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0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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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研究論文
摘要:新聞侵權問題已經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本文結合新聞侵權的類型分析,闡述了新聞侵權所產生的原因,并對在法律視角下新離侵權防范對策加以探討。
關鍵詞:新聞侵權法律制度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形式多樣的傳播媒介如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等也隨之廣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并成為生活中不容忽視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與理念。新聞機構承擔了傳播新聞以實現公民的新聞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已成為新聞界和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如何采取措施盡量防范新聞侵權已是現在社會上比較關注的一話題。
一、新聞侵權的類型
(一)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國際社會公認名譽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絕大多數國家都立法對公民名譽權予以嚴格保護。新聞侵權屬于書面誹謗。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損害名譽權行為分為誹謗和侮辱。
新聞侵權分析論文
摘要:新聞侵權問題已經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本文結合新聞侵權的類型分析,闡述了新聞侵權所產生的原因,并對在法律視角下新離侵權防范對策加以探討。
關鍵詞:新聞侵權法律制度完善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形式多樣的傳播媒介如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等也隨之廣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并成為生活中不容忽視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與理念。新聞機構承擔了傳播新聞以實現公民的新聞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已成為新聞界和法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如何采取措施盡量防范新聞侵權已是現在社會上比較關注的一話題。
一、新聞侵權的類型
(一)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國際社會公認名譽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絕大多數國家都立法對公民名譽權予以嚴格保護。新聞侵權屬于書面誹謗。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損害名譽權行為分為誹謗和侮辱。
新聞侵權法學實踐
網絡在社會上的普及和在新聞媒體上的普遍應用導致了新聞侵權的不斷發生,社會上部分新聞媒體為了眼前的商業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向大眾傳播不真實的新聞,嚴重違背了新聞媒體的職業道德以及倫理底線。網絡新聞侵權行為對我國新聞事業產生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網絡新聞環境的改善已經成為網絡界和新聞界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同時也是我國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網絡新聞傳播侵權行為新聞侵權,指的是新聞媒體如通訊社、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公共網站在向大眾進行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出現信息完全偽造、部分不真實、過于夸張或者情況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等情況,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網絡新聞侵權是新聞侵權在網絡領域內的表現形式,是新聞工作人員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渠道,向大眾傳播失實新聞信息或者法律禁止的內容,違反新聞法律、法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事實。[1]我國正在致力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公平和正義在社會和人民的心目中已經根深蒂固。網絡的發展給人們的信息交流傳播提供了自由的空間,讓人們享受到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但是新聞特權也在這個空間中慢慢成長,權力的濫用也反映在網絡傳播當中,其中網絡新聞侵權就是社會失衡的表現之一。網絡新聞侵權的頻繁發生已經讓新聞媒體失去了應有的最基本的客觀公正,喪失了社會責任感,嚴重損害了新聞價值本身,也對網絡新聞單位正常工作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導致新聞媒體公信力急劇下降。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類型網絡新聞侵權紛繁復雜,比較常見的網絡新聞侵權有對當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對當事人的著作權侵犯等。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等,人格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護。
網絡媒體在新聞報道中如果沒有處理好新聞信息和當事人的人格之間的關系,或者散布有損公民人格的新聞信息時,都會造成人格傷害,構成網絡新聞侵權。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是一項很重要的人格權,1998年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名譽糾紛分兩種情況: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2.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許,致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新聞侵害名譽權。網絡新聞侵害公民名譽權往往以侮辱、誹謗和宣揚他人隱私等不同形式出現。下面筆者以具體案例來說明網絡新聞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法律實踐。“律師狀告新浪網侵犯名譽權”,因為新浪網發表了一則新聞,是轉載其他新聞單位的新聞,其小標題“借款不還,名律師做了被告”、“判決不履行,名律師成了被執行人”等,并對當事人違法進看守所的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描述。當事人看到這篇報道后,認為有很多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于是起訴,要求新浪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新浪網向該律師賠禮道歉,道歉內容時間不少于30天,同時賠償受害人精神撫慰金5000元。新浪網作為新聞信息的傳播者,應負有向社會真實信息的義務,如果新聞是轉載或者從其他地方所得也應有核實信息的義務,所以新浪網不能排除自己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責任。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客觀享受的專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對其進行玷污和損毀。網絡的快速發展讓新聞信息鋪天蓋地般涌進人們的視野,能夠吸引觀眾眼球的是色彩絢麗的圖片和動態影像。圖片處理技術的成熟給網絡上的圖像新聞提供了大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網絡的這些特性,讓網絡新聞侵權也有意無意地發生在網絡傳播當中。舉例分析:海南一家大型的綜合性網站使用一名女模特的照片,作為一則關于掃黃打非的插圖使用,當事人認為網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并將這家網站的主辦人訴至人民法院,很快法院判決女模特勝訴,侵權網站賠償原告2萬元,同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在網站上持續一個月,道歉內容須經法院核實。首先,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已經構成對原告肖像的侵犯。其次,該網站把原告的照片作為掃黃打非的反面例證來使用,其行為貶低了原告人格尊嚴,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行為足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正是由于網絡新聞媒體對新聞圖片不負責任的修改、使用和轉載等,才不斷出現網絡新聞侮辱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案件發生。
網絡新聞傳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權。網絡新聞傳播通過網絡鏈接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上傳、轉載、復制、粘貼等損害著作人的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決定》規定:“已經在報刊上發表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這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將發表權授予網絡媒體或傳統媒體,商業網站則無權登載作者的作品。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原因構成侵權的新聞在法律上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1.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含行為人故意行為和過失的行為;2.損害事實和侵害行為二者之間在邏輯上具備因果關系;3.侵權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并客觀存在;4.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3]當前社會上構成新聞侵權有很多原因,但是從整體上來看,這些原因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社會原因;二是新聞傳播者本身違背新聞真實性原則。首先來看社會原因。我國正處在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深刻轉變的非常歷史時期,影響到我國新聞事業體制的變化,這是新聞侵權多發的一個重要社會原因。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行,各類新聞媒體逐漸開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新聞侵權事件通過行政得到解決的可能不復存在,同時大量非機關性質的報刊得以創辦,他們憑借商業頭腦和文化特色贏得了廣大讀者,而這些報刊的記者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根本無法通過行政途徑得到解決。其次,隨著我國法制的逐步健全,全民法治意識的普遍增強,這是新聞侵權多發的深層原因。1982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寫進《憲法》,1986年《民法通則》更為公民或者法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許多公民認識到,新聞媒體或者新聞記者一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權益的受害方,自己便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再次,新聞記者觀念的變化是導致新聞侵權多發的又一原因。許多新聞記者根據自己掌握的新聞材料把“正在發生的事實”寫進了新聞的定義,而這些新聞未經任何部門的核實,甚至還沒有客觀發生、存在,這就導致大量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還有些記者喜歡創新,主觀意識強烈,在新聞創作中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導致新聞糾紛不斷發生。
從傳播學角度來看,新聞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存在著丟失信息、誤傳信息的可能性,同時由于存在方方面面的外在條件,也增加了這一過程中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因此新聞傳播有失實的可能,這可以稱為“客觀新聞失實”[4]。但是更重要的是,少數新聞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觀上參與虛假報道,為吸引讀者采寫、傳播無效新聞,這種新聞侵權往往會被訴至法院。例如,有“中國足球第一案”之稱的陸俊訴羊城體育報一案,就是失實侵權的典型案例。此外,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吃苦意識,不愿意深入第一線采集新聞材料,而是通過網絡抄襲,言過其實,對他人作品進行加工整理后就發表,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這種僅僅重視新聞事件的轟動性與吸引力,忽視新聞采段的合法合理性,常常導致侵權事件的發生。網絡新聞傳播侵權的預防堅持新聞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導作用。所謂的新聞“三性”是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規范性和輿論導向性,這是我國新聞界一直強調新聞價值實現過程中的重要依據。當今媒體競爭日益激烈,媒體間的競爭需要一個堅定的、合理的政策法律規范做后盾,以保證媒體的健康向前發展。部分新聞媒體在堅持新聞原則的問題上產生了猶豫,這就為新聞侵權的發生提供了不好的前提條件。當前社會變革激烈的情況下,新聞媒體更要堅持自己的立場和新聞政策的重要引導作用,減少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的新聞氛圍。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真實性的內涵包括“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堅持這一原則可以避免新聞報道只注意整體而忽視細節或者只注意細節而忽視整體的“名不副實”的局面,減少新聞侵權。
堅持這一原則的關鍵在于新聞媒體工作者要時刻注意自己在新聞傳播中的角色定位,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刑事訴訟案件就是由于新聞工作者沒有做好自己的職業定位造成的,寫下不符合實際的新聞結論,無意中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業務理論,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從新聞工作者本身找原因,從執行者的角度來審視新聞侵權,讓新聞人員樹立“為人民服務”、“吃苦耐勞”、“客觀公正”的觀念。學習相關的新聞法律知識和原則,在實踐中多學習,提高鑒別侵權新聞行為的能力。仔細研究侵權新聞,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都是由于新聞工作者對新聞法律知識的疏忽大意或者過失造成的。隨著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在新聞媒體方面的法制也會進一步健全,新聞法律的頒布會使越來越多的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新聞工作者必須對新聞法律法規知識進行系統的理解掌握,以便在日常新聞報道中減少新聞侵權事故的發生。
新聞侵權權利沖突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公眾人權意識不斷增強,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權的沖突日漸凸現,新聞媒體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新聞侵權糾紛不斷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傳媒業最發達的地區,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體,新聞侵權案件較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審理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涉及新聞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件占全部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的60%。本文通過對我院2003—2005年審理的新聞侵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和總結,從權利沖突與衡平的角度,闡述我市三年來新聞侵權案件的特點及我們的審判體會和對策。
基本情況
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審結新聞侵權糾紛案件21宗,其中18宗為名譽權侵權糾紛,2宗為肖像權侵權糾紛,2宗為隱私權侵權糾紛;認定構成侵權15宗,判令經濟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9宗。2003年為該類案件的高峰期,共11宗,2004、2005年較為平穩,分別為6宗和4宗。綜合我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歸納其特點及分類和存在問題如下:
一、案件特點及類型
案件的特點:一是案件受理數量略有下降并趨于穩定;二是名譽侵權占新聞侵權案件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這是新聞侵權案件在案件類型方面最突出的特點;三是新聞單位敗訴的比例較大;四是多數案件因報道事實失實而被判侵權;五是判決經濟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有所上升。
侵權的類型:新聞報道中內容失實;新聞報道評論不當;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后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在報道中采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采用照片,構成侵權;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新聞侵權糾紛研究管理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公眾人權意識不斷增強,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權的沖突日漸凸現,新聞媒體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新聞侵權糾紛不斷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傳媒業最發達的地區,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體,新聞侵權案件較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審理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涉及新聞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件占全部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的60%。本文通過對我院2003—2005年審理的新聞侵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和總結,從權利沖突與衡平的角度,闡述我市三年來新聞侵權案件的特點及我們的審判體會和對策。
基本情況
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審結新聞侵權糾紛案件21宗,其中18宗為名譽權侵權糾紛,2宗為肖像權侵權糾紛,2宗為隱私權侵權糾紛;認定構成侵權15宗,判令經濟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9宗。2003年為該類案件的高峰期,共11宗,2004、2005年較為平穩,分別為6宗和4宗。綜合我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歸納其特點及分類和存在問題如下:
一、案件特點及類型
案件的特點:一是案件受理數量略有下降并趨于穩定;二是名譽侵權占新聞侵權案件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這是新聞侵權案件在案件類型方面最突出的特點;三是新聞單位敗訴的比例較大;四是多數案件因報道事實失實而被判侵權;五是判決經濟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有所上升。
侵權的類型:新聞報道中內容失實;新聞報道評論不當;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后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在報道中采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采用照片,構成侵權;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新聞侵權立法問題改善探究
新聞侵權的概念與特征
新聞,其實就是對最新、最近發生的事實進行的報道,使事實示于眾,以便公共知曉[2]。新聞侵權,大多數情況下指的是新聞工作者、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的非媒體個人和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利用期刊、雜志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在新聞采訪和傳播的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權或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3]。但是,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剽竊、扭曲、非法轉載,以及拒付稿酬的行為一般都不屬于新聞侵權。新聞侵權僅僅是眾多侵權行為中的一種類型,但它又不是僅體現著一般侵權行為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時還體現著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征。筆者認為,新聞侵權不論是在侵權的主體、形式,還是在侵權的行為載體等方面都與一般的民事侵權存在明顯的差別。新聞傳播整個過程其實是非常系統的工程,從開始發生新聞事實到新聞再到被接收一直延續到最后所產生的影響,是多個行為主體共同活動所形成的。與一般的民事侵權相較而言,新聞侵權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一是侵權行為的主體特定。新聞侵權的主體必須是新聞媒體或其工作人員,還包括與新聞有關聯的其他公民(如特約評論員、自由撰稿人、新聞材料提供者、特約記者等)。二是侵權的形式是特定的。侵權行為都是在新聞傳播過程中發生的,所以侵權行為必然是在期刊雜志社、報紙發表;電影、電視、廣播播放或者通過互聯網公布新聞等傳播新聞過程中發生的;如果不是在傳播新聞過程中出現,那么它也就僅構成一般的民事侵權。三是侵權行為的載體是特定的。侵權行為的主體在傳播新聞時會利用期刊、報紙、雜志、電影、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傳播工具對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四是影響異常迅速并且相當的廣泛。如今,新聞報道大都是通過各式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傳播的,傳播的速度非常神速、快捷,傳播的范圍更普遍、廣泛。一旦有涉及侵權的新聞報道就會迅速被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公眾知曉,由此引發的新聞相對人身心會造成嚴重的影響甚至是損害[4]。
關于新聞侵權法的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1.關于新聞方面的立法規定不健全新聞侵權是一般民事侵權中的一種特殊表現,不論是特殊的侵權責任主體,還是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像更正、撤銷報道,就是新聞侵權中最有效的彌補過錯的手段。此外,在免責事由上新聞侵權也存在著自己的個性,正如我們所熟知的幾個理論,像公平正確的評論免責、對公眾人物報道的免責、沒有實際惡意報道的免責、報道時相信自己報道是真實的免責等[5]。正是因為存在著這些不同,我們就更應該加強對關于防止新聞侵權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探索。故筆者認為,制定一部正式的《新聞法》用以規范、約束報道新聞過程中的行為是目前解決新聞侵權中缺陷的關鍵所在。2.僅用司法解釋來規范新聞侵權行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對于新聞侵權案件的審理,目前,我們一方面能引用《民法通則》中有關人格權保護的條款;另一方面,也是審理中最常見的引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個司法解釋:1993年與1998年版本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6]。但是,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就是,一旦法官按照《民法通則》中關于人格權保護的條款審理,就必然會與這三個司法解釋出現沖突,但是這三個司法解釋的級別與《民法通則》相比根本就是無力抗衡的,所以很難形成對當事人最為有力的法律結論。3.司法過程過于的刻板,缺少符合時代潮流的創新在處理新聞侵權案件中,多多少少也會出現個別能很好地平衡人格權與傳播新聞之間關系的典型示范。但是,面對過于刻板的現有的司法判例,其往往會缺少典型、示范的效應。雖然,“司法能動”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倡導的,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很少發揮作用的。“司法能動”所主要強調的就是主動型的司法模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是想要做到“司法能動”就必須積極主動的進行調查與研究,仔細地研究、分析形勢,主動的解決社會中各種的司法需求,做到能真正加強和改進工作,積極主動地延展、增加審判職能,主動參與社會生活的管理并能夠進一步創新,主動與民眾溝通、協調,爭取形成有合力的司法。于此之外“,司法能動”還具備著司法的高效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能夠嚴格按照經濟社會不斷向前發展需求,提前做好發現矛盾、解決矛盾的各項準備,把矛盾糾紛遏制在萌芽階段。但是從目前的狀態來看,我國在解決新聞侵權的司法行為過程中與理想中的“司法能動”還存在著很大差距。
完善我國新聞侵權立法問題思考
在媒體高速發展的今天,有關新聞侵權的事件層出不窮,有關新聞侵權的訴訟激戰也愈趨激烈。而各級立法機關的立法也取得不凡的成就,盡管瑕不掩瑜,但新聞侵權立法工作存在的問題終須解決。1.明確界定新聞侵權的概念和表現形式罪刑法定原則是廣泛應用于各領域的立法原則,該原則對于新聞侵權立法工作也同樣適用。立法者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明確規定什么是新聞侵權,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第一步就是要明確概念。因此,明確新聞侵權的概念就成為新聞侵權立法工作基礎和保障。而在日常生活中新聞侵權的形式是多樣和變化的,概念往往是具有高度抽象性這一特征。如何克服這二者的矛盾,又是立法工作的重點。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針對此種問題,多以立法形式規定新聞侵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新聞侵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一是新聞報道嚴重失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假新聞,此種也是新聞侵權最常見一種表現形式;二是擅自披露他人隱私,此種在娛樂新聞中最為常見;三是評論嚴重不當,對某種事實進行刻意歪曲、丑化的評論,從而侵犯他人人格利益;四是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侮辱、誹謗的詞語,達到一定程度。以上這幾種形式是常見形式,但絕不限于以上幾種。2.進一步提升新聞侵權立法層次,完善新聞立法體系針對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新聞侵權立法層次較低,司法解散成為解決新聞侵權法律糾紛的重要依據,當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要讓位于上位法,為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提高立法層次。首先,要將現有的立法解釋、說明、通知等層次較低的相關規定,吸納進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法律中,去粗取精,最終做到新聞侵權糾紛案件有法可依。其實,借鑒西方新聞法制先進國家立法經驗,制定有關新聞侵權的專門單行法規:如輿論監督法、名譽法、新聞法、誹謗法等。世界上已經制定新聞法的國家為數不少,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我國立法機關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以單行法律規范的形式規定新聞侵權有關法規。3.普及和提高新聞侵權的法律意識與新聞侵權立法工作緊密關聯的就是新聞從業法律意識普及和提高。新聞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基本法律涵養,熟悉并掌握與新聞有關的法律規范,特別是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否則,就會不知不覺中成為新聞侵權的主體,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此外,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的提高也至關重要,人們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但個人遭受新聞侵權的時候,能適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莎士比亞有一句話至今讓人印象深刻:過去的一切只是一個序幕。新聞侵權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過去的成就只是這個系統工程的一個序幕而已。面對著日新月異的發展時代,新聞侵權立法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須解決,唯有如此才能適應媒體高速發展的時代。
新聞侵權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其損害賠償的數額相對較高,這對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新聞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道歉或進行了更正、原告已經獲得賠償或已經起訴請求賠償、原告本身名譽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激冷效應/英美法
在英美兩國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手段。本文擬對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的類型、數額、責任的減輕等諸問題作一簡要分析,以期對當下我國大量涌現的新聞侵權案件的處理有些許借鑒意義。
一、損害賠償的類型
英美法中多將損害賠償區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與非補償性損害賠償(non-compensatorydamages)。前者可進一步劃分為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damages)與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damages),后者具體又包含象征性損害賠償(nominaldamages)、蔑視損害賠償(contemptuous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orexemplarydamages)等幾種不同的形式[1]。其中,新聞侵權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三種類型。
1.一般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修改稿亮點:界定網絡侵權新聞侵權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在各類網絡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現在成為一個問題。建議稿規定網絡侵權案件,可以由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
侵害他人人格權的,也可以由被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近年來各類新聞侵權案件頻繁發生,原告往往對侵權行為結果地做擴大理解,認為媒體傳播之處都是侵權結果地。為此,建議稿規定出版物、電視臺、廣播電臺等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的,可以由出版物的發行地、電視廣播節目的制作地、電視廣播節目信號發射地、被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虛假新聞法律規制管理論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載了《讀者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從桂運波訴《知音》雜志說起》;在第二期又刊載了《虛假報道:侵犯讀者的人格權———兼作新聞“真實性”的法律讀解》引起了讀者的關注。《“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法律規則》是這個討論的繼續。
本文認為,虛假新聞分為兩類:一類有特定指向,侵犯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類無特定指向,但有嚴重的危害性。讀者桂運波訴《知音》一案出現后,人們應對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進行理論反思。
新聞打假的呼聲,在中國現當代新聞史上可謂是歷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長路,新聞打假卻遭遇尷尬:面對與己“無關”的虛假新聞,廣大受眾雖滿腔義憤,但更多的是無奈和茫然。虛假新聞就在這樣一種“集體無意識”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聞打假難,難就難在虛假新聞形式的多樣和權利主體的有時不明確上。從有無特定指向來看,虛假新聞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一類是無特定指向的虛假新聞。前者在報道中有明確、真實的新聞當事人指向。后者在報道中沒有指向某特定新聞當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聞當事人純屬虛假。對于前類虛假新聞,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聞當事人一般會主動高舉打假旗幟,因此,現實中這類虛假新聞也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對于后一類虛假新聞,由于法律規制存在著不足,加上業界和學界關注不夠,其打擊力度也明顯較弱,這不能不給新聞打假蒙上一層不確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現,使得如何認識和規制這類虛假新聞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課題。
無特定指向:虛假新聞的擦邊球戰術
不斷涌現的新聞侵權訴訟表明,虛假新聞不僅違背了新聞規律,同時也侵害了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有卷入新聞侵權法律紛爭的可能。透過眾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幾乎所有涉訴的虛假新聞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它們均指向特定的新聞當事人。有的是在報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當事人的人格權。有的則沒有指名道姓,但通過特定的時空關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寫可分辨出其新聞指向和侵害對象。
公正評論抗辯在司法實踐的難點
摘要:公正評論一般用于誹謗案件,保護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誠實評論免受侵權責任追究的抗辯理由。在中國,自1992年“吳祖光案”勝訴,“公正評論抗辯”開始作為一項抗辯事由被新聞界和司法界予以重視和采用,但時至今日,我國還未針對這一抗辯理由做出成文的規定,依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尷尬。本文主要探討了公正評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四個難點,并對公正評論的法律保護略述拙見。
關鍵詞:新聞評論;公正評論;言論自由;事實;意見
在我國,大眾傳媒對社會事務、公共事業有評論和批評的權利。新世紀以來,隨著媒介形式的多元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二者間的法律糾紛日漸增多,其中包括新聞評論對名譽權的侵犯問題。公正評論作為新聞媒體侵犯名譽權的重要抗辯事由,在平衡媒體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人格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公正評論是英美普通法中誹謗訴訟的重要抗辯理由,英國學者薩利•斯皮爾伯利曾在《媒體法》中為公正評論下過定義,他認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真誠地表達自己的觀點是公民的權利。雖然英美各國普通法對公正評論的定義存在細微差異,但“評論”“誠實”“公共利益”是被普遍認可的構成要件,我國關于公正評論抗辯原則的司法實踐在與西方經驗有著基本共識的原則上,也針對侵權訴訟的現狀與問題,逐步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
一、我國公正評論抗辯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并沒有公正評論抗辯原則的相關規定,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和1998年出臺的兩個司法解釋中涉及到評論與名譽權兩者之間的關系。1993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在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9條規定中,按照司法解釋,對于表達者只提到消費者和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適用范圍相對狹窄。兩個司法解釋中關于“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等表述都沒有明確的判定標準。面對許多復雜的侵權情形,司法解釋在法官審判中難以起到具體的指導作用,公正評論的認定標準基本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近年來,為了更好地在審判中運用公正評論這一抗辯理由,學術界也在不斷推動對公正評論抗辯探索的發展進程。楊立新教授在《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中提煉出3條相對完善的公正評論抗辯構成要件,即評論基于公開傳播的事實;評論的內容沒有侮辱、誹謗;評論出于公共利益目的。
二、公正評論抗辯在司法實踐中的“四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