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5 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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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情況報告
今年*月*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具體體現嚴格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原則認真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切切實實抓好貫徹落實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學習宣傳到位一局主要領導在班子會議及中層以上干部會議上認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統中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難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帶頭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教育全縣交通執法隊伍徹底摒棄與實施行政許可法不相適應傳統觀念樹立與法制政府建設相適應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加強培訓考核組織運管所運管股、維修股、稽查隊、派駐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6人分三期參加省交通廳組織行政許可法培訓班學習;組織系統92名交通執法人員參加省政府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全部獲得通過使人人都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組織46名中層以上執法干部參加市、縣組織行政許可法培訓考核并按照學用結合原則舉辦了一次行政許可法培訓班編制《行政許可法》學習材料邀請市運管處法制科、縣政府辦法制科法律專業人員集中授課統一考試將考試結果作為年終工作考核依據局領導、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共98人參加了學習使們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許可法各項規定三加強行政許可法宣傳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民評辦人員結合《道條》宣傳貫徹活動編制宣傳材料5000份到全縣各鄉鎮運管站、車站、運輸企業、維修企業和縣城區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橫幅標語等輿論工具采取多種宣傳形式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宣傳交通法律法規重大實施意義、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各項權利有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同時明確自己承擔義務增強履行這些義務自覺性
二、抓好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和實施主體清理工作一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決落實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要求搞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實施行政許可法銜接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堅決予以取消依法確需保留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嚴格進行規范二配合縣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在行政許可項目審核處理基礎上對涉及交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進行清理對保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布上墻三做好行政許可法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對現行實施行政許可機構依法進行清理對保留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明確實施機關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法律法規以外其規范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都及時得到糾正撤消了與縣運輸管理所行政許可委托關系依照《道條》有關規定直接授權;重新明確了與縣路政管理所、麥埔公路通行費征收站行政許可委托關系
三、建立健全與行政許可相配套有關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監督工作一全面履行職能我局新任**局長三月份上任以來在繼續加強交通運輸市場和建設市場監管職能同時更加重視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真正促進交通行業管理部門由“審批型部門”轉向“服務型部門”切實把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二繼續推進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創新本著合法、高效、公正、便民原則在運管股、維修股、規費征收股等部門集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稅費征收等大部分交通行政許可事項基礎上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進一步把各項交通行政許可全部放在窗口受理、審批對全縣各基層運管站和各職能管理部門涉及群眾利益行政審批項目、依據、程序、收費標準等行政許可事項都進行上墻公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增強辦事透明度真正成為廉潔、務實、高效政府交通管理部門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執法程序制度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時效等規定規范運政法律文書使用填寫加強對交通執法人員執法培訓力度提高交通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促進按章辦事按程序辦事確保交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符合法定程序確保行政執法人員遵守法定程序履行執法行為杜絕執法隨意性四成立專門機構切實加強內部執法管理及時取得縣委編辦支持成立法制股配備專業素質較高、組織協調能力較強人員加強對全系統行政許可行為、規范性文件實施落實情況跟蹤、管理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對違法和越權設立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切實重視和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組織合法權益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意義我局在黨總支書記、局長**同志高度重視下全體干部職工進一步加強學習切實提高自身素質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改進工作作風認真履行好各項職責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切實加強和改進交通管理工作為推進全縣依法行政作出了積極貢獻
行政許可法培訓講話
同志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必將對各級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發生深遠的影響。國務院非常重視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工作,召開了專門會議并下發了專門文件進行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也高度重視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2月5日,省委、省政府召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會議,省長梁保華到會并作了重要講話。年初,國家稅務總局謝旭仁局長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了專門講話。這次省局召開這個會議就是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部署做好我省國稅系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這兩天通過專家輔導講座、大家交流討論,我們對行政許可法有了更進一步深刻的認識。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總局、省局先后4次進行了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清理,經國務院批準,總局設定的106項審批事項,保留了72項,改變辦法8項,取消26項;省局落實國務院有關決定取消審批項目24項,下放審批權限20項,取消省級設定審批項目1項。經過清理,規范了稅務行政審批程序,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稅務行政審批長期存在的過多過濫、程序繁瑣、權責脫鉤、監管不力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改革開放特別是加入WT0后的新形勢,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一)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服務。行政許可法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規范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提供優質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也對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和監督作出了詳細規定。這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是政府權力配置和運用的基本準則。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權力,因此,規范行政許可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行政許可法從主體、內容和程序等方面,對行政許可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不僅使行政許可行為有法可依,也必將有力地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大提高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
行政許可法立法進步論文
行政許可法歷時七年的調研、起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終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通過,行政許可法的立法難度可想而知。行政許可法出臺后,從媒體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行政許可法的立法質量較高,在我國的立法方面具有比較大的進步。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的立法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章節合理,總體平衡
行政許可法共分8章83條。8章分別為:總則、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而在行政許可程序中又分為6節,分別是: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特別規定.從章節的設計來看比較完整、合理,特別是考慮了“權力與責任”及“權利與監督”的平衡。
1.章節完整。
行政許可法的8章6節實際上是分別規范了兩個環節。一個是規范“行政許可”這一大環節,主要規范了“如何設定行政許可、誰實施行政許可、如何實施行政許可、如何監督行政許可、違反行政許可的責任”等方面內容。另一個是規范“如何實施行政許可”這一小環節,主要規范了“如何申請行政許可、如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如何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如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怎樣請求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等方面內容。兩個環節各自封閉,章節設計完整。且大環套小環,安排比較合理。較之現行的行政法規普遍缺少監督章節有明顯的進步。2.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的平衡。
行政許可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和經濟事務行使的一種事前監督權力。按照“有權要有責”的要求,對行政機關的這一權力必須有相應的責任追究規定。行政許可法設第7章為“法律責任”,共有7條(第71-77條)專門規定了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等的責任追究,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的平衡。較之現行的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普遍簡單化、軟化或者虛化的情況有明顯進步。
行政許可法法定原則研究論文
今年8月27日,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一部備受關注的法律——《行政許可法》獲得通過。普遍認為,這部法律是對行政審批改革成果的鞏固,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里程碑。自從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使我國產生了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后,《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直至現在的《行政許可法》延續了相同的立法理念,即行政法不僅是治民的法,也是治官的法,既要防止相對人濫用權利,又要制約行政主體濫用權力,唯有在平衡理論指導下的行政法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需要。當前,為了改變行政法權利(力)結構失衡的現狀,行政領域的立法力圖矯枉過正,淡化管理的色彩,加強控權的力度。《行政許可法》順應了這一趨勢,并且在借鑒以往立法成果的基礎上有所創新,為有效抑制腐敗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許可法》——你能為反腐敗做些什么?
行政許可(亦稱行政審批)制度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與控制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克服人們的自利行為給社會帶來的負外部性,如發放排污許可證;它也可以激勵給社會帶來正外部性的人增加產品供給,如對專利的許可保護;它還可以抑制社會成員對不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耗,如對私人采礦權的審批。可見,行政審批是國家用來彌補市場缺陷的有效手段,是政府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可是這項制度卻為大多數國人所詬病,人們常常痛陳它的弊端——設定權混亂、重審批輕監管、自由裁量權過大、亂收費等等,更重要的是,行政領域內的腐敗大多發生在審批環節上,許多領導干部利用審批權謀取私利。在民眾的強烈呼聲下,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行政許可法》誕生了,它成為廉政制度建設的新亮點,它所確立的諸多原則成為反腐敗的“防火墻”。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便民原則。它從根本上轉變了行政機關的角色定位。在計劃經濟思維模式下,政府把整個社會都納入到自己的控制范圍,壟斷著一切社會資源的分配,而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就是審批,所以行政機關總是把審批看成是自己的固有權力和對相對人的恩賜。便民原則的確立使得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務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審批,政府不應再看作是對申請人的“賦權”,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作為的義務。這極大地改變了為官者的權力本位思想,增強了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從思想上阻抑了造成腐敗的主觀條件的生成。更重要的是,它使行政機關利用審批搞腐敗的難度加大。僅從行政許可的申請和受理環節我們就可窺見一斑:首先,申請形式沒有限定,除當面申請以外,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任一方式提出;其次,申請環節大為簡化,審批應當由多個機關或者同一機關的多個機構辦理的,可以由其中一家統一受理并統一送達,或者集中起來聯合辦理;再次,受理決定當場作出,若申請材料不合格,必須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可見,便民原則不僅減輕了申請人“跑圖章”的負累,而且使申請人與審批機關直接接觸的范圍減小,次數減少,申請人不必再看辦事人員的臉色行事,不給好處不辦事的狀況也會有所改觀,造成官員腐敗的客觀條件將隨之減少。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許可設立法定原則,即設定許可的內容、主體、程序皆須法定。首先,法律規定只有六類直接關系國家、社會重大利益的事項可以設定許可,而通過社會、市場自行管理以及事后監督就能規范的事項可以不設許可。可見,行政機關不僅把自己專屬的行政審批權部分讓渡給社會,而且將本屬于社會的自治性管理權歸還給原主。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取私利,權力越大腐敗的機會也就越多。政府的審批權隨著放權、還權的過程逐步萎縮,以權謀私的現象將減少。同時,市民社會的興起可以形成一支外部監督力量,這對反腐敗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其次,行政機關不論層級高低都熱衷于設定審批,這成為部門腐敗的最大根源。“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就是對這種現象的概括。大量設定審批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驅動,多一項審批就多一項收費。今后,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設定,規章的設定權被基本排除(只有省級地方規章可設臨時性許可),這些做法不僅使地方和行業的保護主義有所收斂,而且讓貪官污吏難以斂財。再次,《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許可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最值得一提的是,在設定許可之前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聽取民意。這就兼顧了管理的需要和老百姓的利益,減少了專門為收費而設定的許可事項,抑制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程序正義原則。因為法律不可能為所有的許可事項規定實體要件,所以審批行為更具自由裁量性,容易使審批者濫用職權。程序正義原則將使制度缺陷得到有效彌補。第一,審查受時間限制。行政機關除當場作出許可外,審查的時限是20日,聯合審查的時限是45日(經批準可分別延長10日和15日,但是應當告知理由)。用拖延戰術迫使申請人給好處的做法行不通了,違反審查期限的人員必將受到追究。第二,政務必須公開。一方面,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有了公開制度,腐敗就無處藏身。第三,推行聽證程序。告知、回避、公開、說明理由等規定都強化了行政機關程序上的義務,更體現了聽證是一種更加公平的準司法程序。這不僅有利于查清客觀事實,更加公正地作出裁判,而且能顧全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聽證制度限制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防止了權力的濫用。
行政許可法法治政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頒行,對進一步規范和限制政府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有限、統一、透明和便民的現代法治政府,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一、限制政府規制范圍,有利于建設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義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限制政府規制的范圍。長期以來,尤其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公權力過寬過大,私權利過小過少,事事要審批,樣樣要許可,極大地限制了行政相對人的創造性和智慧。
無論是將行政許可理解為普遍禁止的解除,還是對公民權利的賦予,亦或是解禁和賦權的統一,行政許可都普遍涉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行政許可只是眾多行政管理活動的一種,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是行政管理最必要的內容,應將其限定在公民權利和自由最低的限度以內。在一個社會中,個人的任何行動如果都需要經過許可后才能作為,這個社會就缺少發展的內在活力。正因為如此,《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從六個方面限制了政府規制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范圍:法律只允許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又從四個方面規定了不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均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的上述規定,體現了法治政府減少規制、放松規制的要求。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都沒有對行政許可的設定的權限和范圍加以規制,導致了公權力的不斷擴張和私權利的不斷萎縮,公權力侵奪了私權力的空間。這次《行政許可法》一方面取消了政府過去實施的大量不必要的規制,還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將某些必要的規制轉移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實施。只保留真正屬于“公共物品”范疇的行政許可,表明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邁進一大步。《行政許可法》確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大大縮小了政府審批的范圍,從根本上實現了還權于民。
二、取消部門規章和限制地方規章許可設定權,有利于建設法制統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須是法制統一的政府。而過去我國的法律沒有對部門和地方的規制權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規章為本部門爭權,為本地方謀利,通過許可搞部門分割和地方封鎖,造成了“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局面,政府的自利性得到進一步強化。
行政許可法及法治政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從去年8月27日頒布,到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歷時十個月。這是一部非常值得學習和研究的法律。無論用歷史的、還是現代的眼光,來審視這部法律,它都堪稱是出類拔萃的。在世界行政法治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象我們這樣制定專門的行政許可法。這主要是針對我們國家長期的計劃經濟傳統、和行政管理習慣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過于突出才制定的。《行政許可法》凝聚了幾乎所有現代行政法治的全新理念,勾劃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輪廓,代表著未來法治政府的發展方向。這是《行政許可法》的最大亮點。
一、《行政許可法》所凝聚的現代行政法治理念
2001年第8期的《新華文摘》刊登過一篇文章,題目叫《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改革:中國的經驗、問題與前景》,它把政治民主化與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市場化并稱為當今世界的四大潮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現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已經和正在發生著深刻而又巨大的變化:
(1)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在縮小,從“行政國家”走向“有限政府”。
最初,政府的行政職能是很有限的。法國著名法學家和思想家孟德思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行政,就是國家宣戰或媾和、派遣和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活動。”
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實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當時,在英國有一句話非常流行:“除了郵局和警察,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意識不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研究論文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僅是對行政許可本身的規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對政府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必將對各級政府的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本位通過對《行政許可法》出臺的時代背景、立法過程、對各級政府、部門的影響及意義等幾個方面的論述并通過與舊有體制的對比,簡要地探討了《行政許可法》的實行對現有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規范的作用、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深遠影響及其防微杜漸、反腐昌廉的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僅是對行政許可本身的規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對政府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必將對各級政府的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一、《行政許可法》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行政許可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事前監管的重要手段。與其它法律相比,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而不屬于行政許可。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4、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這些特征確定了《行政許可法》的適用范圍只包括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但不包括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行政許可法前瞻論文
[一]
行政許可法會給我們帶來什么?為了這部法律的實施還需要我們做些什么?談及將于明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貢獻,公法學家如數家珍。
2003年10月14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華一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遏制行政腐敗的根源-行政許可法的回顧與前瞻》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說,行政許可法最大的貢獻在于擺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職能,將政府的職能限定在法定范圍內。就具體制度而言,一是行政許可法通過設定權的規定,從形式上限制、剝奪了規章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取消所有其它規范性文件的許可設定權。二是行政許可法通過實質性規定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許可,哪些不可以設定許可來控制了許可范圍。三是行政許可法首次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即行政許可一旦設定,不能隨意更改、撤銷、廢止。因法律、法規或政策改變而不得不改變時,要對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與行政法室主任周漢華教授說,制定行政許可法是我們的創舉,外國是通過幾百年的個案來作,我們則用很短的時間完成了許可法的制定。行政許可法有許多亮點,既包括實體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在實體方面,該法第十三條關于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強調了市場優先、個人自治優先、自律機制優先、事后手段優先等原則,體現了立法精神的變化,從理論上解決了以后要不要再設定其他許可的問題。對于我們來說,行政許可法首先意味著“要不要設定許可”,因為在公共秩序中,許多事情是不需要通過設定許可來解決的。在程序方面,行政許可法有許多創新之處,如實現了網上申請、“一站式”服務,設定了許可的程序、期限以及特殊許可事項的聽證、招標、鑒定程序等,非常值得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毛壽龍教授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大背景,將其提高到憲政意義來認識。他認為,法律文本往往帶有模糊性,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在社會中達成清晰的共識。政治家通過行政官員去管理人民。在我國,只有讓人民與政治家、行政官員更平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由地討論,才有可能對法律文本形成共識,最終減少法律文本的模糊性。行政許可法使人民在行政許可程序中有了更多與行政官員平等對話的機會,從而有利于法律文本在整個社會中達成清晰的共識。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許可法是一種制度上的改進,是一項具有憲政意義的立法。
[二]
干部行政許可法講話
同志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表明政府職能轉變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對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和省上對《行政許可法》非常重視,對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全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天,市委、市政府安排這次全市領導干部行政許可法知識講座,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立即行動起來,迅速在全市掀起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的熱潮,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借此機會,我講幾點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實施行政許可法重大意義的認識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政治文明建設,規范政府行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政府各部門要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行為規范的法治政府、責任政府、信用政府、有限政府。要切實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則和設立的一系列制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管理創新,重點解決好政府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杜會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做到凡是市場能運作的,政府不包攬;堅持政企分開,凡是企業能自主經營的,政府不干預;凡是該社會辦理的,政府不插手。解決政府管理“缺位”問題,政府要向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傾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推進社會發展和解決人民生活的突出問題上,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把政府該管的事情真正管好,防止社會管理出現“空檔”,公共服務出現“真空”,防止由于社會管理方式不當引起的矛盾。解決政府管理“錯位”問題,就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職能,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避免職責不明而導致政出多門、交叉錯位。
二、認真研究行政許可法對政府工作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對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也對我們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縣落實行政許可法主持詞
同志們:
這次會議是縣政府研究決定召開的,主要議題是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安排部署我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參加今天會議的有:縣級班子有關領導,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法制科長,各鄉鎮鄉鎮長,小型(一)以上企業負責人。
這次會議內容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自覺遵守會議紀律,集中精力把會開好。
會議進行第一項:請市政府副秘書長、法制局局長王同志作行政許可法的報告,大家歡迎;
會議進行第二項:請縣長李同志作重要講話。
同志們,今天會議的議程已全部結束了。以上,市政府副秘書長、法制局局長王同志為我們做了精彩的報告,介紹了行政許可法的起草過程、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并就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提出了很好的建議。李縣長代表縣委、縣政府作了重要講話,李縣長的講話深刻揭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指出了工作重點,提出了今后的工作要求,希望與會人員要按照李縣長的講話要求,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就會議的貫徹問題,我再強調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