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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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審計規范小議
摘要:審計規范是審計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和工作標準。我國的審計規范分為國家審計規范、內部審計規范和社會審計規范。政府投資審計規范是國家審計規范的一個分支。研究政府投資審計規范,分析現行政府投資審計規范面臨的問題,既有助于完善審計法制理念,又具有指導政府投資審計實踐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政府投資審計規范
政府投資審計規范是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審計的依據,也是政府投資審計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準則。研究政府投資審計規范,既有助于完善審計法制理論,又具有指導政府投資審計實踐的現實意義,促使政府投資審計更好地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一、政府投資審計規范的涵義
(一)國家審計規范的涵義
審計規范根據審計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審計規范、內部審計規范和社會審計規范三大類。國家審計規范是指由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中,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與審計工作有關的其他各方都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和工作標準。國家審計行為規則包括國家審計的組織規范、國家審計工作行為規范以及國家審計職業道德規范等,是國家審計行為在組織、職責、行為、道德上的要求。國家審計工作準則是指國家審計人員在實際業務工作中所必須遵循的具體規范,如審計準則、審計質量控制標準等。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思考
[摘要]在我國當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常將與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所有單位均列為單獨的被審計對象,需依法履行向所有對象逐一發送審計通知書、報告征求意見書以及審計報告與審計決定等繁瑣的審計程序。在現行立法沒有明確“以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價款結算最終依據”的條件下,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涉法律關系重新的設計與建構,根據法學與審計學的基本原理,采用靈活的補充合同簡易形式,從而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實現了簡化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推動審計創新的目的。
[關鍵詞]政府投資工程審計法律程序
一、引言
近年來,由于國家建設的飛速發展,政府投資項目的數量與數額也隨之日益增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已經成為審計機關的重要內容。在當前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踐中,由于審計機關常常將除建設單位以外的施工、監理、設計等所有參建單位(以施工單位為主體)列為單獨的被審計對象,使得審計人員必須向所有對象履行發送審計通知書、報告征求意見書以及審計報告與審計決定等程序,而某些大型政府投資項目所涉的參建單位常多達幾十家甚至上百家,這就使得審計人員不得不沉溺于繁瑣的程序事項,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的效率,而且還常常影響審計的質量與水平。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因政府投資審計程序不規范、不統一問題而涉訴的審計機關,其敗訴的機率也是相當高的。因此,如何在堅持依法審計的前提下,盡可能的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法律程序,顯得更加刻不容緩。
筆者擬運用法學與審計學的基本原理,結合南京市政府投資審計的實踐,就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程序的簡化問題談一些粗淺的認識,乞請大家批評指正。
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法律關系分析
研究政府投資效率提升策略
摘要: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投資支撐了我國經濟的長期增長;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投資促進了保增長目標的實現。與此同時,也存在著政府投資未能充分啟動民間投資、基礎設施投資仍然不足等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要提高政府投資的效率。在政府投資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收益用“消費者剩余”來衡量。估算政府投資計劃的消費者剩余時,要充分考慮到居民和企業的真實需求。
關鍵詞:政府投資效率消費者剩余真實需求
政府投資是政府財政投資、政府部門投資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投資的總和。
一、政府投資的必要性
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1.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
政府投資代建制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建成后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第三條推行代建制本著“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試點項目首先在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中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推廣。實行代建制的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二)教科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社會事業項目;(三)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政法設施項目;(四)其他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公用事業項目。第四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協調、綜合監管工作。財政、審計部門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管理和監督,省級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管理。使用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代建活動的實施和管理。代建單位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第五條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第六條代建制實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要求。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具體履約保證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代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權利義務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可以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申請代建單位資格:(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三)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能力;(四)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第九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本著“競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代建單位資格評審的具體規定,組織代建單位資格評審和資格認定。第十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權利義務:(一)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代建單位;(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審批初步設計;(四)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資金調整計劃;(五)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六)依法進行稽查和監管,查處違規行為;(七)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一)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制及辦理立項、規劃等報批手續;(二)負責提出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等;(三)參與確定代建單位及項目招標活動,監督工程建設;(四)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結算;(五)提出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經批準后,下達給代建單位;(六)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七)組織審核工程決算,并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二條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一)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建設條件落實、協調;(二)根據合同要求辦理或協助辦理項目報批的相關手續;(三)在全過程代建中,負責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四)負責辦理開工報告、建筑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六)負責有關合同的洽談、簽訂以及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七)按項目進度要求上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并按月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上報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八)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九)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十)協助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決算,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
第三章代建程序第十三條對省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第十四條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采用分階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和初步設計批復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分別確定代建單位。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遵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項目代建合同》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六條代建單位根據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中標的投資估算,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評估認證后,根據評估結論對初步設計進行審核批復。使用單位根據批準的概算確定相應的代建合同約定投資額,并作為代建單位控制投資和對其考核管理的依據。第十七條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工程的招標、設計、采購、監理和施工等。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九條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第二十條代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第二十一條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審批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標準,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政府撥款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相關合同等,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或施工企業以及其它相關單位;自籌資金及其它配套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年度投資計劃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資金撥付進行監督。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第二十四條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招標、設計和監理等咨詢服務費用。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設單位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的指導性標準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核定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使用單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一)不可抗力;(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三)因使用單位要求,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累計額超過項目概算10%的或投資超過金額在500萬以上的;(四)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時有重大技術調整。
第五章獎懲規定第二十六條代建工作結束后,根據代建單位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或處罰。第二十七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并經工程決算審核批準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獎勵資金從項目節余資金中開支。獎勵資金按節余資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其它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中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區)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政府投資的現狀及策略
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含義、意義
1、“代建制”含義
“代建制”作為目前政府主推的項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模式,選擇一些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建設公司代為建設,直至建設完畢后交付使用。此種模式關鍵之處在于將以往的“建用合一”改為“建用分離”,同時強調了其作為“制度”的存在,為此,建設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臺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臺的《建設攻城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此兩種規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為一種新興的建設模式有了其較為系統化、規范化以及制度化的運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義
就以往的情況來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一種很單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設資金為中心,集建設、管理、使用等為一體,而由于參與建設管理人員的經驗、專業技術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設過程中資源浪費而最終導致超預算、超標準、工時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
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設投資更加科學,一方面,在機制上代建單位享受不到項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設的規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擴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設過程中,如若資金的使用超出了批準的投資部分,代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時,由于代建單位的的承攬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定,因而在其建設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質量等問題受到市場的監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這也迫使著代建單位在設計、造價、質量等領域進行更加精細、合理的規劃。
政府投資計劃安排思路
一、20*年政府投資安排規模
20*年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安排264.5億元,比20*年計劃增長15%。
二、20*年政府投資安排指導思想
20*年市政府投資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全力做好舉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奧運會的保障工作,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統籌城鄉與區域發展,關注民生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安全運行保障能力,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此,在政府投資安排中要堅持“三個原則”:
1.堅持集中力量、分階段解決一批重要問題。按照“十一五”規劃發展要求,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大項目建設,有步驟、分階段地解決一批涉及經濟協調發展、城市環境和改善民生的實際問題。
2.堅持“三個傾斜”。一是政府投資向郊區傾斜,力爭全年投向郊區的政府投資比例較上年有一定提高;二是政府投資向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領域傾斜,重點加強文化、教育、衛生、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等領域項目建設;三是向奧運和涉及城市運行長遠發展的公共基礎設施傾斜。
政府鼓勵外來投資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境外、市外自然人、企業和組織(以下稱“外來投資者”)來本市投資置業,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外,同時享受本規定中的有關政策。
第三條全方位放開投資領域。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令禁止外,外來投資者可以在本市各個領域,以各種有效形式投資興業。
投資實體的設立與管理
第四條申請設立各類企業或變更企業登記手續,包括其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前置審批手續的項目,均由政府政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
提高政府投資效率透析論文
摘要: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投資支撐了我國經濟的長期增長;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投資促進了保增長目標的實現。與此同時,也存在著政府投資未能充分啟動民間投資、基礎設施投資仍然不足等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要提高政府投資的效率。在政府投資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收益用“消費者剩余”來衡量。估算政府投資計劃的消費者剩余時,要充分考慮到居民和企業的真實需求。
關鍵詞:政府投資效率消費者剩余真實需求
政府投資是政府財政投資、政府部門投資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投資的總和。
一、政府投資的必要性
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也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1.政府投資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工具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央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大決定和全區實現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6000億元的工作目標,市委、市政府決定,2009年為我市的“項目建設年”,全年力爭完成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180億元的工作目標。為全力推進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180億元的工作,規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和監督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明確權責。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當前中央和自治區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落實中央新增投資、擴大內需政策和貫徹落實全市“項目建設年”工作作為當前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切實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領導,及時建立健全工作領導和組織協調機構,扎實推進各項政府投資項目的開展,確保各項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和全市“1180”項目工作目標的順利完成。
二、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審批速度,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從自身職能出發,創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和項目限時批復制度,落實項目聯合審批工作機制。市發改委、財政局、建委、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林業局、水利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要明確職責,積極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確保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的進度。
三、積極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促進各項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順利開展。一是有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提高辦事效率,合理簡化審批程序,加快項目前期審批工作;二是積極落實項目建設用地,有關部門要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征地、拆遷、安置等問題;三是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籌資力度,積極落實配套資金,保證前期工作經費的投入,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問題。
四、嚴格執行項目建設法律法規,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部門、各項目業主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要加強對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管,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效益。
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的措施綜述
關鍵詞:經濟形勢;有效;政府投資
提要:本文側重圍繞政府投資的若干理論、政策、管理等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現階段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以及提高投資效益的幾項措施,并結合膠西鎮政府投資方面的實際情況,提出有借鑒性的做法和理論。
政府投資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集中性投資,是社會總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時期,市場機制仍不完善,而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因此,確定我國市場經濟下政府投資的職能定位,一方面需要了解和借鑒國際經驗;另一方面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
一、市場經濟下政府投資的職能定位
膠西鎮位于膠州市西郊,是典型的城鄉結合部,行政區域面積112平方公里,轄73個行政村莊,6.2萬人。同(江)三(亞)高速公路膠州市出入口、膠新鐵路膠州市貨物中轉站就在膠西鎮鎮內,膠王、膠高、朱諸等省道橫貫全鎮,是連接華南、華北、西北、東北的重要交通樞紐。長期以來,政府投資項目一直是由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權力和職能來管理和運作。政府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業主,對政府投資項目從投資決策、資金調撥、落實施工企業到建成交付使用全過程實施直接管理的模式。
二、現階段我國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