釋對具體人格權保護的目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就要正視人的地位,要發揮人的作用,要滿足人的利益,要體現人的權利,要維護人的尊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我們最根本的利益,我們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而這一切首先需要我們在立法上給予一個保障。需要一個更全面,更開放,更完善的人格權制度。而這也是人格權制度發展的時代機遇和基礎。綜上所述,確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權制度從而促使人格權制度日趨完善。另外我認為要想更有利于全面保護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人格權主體也應擴張。
政府形象研究論文
政府形象是一個自有政府以來就始終存在的客觀現象,是與人們關系極其密切的一種特殊形象。然后,盡管人們經常接觸政府形象,卻很少從理論上研究什么是政府形象,它有哪些要素和特征,它是怎樣形成的,應當如何對它進行控制,等等。這就必然會影響我們從本質上去把握政府形象和有意識地去塑造政府形象。因此,對政府形象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無疑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政府形象的理論范疇
所謂政府形象,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政府在作為行政客體的公民頭腦中的有機反映,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產物。作為一個理論范疇,它主要有以下要素和特征。
(一)政府形象的要素
政府形象由以下三個要素構成:
1、政府:從行政主體到認識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