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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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試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影響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幾種表現形式,提出了克服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關鍵是對投資者進行調適與塑造,使投資者做到克服貪婪和狂熱,勇于承認錯誤,樹立信心,培養獨立判斷的能力,培養堅毅的性格和自我管理能力,家庭、個人、社會緊密配合,努力促進投資者健康心理形成。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治理
投資是一種有意識的經濟行為,投資行為受人們心理意識的調節控制,諸如,投資決策動機、投資收益與預期、投資風險規避等問題,其實質就是人們的心理活動在投資中的具體表現。在證券投資市場,資金的時間價值表現為對于投資時機的判斷和選擇,投資具有風險性,投資期越長,投資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就越多,因此證券個體投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投資知識、風險意識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良好的心理素質,是投資者成功的最根本素質。
1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集中表現——認識偏差
證券投資者的判斷與決策過程不由自主地受認知過程、情緒過程、意志過程等各種心理因素的影響,以至陷入認知陷阱。如跟莊、推崇股評、高換手率、市場非有效性等,投資者的認知與行為偏差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1過度自信的認知偏差
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影響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幾種表現形式,提出了克服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關鍵是對投資者進行調適與塑造,使投資者做到克服貪婪和狂熱,勇于承認錯誤,樹立信心,培養獨立判斷的能力,培養堅毅的性格和自我管理能力,家庭、個人、社會緊密配合,努力促進投資者健康心理形成。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治理
投資是一種有意識的經濟行為,投資行為受人們心理意識的調節控制,諸如,投資決策動機、投資收益與預期、投資風險規避等問題,其實質就是人們的心理活動在投資中的具體表現。在證券投資市場,資金的時間價值表現為對于投資時機的判斷和選擇,投資具有風險性,投資期越長,投資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就越多,因此證券個體投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投資知識、風險意識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良好的心理素質,是投資者成功的最根本素質。
1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集中表現——認識偏差
證券投資者的判斷與決策過程不由自主地受認知過程、情緒過程、意志過程等各種心理因素的影響,以至陷入認知陷阱。如跟莊、推崇股評、高換手率、市場非有效性等,投資者的認知與行為偏差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1過度自信的認知偏差
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分析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影響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幾種表現形式,提出了克服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關鍵是對投資者進行調適與塑造,使投資者做到克服貪婪和狂熱,勇于承認錯誤,樹立信心,培養獨立判斷的能力,培養堅毅的性格和自我管理能力,家庭、個人、社會緊密配合,努力促進投資者健康心理形成。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治理
投資是一種有意識的經濟行為,投資行為受人們心理意識的調節控制,諸如,投資決策動機、投資收益與預期、投資風險規避等問題,其實質就是人們的心理活動在投資中的具體表現。在證券投資市場,資金的時間價值表現為對于投資時機的判斷和選擇,投資具有風險性,投資期越長,投資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就越多,因此證券個體投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投資知識、風險意識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良好的心理素質,是投資者成功的最根本素質。
1證券投資者投資心理誤區的集中表現——認識偏差
證券投資者的判斷與決策過程不由自主地受認知過程、情緒過程、意志過程等各種心理因素的影響,以至陷入認知陷阱。如跟莊、推崇股評、高換手率、市場非有效性等,投資者的認知與行為偏差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1過度自信的認知偏差
淺談證券投資者基金制度
1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內容和作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并且其籌集資金的方式也是有一定要求的。2004年年初,經過我國財政部和央行的相互協調,證監會開始著手促進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開展和進行,與此同時,證監會也開始起草一系列推動該項制度發展的規定。經過這些規定的出臺,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已經逐漸向具體實踐的層次。在2005年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當中,有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相關法律條文中有增加了很多補充要素,主要內容是關于如何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并針對具體環節做了重點強調。由此一來,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中多了賠償法律制度,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促進這一制度朝著良性方向發展。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國也頒布的了相應的法律條文,其中明確規定了基金使用、基金控制以及監督等多方面問題。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建立一個長期生存發展的良好空間,并在此基礎之上有效規避風險,最終使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事實證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確立,充分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扶持和社會各界的肯定,這樣一來,投資者得到了保護,因而也就能夠及時規避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給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個全新的契機,這種契機的前提是科學的機制體制的確立。并且,整體上來看,它本身就具備一定的現實意義。首先是站在投資者這個角度來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證券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或者嚴重紕漏的時候,國家會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給予投資者一定的保護,從而使其順利度過難關;其次,對于整個金融市場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恰當好處地維護了金融市場的協調穩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風險的擴散和蔓延;而對于監管體系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為證券交易所之類的機構提供了導向和支持,使其能夠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體系。另外,針對國際上現有的狀況和各國的做法來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為我國開辟國際市場提供了可能,它能夠幫助我國建立成熟的市場機制,并進而維護市場環境協調穩定。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面臨的挑戰
在西方發達國家當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已經得以實踐,并取得了成果,然而,在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尚且以一種萌芽狀態存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市場風險補償機制中的一種,由此可見,它的地位不容小覷。我國在建立該項制度之前,對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適當進行了借鑒,相當于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這項制度在種種挑戰和壓力之下,其運行結果難免差強人意。筆者根據調查研究,分析了以下幾點原因。
2.1融資問題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中,對于基金公司的籌資做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為基金公司提供了多渠道的融資方式。與此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基金公司還可以經國務院允許發行債券。由此看來,我國證券保護基金并不缺乏資金來源,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據有關資料顯示,證券保護基金的資金收入并不能填補為處置風險券商而用去的費用,甚至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另外,盡管國務院為基金公司提供了保護措施,央行也為基金公司墊付一部分資金,但這樣做最終導致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面臨著巨大的債務壓力。再加上近年來證券市場持續低迷,使得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運行面臨巨大壓力。
證券投資者基金保護論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行政處置破產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風險證券公司處置程序中的現狀是地位缺失、角色模糊。本文目的在于厘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并對行政處置程序,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和債權人自治制度中的角色準確定位進行深入探討,并據此行使和維護自身的權利。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性質和特征
(一)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性質
根據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按照該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是指為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基金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并依法從事政策性經營,在經營中承擔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職能,屬于特殊企業。其經營目的在于對投資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是國家投資者保護計劃的重要保障,不同于普通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此外,作為國有獨資公司,保護基金公司屬于國有企業,這一法律屬性在其設立、監管和運作過程中體現出極強的行政干預色彩,具有“準行政”的性質。
(二)我國證券者投資基金公司的特征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論文
摘要: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設立,是監管制度的創新,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目前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在基金公司治理結構、資金籌措、賠付、運營等方面面臨著現實的挑戰,所以必須采取切實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治理結構;資金籌措;賠付
中小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證券公司的經營不善或者違法違規經營對投資者的利益極易造成損害。論文為此,除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來保護投資者以外,世界上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還建立起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作為事后的保護措施。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出來,風險集中爆發,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作為綜合治理證券公司的配套措施及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措施之一,國家啟動了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設立,是監管制度的創新,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但受命于危難之際的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目前在基金公司治理結構、資金籌措、賠付、監管等,正面臨著現實的挑戰,其制度的細微設計上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制定、主要內容和作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一種按一定方式籌集基金,在上市公司、證券經紀機構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其作用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①經由財政部與央行協調,2004年3月,證監會開始了推進我國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工作,并著手起草相關規定。2005年1月,證監會、財政部與央行向國務院報送《關于設立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的請示》,獲得國務院批準。2005年2月,由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在資本市場上頒布,該通知規定,為籌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按照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將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該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開始進入到實質性操作階段。2005年4月,在提交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的內容,自此我國證券投資者賠償法律制度正式開始啟動。②2005年6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并自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共六章32條。主要規定了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機構、基金的籌集、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內容。畢業論文其立法的旨意在于:建立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地發展。
有關證券投資者管理的思索
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發展及借鑒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發展歷程與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相比,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才逐步發展和完善,具體經歷大致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90年~2000年,股票發行的機制使得上市公司比較重視如何通過審批,而不注重投資者關系管理,投資者未形成理性的投資理念,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強,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的現象層出不窮,但是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關系矛盾并沒有激化。第二階段:從2001年~2004年,大量市場操縱、會計丑聞和和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等證券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的情況凸顯,證券市場價格的跌宕起伏,使得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空前緊張。第三階段,從2005年開始,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及不斷規范,投資理念的轉變,監管水平的提高,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逐步成為中國上市公司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加強與投資者及中介機構交流與溝通的有效管理工具,并將成為上市公司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從投機為主投資為輔,轉向未來的以投資為主投機為輔的格局,從而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二)國外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經驗借鑒從宏觀方面,國外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經驗借鑒分為三個方面,第一,突出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成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組織,并制定和完善職業操守條例。第二,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全面,具體包括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核心信息溝通;公共關系的建立與維護;危機的防范與處理;參與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信息披露;媒體監管。第三,為了與海外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搭建相互溝通的平臺,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展開地域的延伸和溝通工具的延伸;信息披露從單一的財務信息的披露延伸到品牌、商譽、環保和社會公益事業等無形資產價值的披露。從微觀方面借鑒美國的投資者關系建設,美國的上市企業分別從分析師關系、投資者關系網站、投資者關系信息包、投資者問答、投資者意見調查、投資者數據庫、投資者教育和財經媒體關系等8個方面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日本以Sony公司為例:Sony公司1970年在紐交所上市,滿足投資者的需求的基礎上建立一種全球化的管理模式———季度業績公布制度、每年和機構投資者和分析員舉行推介會議和小組討論會,并率先同時在日本、歐洲和美國三地舉行同步電話會議,達到公司股東和大眾投資的信息雙向對稱;德國的BASF公司是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先鋒,把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納入企業組織文化,得到企業高層管理者的重視和業務部門的全力支持,通過市場調查展開全球范圍內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并結合企業的成長價值,明確企業投資者關系目標,舉行推介會并拜訪重要客戶。
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的思考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存在問題
1.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嚴重滯后于資本市場發展,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理念也落后發達國家。雖然在監管部門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受體制、機制、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嚴重滯后,而一個缺乏投資者關系管理體系的市場,其運行質量得不到保證,投資者關系管理過于形式,將會導致交易成本增加或者優良的經濟主體退出市場或者放棄追求投資者關系管理優良結果的目標,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道德風險,最終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發展。2.上市企業對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不完善。雖然我國證券市場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我國企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業務能力不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行業的管理法律依據不足、監管主體不明確,使得我國國內企業內幕交易、選擇性信息披露、造假等屢屢發生。特別是國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在產權上處于“超強控制”,公司決策與運作沒有得到制衡和監督。還有部分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給公司的規范運作和長遠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導致企業利潤被侵蝕、加大了企業投資風險、助長了一些短期行為,造成出資者,尤其是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產生。3.上市企業對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重視度不夠和目標不清晰。證監會制定相關制度推動上市企業投資者關系管理,很多上市企業把此行為理解成為了政府強制行為,沒有把投資者關系管理看作企業文化的表現方式之一,對證券投資者關系的重視度不夠,部分企業為了股票價格上漲用功利的眼觀看待與投資者的關系,甚至把其與股市操縱聯系在一起,例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在產權上處于強勢控制,把經營者與董事重疊,使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難以行使決策、任免、監督和考核等公司職能。4.專業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和人才較為缺乏。專業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自身素質不高,品牌紛亂,缺乏專業性人才。我國專業投資者關系管理機構數量較少,缺乏完整的管理方法體系和內容管理制度。
(二)解決我國證券投資者關系管理存在問題的思考路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論文
【摘要】作為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將有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推進證券市場風險防范與處置之長效機制的建立。在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進入攻堅階段,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獲準設立,標志著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正式啟動。但在現實運作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斷遭遇到源于制度設計缺陷的法律風險,而要化解這些風險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公司;法律風險
近年來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閩發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等券商頻頻出事,除了曝出驚人的交易黑幕以外,還給監管當局留下了巨大的資金黑洞與處置難題。而歷史總有相似之處,美國、加拿大、香港等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也曾出現過與此頗為相似的一幕,當時由于市場的長期低迷,不少證券經紀商相繼破產關門,因無力償還客戶保證金而導致廣大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于是,有關監管當局創設了一項旨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也被稱為投資者賠償計劃,其主要做法是由監管當局發起設立一支非營利性的基金,以政府融資和各證券機構按一定比例繳納的會費為主要資金來源,當證券機構出現破產風險時,由該基金在對中小投資者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損失補償。目前,這一制度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為保證這一制度能行之有效就必須有一位專業盡責的基金管理人,各國通行的做法是設立一個在既能獨立運作又受嚴格監管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5年8月,國務院批準設立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這標志著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正式啟動,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投保基金公司)作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定管理人,甫一亮相便引發了市場各方的關注與期待。但在當前的法律框架和市場環境下,證投保基金公司無疑還面臨著諸多難題,筆者認為,其中亟待破解的是由于制度設計不足所帶來的種種法律風險。
一、設立證投保基金公司的法律框架及其當前運作情況
新《證券法》第134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這就成為我國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法律依據。而由證監會、央行和財政部共同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則規定:“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此證投保基金公司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定管理人的身份得以明確。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證投保基金公司的權利義務與組織結構。根據《管理辦法》,證投保基金公司以9人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并受到證監會、央行和財政部的共同監管,其主要職責有監控證券公司的風險情況,參與處置有問題的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相關損失進行登記甄別和賠付等。
深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籌集以及運用
為維護投資者信心,進而穩定證券市場,我國于2005年7月1日頒布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稱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是保護基金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中存在的問題對保護基金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著力予以完善。
一、對保護基金籌集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一)保護基金籌集途徑及風險評級的問題考察及完善建議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按照這一原則,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的來源。根據保護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報可得到如下數據(從各籌資途徑所籌資金數額及占籌資總額的比例)⑵:交易經手費(億元)證券公司上繳基金(億元)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億元)捐贈利息、投資和受償收入(億元)
作為市場化的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舉措,保護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于證券公司所上繳的費用。從表中數據可知,證券公司上繳費用在保護基金籌資總額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具體的繳納比例由保護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調整。繳納的費用在證券公司的營業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國是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的高低采用浮動費率制,這種收費機制有利于促使證券公司自覺提高風險控制水平。然而,《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評估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費率標準的具體辦法未作規定。目前,保護基金公司已經有證券公司在繳費方面的評級方法,并根據評級結果,對證券公司確定不同的費率。
對證券公司通過評級分為A,B,C,D四類,A類再分為AAA,AA,A三個級別,B類分為BBB,BB,B三個級別,C類分為CCC,CC,C三個級別,D類只有D級,AAA級的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為0.5%,AA級為1.0%,然后依次增長0.5%,D級證券公司的繳費費率則為5.0%。⑵雖然保護基金公司運用了風險評級,但是在實踐中,證券公司為了少繳基金,可能會隱瞞問題和風險,以增加討價還價的砝碼;甚至以商業賄賂收買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降低名義風險值,監管機構即便能查出來,也會多花時間和精力,導致風險延后和加劇。⑶對風險評級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根據前一年的證券公司的收處置情況,投資者訴訟案件的數量,證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使進行風險評級所依據的信息盡量客觀透明,從而讓風險評級的結果更加公正,更好地發揮風險評級機制對證券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主承銷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將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應納入保護基金。為規范保護基金的籌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應當在每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經手費的20%劃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上發行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專用賬戶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別設立。
三、擔任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立驗資專用賬戶,存放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網下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劃入證券交易所,由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銷商直接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結算公司和各主承銷商應積極協調相關商業銀行,做好申購凍結資金利息的收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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