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買賣土地誰之過
時間:2022-03-09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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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河村村民郭增嶺(化名)與本村村民委員會空閑地糾紛
一、申請人郭增嶺稱2005年5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承包的土地370平方米被村委會擅自批準給他人做為宅基地使用,并且在建房過程中曾多次找到村委會要求停止建房,村委會不支持我的請求反而同意將房屋建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返還自己的承包地370平方米,并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負擔訴訟費用。
二、案件處理方式
(1)郭增嶺與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沒有簽訂該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有權統一管理和批準該空閑地的使用,郭增嶺無權干涉。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本村村民建房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應駁回郭增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郭增嶺承擔。
三、對此案例的分析
此案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些農民對有關涉及農村的法律法規條文理解不夠,缺乏法律常識造成的。首先,申訴方將村里批準給他的宅基地在未經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該宅基地和剩余土地賣給他人建房,已違反了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其次,申訴方在放棄管理和使用該370平方米空閑地后又要求村委會退還,并阻攔村委會將該地批準他人建房,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針對焦點問題。
(1)本案爭議的370平方米空閑地是否是郭增嶺的承包地問題。
1992年2月,因郭增嶺與其父母關系不和,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當時經村委會同意土地部門審批將其耕種的土地劃分一部分做為宅基地,但郭增嶺并沒有在此建房而是不經村委會同意將宅基地以高價賣給了本村村民,房屋建成后,郭增嶺沒有將房屋使用面積以外的370平方米土地耕種和管理,而是放棄了該地的經營權,2000年4月村里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也沒有將該土地面積登記在郭增嶺名下。更沒有簽訂過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等……”。規定,因此郭增嶺沒有與被訴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享有對該地的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應不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2)北河村村民委員會是否侵犯了郭增嶺的合法權益問題。
由于當時郭增嶺放棄了該地的耕種和管理,所以經當時的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該地劃為空閑地由村里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禁止棄耕撂荒承包地,對棄耕的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2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由此可見,該空閑地實屬村集體土地,村里有權收回統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北河村村民委員會將此地批準他人做為宅基地沒有侵犯郭增嶺的合法權益。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有些農民違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擅自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對于穩定農村
土地承包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妥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性,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才能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