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營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1: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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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

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探究論文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685(2000)06-0048-02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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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試析論文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685(2000)06-0048-02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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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風險防范論文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sO100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685(2000)06-0048-02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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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防范論文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685(2000)06-0048-02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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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風險防治及內部控制研究論文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一)經紀業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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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證券違法實證

一、對證券違法犯罪的簡單分組分析

1.從證券違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們將這346個違法犯罪行為按其犯罪方式歸類(見圖2),就會發現它們有一定的同質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資者(主要是券商)以個人名義炒股、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披露虛假財務報表、“三類”企業(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違規炒股(1999年,證監會公布允許“三類”企業合法進入股市的規定,“三類”企業入市已不屬于違法行為)、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內幕交易、虛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見的是資金透支挪移的違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資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資者的保證金,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資者以個人投資者的名義開戶炒股,而且券商以個人賬戶進行自營業務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機構提供的虛假證明,包括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律師出具不真實的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師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等,占10.7%;與中介機構提供的虛假證明相關的披露虛假財務報告所占比重也較大,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類案件發生的比重較大,都超過了10%或接近10%,應該是證券違法犯罪監管的重點。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所占的比重都較小,是否加大監管力度要依監管部門的投入而定。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類證券違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見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證券違法犯罪中欺詐發行所占的比重較大,這與當時證券市場發行中“規模控制,限報家數”的政策有關。當時對企業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發行指標,如果達不到上市的標準,只能通過各種虛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現多起欺詐發行案也不足為怪。而1997年證監會大力清查進入股市的違規資金,結果使得三類企業違規炒股的發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證券違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與通過總體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類證券違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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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證券違法實證

一、對證券違法犯罪的簡單分組分析

1.從證券違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們將這346個違法犯罪行為按其犯罪方式歸類(見圖2),就會發現它們有一定的同質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資者(主要是券商)以個人名義炒股、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披露虛假財務報表、“三類”企業(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違規炒股(1999年,證監會公布允許“三類”企業合法進入股市的規定,“三類”企業入市已不屬于違法行為)、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內幕交易、虛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見的是資金透支挪移的違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資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資者的保證金,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資者以個人投資者的名義開戶炒股,而且券商以個人賬戶進行自營業務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機構提供的虛假證明,包括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律師出具不真實的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師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等,占10.7%;與中介機構提供的虛假證明相關的披露虛假財務報告所占比重也較大,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類案件發生的比重較大,都超過了10%或接近10%,應該是證券違法犯罪監管的重點。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所占的比重都較小,是否加大監管力度要依監管部門的投入而定。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類證券違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見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證券違法犯罪中欺詐發行所占的比重較大,這與當時證券市場發行中“規模控制,限報家數”的政策有關。當時對企業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發行指標,如果達不到上市的標準,只能通過各種虛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現多起欺詐發行案也不足為怪。而1997年證監會大力清查進入股市的違規資金,結果使得三類企業違規炒股的發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證券違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與通過總體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類證券違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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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業發展現狀分析論文

自從2001年下半年開始,隨著上海和深圳兩股指的持續走低,中國證券業的發展開始進入低谷,一直持續到現在,在這種嚴峻的市場環境下,證券公司的深層次問題逐漸顯現,某些公司更是經歷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

一、證券業概況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新統計數據,2004年114家證券公司的股票基金交易總金額為73766.62億元,較2003年增長27%;共主承銷股票143家,籌資總金額890.48億元,分別較2003年增長25%和28%。截至2004年年末,114家證券公司資產總值3293.73億元,凈資產669.08億元,凈資本453.41億元。受市場行情及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在2004年度這114家證券公司實現營業收入共169.44億元,利潤總額為-103.64億,扣減資產減值損失后利潤總額為-149.93億,全行業處于虧損狀態,比2003年累計虧損的62.03億元增長了141.71%。

二、證券業虧損的因素

造成證券公司全行業虧損并非偶然,事實上,它只是中國證券業長期存在的潛在問題的顯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目前,中國大多數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還局限在傳統的承銷、經紀和自營等方面,只有為數不多的一些大證券公司才涉及公司理財、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投資顧問等業務,而且缺乏深度和廣度,除了股票、債券、基金和回購等普通品種外,尚未開展遠期、金融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產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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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東民營化經營分析研究論文

一、證券公司民營化的背景

隨著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近年來證券公司民營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紛紛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甚至大股東。民營企業進人證券行業,通過參股甚或錯綜復雜的股權設置從而完全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其動機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證券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國內券商將面臨巨大的市場機遇。證券業又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市場的集中度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中小券商要生存發展,必須做大做強。最近兩年來,由于市場行情低迷,證券行業持續全行業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異常困難。為解決生存問題,增資擴股被擺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實業或者證券投資的經營,如今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其各種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資本運作平臺,業務的超常規擴張急需融資平臺的支持。同時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運作成功的企業也要洗腳上岸”。在這種雙方各有需要的基礎上,雙方聯姻水到渠成。

二、證券公司民營化中的股東層面的問題

多種股權成分的并存對證券公司的經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來,相當多的民營化證券公司,比如民生證券、富友證券、亞洲證券等都不約而同地出了問題,引來國家有關監管機構的介人。這些證券公司的問題幾乎都是由股東層面開始,最終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許多甚至發生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公檢法的深度介人。

歸納起來,這些證券公司在股東層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一式:①利用經營上相關聯的便利,將證券公司的關聯子公司的資金作為股權受讓金或資本金,成為新股東,實際上己方一分錢都沒有出;②利用從證券公司協議借款方式獲得資金,向其投資,成為股東。實際形成以證券公司自身的資金成為其股東,并分享權益的“空手道”股東:③注冊資金未實際到位或涉及股東主體資格間題,形成所謂名義持股。之所以會出現出資不實,在一定程度上證券公司要負重要的責任,證券公司為了拿到綜合牌照,以方便開展其他多種業務,在市場低迷,各種機構對參股證券公司抱有審慎態度,為達到增資擴股的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權益之計。這種情況在中國的證券公司極為普遍,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樣一來,實際出資股東與名義出資股東必然有矛盾,如果名義出資股東不謀求其他利益,或者這些股東沒有被個別實際出資股東利用來達到某種默契,那么可能不會有太多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則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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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違法犯罪的實證研究

在中國證券市場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普遍性已得到大家的認同,然而通過樣本分析的結果是: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在證券違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別只有5.5%和2.6%,排名分列第6位和第8位,顯然與現實存在差異。這也證明現階段監管部門還沒有找到有效治理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行為的方法,對此需要更多的研究與摸索。

證券違法犯罪往往能在短時間內給違法犯罪主體帶來巨額回報,正因如此,很多市場主體明知存在極大的風險,仍然通過各種手段實施犯罪行為獲取暴利。由于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會嚴重阻礙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因而無論是在成熟的證券市場還是在新興發展的證券市場,證券違法犯罪都是證券監管部門致力打擊的對象。雖然各國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監管部門努力提高自己的監管水平,但任何證券市場都沒有完全杜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對內幕交易的監管還被認為是一場至今“沒有取得勝利”的戰爭。在中國,《證券法》和《刑法》都對證券違法犯罪作了比較全面的界定,相應地也給出了處罰措施,以中國證監會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也在不斷地完善。然而中國證券市場建立至今才十多個年頭,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系還沒有達到完備的水平,而且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存在很大的隱蔽性,因此,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在中國證券市場很常見。從證監會公布的處罰公告的次數來看(見圖1),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犯罪案件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尤其在1997年后增長的速度非常快。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整理

證券監管部門、證券市場操作人士和學術理論界都意識到證券違法犯罪問題的嚴重性,因此關于證券違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這些成果為我們認識了解證券違法犯罪提供了基礎:楊志華(1995)通過對證券違法犯罪類型的剖析,對相應的犯罪主體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合理的界定;劉憲權(1998)從危害證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分析了中國證券市場證券違法犯罪的特點及其產生的根源,指出證券違法犯罪是構成證券市場風險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過各國資本市場制度和秩序的比較分析,指出了中國資本市場秩序混亂、證券違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趙錫軍(2000)運用公共利益論、俘虜論、監管經濟學對證券違法犯罪進行了分析,論述了證券監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監管的原則和目標;潘英麗(2000)指出證券違法犯罪對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如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損害投資者利益,加大貧富差距,破壞社會穩定等;熊鷹(1998)通過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將市場“莊家”(操縱者)分為長莊、短莊、兇莊、善莊、惡莊等,指出不同的市場操縱者在證券市場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過各國制度比較,對內幕交易所導致的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補償進行了探索;王鐵軍(2001)通過對“莊家”行為產生的歷史與現實原因分析,提出對證券市場制度進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莊之本”。這些研究對中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為中國證券監督部門的決策提供了依據,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礎。

實證分析

本文對中國證監會已處罰的證券違法案件運用統計分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過數據特征來探索證券違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證券違法犯罪主體(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證券經營管理機構和投資者)的分布情況;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所依附的載體(資金優勢、信息優勢)分布情況;證券違法犯罪發生的環節分布(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不同的違法犯罪主體依托的載體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分析探討將使我們對中國證券市場中證券違法犯罪的特征、內在結構有更深刻的認識。希望本文的結論能為證券監管部門找到監管的重點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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