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5: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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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職權研究論文
摘要: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擁有的專屬權力,是稅法的基本范疇和核心內容。本文對征稅職權的概念和特征進行了界定和分析;探討了征稅職權的十項內容;論述了征稅優益權這一征稅職權的保障條件;在對征稅權限進行界定的基礎上,詳細闡述了征稅權限的類型、征稅權限爭議及其解決,并就完善我國征稅權限制度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征稅職權、稅權、稅法、建議
征稅職權是稅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內容,稅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疇,如征稅主體、征稅行為、稅收法律責任等都與征稅職權密切相關。稅法的一個基本使命就在于規范和保障征稅主體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稅職權,以使實體稅收債務法的規定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一、征稅職權的界定與分析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是征稅機關在稅收征納過程中行使的“個案”征稅權。征稅職權在性質上屬于稅權范疇,是稅權的下位概念,并且與稅權的多義性和異質性相比較,征稅職權具有較強的同質性,比較容易在同一意義上使用。征稅職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法定性。征稅職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征稅主體行使征稅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稅收法定主義中依法稽征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必然要求。征稅職權的設定、調整、取消及其行使規則,都要由法律來規范,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8條、第2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稅務房產征稅通知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針對全省地稅大調研發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特點,現將進一步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是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今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重點。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將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作為落實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具體工作來抓;要從推進依法治稅、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的高度出發,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規定,不折不扣地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不得隨意變通,少征稅款,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努力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倡導的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當地實際,以契稅征管為把手,積極探索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納入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逐步理順管理機構,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切實解決多頭管理造成的信息不暢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問題,真正從體制、機制上為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強管戶管理,夯實征管基礎。各級地稅機關要抓住征管軟件全面上線的契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管戶清查工作,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開戶、變更、停復業、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管理工作。要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特點,推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得稅管理制度,逐戶按項目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檔案和管理臺賬,按月份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管戶管理的各類信息,動態跟蹤所得稅繳納情況。在此基礎上,加強征、管、查信息傳遞,嚴格對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處理,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比對,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及時與企業進行納稅約談,對重大偷漏稅問題,要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四、規范票據使用,加強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圍內,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房產時必須使用由地稅機關監制的《*省××市地方稅務局統一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款收據》),堅決杜絕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自制收據收取預售房款逃避稅收的現象。同時,嚴格不動產銷售發票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產權手續時必須憑地稅機關監制的《統一收款收據》換取不動產銷售發票。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實現以票管稅,從源頭上遏制房地產開發商隱匿收入,逃避稅收的行為。
征稅權利調研報告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是我國當前社會最重要的雙邊關系之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而能否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不僅涉及征納雙方,而且涉及到社會各界,涉及到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等方面,既取決于納稅人履行義務的狀況、依法誠信納稅的程度,更需要稅務機關積極履行法律義務、依法行使而不濫用法律權利。本文就稅務機關在既定的稅收制度下,運用權利與義務理論,借鑒帕累托改進,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作些探討。
一、稅收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分析
稅收征納關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設定了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稅務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申辯權、稅收救濟權、控告檢舉權、請求回避權、取得完稅憑證權、拒絕檢查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等;納稅人的義務主要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正確核算并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自覺接受稅務檢查等。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有:稅收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處罰權等;稅務機關的義務主要有:依法征稅、依法減免稅、納稅服務、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等。
(二)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相互間的影響分析
觀<不征稅的稅官>觀后感
藍岸暉,我們曾經的同行,原是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二分局七科科長。然而就是這位曾經身著稅務服,頭戴國徽的稅官,在查處轄區某公司涉稅案件時,與公司經理林武斌成了交杯換盞的好兄弟。為逃避290萬元的稅收及滯納金,林武斌先是為藍岸暉送去了高檔的煙酒等禮品,后又是陪藍岸暉去香港游玩,并附送2萬元港幣。俗話說: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軟。收了禮,豈能不辦事,此時的黨紀國法在藍岸暉的腦海里成了一片空白。不自覺地在林武斌送來的緩繳報告的審批欄中簽上"同意緩繳",并署上自己的大名。為林武斌制造了合法的逃稅空間,使其在此期間轉移所有財產。其實,申請緩繳也是藍岸暉的計謀,他知道,當時采取相應措施,這筆稅款是可以及時入庫的,他為什么成了"不征稅的稅官"。首先,他有這個權力,有了權力就要充分使用。他告訴林武斌"你申請緩繳,我同意緩繳,時間長了,也就不要繳了",其次是他也在拿這個權力來為自己尋找一個謀利的空間。林總經理也心知肚明,盡力和藍稅官套近乎,其目的都是相同的,我不繳稅款,你得實惠。真是臭味相投,一拍即合,難怪能成為"好兄弟",而國家的290萬元稅款也付之東流。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中,我們這位同行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誘惑,最終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而被判入獄,如今是身在牢獄,過著漫長的鐵窗生涯,其教訓十分深痛。真是權錢交易結孽緣。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大潮下,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各種思想觀念無不對人們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作為國稅機關,理所當然成為諸多利益的交匯點,單位的領導更是許多人試圖突破的關口。面對特殊的位置,國稅干部應該始終保持著一顆清醒的頭腦。我們的權力是黨和人民所給的,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絕沒有向人民索取利益的權利;只有為國家守好大門的職責,決不能成為不正之風的突破口;只有為黨的旗幟增輝的使命,決不能給黨的形象抹黑。
看完這又一起發生在稅務隊伍中的典型案例,不能不令我們深思。作為一名稅務干部,既是個人一生中的驕傲,也是家庭和親人的光榮,一定要以此為戒,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要知道"人該怎樣做,權該怎樣用,法該怎樣執"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時刻提高警惕,不要被眼前一時利益所迷惑。當然在我們隊伍中,藍岸暉這樣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者有之;利欲熏心,貪污受賄者有之;淡化責任,失職瀆職者有之;道德淪喪,賭博者有之,但這是極少數,其結果都落得個身敗名裂,后悔晚矣。我們要常懷律已之心,常修從稅之德,常棄非分之想,常思貪欲之害,認真學習,筑牢思想政治防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愛。進一步增強遵紀守法,廉潔從稅,拒腐防變的自覺性,使自己的前途永遠一片光明。
藍岸暉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一是他的法制觀念淡薄。作為一名國稅部門的七科科長,為了自己的私利,把黨紀國法拋到腦后。二是制度沒有落實。緩繳稅款是有制度的,為何藍岸暉卻能大筆一揮使290萬元的國家稅款付之東流。三是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的稅收管理活動中各工作環節是一環緊扣一環的,為何藍岸暉能一人說了算了,上級管理部門為何對這么大的一筆緩繳稅款不管不問。
閉目思考,作為國稅部門,執法單位,國稅人,如何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如何使每一位稅務干部都能將正確的世界觀、"八榮八恥"觀體現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之中,那就是必須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首先要提高思想認識。這也是樹立和實踐正確榮辱觀、世界觀的起點。稅務人員只有對世界觀、"八榮八恥"的豐富內涵和利害關系等有了清醒而深刻的認識,才會以此為鏡,時時照,刻刻省。而提高思想認識的主要途徑就是學習,必須從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中充分認識正確世界觀、榮辱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樹立和實踐為人民服務變成自己的內心要求和自覺行動。其次要實行紀律約束。稅務干部既然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奉為宗旨,就必須接受圍繞實現此宗旨而制定的嚴格紀律的約束。對違反紀律的言行就要及時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甚至給予相應的懲戒處理,以此來引導他們堅持正確的人生觀,遠離"八恥"。把行政行為上體現的人生觀、榮辱觀置于"陽光"之下,在業余時間言行上的表現也受到廣泛監督,促使自己樹立和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人生觀,為全社會樹立榜樣、做出表率。
預防信托稅重復征稅措施論文
摘要:我國尚未形成系統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存在信托稅收調整不合理、信托收益稅負不明確、不公平等一系列問題。本文分析我國信托課稅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信托稅收制度提出一些建議,以完善我國的信托稅制。
關鍵詞:信托;稅收;重復征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信托公司開始向信托本源業務回歸,逐步邁向規范發展的新軌道。在五年多的時間里,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業務領域積極拓展,信托財產的規模和收益水平不斷提高。而目前在我國尚沒有與之相配套的稅收制度,信托業的外部法律環境還不完善,從而使信托業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因此,本文對我國信托稅制的修改與完善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我國信托課稅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制沒有對信托課稅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稅務當局只能用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豐富多彩的信托活動進行稅務監管,并未考慮信托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的多樣性和新穎性,因此信托課稅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1、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當前信托課稅面臨的最突出問題,其根源在于現行的稅制沒有考慮信托業務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一是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時,伴隨著產權的轉移,則要交納一定的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而當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資產還給委托人的時候,同樣發生了產權轉移,還是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這就造成了對同一稅源的二次征稅。二是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收益產生的稅負與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產生的稅負相重復。這會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直接后果是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
避免雙重征稅防止偷漏稅計劃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人的范圍
本安排適用于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稅種范圍
一、本安排適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鑒于征稅人視角下稅收流失
[論文關鍵詞]預期效用理論稅收行為稅收流失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客忽視。運用預期效用理論,對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建模分析的結果表明,應加強對稅務人員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因稅務人員的違規所導致的稅收流失。
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現象和行為。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雖然納稅人是導致稅收流失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征稅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不容忽視。征稅人是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它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各級稅務機關以及稅務人員,本文所關注的是稅務人員的行為。
一、對一個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行為模型的簡要述評
在分析稅務人員違規行為對稅收流失的影響方面,我國已有學者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比較簡單的稅務人員違規的模型。該模型為(s+B)(1一P)+(s—M)P>S,其中:S表示稅務人員的薪金收入;B表示違規收益,即稅務人員由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M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行為被查獲后受到的處罰,包括罰金、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形式;P表示稅務人員違規被查獲的概率。該模型簡單給出了稅務人員違規的前提條件為B(1/p一1)>M,而制止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則為B(1/p—1)<M。同時得出,稅務人員是否實施違規行為取決于違規收益、對違規行為的查獲概率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程度。梁朋在《稅收流失經濟分析》的專著中對這一模型進行了更為詳細地探討,并對稅務人員違規如何導致稅收流失的機制在A-S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
上述關于稅務人員違規行為的簡單化的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設前提下:(1)稅務人員是風險中性的,其效用與收入之間是線性關系;(2)稅務人員的效用只取決于收入的多少;(3)稅務人員是不作道德判斷的完全理性人,只是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4)稅務人員是獨立作出行為決策的,只關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其行為不受周圍環境(其他稅務人員的行為)的影響;(5)稅務人員違規所受處罰與違規收益的大小無關;(6)稅務人員的決策只涉及一個時期。
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論文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調節社會分配的主要稅種,是貫徹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國,個人所得稅雖幾經合并與改革,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國際稅收現狀等角度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諸如課稅模式老化、邊際稅率過高、課稅項目劃分不清、計征方法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必須對其進行改革,筆者認為應采取綜合稅制、單一稅率、以家庭為計稅單位、重新界定征稅范圍、改進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更加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單一稅率制
一、選擇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和稅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其中多數國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我國現行所得稅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曾一度被認為是合理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稅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項目、不同所得稅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平;又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等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問題。那么,我國究竟應選擇怎樣的稅制模式?不少人認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條件成熟后再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筆者同意選擇綜合所得稅制的觀點。因為這種稅制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大大擴展了,包括各種形式的收益,不論是勞動所得還是資本或偶然所得,不論是現金所得還是實物所得,也不論是應計所得還是已實現所得,都要包括在應課稅所得之中。綜合所得稅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
在稅率的設計上,筆者主張積極嘗試單一稅率制度。從理論上講,單一稅率制度具有稅率單一、消費稅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時還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額外負擔。首先是稅率單一。在單一稅率制度下,所有或絕大多數納稅人都按設有一定免征額的單一稅率納稅,在免征額之內不征稅,超過免征額部分實行單一稅率。其次是消費稅基。這主要是因為所得稅的稅基是由GDP減去投資后的余額即消費額來確定的。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是指在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對其用于投資支出的部分免稅,僅對用于消費支出的部分征稅,如工薪所得的稅基是工資、薪金和補助金額減去稅收免征額、個人投資之后的余額。這樣有利于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增長。第三,稅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實行單一稅率要求取消或減少特定類型消費或投資的稅收優惠,以免使得所得稅稅基受到侵蝕,從而更有利于經濟發展。因此,西方學者也把單一稅率的這種特征稱為“整潔的”稅率制度。第四,單一稅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納稅人的額外負擔。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實行標準扣除、單一比例稅率、納稅人的投資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這樣,納稅人可完全根據市場規律作出經營選擇,而不必考慮稅收因素,有利于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在單一稅率制度下,通過提高稅收免征額,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夠完全免稅,可以促進縱向公平。通過普遍納稅,加強監控,減少了尋租、逃稅和任意減免稅收等行為,更容易獲得橫向公平;同時通過實行單一稅率制還有利于消除雙重征稅等弊端,鼓勵人們更多地投資和工作,從而刺激經濟增長。
當然單一稅率制也存在調節功能不強等弱點,但瑕不掩玉,從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單一稅率制將在不久的稅收實踐中充分發揮其作用。
電子商務行業征稅問題探討
摘要:阿里巴巴集團宣布成為了全球企業之間(B2B)電子商務的著名品,并在2014年公布了納稅的稅額。雖然阿里巴巴集團公布2014年納稅總額約110億但是,值得思考的是阿里巴巴集團的淘寶平臺上大約占95%的網店是不需要納稅的。所以產生了許多問題值得探討。如政府相關部門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行業征稅以及面對網絡在線零售交易又涉及復雜稅務計算的網絡電商行業如何合理征稅的探討。
一、背景及意義
目前在我國對像阿里巴巴集團、京東、一號店等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網絡經濟的飛速發展已經滲透進了我們的生活,然而隨之而來的當然是網絡技術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面對以阿里巴巴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稅法的規定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對電子商務企業征稅和應不應該對電子商務企業征稅成為了最近幾年來爭執不下的討論問題。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增長速度比較快的領域并且使傳統的實體交易方式受到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就另一方面而言,以阿里巴巴集團之類的電子商務企業促進了中國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發展,產生了新的稅源。
二、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對阿里巴巴集團電子狀進行分析
阿里巴巴作為全球企業間(B2B)電子商務的著名品牌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臺,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和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完善和物流的快速發展讓我們告別了傳統的實體經濟模式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電子商務時代。然而我國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征稅模式和征稅方法也是比較模糊和法律制度相對不完善的。由于B2B和B2C是以企業的形式存在的,按照我國目前現行的稅制,這些企業都必須按照我國目前的稅法及其相關要求進行納稅。但是,它又只是借助網絡交易平臺,實際上它還只是一種交易行為而已。另外B2C主要面臨的是的是個人,而且目前它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發票和稅務制度。問題的關鍵是借助互聯網模式企業與個人減少了很多的復雜中間環節,但卻使稅收環境很有風險,一方面,容易造成稅款漏征漏管,加大稅收流失的風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征稅成本高、并且稅收管理效率低下的狀況。所以對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研究不是個例,是對電子商務所存在的稅收漏洞的整體探索。在這個以電子商務為主要經濟交易方式的時代,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及對此對策的研究成為值得人們重視的問題。
增值稅差額征稅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
摘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在內的增值稅獨特的價外稅計稅規則,使計稅依據的確定受到影響,實際操作中對具體業務的處理就出現爭議,尤其是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以嘉禾公司為例,從計稅依據、計稅原理、會計核算及營改增前后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該部分稅額更接近于進項稅額,在清算時無需恢復至收入,而應相應調整可扣除項的地價款金額。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
一、引言
由于增值稅獨特的價外稅計稅規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其他稅種計稅依據的確定,土地增值稅也不例外。但不同稅種稅額的計算規則和步驟各不相同,目前稅收政策并沒有細化到就每一計算環節遇到的問題予以明確。于是,在實際操作中對一些具體業務的處理就出現了不同的聲音。本文僅就“營改增”后增值稅差額征稅對房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影響進行分析。以嘉禾公司為例:2018年9月,嘉禾房地產公司(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一地塊,支付土地價款10.9億元(為簡化,假設取得土地的其他相關稅費為0),用于開發“嘉禾麗園”項目。2019年8月“嘉禾麗園”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隨即陸續銷售。至2021年4月銷售比例已達到86%,取得銷售總價款43.6億元。目前進入土地增值稅清算階段。但在確認嘉禾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和可扣除的地價款金額時,卻出現了意見分歧:有人認為收入和扣除應分別為40.9億元和10.9億元;而有人則認為應是40億元和10億元。分歧起因緣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額再計算增值稅稅款的做法在實務中俗稱為“差額征稅”。上述案例之所以出現兩種答案,就是因為對差除的地價款中含有的增值稅稅額的性質產生了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地價款中含有的增值稅稅額屬于銷項稅額,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恢復至收入,而可扣除項的地價款無需調整。據此,收入和可扣除應分別為40.9億元和10.9億元。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部分增值稅稅額不屬于銷項稅額范疇,更接近于進項稅額,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無需恢復至收入,反而應相應調整可扣除的地價款金額。據此,收入和可扣除應分別為40億元和10億元。本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二、從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確定上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按照增值稅價外稅的計算規則,本案中,“轉讓房地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應為40億元,即43.6÷(1+9%),將含稅收入額按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換算為不含稅收入額。但后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文)卻引發了討論。該文進一步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大家對這段文字中的“銷項稅額”產生了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應直接從增值稅申報表取數,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納稅人適用)第11行“銷項稅額”,本案為2.7億元=(43.6-10.9)÷(1+9%)×9%。按此口徑,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即為40.9億元(43.6-2.7)。筆者認為這種理解并不符合增值稅原理。申報表第11行“銷項稅額”2.7億元是差除地價款后計算出來的稅額,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銷項稅額。報表的設計主要是考慮納稅人填報方便。事實上這樣的報表呈現,與會計核算是不匹配的,現實中也確實給納稅人帶來困惑。其實,“營改增”早期試點時,申報表是另一種設計思路:將差除部分涉及的稅額于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單設一列,不經過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而直接進入主表,在主表11行下另設“第11-1行銷項稅額抵減額”。按照這一填報規則,申報表上的“銷項稅額”即為3.6億元。這里報表設計既做到了路徑明晰又符合增值稅計稅原理,可以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和財稅〔2016〕43號的內在含義并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