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進滬登記審批手續
時間:2022-11-24 03:08:00
導語:外省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進滬登記審批手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適合對象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是指由科技人員自愿結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營和服務的經濟實體。
三、具體條件
一、申請開辦集體或私營科技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經營范圍;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專職人員(私營科技經營機構不包括投資者),其中至少有三名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科技人員以及必要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創辦人須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有發明創造、或有科技管理經驗、或有一定的技術專長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職、停薪留職、離休、退休、待業人員);
(四)從事科技咨詢、服務和培訓業務的,其注冊資金在一萬元以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在五萬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設施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明確的組織章程。
二、申請開辦民營科技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經營范圍;
(二)至少有一名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專職科技人員;
(三)創辦人須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有發明創造,或有科技管理經驗、或有一定技術專長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職、停薪留職、離休、退休、待業人員);
(四)注冊資金在二千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設施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完整的財務帳冊。
個人合伙開辦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須有合伙人簽訂的包括各自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人伙、退伙或合伙終止等事項的書面協議件
四、提交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組織章程(包括機構宗旨、經濟性質、專業技術領域、經營范圍、人員組成、法人代表、資金來源、財產歸屬、核算形式和分配辦法等內容);
(三)科技經營機構登記表(由市科委統一印制);
(四)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
(五)創辦人及專職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六)申請開辦易燃、易爆、高空、高壓、劇毒、放射性、建筑工程、醫藥、衛生、食品、計量器具等專業領域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員來滬開辦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須提交當地鄉、鎮(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解釋權為:*
地址:*
總機:*
具體辦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