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問題

時間:2022-03-29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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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

政府采購從實施至今,在伴隨著公共財政的改革和完善的同時也在逐步發展,并且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政府采購總體規模小,范圍過窄。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雖然政府采購規模逐年擴大,但由于采購資金占GDP或財政支出的比重偏小,且采購項目中貨物類所占比重很大,而工程類采購比重較小,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還不明顯,尤其是在支持國內產業發展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二)政府采購操作規程不盡統一和規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完善。存在采購方式選擇隨意性大,擅自簡化采購程序,縮短采購周期,評標方法不公開,不嚴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等問題。

(三)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我國的《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只實用于招投標行為,不實用于政府采購全過程。雖然已經出臺《政府采購法》,但與其相關的政策法規,包括實現政府政策目標的法規、協商相關部門管理職能的法規、對行為主體及主體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對各行為主體約束行為的規定、政府采購程序方面的規定等尚未建立完善。

(四)政府采購尚未建立一套完備強大的信息渠道。這就導致政府采購機構不能獲得最優的市場資源,同時許多供應商也不能獲得采購信息。另外,各地方政府和部門分別制定了自己的采購規章制度,彼此之間可能存在矛盾,采購中的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五)政府采購隊伍專業人才缺乏。政府采購是一項面向市場、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專業化水平要求極高的工作,客觀上要求政府采購工作人員不僅要懂得財經方面的知識,而且還要熟悉掌握市場各種產品性能和價格,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網絡工程、建筑工程等專業方面的知識,更應掌握和具備市場操作的技能。同時,還要全面掌握招投標的有關法定程序和文件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市場經濟要求。然而,各地在成立政府采購機構時,人員配備的專業素質考慮過少,或者受人員編制的約束,往往都是在財政內部調劑產生,這些人員除能夠熟練掌握財經知識外,對其他行業管理知識和高新產品專業技術知之甚少,隔行如隔山,致使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在具體商業活動中往往存在盲區,影響了政府采購效益和運作質量。

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對策思考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給予解決。

(一)明確政府采購范圍,界定采購職能。從理論上說,政府購買性支出中除了公務人員經費外,基本都應該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不僅包括政府消費品的購買,而且包括政府投資品的購買如政府提供的公共工程,公共基礎設施。如果實踐中能夠如此,則政府采購的規模自然會進一步擴大。此外,要對政府采購工作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規范政府財政行為,避免腐敗現象發生;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引導和扶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二)選擇適合我國的政府采購模式。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三種采購模式:集中式、分散式和半集中半分散式都有其優劣,如何選擇適合我國的政府采購模式,必須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并綜合考慮我國國情。確保所選模式的先進性和適應性。鑒于上述考慮,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選擇以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半集中半分散的采購模式:政府所需的大型物資、重要項目、普通辦公設備及器具如通訊、交通工具、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建設以及政府所需的重大服務項目等大宗采購應集中進行。而小額低值易耗的辦公用品及短期少量服務則由各部門自行分散采購。在采購方式上,無論集中還是分散采購,只要達到一定的金額,就應該采用招標采購。

(三)改革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系和具體操作方式。我國現行的財務管理體制是層層分散指標,預算撥款層層下撥,單位用款結余也留在本單位。而政府采購直接支付制則只層層下達指標,貨款由財政撥付給供貨商。也就是說,實行政府統一采購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實行國庫單一帳戶,即實行帳款分離制。這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財政就能對政府部門和公共部門的商品和服務的采購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保證財政對預算資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使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提高,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商品采購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敗現象。

(四)建立全方位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法律監督機制。以《政府采購法》、地方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對采購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并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使政府采購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建立內部監督機制。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應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三是建立外部監督機制。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預算以及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并對采購標書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四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將有關的采購法規文件、采購信息、采購結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五是建立日常監督制度。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采購項目的質量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五)加強政府采購人員培訓和隊伍建設。在政府采購人員培訓中,可采取短期培訓和崗位練兵相結合,分層次分階段進行,不僅要使他們熟悉政府采購的各項法規、制度、政策,還要掌握招標投標、預算管理、商務談判、電子商務、國際貿易、國際商法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同時,對于新加入的政府采購人員不僅要在其加入之前進行考核,還應該在進行實務操作之前實行一定的崗前培訓。而且培訓要分層次:負責大宗采購或者特殊商品采購人員由中央負責培訓,小額商品采購可以由各部門各地區自己培訓。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可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政府采購人員實施考核和資格認定,做到持證上崗。

(六)運用現代化電子信息技術,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起步階段,通過紙質信息,書面招標、投標、開標可起到示范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財力投入量大、成本高且與當今信息社會的發展不適應。因此,我國應該加快政府采購電子信息化的步伐,利用飛速發展的互聯網,降低交易費用,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首先,要建立全國及區域政府采購信息網,搜尋、儲備、傳播政府采購信息,降低政府采購信息成本;其次,要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這一新興商務活動,積極研究開發包括電子招投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在內的電子商務軟件,試行網內政府采購,最大限度地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

(七)完善政府采購過程中要尤其注意對本國市場的保護。經濟全球化使得政府采購最終將面向全球市場,而不僅僅局限于本國市場。由于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因此決定我國的政府采購對外開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無論從時間、地區還是產業結構上來說。在此過程中應該扶持本國產業。從國際經驗來看也不難發現此舉的重要性,參加《政府采購協定》的國家,如美國,至今還執行著1993年制定的《購買美國產品法》,并沒有全方位開放本國龐大的政府采購市場,而是盡量想法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