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在滬申請籌備設立全市性聯誼性社會團體辦事指南
時間:2022-11-24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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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二、辦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三、申報條件:
1、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當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促進社會發展;
2、社會團體在滬必須有相當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駐滬辦事處或以上級別的單位作為掛靠單位。
3、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4、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7、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8、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同一外省市、中央駐滬單位、人員原則上只能成立一個社會團體。
四、需提交材料:
1、要求成立社會團體的籌備申請書;
2、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或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廳出具的同意在滬成立社會團體的文件;
3、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4、社會團體成立發起人登記表(三人以上);
5、擬擔任社會團體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以上職務人員的登記表;
6、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冊;
7、辦公用房證明(或協議書);
8、在滬掛靠單位同意掛靠的函;
9、由籌建負責人簽署的資格審查申請書。
五、辦理時限:
凡符合上述三、四兩項要求,經協作辦初步審查,認定其具備成立社會團體資格的前提下,在受理申請的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六、承辦部門及受理時間:
承辦部門:*
地址:*
受理時間:周一上午至周五下午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七、監督、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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