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管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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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管理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設計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約,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今后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重大災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體制。逐步建立專業巨災保險基金;積極開發包括農業保險、地震保險在內的保險產品;發行巨災債券,在金融市場上分散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建立巨災保險風險準備金,提高保險參保率。

[關鍵詞]巨災保險,風險管理,巨災債券,再保險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不斷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巨災破壞性加劇,對人類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越來越大,近10年來,全球巨災損失呈增長趨勢。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對從事風險承擔的保險業影響尤其巨大,巨災損失已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臺風、地震等巨災的頻繁發生呼喚巨災保險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管理現狀

我國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就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10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國沿海地區遭受的7次臺風中,國內保險業共支付賠款13.3億元,在經濟補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國家災害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巨災損失相比,保險業目前所能夠提供的經濟補償還是杯水車薪。由于目前還沒有建立巨災支持保護體系,缺乏有效的巨災基金積累機制,巨災損失基本上完全由商業保險經營主體承擔,妨礙了保險補償功能的發揮。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災救濟司主要負責應對巨災風險和緊急事件。目前,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而且多數自然災害都屬于保單特約承保項目,屬于商業保險范圍。設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產品或者由政府設立專門的巨災風險基金補償各商業保險公司,無疑可以增加社會承受巨災風險的能力,擴大投保范圍,同時確保財政支出的平衡和穩健。因此,大力開展巨災保險制度成為一項緊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險公司調查表明,由于中國遭受自然巨災的風險較高,潛在的受災損失金額也在不斷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險的參保率,這種狀況將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由于我國保險深度較低(2005年保費與GDP之比,壽險領域為2%、財產和意外險估計只有0.7%),巨災可能造成的巨大損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險保障。因此,必須提高國民的巨災保險意識,加強巨災保險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備的巨災保險支持保障體系。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設計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約,并且由于行業自身對巨災風險認識不足,我國巨災保險呈現出產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發展尚不充分等特點,使本來應該成為災害“減震器”的保險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金融體系發達的國家,遇到巨災時,除了依靠國家救助外,各種金融手段如保險、巨災風險基金、巨災期貨、巨災證券等會同時發揮風險轉移的作用,以緩解巨災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還相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無法承擔上述功能。

今后,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重大災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體制,開展地震、洪水、海嘯等巨災保險。在各項巨災保險機制的建立過程中,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制保障。我國當前需盡快制定災難保險法,與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配套實施,以保證我國巨災保險順利開展。

目前我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職能機構分散,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很大障礙。有必要成立對巨災風險管理進行統籌協調的政府機構——巨災風險管理協調委員會,對地震、洪水、臺風等巨災風險管理所涉及部門的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應該盡快建立中國的巨災保險計劃,特別是地震和洪水保險計劃。

二、國外巨災保險管理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

包括歐美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巨災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合作進行風險管理。其中以挪威為代表的保險體系主要是商業化運作和商業化管理,政府參與程度比較低;以日本為代表的巨災保險由政府主導和政府財政支持;土耳其則是由保險公司、政府以及國際組織(世界銀行)共同合作。

英國、德國對巨災保險沒有強制性規定,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保障。國家不規定巨災保險的標準費率或免賠額,但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運用統計數據和管理費率進行精算,對各個風險逐一進行評估。政府沒有給承擔巨災保險風險的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保險公司運用商業運作方式在市場上尋找分保人。通常保險費率比較高,業務規模小,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積極性不高。

美國的洪水保險計劃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以及法國的自然災害賠償制度都是政府或者準政府機構直接舉辦的保險,商業保險不涉及。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強制投保,保險的普及率比較高。但是由于保險是一個技術性極強的行業,政府部門可能因為缺乏專業經驗導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災保險的險種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社會,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已經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2006年5月19日,在“巨災風險管理研討會”上,與會人士呼吁,保險業應共同努力,盡快推動中國巨災保護體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需要調動政府、保險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積極性;對我國災害作系統研究,分析災害的歷史從而使得預測成為可能,劃分災害區域,建立災害信息系統,讓保險人和投保人對我國災害情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采取多種方式有效分散巨災保險風險,使該業務能夠持續健康發展,挖掘巨災保險的巨大潛力。

(一)建立專業巨災保險基金

設立一個由政府支持、專業機構管理的國家巨災保險基金。所有國內巨災保險業務承保之后,100%分保給國家巨災保險基金,然后由該基金對巨災業務進行處理,將其中一部分業務回分給直接保險公司,另一部分業務轉分保給其他再保險公司,其余自留。巨災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和保單服務等由直接保險公司承擔完成。巨災保險既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其中單獨承保的費率較高。

(二)開發包括農業保險、地震保險在內的保險產品

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用強大的空間操作功能,采用數據庫、計算機圖形學、多媒體等最新技術,對地理空間數據和屬性信息進行實時采集、修改、更新、處理和分析,使它在輔助巨災保險的風險管理的空間和辨識巨災風險的視野方面,提供了科學方法。AIR是全球最早提供巨災風險模型分析、巨災量化和巨災風險控制計劃的公司之一。它研究開發的全球自然災害模型已應用于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以地震災害模型分析最為出色。2005年12月,AIR及其母公司美國保險服務公司(1SO)在北京成立了代表處。可引入美國AIR環球公司的技術,對其在國內的地震風險做了定量分析評估,以地震研究為起點,繼續深入研究臺風、洪水等更為復雜的風險,加深對巨災規律的認識,謀求行業共識。

(三)發行巨災債券,在金融市場上分散風險

巨災債券是一種場外交易的債權衍生物,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通過直接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債券市場來分散風險的風險證券化形式。通過巨災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社會的危機處理能力得到增強,保險人也可以借此擴大承保能力”

巨災債券可以針對各種巨災風險提供多年的保障,而且由于資本是一次性籌集,不存在購買再保險可能會出現的信用風險。巨災債券的收益率比同級別債券的利率要高3到4個百分點且發生違約的概率比較低,可以提供較好的投資回報。同時,由于投資者對于巨災債券市場針對風險建立精確模型的能力越來越有信心和投資者對巨災債券需求的不斷上升,巨災債券的成本——包括債券收益率和發行費用有不斷下降的趨勢。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

單一保險標的價值不斷增加,使得任何單個保險公司都不敢單獨承擔巨額標的的風險。發達國家保險實務中巨災風險傳統解決方案是巨災再保險。應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例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英國勞合社等公司和組織,增強國內保險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通過開放再保險市場,引進國外再保險人,一方面可以擴大承保能力、減輕資本壓力、增加就業機會、增強抗風險能力、引進先進理念、促進產品創新,另一方面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培養保險人才、減輕外匯壓力、增加稅收收入、加速國際接軌。在引進國外再保險公司和組織的同時,還要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借鑒發達國家再保險發展的經驗,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等再保險市場中介,活躍再保險市場,便利再保險交易。

(五)建立巨災保險風險準備金,提高保險參保率

瑞土再保險公司調查顯示,提高保險參保率的一個有效辦法是創立全國自然巨災保險聯合體。這樣的計劃可同長期保險解決方案有機結合,從而有效地聚集和使用保費,在全球范圍內已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并認為公私合作在中國可能會非常有效。有專家指出,我國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的框架應該是:各家保險公司將所承保的巨災業務保費收入除去自留部分,全部納入巨災保險基金,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專業保險機構對基金進行管理和再保險安排;國家對巨災保險基金給予財政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