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必然選擇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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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必然選擇研究管理論文

近幾年來,我國保險業界和保險學界頻頻有人提到保險業的“反壟斷”、“打破壟斷”的問題,也有人論證打破壟斷使成立兩年多的中保集團被拆分大概與這種觀點和呼聲不無關系。最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整頓保險行業的意見中提出保險業是“壟斷行業”,引起行業內外不小爭論。與這種觀點相反,也有人提出應建造我國保險的“航空母艦”。這些觀點和論斷涉及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我國保險業是否也需要壟斷,壟斷是否就否定競爭,應當反對什么壟斷,如何引導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等。本文試圖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中的某些現象,就這些問題發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壟斷是現代保險業發展的必然

壟斷的經濟實質是什么?

傳統的觀點認為,壟斷是指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通過協議或聯合,對某一部門或幾個部門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其價格進行操縱和控制的一種經濟關系。這種壟斷是依靠企業內部積累和外部擴張兩種途徑而最終形成的少數企業其至一家企業占有市場較大份額的狀態。壟斷的目的就是獲取壟斷利潤。在政治經濟學的理論討論中,往往只重視對壟斷的社會屬性的分析,從而對壟斷持全盤否定的態度。列寧在其《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一書中,指出壟斷是現代資本主義最深厚的經濟基礎和根本經濟特征,必然要引起停滯和腐朽的趨向。縱觀現代經濟的發展,這種對壟斷的認識至少是不全面的。事實上,壟斷是一個有豐富內涵的多面體,它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機制,或者說是市場機制的產物,壟斷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構筑市場壁壘從而對目標市場所作的一種排他性控制狀態”(戚聿東,1999)。壟斷既源于競爭,同時也是一種競爭機制,而且壟斷與競爭是交融互促和相互轉化的,企業對壟斷地位的競爭是異常激烈的就壟斷主體而言,它可以是大企業及其聯合形態,也可以是國家或政府(如我國煙酒專賣制度,西方國家的政府對某些公共事業的壟斷經營),也可以是市場份額不大的小企業,這些小企業可以以其產品的差別性而在其目標市場上對其顧客擁有某種程度的支配力。2000年春天平安保險公司先在上海繼而在北京推出的投資連接壽險新產品,在一個時期里以其產品的差別性就在目標市場上的形成了這種支配力。壟斷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其自然屬性強調壟斷的生產力方面和技術經濟方面,認為壟斷不僅是企業追求最大化利潤的結果,是追求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結果,也是追求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也完全是產品差別化的結果。

現實中的壟斷是多種多樣,各具形態的,我們考察壟斷,可從內容上考察壟斷結構和壟斷行為。壟斷結構是相對于競爭性結構而言的,它是指同一目標市場上廠家數量比較少,企業規模特別大的主體狀態。而壟斷行為是與相對于競爭行為的市場行為,指出一目標市場上的廠家為獲取壟斷利潤而對供給數量和價格水平的實際控制和支配活動(傳統的對壟斷的討論實際上就是這個層面)。壟斷按其性質分,還可分為經濟集中型壟斷和行政割據型壟斷。經濟集中型壟斷一般是在資本積聚和資本集中基礎上形成的,是市場機制作用的必然結果。國際金融保險界風起云涌的購并和重組就是這種經濟集中型壟斷的產物。顯然這種壟斷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構,在一定程度上,這種壟斷可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是我們應該支持的;而行政割據型壟斷是政企合一的產物,具有超經濟的強制性的排斥競爭等特點,例如某些地區的保險公司利用行政的力量或部門、行業的力量對某些險種實行強制性統保。顯然,這種壟斷是反市場的,只會造成“低效率綜合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是我們應該堅決反對和取締的。可見,對壟斷不能作簡單的或線性維度的理解和分析,而要作全面的多維度的理解和分析。

二、中國保險產業也必須建立壟斷結構

近十幾年來,國際保險業兼并重組之熱潮一浪高過一浪,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產業集中度不斷提高,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充分反映出保險業的壟斷結構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也必然要走上這條道路。那么,保險業壟斷結構對我國保險經濟的發展具有什么重要意義呢?

首先,這是我國應對國際經濟一體化,提高保險業競爭力的必要之舉。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在加快,我國加入WTO后,在不長時間里也無可選擇地要融入這一進程。而發達國家保險業已經完成了由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并越來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險公司以至金融集團的方向發展,其壟斷結構已如上述。這些大集團大公司以其規模優勢和多元化經營優勢,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高新技術的應用等方面具有更大的開拓空間。他們可以涉足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即可以在市場上間接融資,又可以在市場上直接融資,資金運用渠道也比較寬泛,能更好適應市場競爭和客戶需要。例如花旗銀行集團與旅行者保險集團合并后,大力推行證券化和網絡化金融創新,向客戶提供儲蓄、信貸、共同基金、抵押保險、汽車保險、住宅保險、人壽保險等一條龍的金融保險服務,設計的創新產品已大大突破了傳統保險產品,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很多這樣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已經和即將進入我國參與保險市場的角逐,如果我國的公司沒有壟斷意識,不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通過包括產、壽險混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的金融資產重組與整合等各種方式,主動在競爭中加快保險資本積累和集中的速度,建造我國自己的保險“航空母艦”,那么,我們即使有眾多的市場主體,也會因其勢單力薄無力與外國這些保險公司和金融集團抗衡。

其次,這是節約與合理配置我國保險資源的客觀要求。壟斷結構對于保險資源優化配置的微觀效應,主要是通過生產效率的提高、市場交易費用的節約和技術創新效率的提高等實現的,正如吳敬璉先生所說:“從壟斷企業能夠更多地投資,擴大企業規模和加快技術進步,從而降低成本、改進產品質量和推動技術進步的觀點看,它的確有一定優勢。”其實,壟斷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宏觀效應也是明顯的。首先壟斷結構與經濟快速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當代任何一個發達國家,壟斷大企業對其整個國民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都是非常大的,大企業不僅意味著成本的節約更意味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其投資報酬率一般高于企業的平均水平。據1995年統計,世界500強大企業的總營業額、利潤、總資產、雇員人數分別比1994年增長11.1%、14.7%、4.2%和1.8%,而1994年和1995年,西方國家的經濟增長率為3.1%和2.4%.其次,壟斷結構還可以促進產業結構均衡化,壟斷組織以其特有的協同合作效應,通過內部的垂直分工體系,組織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必定有利于產業間關聯方式的優化,促進產業之間的均衡發展,從而推動經濟的較快增長。第三,壟斷也具有穩定價格的功效,研究表明,壟斷部門的產品的價格往往具有剛性特點,在經濟衰退時期,其價格降幅較小,而在經濟擴張時期,其價格漲幅也較小(高峰,1996)。我國的保險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1595.9億元人民幣,增長345倍,但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只不過13.3美元和1.63%(在亞洲國家和地區的排名只是第18和第11)。2000年的保險總資產只不過3373.9億元人民幣(約合406.5億美元)。所有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總收入和保險總資產不如世界排名第10位的保險公司一家多。1997年世界保險公司按資產排名第10位的英國保誠保險公司的資產是1789億美元(sigma雜志,1999),而我國2000年所有保險公司總資產,不到保誠保險公司1997年的1/4.因此在保險資源比較稀缺的情況下,建立少數大公司為主、大小公司并存的保險壟斷性市場結構,就能較好解決低層次擴張、低效益競爭的問題,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最合理的配置,無論是微觀方面還是宏觀方面,都會比規模小、公司多的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效率高得多,效應也大得多。

第三,這是加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之需。保險業走向壟斷結構,必定使保險市場集中度不斷提高,保險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形成若干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保險機構或金融集團,必然對金融保險市場的穩定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提高國家對金融運行的控制力和國家的金融安全。政府需要把各微觀金融主體的活動納入宏觀有序的軌道上,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但政府在不可能面對一個個企業實施具體管理的情況下,可以借助壟斷組織的體系和作用。政府通過與壟斷體系的核心企業聯系、協商,制定發展計劃,并由這些核心企業組織實施,在壟斷企業內部通過層層分解下達,將會保證政府計劃的落實和完成。我國對120家大型企業集團實行的計劃單列以及正在實施的“抓大放小”政策,也是這個道理。這樣政府只需掌握為數不多的保險壟斷體系的核心企業就可以有效地擴散對保險業的調控效果。

三、我國保險產業集中度與經濟績效分析

衡量一個國家各個產業的壟斷結構情況,有多種指標和方法,其中比較簡單也比較常用的指標是產業集中度,它就是同一產業內前若干家企業的銷售收入(或資本量、就業量等)占整個產業的比重。計算產業集中度所涉及的企業數量,一般取前4家或8家。

根據我國產、壽險各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筆者計算了1999年產險4企業市場集中度和壽險5企業市場集中度,他們分別是89.3%和97.6%.可以看出,90年代以來特別是近5年來,盡管我國保險市場上正式營業的保險公司已經由兩家增加到32家,但無論產險還是壽險,其產業集中度都相當高。單從這個相對數字來看,比起美、英、德、法、意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得多。在美國壽險市場上,1996年8企業集中度為34.7%,就是說0.8%的壽險公司擁有美國壽險業34.7%的市場份額。英國1994年,前15大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為全國的66%、德國為48%、法國為56%、意大利為62%.與保險業高度壟斷的北歐五國相比,我國也比其中有的國家高一些。1997年,北歐5企業集中度,丹麥壽險是57%,產險是59%,芬蘭相應的集中度是83%和88%,冰島是100%和95%,挪威是86%和83%,瑞典是67%和75%.而且集中度有上升趨勢。盡管我國的保險產業集中度很高,但并不能得出壟斷程度太高的結論,也構不成“反壟斷”的理由。市場集中度只能反映一個側面,全面反映壟斷結構的程度及其影響力還需要其他指標,例如總資產規模、經濟績效、成本利潤率等。因為我們的所有保險公司包括國有中國人民財產(人保)和中國人壽(國壽)兩個“大哥大”公司,其規模實在是太小。僅從經濟績效方面來分析,截至目前在我國市場上的這32家保險公司中,仍然是人保、國壽、平安、太平洋幾家大公司的經濟績效好于其他幾家小公司,例如,1999年這幾家大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利潤率在6.85%-13.66%,其他幾家較小的公司只有0.07%-2.20%.兩者相差6到90倍。當然因為監管方面、金融市場方面和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方面的原因,這幾家大一些的公司的利潤率并不算高,4家大公司的績效差異也很大。

當然,這幾家大公司較高的所有權益利潤率到底是壟斷價格帶來的結果,還是企業高效率帶來的結果,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和論證。客觀地說目前這種狀況二者兼而有之。規模經濟效益和范圍經濟效益應當是存在的。例如,平安保險公司的績效比其他幾家大公司好,一方面使其市場規模擴大較快,其壽險業務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已遙遙領先,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這是因為其特殊的較廣泛的業務經營范圍所帶來的范圍經濟的結果。表中數字表明4家大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利潤率都在下滑,這與近幾年保險的經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連續7次降低銀行利率有很大關系,人保和國壽經營績效的不佳更與其經營機制和管理水平相聯系。

總之,我國保險產業建立壟斷結構并沒有什么不好,目前的保險市場集中度較高,將來隨著保險公司的增多和競爭加劇,集中度可能會有變化,也可能有所下降,但市場的壟斷結構總格局不會改變。當然作者也并不認為壟斷程度越高越好,至于產業集中程度是多大比較合理,我國保險企業規模經濟的界限是多少,目前尚難做出實證分析結論,因為對于我國新興的保險市場來說,已經批準營業的32家保險公司中,絕大部分建立時間不長,樣本容量太小,僅有的數據不能說明問題。有的同仁所提出將一家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占有70%作為規模經濟和不經濟的界限(胡煩志王兵,20000),其論據還有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