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報社設立上海記者站審批管理辦法
時間:2022-11-24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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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報社記者站管理執行辦法》新聞出版總署新出(1992)241號
二、建站條件
(一)中央、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派主辦的全國性報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機關報,一般不在我市設記者站。地方單位的個別報社,因特殊需要,須設記者站的,必須向本省和我市雙方省級新聞出版廳、局專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建站。
(二)該報社必須是出版編入“國內統一刊號”(CNXX-XXXX)、以新聞報道為主要內容的報紙。
三、申報材料
應由報社向市審批機關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
(一)建立記者站的理由;
(二)報社主管部門對建立記者站的批準文件;
(三)記者站工作人員簡況:
(四)記者站人員編制的證明;
(五)記者站經費來源的有關證明;
(六)辦公場所的證明;
(七)審批機關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上述內容不全或申請不實的,審批機關可拒絕審批。)
四、審批與管理
(一)上海新聞出版局對申報單位進行資格和文件等審核。出具批準記者站設立的文件,頒發《記者站登記證》;
(二)經批準設立的記者站,必須公開掛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經批準登記的記者站,在三個月內仍不掛牌開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如需繼續建站,須重新申請批準;
(三)上海新聞出版局是上海記者站的業務主管部門,對記者站實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記者站指報社根據新聞采訪需要常駐編輯部以外地區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五)記者站可在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采訪、組稿、通信等新聞業務活動。記者站不得進行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更不得利用其名義從事廣告、贊助、開辦經濟實體或其他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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