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勞務機構進滬資質審批
時間:2022-11-24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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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1、《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外地駐滬勞務輸出辦事機構試行辦法》(滬勞保就發(1998)50號)
二、辦理條件
1、地(市)、縣的勞務輸出公司可在滬設立勞務輸出辦事機構;
2、經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認可進滬;
3、外地勞務輸出公司的性質是企業;
4、在滬有固定辦公場所。
三、辦理憑證
1、申請報告;
2、所在地省級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認可進滬證明;
3、勞務輸出公司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4、辦事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冊;
5、本市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房屋產權或房屋租賃合同);
6、市勞動保障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受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五、辦理結果
審批通過:
由市外管中心承辦人制作《外地勞動力勞務輸出批準書》,并加蓋局章,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話方式告知申請人領取《外地勞動力勞務輸出批準書》。
審批未通過:
由市外管中心承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原材料,并告知申請人未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