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1: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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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全縣公共物品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大余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單位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購置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必須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的要求納入政府采購并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及社會監督。

第四條政府采購的申報程序:

(一)采購單位填報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購申請表”。申請表一式四份報送縣政府采購中心。

(二)采購單位將采購預算資金繳入縣財政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財政預算安排的,由財政預算科直接劃入專戶),并將付款憑證復印件交縣政府采購中心,付款憑證原件送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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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監督論文

摘要:我國自實行政府采購以來,取得了豐碩的成就,為國家節約了很多資金,采購規模每年不斷擴大。

1998年,全國實行政府采購的規模為31億元,2009年擴大到6000億元,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擴大,諸多的問題都暴露出來了,比如采購成本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購貨物或服務的質量不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購的監督不到位使得采購人員發生尋租行為;由于采購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夠高導致采購效率和效益偏低;沒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等。隨著我國加入WTO,即將加入WTO的《政府采購協議》,要促進我國的政府采購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強化政府采購內控制度迫在眉睫。

關鍵詞: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監督

0引言

我國自實行政府采購以來,取得了豐碩的成就,為國家節約了很多資金,采購規模每年不斷擴大。1998年,全國實行政府采購的規模為31億元,2009年擴大到6000億元,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擴大,諸多的問題都暴露出來了,比如采購成本不但沒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購貨物或服務的質量不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購的監督不到位使得采購人員發生尋租行為;由于采購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夠高導致采購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隨著我國加入WTO,即將加入WTO的《政府采購協議》,我國政府采購人員的素質不高成了制約我國政府采購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要促進我國的政府采購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加強政府采購內控制度迫在眉睫。

1建章健制,保證采購業務有章可循,事前監督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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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規范政府采購運作程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自籌資金、援藏資金)。

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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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政府采購法學

摘要: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依照法定的標準,通過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從1995年開始試點的政府采購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一年,據我國財政部統計,全國政府采購規模超過了預定目標,達到1659.4億元,比2002年增加650億元,節約預算資金196.6億元,資金節約率為10.6%,采購規模比上年同期增長64.4%,分別占當年財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2個百分點和0.4個百分點。政府采購法實施的第二年,我國政府采購規模達到了2000億元,2005年的既定目標是2500億元。

政府采購問題多多

隨著全國政府采購規模逐年不斷擴大發展,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爭議也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也日漸顯現,例如:政府采購法中沒有公開招標的具體操作規程,雖然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規章,但由于所處的法律位階和效力層次較低,且與法律規定內容相沖突,實際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矛盾的規范普遍存在,造成當事人不知依據何部法律提出訴訟;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非主要采購方式實踐中廣泛應用,但卻無相應的監管和制約機制;采購主體所選擇的采購方式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陪標、圍標、串標等暗箱操作的違法現象隨處可見;采購監管機關與政府采購中心職能不分,雖名義上脫鉤,實際上還是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采購公司幾乎享有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權力”,為所欲為、隨意侵害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致使許多供應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購主體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帶有巨大的主觀任意性,雖然有質疑和投訴機制,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微乎其微;法律雖賦予供應商這些弱勢群體多元救濟途徑,但相關的救濟渠道并不暢通;全國各地財政執法部門對于政府采購與相關法律等專業方面的知識普遍欠缺,從而導致實際的執法案例也是五花八門,造成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

緣何訴訟少之又少

然而,盡管政府采購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存在,涉政府采購的訴訟卻少之又少。原因何在?有專家分析存在五大因素,即:政府采購的證據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前置程序限制了供應商多元救濟權、供應商畏懼采購主體進行打擊報復、供應商自身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政府采購法本身所存在的嚴重缺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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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政府采購會議講話

同志們:

在全國人民深入學習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時刻,我們在美麗的廈門市召開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部黨組很重視這次會議,主要領導同志審閱了我的講話稿。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財政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部署,總結政府采購法實施五年來政府采購工作的實踐,研究進一步推動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布置20**年政府采購工作。同時,為應對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的形勢,研究地方政府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因此,開好這次會議,對于推進政府采購工作發展,充分發揮財政政策作用,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我講幾點意見,供大家討論參考。

一、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五年成績斐然,政府采購發展實現新的跨越

政府采購法實施五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開拓進取,不斷創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由初創階段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建設的再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總體來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

(一)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幅提高

五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緊緊圍繞“擴大政府采購范圍,確保采購規模持續增長”的工作目標,采取了多種措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政府采購范圍已由單純的貨物類采購擴大到工程類和服務類采購,且工程采購的比重呈現上升趨勢。政府采購資金構成日趨多元化,從最初的預算內安排的資金,擴展到包括預算內外、自籌資金在內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一些公益性強、關系民生的采購項目,如中小學免費教材、財政補貼農民購置機具、良種和測土配方施肥等也納入政府采購范圍,使農民、群眾得到了實惠,日漸增多的民生項目成為政府采購規模擴大中的亮點。政府采購規模保持了快速增長,由20**年的1009.6億元增加到20**年的3681億元,年均增長達到39.5%,20**年將突破4000億元。采購規模的增長,帶動了經濟效益的提高,20**年至20**年我國政府采購采購資金年節約率在11%左右,累計節約財政資金180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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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

政府采購從實施至今,在伴隨著公共財政的改革和完善的同時也在逐步發展,并且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政府采購總體規模小,范圍過窄。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雖然政府采購規模逐年擴大,但由于采購資金占GDP或財政支出的比重偏小,且采購項目中貨物類所占比重很大,而工程類采購比重較小,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還不明顯,尤其是在支持國內產業發展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二)政府采購操作規程不盡統一和規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完善。存在采購方式選擇隨意性大,擅自簡化采購程序,縮短采購周期,評標方法不公開,不嚴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等問題。

(三)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我國的《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只實用于招投標行為,不實用于政府采購全過程。雖然已經出臺《政府采購法》,但與其相關的政策法規,包括實現政府政策目標的法規、協商相關部門管理職能的法規、對行為主體及主體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對各行為主體約束行為的規定、政府采購程序方面的規定等尚未建立完善。

(四)政府采購尚未建立一套完備強大的信息渠道。這就導致政府采購機構不能獲得最優的市場資源,同時許多供應商也不能獲得采購信息。另外,各地方政府和部門分別制定了自己的采購規章制度,彼此之間可能存在矛盾,采購中的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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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政府采購效益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規模的逐漸擴大,與規模相對應的效率問題也就顯得日益重要,評價政府采購的效率,不應只注重節支率,而應——關注政府采購績效,探討政府采購績效是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內容,是現代政府執政的要求,也與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相吻合。

政府采購績效是指政府采購產出與相應的投入之間的對比關系,它是對政府采購效率進行的全面整體的評價,與政府采購效率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系。一般來說,政府采購績效不但注重對政府采購行為本身效率的評價,更注重對政府采購效果的評價。本文作者認為在對政府采購進行全面的評價時,應采用“績效”的概念,并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細化了評價指標。

績效評價:采購事業的生命線

政府采購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政府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支出績效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因此有人認為,政府采購本身就具有效率,探討政府采購的績效是沒有意義的。還有人認為節支率是衡量政府采購績效的惟一重要指標,這些說法是不正確的。政府采購本身績效的發揮不但需要完善的內部機制,也需要有利的外部條件做保證;探討政府采購的績效不能僅僅看節支情況,更重要的是要對其進行全面整體的評價。我國自1998年開始全面推開政府采購制度,并不斷地探索與完善。2003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政府采購法》是政府采購的制度規范,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終于有法可依,也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幾年的經驗表明,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節約了財政資金,提高了政府采購工程、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極大地改善了財政支出績效。但由于我國政府采購還處于起步階段,很多因素仍制約著政府采購績效的更好發揮,因此當前研究政府采購績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績效不僅僅是對政府采購資金的考察,還包括對政府采購人員效率的考察,因此,探討政府采購績效是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內容,是現代政府執政的要求,也與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相吻合。不僅如此,政府采購績效實際上也是公眾最關心的問題,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換句話說,政府采購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因此,政府采購一定要為納稅人負責,即用最少的財政資金采購到更多的貨物,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提高政府采購績效的結果,要么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比原來少了,要么納稅人享受到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更多了。因此,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納稅人要求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評價指標:微觀與宏觀兩個層面

評價政府采購績效不能籠統地用某一項內容、某一項指標進行衡量,而應盡量將其細化成一些可操作的具體指標。對此,筆者做了一些粗略和不成熟的思考。就大的方面而言,政府采購績效可以從兩個層次上來衡量,即微觀績效和宏觀績效。其中,微觀績效是就具體的采購行為而言的,在確保政府采購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采購花費的資金成本越少,時間越短,微觀績效越高。微觀績效可分為資金效率和行政效率,資金效率是指政府采購對資金的節約程度,行政效率一般可通過政府采購周期的長短來決定,當然不同的政府采購對象其采購周期本身就有很大的差別,因此評價行政效率要區別對待。而宏觀效率是就政府采購作為一項制度而說,宏觀效率可具體分為規模效率、人員效率、政策效率和管理效率。其中,規模效率是指只有政府采購在整個財政支出或國民生產總值中占有一定比重時,政府采購的節支效率才能很好地發揮出來。人員效率主要是對政府采購人員素質和人均采購額的大小進行衡量,政府采購人員素質越高,人均采購額越大,人員效率也就越高。政策效率主要是看政府采購政策是否科學、是否適用。管理效率主要是用于評價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及機制是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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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制度完善

1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構建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到現在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起步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實行政府采購,后來在我國各大城市中推廣開來。自1998以來到現在政府采購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其主要表現為:

1.1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國開始了《政府采購法》制訂工作,2002年6月,國家正式頒布了《政府采購法》,使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終于步入了法制軌道。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有了法律的規范和保證。這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已經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購法》正式頒布以后,財政部相續頒布了《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規章、制度、政策以貫徹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規,這對于我國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1.2政府采購機構和信息管理系統框架的構設

1998年財政部被國務院明確任命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并且具有擬訂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能。隨后,地方政府也相續在財政部門明確和設立了政府采購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并負責監督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在2000年我國的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已基本完成。為了實現政府采購工作的公開和透明,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都指定了政府采購招標中標信息媒體。各地區也建立起了市場調查和信息處理系統、招標投標和專家評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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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起源論文

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世界各國政府利用公共資金獲取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我們稱之為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PublicProcurement)。政府采購不僅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還包括采購政策、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監督機制、救濟途徑等采購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進行規范管理的制度。

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西方國家。

英國是最早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之一。1782年,英國政府設立了國家文具公用局,負責政府部門辦公用品的采購,該局后來發展為物資供應部,專門負責政府各職能部門所需物資的采購。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政府日常管理職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購的物品總成本和質量都必須滿足使用者的要求。為實現這一要求,就要通過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政府鼓勵采購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參與競爭的障礙,但并不意味著歧視大公司。自從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現為歐盟)之后,政府采購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種法律條款的限制。現在,英國政府采購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購一些判例之外,英國的成文法律、法規也相當完善,主要有:《英國公共工程合同規則》(1991年)、《英國公共設施供應的公用事業工程合同規則》(1993年)、《英國公共服務合約法規》(1994年)、《公共供應合同管理條例》(1995年)。

美國也是世界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較早的國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場經濟時期,完善發展于現代市場經濟。1783年美國宣布獨立,政府采購起初是在國防部門進行,實行直接的自由采購,其后美國政府采購逐步立法,1861年國會制定了一項法案,要求每一項采購至少要有3個投標人;1868年國會立法,確立公開招標和公開授予合同的程序。這個階段的民用大宗物資采購都是由政府各個部門和行政機構分散采購,其特點是分散、重復、浪費和效率低。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政府采購與國家經濟目標的關系逐步為人們所認識,并作為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來認識政府采購。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購買美國產品法》,這部法律的出臺使得政府采購的作用發生了變化,充分發揮了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使美國經濟得到了復蘇。

從1949年開始,美國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狀況進行了數年調查后,指出了美國政府分散采購存在著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統一有效的采購組織,采購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購價格高于私營采購價格;三是多重采購,物資浪費;四是采購人員過剩,素質低;五是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評價,同時提出了規范和統一采購行為的建議報告。據此報告,194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財產與行政服務法案》,賦予美國聯邦總務署為聯邦政府的絕大多數民用部門組織集中采購的權力,統一了政府采購政策和方法,從而確立了美國政府集中采購的管理體制。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條例》,有效地組織了美國聯邦政府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全面采購。但是仍有些部門可根據特殊需要進行自行采購。

從1991年開始,美國漸漸完善政府采購體制和規則,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模式,但政府采購程序的繁瑣和效率低也常常受到批評。因此,美國1994年頒布了《聯邦采購合理化法案》、1996年頒布了《克林格爾-科享法案》等。美國政府采購的范圍很廣,即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從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公共部門購買商品、工程及服務的行為,都屬于政府采購的范疇。采購金額在2500美元以內的實行分散采購,采購金額在2500美元以上的實行集中采購。美國政府采購無論用什么樣的采購方式,也無論多大的采購金額,都必須按照一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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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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