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4: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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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制度性政治參與論文
內容摘要:農民是中國社會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中國社會最為危險的階層,重視對農民權利的維護,從根本上說就是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文章在“三農”問題備受關注、農村治理危機凸現以及“人權保障”寫入憲法的歷史背景下剖析現階段農民政治參與的非制度性的現狀和其復雜且互相影響的成因,嘗試集中探討法律制度層面的解決,也就是如何藉由法律制度設計,以引導農民“有序的、制度性的政治參與”作為保護中國農民權益的一項重要手段,并且作為保障中國農村穩定、協調中國國家與農村、農民社會關系的一個穩固基礎,給予農民平等的法律關懷。
關鍵詞:成因與依據,主要體現,必要性,立法建議
一、農民政治參與的成因及依據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進行了偉大的經濟體制改革,廣大的農民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伴隨著改革步伐的加快,一系列政治體制改革措施全面的開展,為農村擴大農民的參政議政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舞臺和不斷擴大的自由度。農民政治參與是指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主體之一的廣大農民群眾通過投票選舉、上訪、訴訟等形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己的愿望,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并試圖影響各級部門決策的行為。
另外,筆者認為,農民政治參與的產生除上述歷史原因外,最主要還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現實條件
制度性缺陷考驗變革論文
由此可見,上述收購要約對流通股東并不具備實質性意義,只是這兩家收購方巧妙利用了現行制度,實現其高比例持有非流通股之目的。如果他們不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則只能向證監會申請豁免,但收購方作為民營企業,不僅豁免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至少要花費3個月以上的時間;而采取要約收購方式,只要30天即可,孰優孰劣,一目了然。
上述現象是否僅是一二家公司的特例呢?否。從理論上說,只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均可能出現對流通股東無實質意義的要約收購:首先,該公司二級市場股價絕對值偏低;其次,該公司股本規模或上市公司凈資產規模適中或偏小;再次,大盤整體走勢平穩或呈牛市狀態。某一支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越低,其上升的空間就越大;規模越小的公司,資產重組的難度就越小,因此,只要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同時具備上述條件,就隨時可能成為一匹“重組黑馬”,股價必將飛升。一般投資者在經歷了無數“重組神話”之后,一般不會放棄來之不易的“黑馬”。
對此,收購方大概也是十分清楚的,收購方有理由相信,即使了對流通股的收購要約,流通股股東實際參與要約的可能性也極小。從另一角度看,只要目前的市場監管思路不變,對于那些善于二級市場操作的收購方來說,即使被動持有了部分流通股,他們也不會擔心,因為他們可以對被收購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注入優質資產或時髦概念,二級市場股價便可扶搖直上。
針對上述現象,不能簡單譴責收購方缺乏誠信,或者提高要約價格的法定底線,使收購方無機可趁。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方面要全面反思現行要約收購制度的合理性,并及時修改完善,以維護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另外要尋求更加符合國內資本市場實際情況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在保護投資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制度性缺陷后果
顯然,上述流通股要約收購的“游戲化”現象只是現行要約收購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初步暴露,該制度的內在缺陷還可能包括如下方面:
探討中國制度變遷形式特性
【提要】文章提出中國的制度變遷是政府主導型和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政府主導主要表現在由政府設置制度變遷的基本路向和準則、實施制度供給、限制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活動和促進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而漸進性則主要表現在從增量改革逐漸向存量改革過渡、從局部改革逐漸到整體性推進和先易后難的變遷進程。文章還論述了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和漸進式制度變遷各自的優缺點。
【關鍵詞】制度變遷/政府主導/漸進
所謂制度,如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諾思所表述的,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注:[美]道格拉斯?C?諾思著,陳郁、羅華平等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5~226頁。)。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注:苗壯:《制度變遷中的改革戰略選擇問題》,《經濟研究》1992年第10期。)。而所謂制度變遷方式則是指“制度創新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采取的制度變遷形式、速度、突破口、時間路徑等的總和”(注:楊瑞龍:《論我國制度變遷方式與制度選擇目標的沖突及其協調》,《經濟研究》1994年第5期。)。本文所討論的中國制度變遷指的是我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變遷過程。
一、政府主導型的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大致上可以分為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兩種方式。誘致性變遷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而強制性變遷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注: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4頁。)。一個社會選擇什么樣的制度變遷方式受制于有著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制度創新主體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代表國家的政府,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因而,“處于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注:[美]道格拉斯?C?諾思著,陳郁、羅華平等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1頁。)維護基本的經濟結構,并通過提供其他的一系列規則來減少統活國家的交易費用。特別是在中國的集權式政治結構中,政府(本文在運用這一概念時,廣義的和狹義的混合使用,但更多的時候是指廣義的政府——國家)擁有絕對的政治力量對比優勢,而且還擁有很大的資源配置權力,能通過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約束其他社會行為主體的行為。因而,中國的改革方向、速度、形式、廣度、深度和時間路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政府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此外,中國在破除計劃體制的同時,市場體制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計劃和市場都不完全。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資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以制度創新銜接不完全的計劃和不完全的市場。因此,中國的市場化制度變遷具有明顯的政府主導特征,主要表現在:
第一,由政府設置制度變遷的基本路向和準則。中國的制度變遷有一個大的前提,那就是無論怎樣變遷,都不能背離一個基本路線,這就是由中共十三大所界定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這一基本路線的核心同時也是最具操作性的實質內容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推進改革開放。在制度變遷過程中,任何制度創新主體所追求的目標都是自身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而核心領導者在制度創新決策時首要的目標就是維護和加強其政治權威,使自己獲得最大限度的社會支持,并使公開地和潛在地反對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以維持其統治地位的合法性。所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一切制度變遷都是在上述基本路線的范疇內進行的,一切違反和損害基本路線的行為都受到禁止。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在改革的過程中,中國偏好于采取“試錯式”的漸進改革方式,其目的就是要使制度變遷的方向、速度、形式、廣度和深度控制在預期有利于鞏固和增強共產黨政治權威的限度之內。
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分析
近年來,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理論研究碩果累累,呈現出繁榮景象。然而,理論研究的課題大多停留在對現行檢察制度進行剖析和論證的層面,對涉及檢察制度深層次的問題少有探討。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的滯后已經不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要求。為了構筑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理論體系,由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主辦、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7月28日至30日召開。來自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司法實務方面的學者專家60多人參加了會議,與會代表就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研究進行了交流和研討。
一、研究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必要性
與會者認為,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就是要解決中國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問題。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在民事、行政、刑事等部門法律中,都明文規定了檢察機關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的內容。也就是說,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層面上,完全能夠找到我國檢察制度和檢察權的充足的法律依據。但是,中國的檢察制度既不能效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模式,也不能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其合理性在哪里?由此,需要通過探尋潛藏在法律規定背后的法理,論證中國檢察制度的合理性問題。與會學者專家力圖從國家權力模式、國家權力制衡、公共利益、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統一法制和正當程序等多個角度,對中國檢察制度的正當性問題進行了積極全面的探尋。
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指出,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是解決檢察制度的本源問題,即中國檢察制度的法理基礎問題。目前,我國社會正處在民主法制的轉型時期,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促使法學理論界對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刻不容緩。民主法制的轉型主要表現:一是理論上對民主法制轉入哲理性探討,即理性化思考;二是法學研究的思維方法也在逐漸轉變。以往,主要是拿來主義,注重對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進行移植;現在,法學理論界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情,在借鑒的前提下,解決“洋為中用”的問題。檢察制度研究就是要解決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理論體系的問題。對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關乎中國檢察制度建設和檢察事業發展的大局。因此,法學理論工作者要肩負起這一重大歷史使命。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種松志認為,對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是完善檢察制度的基礎性工作。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對檢察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不僅要加強對檢察制度合法性的理論研究,更要拓展對基礎理論研究。消除近年來一些學者對檢察制度的種種質疑,也需要在理論上予以解答和回應。原理研究的目的就是為構筑中國檢察制度尋求理論支撐和依據,其中,正當性是根本問題。方法論是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論。法學研究也離不開方法論的指導。法學方法是研究法學理論和技術的方法,而后者通常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維所運用的方法。研討會期間,與會者就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的研究方法,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吉林大學法學院閔春雷教授認為,在研究方法上應該從整個訴訟理論和立法完善上著眼,應當拓展視野,不僅要對現行檢察制度的正當性進行研究,更重要的是要推進檢察制度和相關訴訟制度的完善,因此,研究的視野必須科學全面,不能僅僅局限于檢察機關的部門利益。研究的內容應該進一步拓展,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應包括最基本的理論,是帶有基礎性的原點性問題,是相關問題研究的出發點。綜觀目前的檢察制度研究,主要內容僅僅涉及到檢察機關的活動原則,如“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等等。建議將檢察制度的基本范疇納入原理研究的范圍,對檢察權的理論基礎,檢察制度的價值、功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岱認為,法律應和國家的政治體制一體。就我國而言,必須堅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檢察制度。關于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二是具有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檢察原理研究應該解決的是正當性問題,即為何會出現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駿如認為,原理研究要貫穿一條主線,破解兩個難題。一條主線是,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以現狀分析為基礎,以中國檢察制度的性質、職能、機制等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主要內容。破解兩大難題:一是檢察制度理論研究的難題。之所以開展中國檢察制度原理研究,主要是因為過去對檢察制度基礎理論研究較差,理論界意見分歧較大。因此,需要從理論上證明中國檢察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學性。二是檢察制度的實踐難題。必須承認我國現行的檢察制度尚存諸多弊端,而檢察機關現行的運作模式很難消除這些弊端,原理研究就是要針對制度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不斷總結和完善檢察制度,更好地指導檢察工作。
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性質
醫療制度的理性淺析
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使我國基本擺脫了貧窮落后的國家形象,政治建設、經濟建設、社會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顯著提高。然而,我國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之一是城鄉之間的發展差距,特別是城鄉公共服務水平的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理念和目標的提出,為我國二元經濟結構下長期存在的城鄉發展差距問題提供了解決之策。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提出并付諸實施,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針對性與穩定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國家和政府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解決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而制定并實施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醫療互助供給制度[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以下特點:農村自愿參與的原則;以大病統籌為主;政府為制度的實施主體,財政是資金的主要來源;建立了配套的醫療救助制度。中共十七大報告指出“全面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并縮小差距”、“提高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全面推進門診統籌”。可見,政府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與完善十分重視。
1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
1.1有利于保證農業的基礎地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一個農業大國。雖然目前我國的城市化進程飛速發展,但農村地區面積廣闊,農村居民較多。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人口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能否真正解決全體人民的吃飯問題,能否真正實現糧食的自給自足,對于我國能否獨立自主,不斷提高綜合國力與國際地位至關重要。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既有力地支持了農村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為提高我國整體身體素質給與保障,更保證了穩定、勞動能力突出的農業人口的供應,對我國農業發展、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糧食供應能力的穩定與提高做出了重大貢獻。
1.2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三農”問題是關系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各項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國家和政府歷來重視“三農”問題,特別是自2004年以來,歷年“中央一號文件”的內容與政策支持對象都與“三農”問題的解決息息相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制定及實踐,更體現了國家和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與信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重要的基本組成部分,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就醫難、看病難的問題,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消除農民發展生產的后顧之憂,不僅有利于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不斷鞏固農業的基礎性地位,促進農村經濟的科學、可持續發展,而且是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基礎和前提。
1.3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和國家根據國情和世情提出的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關系到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與中華民族的偉大振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農村是重點,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是農民增收的重要基礎,也是不斷縮小城鄉發展差距的重要舉措,更有利于維護農村的穩定,并為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提供了重要保障,最終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重要的基礎。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集體回避制度重要性分析
摘要:回避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案件能夠公平公正進行審理的重要前提。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均針對個人而言,僅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以及勘驗人這幾種身份明確的人員,但對于機構等整體需要回避的狀況該如何考量,并沒有詳細確定的規定以及解釋。這不僅使得當事人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更使法院、檢察院等機構需要回避而未實現的情況下降低了法院、檢察院的威嚴和公正性。因此,本文將圍繞集體回避制度討論其現實意義、司法操作以及回避后的管轄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集體回避;管轄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具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或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正如“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的法官”所說,回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使案件能夠公正的進行審理。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在保護審判者,避免其受到道德倫理的壓制。
一、集體回避在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中的實際操作
(一)民事訴訟中的案例。南京市某區的一所中學狀告學校食堂的承包方張某至該區基層法院,隨后張某以該法院副院長擔任該校的法制副校長為由,申請法院集體回避,接到張某的申請后,該區法院立即向市中級法院請示。隨后的決定中,同意該基層法院的回避申請,并另行指定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在這起民事案件中,該區基層法院作為整體接受了當事人的申請,保證了程序上的正當性做出了嘗試性的一步。(二)刑事訴訟中的案例。2009年,中國某一黑社會性質團伙主要嫌疑人龔某被起訴后,作為其原辯護律師的李某被當地檢察院懷疑唆使嫌疑人偽造證據。隨后對其提起訴訟。訴訟中,李某在申請法院人員集體回避后被當庭駁回且不予復議,其之后申請其它六位相關審判人員的回避也遭到了駁回。該案在中國法律界引起了諸多討論,尤其是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儼然該法院自理自案,令人汗顏。由此觀之,集體回避制度面臨著法律的空白,在實際問題當中僅有少數法院能夠正確的在合理范圍內做出嘗試,對集體回避制度予以支持。
二、集體回避制度的決定及其意義
間隔性制度變遷研究論文
——諾斯“路徑依賴”理論之中國區域經驗實證檢驗
[內容提要]: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區域發展模式多樣性與特殊性要求對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進行檢驗、過濾、再吸收。本文通過蘇南制度變遷的雙重循環為實證經驗基礎,對D-C·諾斯的“路徑依賴”理論進行再檢驗。在變化的制度環境中,制度變遷既非以“自執行”方式自發完成制度變遷過程,也不會由于“路徑依賴”而必然陷入良性或惡性“鎖定”,而是呈現出發展—停滯—新發展螺旋上升之“間隔性制度變遷”過程。
[關鍵詞]:路徑依賴;雙重循環;間隔性制度變遷;比較制度優勢
一
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的代表人物有道格拉斯·C·諾斯、L·E·戴維斯,曼瑟·奧爾森、T·W·舒爾茨,V·W·拉坦等人,制度變遷理論“試圖為建立一個專門的、相關的和邏輯的關于這些制度的產生、成長、成熟、衰亡的理論框架提供基礎。”[1]制度是一個社會為人們發生相互關系而設定的一系列規則,是制約人們行為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的集合體。制度可分為四種: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用于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人源流之間聯系的制度;用于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的框架的制度等(舒爾茨,1968)[2]。制度功能主要是為個人提供一種激勵系統,同時借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來推動市場交換的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擴張,減少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有效率的制度是刺激經濟增長的關鍵,而一些通常被認為是影響經濟增長的因素如技術進步、規模經濟、資本積累并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而是經濟增長的表現。制度一旦形成,總要隨社會變化而變化,當制度出現不均衡,行為者利益不能在現有制度下得到保障,就產生新的制度需求,呈現出制度變遷狀態。制度變遷不是指任何一種制度變化而是特指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制度,通過對原有制度框架的規則與機制所做的邊際調整以增加制度收益。制度變遷只有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才會發生:(1)創新改變了潛在利潤。如市場規模的變化、技術變遷、一個社會中各種團體對收人的預期,會改變制度安排的收益與費用。(2)創新成本的降低使得制度安排的變遷變得有利可圖。如一種安排的組織成本已由另一種安排所支付,技術革新減少制度安排的運作成本,信息傳播與社會知識的進步,也有利于降低創新成本。制度變遷是制度發展的必然規律,但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存在著種種技術和社會的約束條件,如制度變遷成本收益比較、一項制度的受益者與受害者、相對談判力量的對比、組織的偏好、技術條件等等。實施制度的各個組織在相對價格或偏好變化的情況下,為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重新談判與博弈以達成更高層的合約、改變舊的規則建立新的規則。
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諾斯進一步提出了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理論(PathDependency)。諾斯將保羅·大衛和W·巴蘭·阿瑟的“技術變遷”中的“路徑依賴性”引人制度變遷,認為在制度變遷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性和自我強化機制。
腐敗串案的制度性反思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敗被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1月15日人民網在“法官職業的最大風險來自哪里”的主題下,進行了全面解讀。在筆者看來,這絕對是中國司法界的一次不小的地震: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紀委、最高檢“雙規”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調查的法官、律師多達數十人,調查還在逐漸向基層法院滲透。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則把水源敗壞了”,這是大文豪培根的名言,也是中國法律界引用最頻繁的一句名言,是耳熟能詳的一句司法名言。誠然,司法是公平和正義之源司法腐敗則是類似于敗壞水源的嚴重腐敗。深圳中院曾經是全國法院系統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幟,在司法創新方面在全國法院系統也是小有名氣的,但是,“一丑遮百俊”,這次腐敗串案給深圳中院的形象帶來的無疑是毀滅性的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一貫對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視,曾先后11次專門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發表重要講話,多次強調各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現在可以下結論:深圳中院的確是把首法官對法院反腐倡廉的講話當作耳邊風。首法官對法院系統的反腐倡廉可謂相當重視,看來問題的關鍵還是法院自身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設要常抓不懈,將一切有關反腐倡廉的豪言壯語落到制度的層面。
任何不受約束的權力都容易被濫用,任何權力都有尋租的潛在沖動,司法權力也不例外。任何權力都需要接受監督,司法權力也不例外。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司法腐敗絕對是導致司法防線崩潰坍塌的禍首。深圳中院觸目驚心的腐敗串案警示我們對于一切行使公共權力的人都應當持有一種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身披法袍儼然法律化身的法官也不能例外,都應當在制度設計上奉行“人性惡”的預設和“有罪推定”的假設。越是維護正義的職業越需要防范權力的濫用和腐敗。所謂人品良知都是靠不住的,惟有健全的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才是遏制腐敗的堅強有力的“長城”。
完善制度是遏制司法腐敗的重要途徑。就深圳中院的個案而言,深圳中院多名法官涉案都與企業破產案件有關,他們的權力在破產清算及財物拍賣中都存在大量尋租的可乘之機。因此,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勢在必行,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監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將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估價與分配的責任賦予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中立機構,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等。這樣的法律規定收回了法官原來擁有的配置相關人員與資源的權力,同時由于管理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得以鏟除權力尋租能夠得逞的土壤。相信隨著管理人制度的正式施行,像深圳中院這樣的法官因為破產案集體腐敗的現象將會大為減少。
當然,法院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更為必要。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規范和違法司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這充分表明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制約,高度重視預防和懲治司法領域的腐敗行為。有行為就有規范,有權力就有責任,根據行為與規范一致、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司法領域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預防和遏制司法腐敗,有必要健全司法工作規范和違法司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司法工作規范起著類似于“防火墻”的作用,是預防和遏制司法腐敗的第一道防線;違法司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起著類似于“殺毒軟件”的作用,是懲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
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使用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完善政府債務管理體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及轄區(含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東管委會,下同)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舉借或以擔保形成政府性債務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所屬單位直接舉借或者通過合法擔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四條*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監督、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管理公益性崗位制度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16號)精神,做好公益性崗位認定、管理工作,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一、公益性崗位的界定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開發的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員、交通協管員、基層工會協管員、民政低保協管員、社會保險協管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勞動監察協管員、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協管員等崗位。
(二)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街道、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后勤公益性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