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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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

淺析辯護制度缺陷

1997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以來,中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在復蘇之后再次進入“發展瓶頸”期。一方面是刑事案件的數量在逐年攀升,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律師參與辯護的比例卻在逐年下降。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環境和訴訟地位不但沒有象人們預期那樣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而有所改善和提升,反而變得更糟糕,據統計,從1997年到2005年初全國共有500多名律師身陷囹圄。全國律師協會曾對23個律師偽證罪的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表明,其中11個案件涉嫌的律師被無罪釋放或撤案,6個獲有罪判決,1個被免予刑事處分,5個尚未結案,錯案率50%以上。“刑辯難”問題遂成為理論和實務界熱議的話題。

筆者認為:刑事辯護制度上的缺陷是造成“刑辯難”問題的癥結所在。對于刑事辯護制度上的缺陷人們討論得很多,普通認為現行刑事辯護制度的不完善集中體在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閱卷權、律師辯護意見難以被采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身份不明確等等方面。但其根本缺陷在于“辯護制度的結構性缺陷”,上述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會見權、閱卷權等等方面的缺陷,只是結構性缺陷的反映和表現。

一、我國辯護制度結構性缺陷的體現

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一個亮點就是借鑒了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的一些優點,如律師從偵查階段開始可以介入程序;避免法官在庭前全面深入接觸案情,規定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原來的作法是檢察院在庭前將全部案件材料移交給法院,法院在庭前審查所有案件材料后再決定開庭,或者退補偵查,或者要求撤訴);確立了控辯式庭審方式,希望法官在庭審中了解和認定案情,避免先入為主,防止法官包攬庭審活動的做法等等。

我國這種生硬而簡單地將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結構和職權主義訴訟結構相互嫁接的立法嘗試,從法律實施的結果上看,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大體上說,我國辯護制度的結構性缺陷體現在下列方面:

1、被追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訴訟地位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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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簡要敘述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界定、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顧了近年來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展歷程,從基本法律、法律責任、立法層次以及環保法規等幾個方面,著重分析了我國現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進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解決建議,包括完善現有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采用細化法律責任以加大懲罰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和健全產品信息系統等,以期對立法者提供一些幫助。

關鍵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完善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免費維修、更換或收回,而主管機構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之中。這些法律規定在原則上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礎,但其缺點是顯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條,經營者在發現缺陷產品后,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那么經營者如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呢?我們不可能從法條上推測出來,一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該是具有很強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門對召回的監督管理權,經營者承擔具體召回的義務,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等諸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

綜觀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方面的相關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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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缺陷制度依賴論文

摘要:債轉股是銀行保全資產的一種重要方式,但其在政策設計和化解宏觀金融風險及銀企債務等方面存在功能缺陷。債轉股對國有企業的制度變遷形成很強的依賴,而債轉股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則取決于國有銀行制度的變遷。

在眾多改革熱點中,債轉股已經成為當前一個熱點。但是從目前社會各界對該問題的認識看,普遍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特別是過高估價債轉股的意義。例如,有人稱債轉股是一種“雙贏”。當然,目前有些人已經從感性上認識到債轉股改革在制度設計和宏觀運行中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但認識的深度遠遠不夠。筆者并不否認債轉股對化解銀企債務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還可能發揮主導作用,但是,要真正化解銀企債務,推進銀行和企業改革,債轉股的功能是有限的,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改革的意義取決于特定的條件。同時,這項改革在推進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改革的同時,還對國企和國有銀行制度變遷的廣度和深度產生強烈的依賴。本文將利用現代信息經濟學(委托理論)的基本理念分析債轉股的深層次意義,同時探討債轉股成功的關鍵。

一、債轉股的政策設計與功能缺陷

(一)債轉股政策設計存在嚴重缺陷

債轉股的功能缺陷來源于政策設計上的不足。債轉股的政策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債轉股企業標準過嚴,缺乏可操作性。國家經貿委為債轉股設定了五個條件,即:企業產品適銷對路,工藝裝備先進,管理水平較高,領導班子過硬,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試問,這樣的好企業為什么需要債轉股呢?從銀行的角度講,這樣的企業肯定不會還不起本息,沒有必要搞債轉股。而銀行目前剝離的主要是貸款五級分類中的最后兩類(可疑類和損失類)。可見,銀行選擇債轉股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債轉股意向之間存在較大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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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完善綜述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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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合議制度缺陷及完善

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

我國的合議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的一項集體審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在對案件進行評議或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問題作決議時,合議成員應各抒己見,共同商量,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同時允許少數人保留意見。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執行該制度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已不容等閑視之。下面筆者就合議制度的缺陷與存在問題進行說明,并就如何改革與完善合議制度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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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缺陷考驗變革論文

由此可見,上述收購要約對流通股東并不具備實質性意義,只是這兩家收購方巧妙利用了現行制度,實現其高比例持有非流通股之目的。如果他們不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則只能向證監會申請豁免,但收購方作為民營企業,不僅豁免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至少要花費3個月以上的時間;而采取要約收購方式,只要30天即可,孰優孰劣,一目了然。

上述現象是否僅是一二家公司的特例呢?否。從理論上說,只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均可能出現對流通股東無實質意義的要約收購:首先,該公司二級市場股價絕對值偏低;其次,該公司股本規模或上市公司凈資產規模適中或偏小;再次,大盤整體走勢平穩或呈牛市狀態。某一支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越低,其上升的空間就越大;規模越小的公司,資產重組的難度就越小,因此,只要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同時具備上述條件,就隨時可能成為一匹“重組黑馬”,股價必將飛升。一般投資者在經歷了無數“重組神話”之后,一般不會放棄來之不易的“黑馬”。

對此,收購方大概也是十分清楚的,收購方有理由相信,即使了對流通股的收購要約,流通股股東實際參與要約的可能性也極小。從另一角度看,只要目前的市場監管思路不變,對于那些善于二級市場操作的收購方來說,即使被動持有了部分流通股,他們也不會擔心,因為他們可以對被收購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注入優質資產或時髦概念,二級市場股價便可扶搖直上。

針對上述現象,不能簡單譴責收購方缺乏誠信,或者提高要約價格的法定底線,使收購方無機可趁。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方面要全面反思現行要約收購制度的合理性,并及時修改完善,以維護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另外要尋求更加符合國內資本市場實際情況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在保護投資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制度性缺陷后果

顯然,上述流通股要約收購的“游戲化”現象只是現行要約收購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初步暴露,該制度的內在缺陷還可能包括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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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股東會議制度缺陷

【英文標題】AnAnalysisoftheNoticeSystemoftheGeneralMeetingofShareholdersandAReviewofItsDrawbacks

JIANGDa-xing

(SchoolofLaw,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作者】蔣大興

【作者簡介】蔣大興,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210093

蔣大興(1971—),男,湖南邵陽人,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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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制度的缺陷對工會的影響

集體談判制度的缺陷對工會維權的影響

國外對工會與集體談判的研究最早出現在馬歇爾的其經典著作《經濟學原理》中。在書中,馬歇爾首次便指出了集體談判的結果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程度。在他的研究之后,許多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也對集體談判理論與工會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豐富的學術成果。③相較于國外成熟的集體談判制度理論,我國的集體談判制度卻是立法規定不明確、立法保障嚴重缺失,嚴重影響了工會維權的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集體談判權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雖有規定,但卻語焉不詳,僅僅是停留在“提倡”層面上。而國外有關此項的立法卻很是嚴密,如韓國的《工會法》就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與工會代表人員簽訂誠懇的協議。與國外立法相比,我國立法對集體談判的規定簡單、粗陋,根本沒有形成一種有力的強制性制度保障。其次,沒有明確規定談判起始的時間和時限。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我國立法并沒有對集體談判的開始時間進行設定,大多企業主便隨意推托;而對談判必要的時限也沒有規定,雇主則可以操縱談判的進程,這十分不利于工會維權職能的充分發揮。再次,工會代表與雇主的平等談判沒有法律制度保障。集體談判大多圍繞著勞動者的勞動經濟權益和社會福利等事項展開,而對勞動者權益過度的讓步就會使得雇主的利益減少。因此工會代表在與企業主在談判的過程中實際上市是利益相對的兩方。在工會工資由企業主發放的情況下,防止企業主控制集體談判,保障工會代表與企業主真正具有平等的談判資格就顯得十分必要。而我國立法在此方面卻沒有具體的規定。總之,集體談判制度在世界通行,而在我國卻被立法扭曲,演變成了集體協商制度,使工會的集體談判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工會的維權效用也就難以發揮。

對策研究

第一,在立法上要對工會集體談判代表權進行確認。集體談判代表權關系著工會代表權的行使和維護職能的開展,所以在保障工會在享有集體談判權的同時,工會代表還應全力維護勞動者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談判的相關程序進行規定,防止隨意性和人為操作性。同時,工會代表自身也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并就實踐中集體談判存在的問題向全國人大等相關立法部門反映,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以期更好地完善相關立法。第二,要在立法中規定談判開始的時間和時限規定。對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越南等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集體談判的開始時間和時限。第三,立法保障工會代表在集體談判中擁有與雇主真正平等談判的資格。為此可以提高工會的獨立性,改變工會的工資發放制度,可由原來的企業發放制改為由國家稅收等相關部門進行代扣代繳,然后在單獨發放給工會干部,從而在經濟上保障工會的獨立性。綜上,集體談判權的行使,對工會維權效用的發揮有著重要影響。真正落實工會集體談判權離不開社會法律制度等外部大環境的支持,必須從法律、組織等諸方面保障工會集體談判權的行使,完善現有法律,健全現有工會體制。

本文作者:曾小丹儂開婭工作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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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制度缺陷以及優化

一、我國數罪并罰制度的不足

(一)罪數劃分標準及數罪性質規定不明確

罪數形態歷來是刑法理論中的重要問題之一,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一罪還是數罪?是否需要并罰?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而在理論上又常常讓人感到困惑。理論上一般認為解決罪數形態問題不僅有利于對行為人的行為準確定罪,也有利于對行為人的合理量刑。

要適用數罪并罰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要符合的條件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構成數罪。但目前對犯罪個數的確定標準,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犯罪構成標準說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但是這一觀點仍然沒有完全解決問題,主要障礙在于這一觀點不能說明罪數中的一些情況。如慣犯、牽連犯、吸收犯、連續犯是符合多個犯罪構成的,但是在量刑時并不數罪并罰。還有對于一些復雜的現象,僅靠犯罪構成標準說這一唯一標準,不能很好地解決,需要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因此這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二)不同刑種數罪怎樣并罰規定不明確

對于同種有期自由刑的合并處罰,刑法第六十九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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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與醫院道德

本文作者:李中義邢艷麗工作單位:吉林大學

道德風險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險,一般認為,當被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項下所規定的應盡義務發生的欺騙行為而沒有被發現時,就產生了道德風險。[3]阿羅1963年發表了一篇討論不確定性和醫療福利經濟學的論文,這被認為是關于道德風險的最早的學術研究。阿羅(1963)認為,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標的采取較少防損努力的一種傾向。[4]在醫療保險領域,道德風險表現為,當投保人投保后,認為風險費用已轉移給保險人,會增加對醫療服務的利用,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與其他保險不同,醫療保險涉及三方面主體,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還存在一個醫療服務方,因為醫療保險實際保的醫療服務,不僅僅是資金的賠償。醫療服務方也存在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故意誘導衛生需求和索要過高的醫藥價格,還包括與患者“合謀”,共同欺詐保險人的行為。深入研究新醫改意見會發現,公立醫院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增強醫療可得性、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防止醫療資源浪費。醫療可得性即民眾能夠看得起病的問題主要是通過實現全民醫保,通過第三方支付予以解決。因此,在新醫改中,醫療保障體系和醫療服務體系是密不可分的。在分析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時,就應該從社會醫療保險、廣大參保民眾和公立醫院三者之間的關系入手。1.信息經濟學的解釋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信息不對稱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信息而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信息。擁有私人信息的參與人稱為“人”,不擁有私人信息的參與人稱為“委托人”。[5]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做出損害委托人的行為。從本質上講,道德風險來源于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即人們借助不正當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信息不對稱導致人們得以把這種行為傾向變成現實。在醫療保險領域,存在兩層委托關系:一是,從醫療保險機構角度看,被保險方與保險方之間形成了保險供求的基本關系,醫療服務機構可以看成是介入保險領域的第三方。醫療服務機構對于醫療擁有專業知識,是人,被保險方和保險方是委托人,他們共同委托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二是,從醫療服務機構角度看,醫療需方(被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機構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供求的基本關系,保險方可以看成是介入醫療服務領域的第三方,保險方負責向醫療服務機構支付費用。醫療服務的消費過程是在保險方之外,醫療服務機構和被保險人即患者之間進行的。對于醫療消費方面的細節,醫療服務機構和醫療需求方之間擁有更多信息,他們是人,保險方是委托人(如圖1所示)。因此,從人可能損害委托人的角度看,醫療服務領域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1)“誘導需求”。公立醫院誘導患者進行醫療消費、開大處方、過度檢查和治療、故意提高藥價等,從而使委托方多支出醫療費用,實現醫院利益最大化。(2)“醫患合謀”。在患者最大限度利用醫療服務,甚至有欺詐行為,如小病大養、無病拿藥;無病偽造票據向保險方謊報或杜撰賠案;一人保險全家吃藥;在發生疾病甚至已經發生醫療費用后,帶病投保、事后投保等。[6]公立醫院在保險人的身份審查、醫療費用控制中,縱容虛報冒領、過度消費行為。圖1醫療保險三方主體關系2.新古典經濟學的解釋提供過量醫療服務的行為有一個特定的稱謂:“誘導需求”。謝恩和羅默(ShainandRoemer)是最早提出誘導需求的觀點的。他們通過研究發現短期普通醫院的每千人床位數和每千人住院天數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這種現象被歸結為“只要有病床,就有人來用病床”,稱為羅默法則或羅默影響,也稱醫療領域的“薩伊定律”。此后,一些研究者認為羅默法則也適用于醫生服務。即,如果某一個地區的醫生數量增加,那么無論是醫療需求量還是醫療價格都將隨之增加而不是像傳統經濟學認為的那樣會下降。醫療服務市場上,醫療機構或醫生在均衡成交量和均衡成交價格上起決定作用,醫生具有影響需求的能力,病人則處于被動接受地位。如圖2所示,D1和S1分別是最初的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P1是初始的均衡服務價格,Q1是均衡服務數量。根據新古典經濟學原理,當醫療服務數量增加時,供給曲線由S1向右下方移到S2,均衡價格和數量將分別變為P2和Q2,即價格隨供給數量增加而下降。在醫生具有信息優勢能夠主導醫療需求的情況下,供給的增加會通過誘導的作用直接導致需求增加。這時的需求曲線D1將向右上方移至D2,最終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3和Q3。(Q3-Q1)為過度醫療的數量,即為超過社會效率點的損失。信息不對稱的程度、醫療服務需求的價格彈性以及醫生相互間競爭程度決定著公立醫院(醫生)誘導需求的能力。醫生誘導需求的程度取決于誘導需求的成本與帶來收益之間的對比,成本主要體現在精神方面的損失,包括誘導行為導致的醫生的不愉快感,誘導行為對聲譽的可能損失,誘導時間成本等,收益主要表現為物質方面的收益即經濟利益的增加。當然,患者作為醫療服務的需求方和部分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對公立醫院(醫生)的誘導行為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7]當患者享有醫療保險時,由保險機構支付較高比例或全額費用時,患者的最優選擇就是在技術可能的情況下消費質量最好、數量最大的醫療服務,主觀上具有道德風險動機。這與公立醫院(醫生)的誘導需求動機不謀而合。

制度安排缺陷加大了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

理論分析表明,道德風險是醫療保險領域的固有缺陷。由于我國的醫藥衛生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尤其是公立醫院的體制機制不完善,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不但沒能得到抑制,反而有加重和蔓延的趨勢。1.按服務項目付費方式促使公立醫院道德風險蔓延我國公立醫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基本都采用按服務項目付費。在按服務項目付費方式下,公立醫院所面對的是預算軟約束,缺乏控制成本或限制服務數量的激勵,無論采取何種治療手段、提供多少服務,都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在醫療市場信息不對稱、第三方付費的情況下,供方誘導需求傾向將變得更加強烈。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社會醫療保險都逐漸拋棄了按服務項目付費的方式,如荷蘭的按人頭預付制、美國的按病種分類預付制、英國的總額預付制等,我國也應該逐步從按服務項目付費方式向總額預付制等方式轉變。2.醫療補償機制不合理是公立醫院道德風險產生的經濟根源我國公立醫院服務收費標準是由政府制定的,公立醫院所購買的設備、耗材、藥品等執行的是市場價格,這樣就出現了醫療收費不能補償成本的問題。因此,政府允許公立醫院以藥品加成收入來進行補償,允許醫院新上的高精尖檢查項目盈利,同時政府繼續提供補貼。公立醫院為了維持財務平衡,甚至為了最大可能地創造收入,提高全體醫護人員的福利,傾向于提供更多高技術類服務,以獲取高額檢查收費;另外,由于藥品銷售是醫院利潤的主要來源,很多醫生不是完全從病人的需要出發,而是為了自己或醫院的利益向病人提供更多、更貴重的藥品。3.管理手段落后使公立醫院道德風險控制缺乏技術支持盡管目前醫療領域在信息管理手段方面有很大改進,但整體上仍然落后,還沒有形成綜合的信息管理系統,即醫療服務利用、醫療機構財務、保險基金財務、醫療服務質量等資料在全國范圍內的聯網。醫保機構還不能運用其強大的購買力代表患者向醫療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反而依舊采取由患者先行支付,隨后向醫保機構報銷的制度。這樣并沒有改變醫療市場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在沒有任何監督控制的醫療服務市場上,公立醫院必然會采取過度供給、誘導需求的敗德行為,提高自身的收入,這也是我國醫療費用不斷增長的主要原因之一。4.醫療服務的不確定性使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更加隱蔽疾病具有突發性和隨機性的特點,醫療需方在疾病發生前很難準確估計需要什么樣的醫療服務。同時,由于很多的疾病治療具有不確定性,醫生在診斷時難以準確界定患者的個體差異,難以確定正確的治療手段,難以估計治療效果。為減少醫療技術事故、規避風險,向患者提供服務時通常采用“最好的方法”,即昂貴醫療程序,如建議患者做“高、精、尖”醫療設備的檢查,或使用一些昂貴的特效藥和保健藥等。大多數醫療服務具有異質性,醫療服務需方和保險方難以對醫療服務質量、醫生開大處方進行有效的約束,面對高昂的醫療費用,很難辨別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醫生的道德風險行為。

公立醫院道德風險的控制措施

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不僅會導致醫療費用膨脹和醫療資源配置的無效率,而且還損害了醫療資源利用的公平,甚至會導致整個醫改的停滯不前。因此,為保證新醫改的順利推進,讓廣大群眾盡快享受到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必須對公立醫院的道德風險進行有效控制。1.改革體制機制我國公立醫院的問題主要在于缺乏市場規則、缺乏監管及價格政策不合理造成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扭曲。所以為提高醫療服務供給效率,增強廣大群眾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公立醫院改革方向主要應在擴大醫院自主權,探索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同時加強政府監管,而不是市場化,也不是回歸舊體制。[8]要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可以借鑒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實行政府所有權與醫院經營權的分離,使公立醫院與衛生行政部門脫離依附關系,建議在醫院內部成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取消單純的醫院院長行政任免制度,政府委派專門代表參加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止醫生的敗德行為和陷入內部人控制。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各項改革與管理措施的貫徹和落實,完善醫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公立醫院人員編制,創造良好的職業發展條件,營造良好的醫療執業環境,促進醫務人員合理流動,弘揚崇高的職業操守。引入中介組織對公立醫院的信譽和服務等級進行評價。強化醫師協會的職能,加強行業自律。引入中介評級則是從外部對公立醫院進行監督。中介機構通過對公立醫院進行全面調查和研究,做出評價級別。公立醫院為提高聲譽,就會降低醫療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減輕廣大患者就醫貴、就醫難的社會問題。2.改革付費方式要大力改進公立醫院內部管理,優化服務收費方式。目前公立醫院的按項目付費方式最易產生誘導需求,要改變這一現狀,就要改革激勵機制,將控制公立的醫療收費,轉向由其自行降低成本、控制醫療費用增長。可以借鑒美國醫療保險經驗,[9]嘗試采取按病種付費法、按服務單元付費法、“人頭”定額包干法、總額預算制法等。以上方法是否適應中國國情,有待實踐檢驗,可以選擇條件較好的地區試點,試點成功后再向全國推廣。隨著全民醫保的到來,接受醫院服務的參保人占醫院服務總量的比例越來越高,醫保基金的補償將逐步成為醫院的主要收入,起主導作用。通過支付方式的調整、支付標準的升降和支付途徑的選擇,不僅會直接決定基金支出的流量和流速,而且會影響基金在不同醫院間的配置,有能力有空間左右醫院生存、改革和發展。基金的控制能力是由保險機構的買方地位決定的,從國際看,從第三方支付者向團體購買者轉變是支付制度改革的趨勢。保險機構單純地作為第三方付費者,往往是分散的,處于被動地位;如果保險機構以團購者身份支付費用,肯定是非分散的,就會占據主動權,通過利益激勵和約束促使公立醫院改進服務。3.完善補償機制讓廣大民眾能夠看得起病。一方面,通過完善醫療保險體制實現全民醫保,通過醫保基金支付來實現;另一方面,要加快公立醫院改革,提高醫療服務水平,通過加強管理抑制費用過快上漲。公立醫院改革強調公益性,這就出現了公益性與營利性之間的矛盾。解決的辦法只能是在政府進行價格管制的同時,要對公立醫院進行合理的補償。對公立醫療虧本的老百姓需要的醫療服務,承擔公共衛生服務,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指令性工作,要給予全額補償。政府要制定醫療事業規劃。對符合規劃的基建支出、大型設備費用、重點學科發展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等進行專項補助。4.加快信息化建設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綜合的醫療衛生信息系統。這個系統可實現居民健康狀況、醫療服務利用、醫療機構財務、保險基金財務、醫療服務質量等資料的全國聯網,將大幅度提高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效能。公立醫院通過使用醫療信息技術系統,可以改善流程,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質量,減少重復勞動。要建立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規范和藥物使用權限,擴大進入臨床路徑疾病的種類,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限制和監控。強化醫療服務信息披露,減少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患者通過信息系統對醫院的用藥、檢查、收費等有高度的知情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抑制公立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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