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中吃出鐵絲引發(fā)膽囊炎
時間:2022-11-03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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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防,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撫寧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撫寧縣鐘莊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6年10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07]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防犯敲詐勒索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方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防于2006年10月21日18時許,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崔各莊鄉(xiāng)崔各莊村川府酒家內就餐時,菜中吃出鐵絲引發(fā)其“膽囊炎”為由,向酒家老板張本林(男,25歲,四川省人)強行索要人民幣現金3000元,后被抓獲,涉案錢款已發(fā)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本林的陳述,證人張本香、何加林、曹福斌、呂會青、王永的證言,物證照片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防法制觀念淡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索公民錢財,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防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方防是犯罪未遂,故對其所犯敲詐勒索罪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方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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