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實施制度

時間:2022-06-02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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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規范政府采購運作程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自籌資金、援藏資金)。

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急需采購的;

(四)本市駐外機構在區外采購的;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實行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相結合的辦法。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購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內設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政府采購計劃,對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進行核批。

政府采購辦公室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集中采購事務。

市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審核、匯總各主管會計單位上報的年度采購計劃、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落實情況。

市監察、審計部門根據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

第六條政府采購中的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八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

第九條凡納入本市財政預算管理、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采購人。

采購人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已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采購;采購項目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購采購。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本市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成為采購機構: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政府采購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有:

(一)貨物:辦公用品、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交通工具、藥品、儀器設備、鍋爐、電梯、原材料、燃料、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三)服務: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車輛維修、加油、保險、大宗印刷、會議、接待等。

第十三條本市各采購人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在當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購申請報告并填寫《*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報市財政局各業務科室審核。

第十四條已列入經審核通過的《*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中的采購項目(包括數量、品牌型號及金額),采購人和政府采購辦公室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采購人應在政府采購辦公室未實施采購活動之前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本市政府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本市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一次性采購限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一次性采購限額在5萬元以下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底的;

(二)出現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為政府采購招標人。

招投標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招標公告,制定招標文件,確定標底等。

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限等。

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

確定的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條開標,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當眾驗明所有標書的合法性并公開唱標。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招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一式四份,采購單位驗收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一份,供應商一份,報市財政局備案一份,資金結算一份。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日內,向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有:

(一)市財政局核定的預算內撥款指標;

(二)市財政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指標;

(三)采購人的自籌資金及援藏資金。

第二十四條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采購人根據《*市政府采購項目申請審批表》批準的預算全部劃入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集中管理、統一結算。

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履行完畢采購合同,采購人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供應商按照合同價款向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填報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向采購單位開出資金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二十八條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三條招標中介機構、供應商和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控告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