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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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監督、制約和制衡
如果說監督與制約的區別只是功能性的、體制和機制上的,那么,制約與制衡的區別則是政體上的原則界線,十分重要,不容混淆。
監督、制約和制衡三個概念的區分涉及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和定位以及檢察機關與其他機關的關系,是檢察學中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近日,筆者拜讀了蔣德海教授的文章《監督、制約兩概念不應混同》(《檢察日報》2008年4月4日第3版),受到一些啟發,也產生了一些擔憂。近年來,監督、制約和制衡這三個概念被濫用和誤用的情形在一些論文和著作中經常出現,確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和辨析。
制約與監督的區別
對于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來說,監督是本質性的、根本性的,制約是派生性的、從屬性的。
高檢院《關于檢察機關偵查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發研字19971號)中曾就監督與制約的關系作了比較準確的界定和區分。從法律文本來看,監督與制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刑事訴訟法在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與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既有聯系,又有質的區別,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監督與制約的聯系在于,它們都是對權力行使的約束、限制和控制,都能起到防止和糾正工作中失誤的作用,目的都在于保障執法和司法機關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監督與制約的區別在于:
1.制約與監督的行為走向不同,制約是互相的,而監督是單向的。制約是由相關權力主體(機關、機構或個人)各自承擔特定的執法任務所產生的,這種相關性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各權力主體處于權力運行的不同程序和階段,有前后之分,前后權力行使的結果形成互相制約;二是各權力主體在同一程序或階段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過共同參與和相互辯論對最終結果形成制約。譬如,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控訴、審判由于分工不同,職能的內涵各異,互相銜接,交互發生作用而形成互相制約的訴訟機制,這種互相制約以一方的存在作為另一方存在的前提。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特定機關、機構或個人的權力或者權利,譬如,訴訟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特定職權,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和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正因為如此,在刑事訴訟中,只有檢察機關才是監督主體,而并非互相制約的各方都互為監督主體。
公共預算財政制衡論文
一、財政部門權力界定
這個問題的研究和國家財政權力、財政部門權力以及其它部門權力概念有關,準確理解定位這些概念對防止財政部門權力越限很重要。因此首先得研究這些概念。
國家財政權力是由人大財政權、政府財政權、司法財政權構成的。財政部門是政府部門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門權力是政府財政權的一部分。所以,界定國家財政權力及政府財政權力是財政部門權力定位準確性的必然要求。
(一)國家財政權力定位
目前經常提到的財權、事權被用以描述國家的財政權力。.財權概念是從經濟學范疇來界定,它表現為某一主體擁有支配財力的權力,包括融資權、獲益權、財務預算決策權、投資權、等權能。而事權概念沒有統一明確,大體上,我國主要指政府事權,“主要指每一級政府在公共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責任”財權和事權構成財政權,財政權包含國家財政權。國家財政權是指國家通過公共選擇在政府與社會之間,立法主體、行政主體和司法主體之間,按其法律預先制定的程序,確定的權責體系,它包含人大財政權、政府財政權、司法財政權。其中,人大財政權主要有財政立法權、預算審查權、財政議決權、財政監督權等;司法財政權主要有財政監察權、財政檢控權、財政審判權等。而政府財政權主要有財政行政立法權、財政會計管理權、財政預算管理權、財政稅費征管權、財政收支監督權、財政執法復議權及其他財政管理權。
多年來,通過多次的預算改革中,我國不斷完善公共預算體系中的國家財政權力的界定。但由于我國憲法和法律沒能具體規定國家財政權的權限、配置和運行方式,且財權理解受傳統財政權定位的影響,目前國家財政權與政府財政權被錯誤地簡單等同。因此,在國家財政權配置和運行過程中,我們對國家財政權的定位仍然不明確,造成了財政權責不稱,政府財政權不統一。這嚴重影響財政權力的運用,使財政權力濫用成為可能。
促進權力制衡工作通告
鄉鎮、縣直各單位:
為深入開展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構建工作,根據《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權力制衡工作的通知》(委辦〔2009〕70號)文件精神,在年開展試點工作及年在設紀委、紀檢組的單位進一步開展權力制衡工作的基礎上,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權力制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開展權力制衡工作,目的是將決策、執行、監督等權力相對分離,形成一套互相制約、相互監督的權力運行工作制度和權力約束機制。通過制衡,規范權力運作,強化領導責任,防止權力被濫用;推進民主,增進團結,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和諧單位建設;落實懲防體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保護領導干部干凈干事,為科學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主要內容
重點是以正職不直接分管本單位財務、人事、基建工程、物資采購、項目審批、資產、資源等七個方面為主要內容,推行“集體決策,正職監管,副職分管,處室承辦,專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權力運作機制。
司法局權力制衡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權力運作水平,推進和諧單位建設,根據慶委辦〔2010〕7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人事調整實際,在以往實行權力制衡的基礎上,完善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嚴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縣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認真完善監督機制,逐步建立起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二、工作要點
全面實行一把手“七個不直接分管”,即不直接分管本單位財務、人事、基建工程、物資采購、項目審批、資產、資源等七個方面內容。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落實權力清單制度,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實行“集體決策,正職監督、副職分管,科室承辦,專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權力運行機制。
三、責任分工
產權轉讓逐步強化制衡機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頒布3周年之際,國務院國資委下發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于認定受讓人資格的規定是:“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提出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并在征求轉讓方意見后,最終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這實際上是將確定意向受讓方的權力完全賦予產權交易機構。
制衡機制瓦解“地下聯盟”
《通知》的制定者充分考慮了企業國有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現狀,賦予產權交易機構對受讓方資格的最終確認權力,實際上對國有產權的轉讓方(或者背后的出資人)設計了制度層面的有效制衡,對受讓方同樣具有有效的制約。
鑒于我國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現實,產權分級管理,產權的鏈條相當長,國有產權出資人的約束力度逐步軟化,不法的出資人與國有產權實際占有者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案例時有發生,國有資產流失難以完全有效的遏制。如果進場交易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資人與轉讓方聯手,把轉讓信息通過地下渠道傳輸給“已經確認的意向受讓方”,那么,買賣雙方的“地下聯盟”已經形成,他們的希望就是產權交易機構也加入地下聯盟,使第三方作用消失完全融入買賣雙方之中。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經歷的一宗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案例就是一個佐證。2004年,某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汽車運輸公司部分國有產權轉讓的項目經過公開征集出讓方以后,意向受讓方分別為該公司領導層參股的公司和本省同屬于運輸行業的上市公司。顯然,后者的受讓能力要遠遠高于前者。但是作為出資人的地方政府卻對預審條件增加了許多有利于本地意向受讓方的條件。盡管省產權交易所根據3號令組織了競價,但本地意向受讓者因為有本地政府的支持,在競買中無論價格多高都是志在必得,最終還是本地競買人勝出。
如果產權交易機構有最終確定的受讓人資格的權力,對當地政府和轉讓方就有一定的制衡;如果上級國資監管部門對下級國資監管部門能夠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加大管理力度,出資人和轉讓方以及受讓方三方“地下聯盟”在制衡機制下就難以實現。
論股權制衡度對資本投資影響研究
[摘要]本文以中國在滬深兩市上市的359家制造業公司2001年至2004年的數據為樣本,研究上市公司股權制衡度對資本投資的影響。研究發現:股權制衡度與投資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但是隨著股權制衡度的增加,容易出現投資扭曲行為,對比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上市公司扭曲程度更加嚴重。
[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制衡度投資行為
國內外許多學者對中國的股權改革持有不同的意見,呼聲最高的就是國有股的減持,但是學術界和實務界也有不同的觀點,認為不能1味的要求減持國有股,而要看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而學者們對股權制衡度對資本投資的影響也是存在不1樣的觀點。那么針對中國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股權制衡度與投資之間存在什么關系,我們應該采取何種措施來應對股權改革,本文將以實證分析的方式探討這兩個問題。
1、研究假設
當第1大股東持股比例增加,股權制衡度越來越低,不存在其它控股股東對控制權的分享時,上市公司傾向于對增加公司價值的項目進行投資。但是隨著股權的集中,存在其他股東對第1大股東進行制衡時,就會出現投資扭曲行為,因為如果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與第1大股東相差不大時,他們對投資項目的選擇都有很大的影響,而且出于利己的目的,投資目標可能出現分歧,因此對控制權的爭奪導致投資項目的選擇就不1定符合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準則。另1方面,股權制衡度的提高對于減輕“大股東控制”和其掏空行為是有利的。從這方面來說,股權制衡度提高又會對投資科學化產生正面影響。因此我們暫且提出:
假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隨著股權制衡度的提高,上市公司投資容易出現扭曲行為。
政府構建路徑社會制衡模式論文
摘要:政府運行機制和諧是構建和諧政府的核心元素。制約政府運行機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一種是以社會制約權力即社會制衡。社會制衡是對政府運行的外部制約,強調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注重政府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的對等互動,促進政府與公民關系和諧。社會制衡是構建和諧政府的有效路徑。在和諧政府構建過程中,可以探索兩種社會制衡模式:其一為社會中間機構的顯性制衡,其二為社會民情的隱性制衡。
關鍵詞:和諧政府;社會制衡;中間機構;民情
一、社會制衡思想的內涵與緣起
所謂社會制衡,它是與權力制衡相對應的概念,最初表述為民主的社會先決條件或者是民主的社會因素,隨后直接表述為以社會制約權力。社會制衡,相對于國家權力制衡而言,被定義為非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它是國家權力的外部制約機制。
社會制衡思想由來已久。19世紀法國的社會學家阿歷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e)對社會制約權力機制在政治民主的發展中,在公民社會的培育中,在政府運行的外部制約中的基礎性作用作了深刻揭示。托克維爾始終在尋求一種增強政府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社會制約機制,以此來保護少數和個人的權利。他認為必然有一個高于其他一切權力的社會權力,這種社會權力來源于政治社團、宗教、陪審團、民情、法學家精神、美國鄉鎮精神以及教育、習慣和實踐經驗。一個由各種組織化程度較高的社團組成的公民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一種“社會的制衡”。
繼托克維爾之后將社會制衡思想發揮到極致的是20世紀最有影響的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RobertA.Dahl),他認為:第一,在民主制度的運行過程中,在促進政府與公民關系和諧的進程中,憲法規則都不是重要的,社會制衡才是有效機制,更具有基礎性地位。他認為美國并非因為有了憲法才保持了民主,而是因為這個社會基本上具有公民精神,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公民社會,憲法才保持下來。“憲法之所以殘存下來,只是因為它不斷地受到調整,以符合正在變化著的對權力的社會制衡。”第二,社會因素是政府運行機制民主的先決性條件。他認為,政府運行機制的民主建構于多樣性的社會之上,意見的多樣性或目標沖突本身是民主政治的一個必要條件。意見的多樣性一方面是由于選擇的群體的多樣性,另一方面則是偏好強度的差異性。而構建一套規則或程序,不僅要考慮到人數,而且也要考慮到偏好的強度。可是,對于偏好強度問題,不可能通過憲法或程序性的規則獲得解決辦法,只有社會因素才能解決偏好強度的難題。面對冷漠的多數與熱情的少數相沖突的問題上,為了保證每位公民正當利益不受侵害,只能求助于社會的因素。第三,多重獨立的社會組織是政府運行機制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須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強制最小化,公民參與的最大化,改善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組織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分散政府統治資源,越容易增加政府垂直統治的成本,勢必導致政府將等級式的統治秩序推向扁平化,從而有利于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公民協助政府管理國家事物和社會事物,以此來確認、保障并實現公民自己的權利。
和諧勞動關系制衡機制研究
一、勞動關系的內涵界定
(一)西方專家對勞動關系的內涵界定。理查德.海曼是西方著名的左派經濟學家,馬克思主義的追隨者。他認為,勞動關系的核心內涵是報酬問題,它常常是引發勞資關系緊張、引起勞資沖突的根源。海曼借鑒了馬克思主義勞動關系理論,也對鄧洛普等勞動關系專家的思想有所借鑒。他認為,勞動關系是研究工作關系的控制過程,它的主要特征是永不停止的權力斗爭,壓制與反壓制、沖突與妥協、公開與沉默的斗爭永遠存在,這種斗爭來源于勞動關系內部權力分配的不平等,雇主具有絕對的權威,雇傭勞動者難以獲得平等的權力。勞動關系的中的平等是由雇主界定和評價的,雇主具有規則的權力,工人只有遵守的責任,這就是雇主所認可的平等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在我國轉型期也即意味著“強資本,弱勞工”。對此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社會運用了公共政策強制力和嚴格的法律限制了“偽工會”的產生、彌補了工會的職能缺位、以及設計采用了集體勞動關系。(二)國內一些專家對勞動關系的內涵界定。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廣義上說,在城鄉勞動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因勞動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勞動關系范疇。狹義上講,勞動關系指依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建立的勞動法律關系,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的勞動主體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受到勞動法律、法規規范的特殊的勞動主體。本文探討的勞動關系是指狹義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因勞動活動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引起的。勞動關系的“勞動”具有特別規定性,它專指為謀生而從事有組織、崗位相對固定、有報酬的集體勞動。社會義務勞動等無償勞動不屬勞動關系“勞動”范疇。勞動關系還受社會文化傳統和政治制度影響。如我國國家公務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約束,是受專門的《公務員法》規范,這和我國現行社會制度有關。
二、和諧勞動關系的內涵
“和諧”,一般指形容詞,表示一種狀態。詞典解釋是:“配合的適當和勻稱”。和諧之謂,有共生與共榮之狀,有相生相克之理,有平衡有序之道。它指一系列不同和差異的因素組合成一種美感的狀態。和諧勞動關系指在現代經濟中的就業組織、勞動者和政府三大勞動關系主體以及其它主體,如非政府組織、社會媒體、職業介紹機構等有差異的因素共同形成一種“生態圈”,達到“相生相克”,共生和共榮,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一種穩定狀態。
三、和諧勞動關系制衡機制形成的背景
在當前轉型期,各種矛盾凸顯,市場經濟中各個主體利益交織復雜,多元化的勞動關系制衡機制尚不健全,“強資本,弱勞工”現象普遍存在。一些企業組織中新生代雇員流動性大常常并不都是因為工資低。有些是因為晉升機會少,公司給員工提供的職業規劃和發展空間小,在公司感覺沒有前途;培訓缺少和進一步獲得更高職業資格機會少;新生代不能容忍管理者和資方的掠奪性的管理方式,缺乏情感溝通和人性化組織氛圍;新生代雇員希望獲得組織公民角色,希望平等參與溝通;追求和諧與表達能力的集體勞動關系,建立集體協商談判機制,增加談判能力和表達價值訴求的話語權等。
獨立董事制治理制衡力量論文
論文摘要:在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制企業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的同時,兼顧長遠,使制度具備修正、修復功能和法律支持。
論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地域特色法律支持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治理中的制衡力量,中外在公司制度安排、選擇方式和運作實踐中走過了不同的歷程。本文結合這些實踐經驗和理論探討.試述建立一種有中國地域特色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由來廈在中國的實踐
在公司制企業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國和英國。英美等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監理會,對董事、經理的監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場運作機制、社會中介機構和股東的投票選擇權。但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膨脹發展,運營業務、經營規模呈巨型化趨勢,對公司董事、經理的監督、約束,尤其是事關公司生存發展的重犬戰略決蓑的選擇,越來越需要進行事前、事中的監督和更多地聽取外部專家的意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英、美等國的一些上市公司開始大比例增設外部董事。在一些國際知名大公司,如摩托羅拉公司、阿科公司等,公司董事會的外部董事比例在3/4以上。所謂外部董事是相對于內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經營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員的兼職董事。他們的職責是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參加董事會會議,為公司決策、財務審計、業務控制提供咨詢,監督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須對公司戰略、經營和資源配置,包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作出獨立的判斷.由此派生出獨立于公司經營管理層的獨立董事。要作出“獨立的判斷”,須符舍以下幾個條件:(1)獨立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不得由董事會任命;(2)獨立董事必須具有5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3)獨立董事在過去3年內不是拳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雇員。與公司沒有1O萬美元以上的交易。與公司雇員沒有直系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4)獨立董事在公司任職不得超過3年。滿3年后,獨立董事可以繼續作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獨立董事資格。相關法律規定。獨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權力:(1)由獨立董事批:隹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審查。(2)獨立董事有權批準對董事因遭到指控所作出的費用給予補償。(3)獨立董事有權撤銷一項由股東提起的派生訴訟。(4)獨立董事不同意董事會大多數人作出的決定時,有權直接與股東聯系,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始見于國內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公司。1997年l2月,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明確在上市公司中“可以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l1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經理指引(草案)》中,提出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擁有兩名獨立董事。2OO1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市公司董事合成員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從“選擇性蒂款”到上市公司治理的必備條件,逐步形成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安排。
遺傳資源的惠益失衡和知識產權的制衡
摘要:在生物遺傳資源領域中,知識產權并不保護創新之“源”的遺傳資源本身,卻對遺傳資源的衍生品過度“愛護”,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遺傳資源圈地運動”的工具,嚴重侵害了遺傳資源提供國的資源主權。從《生物多樣性公約》《波恩準則》等國際公約以及“關民共享原則”、知識產權制度追求、遺傳資源信息屬性等法理基礎中可以找到在遺傳資源領域合理限制知識產權的原理和法規。在遺傳資源領域知識產權惠益分享中確立事先知情同意原則、披露遺傳資源來源制度、共享知識產權等方式改變遺傳資源利用者壟斷遺傳資源成果的境況,建立公平高效的遺傳資源知識產權惠益分享制度。
關鍵詞:遺傳資源;惠益失衡;知識產權;合理制衡
0引言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生物遺傳資源作為生物科技研究的關鍵,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的基礎,關乎國家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可持續發展。由于蘊藏著巨大經濟效益的生物遺傳資源大多分布在發展中國家,遺傳資源匱乏而生物科研能力強的發達國家心懷不善、伺機攫取發展中國家豐富的生物遺傳資源,國際上圍繞生物遺傳資源的利益爭奪異常激烈,“生物剽竊”的現象越來越嚴重,也引發了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較量和博弈。
1遺傳資源知識產權惠益失衡的表現以及危害
1.1遺傳資源惠益失衡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