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務監管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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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本充足性要求
各國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都作了限定,不僅開業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在營業中,也要求保持資本的最低限度。如韓國1989年將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2億韓幣提高到100億韓幣,將非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億提高到300億韓幣;日本1996年保險法把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000萬日元調高到10億日元;德國人身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不得少于300萬馬克;在美國紐約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經常維持的最低資本金為200萬美元,其初期資本則為最初資本的兩倍或400萬美元,相互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的最低資本金為10萬美元,但是初期的資本需要15萬美元的現金;歐盟的保險監管局還以收入指數和償付指數兩個指標來要求保險公司展業的規模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償付能力邊界
現在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償付能力邊界的管理模式,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相比較,來評估其經營狀況。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國為例。英國保險監管局對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有不同的規定。①經營壽險業務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以下兩項之和:第一項為責任準備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的資本保證金來確定;第二項為風險資本(即保險金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②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有兩種計算方法,兩者以高者為準。一種是以上一年的保費收入為基礎。上一年保費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上一個年保費收入的16%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上一年保費收入超過1000萬ECU的,則為上一年保費收入的18%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的總額之比。另一種是以過去三年的已發生賠款額為基礎。過去三年已發生賠款平均額小于或等于7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等于平均額的23%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平均額超過700萬ECU的,則將700萬的26%與超過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如果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不到三年或經營的險種不到七年,則以所經營的年份計算。
3.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負債管理主要是對準備金的管理,包括未決賠準備金和壽險準備金。各國法律通常都對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足各種準備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并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比例。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是側重于資產和負債的對應管理,將資產和負債按其現金流和風險特點進行組合分類,利用凸性和期間等預測性指標對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類別進行分析,然后將期間和凸性匹配的資產和負債結合起來管理。在此過程中,用模型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預測,從而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現金流測試,采用動態模型對壽險公司未來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分析,分析其預測與期望之間的偏差;②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模擬在不同利率下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找出可能影響公司長期財務狀況的因素。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是使保險公司投資的現金流入與賠款的現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保持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4.資金運用渠道。
資金運用實際上就是對保險資產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說來,各國法律大都不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作直接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根據業務經營情況自主地決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但多數國家禁止或限制將保險資金投資于流通性較差和風險較高的領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擔保的貸款等,在此前提下,對某些類別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加以限制,力求資產投向多樣化,資產規模分散化。①對投資于某種形式的資產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規定投資國內股票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房地產投資不能超過總資產的20%,外匯資產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信用風險高的貸款、公司債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金銀、期貨方面的投資也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②對持有每一公司證券數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險公司資產運營與某一公司存在過度關聯,也可以防止市場的壟斷。如美國的壽險公司持有的每個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5%,對每一抵押貸公司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0.1%,投資于每一企業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2%.
5.財務報告、財務檢查
各國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以報告的形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做出經營情況的匯報。報告不僅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還包括由指定的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由獨立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監管者根據報告提供的信息,對保險人的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利潤率、現金流量、財務杠桿和流動性等進行評估,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內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以發現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險人。
財務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通過連續收集保險公司分散的匯總的報告和統計數據,按一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核準、動態分析,檢測評價保險公司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現場檢查主要根據非現場檢查的結果或保戶的舉報,現場稽核保險人,查證問題,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標,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率,投資收益充足率、盈余調劑比率、產品綜合變化率等十二個指標,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區間。每年NAIC用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計算IRIS指標,若指標的值落在正常區間內,就意味著公司通過IRIS統計階段,也就是通過了IRIS監測;若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指標超出正常范圍,或盈余調劑指標顯著增加或減少,或對某一分支機構的投資大于公司的總盈余,則意味著沒有通過IRIS統計,NAIC將實施下一步驟——IRIS分析階段,用一些數量和質量指標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并根據分析結果給出四個優先級別。若某一公司的IRIS結果顯示異常,則NAIC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注冊地的主管機構,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IRIS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初步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對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借鑒
1.資本金要求要落實到位,使資金規模與業務規模相適應。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但實際上,就連在中國市場上享有壟斷地位的中國人壽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規定。如1997年,當時的中保壽險公司實收資本8億元,資本公積11.8億元,但保費規模卻在300億元以上。資本金仍償付能力之根本,無視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嚴重增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無疑是在玩火。因此,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應只作法律上的規范,而應加強實際監管和控制,使保險公司的資本無論是開業時還是經營中,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
2.償付能力監管應成為財務監管的重點
《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財險公司的每一標準都與上一年的自留凈保費收入相聯系,壽險公司的每一標準與其實際負債掛鉤。但是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國人壽1997年度的最低償付能力數值的負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也有7.79億的差距。省級以下的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均為零,資本金、公積金由總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營運資金給分公司,造成這些公司無法按法規確定自留保費和提足準備金,沒有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掛賠現象嚴重,總體償付能力缺口驚人。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
3.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
我國近年來通貨緊縮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觀,數次降息之后,保險公司的利差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過于依賴銀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風險增大,產品定價極為被動,而且由于缺乏與長期負債相匹配的長期投資,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出現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臨界點,這種現象持續下去,將使保險公司難以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出現保費收入越多,償付能力越低的情況,因此,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就顯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國宏觀金融環境還不夠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所以資金運用方式的選擇還要慎重,做到逐步放開,審慎適度,保證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統一。同時借鑒國際通行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限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規范資金的流向,力求保險資金的運用在方式上靈活合理,在風險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穩定可靠。
4.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無論是財務報告還是財務檢查在制度上都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如報送報表不及時,信息傳遞滯后;財務數據不完整,未經獨立審計師審計,無法保證真實性;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脫節,難以實現信息的標準化;未實現監管信息電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現場檢查只注重合規性檢查,忽視安全性檢查和風險評價,實際績效大打折扣;監管隊伍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等等。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作為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本應在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卻因為一些人為的因素降低了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避免沿襲以往的錯誤做法,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真正成為衡量保險人經營狀況的有用的工具。
5.建立財務監管預警系統,從事后監管向事前監管轉變
我國目前的保險監管還主要是運用稽核、檢查以及整頓和接管等方式,對保險公司是否遵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事后監管,而無法從事前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進行引導,往往導致監管滯后。如近幾年銀行利率連續七次下調,監管部門就利率下調對長期壽險的影響未做出有效的事前預測和事后應對措施,以致引起了壽險公司經營的巨大震動。鑒于保險經營風險的復雜性和保險公司存在違規操作的可能性,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需建立起一套類似于IRIS的超前的信息系統,隨時把握保險經營的軌跡及其規律,通過對預警系統指標數值的分析,發現險情,了解出險原因,并隨時予以調控。此外,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應順應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加強對經濟變化的前瞻性研究,以增強監管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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