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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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研究論文

文對韓國實施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發展階段、主要內容,以及建立符合韓國實際的新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進行了論述,作者認為韓國實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采用什么樣的模式至關重要,需要認真探討。

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落后,社會混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制訂了10多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當時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沒有重視社會保障,那些法律付諸實施的很少。當時國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強烈,要先解決溫飽問題,只要有活干就滿足,一些政府官員和學者甚至認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容易產生“福利病”,在韓國實行為時過早。

當韓國經濟持續20多年高速增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的時候,社會保障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開始,“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引起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增進福利的罷工運動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開始注意社會發展,轉向實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分配政策,開始實行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后建立起來的。總的來說,建立的時間較短,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提出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制度可能要經過較長的發展過程。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為社會福利,70年代為社會救濟,80年代為社會保險階段。

1、第一階段(60年代)

發動軍事政變上臺的第三共和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在憲法里明確提出國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一款)和福利國家義務(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稱這一時期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時期”。然而,政府實際上的消除貧困戰略是經濟增長通過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權是長遠目標。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后,經濟有了發展,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只顧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認為靠傳統的家族關系和互相幫助比國家的救貧政策更加道德而優越。

60年代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國家財政有限和經濟發展優先,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撫恤上。盡管制訂了10多個法律,但它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付諸實施的很少,實行的只有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而這些還算不上是社會保險,是雇傭主責任的法定化。

2、第二階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擬實行扶貧為主的社會福利政策,制訂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70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還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特別會計。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實行不得不推遲,后來改為國民年金法,1988年開始實行。1976年還修改1963年制訂的醫療保險法,準備全面實行。但總統的施行令遲遲不頒布,醫療保險便一直處在試點階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財政赤字,認為經濟發展優先的時期不應該過早的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正式提出社會保障是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開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里對社會保障制度卻只字未提,而計劃開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訂了國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實行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化工業所需要的資金。

3、第三階段(80年代到現在)

實行20年的“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出現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許多副作用,要求改變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開發戰略,重視社會開發。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權(第9條)、適當工資請求權(第30條第一款)、社會福利權(第32條第二款)、環境權(第33條)等,而且在經濟條款中規定了保護社會上的弱者。1982年開始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改名為“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而且就社會保障問題制訂了有關法律。但是第五共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認為實行福利政策的費用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7年開始出現轉機的。韓國在1986年國際收支轉為黑字,社會福利從口號轉為實施,落實了全民醫療保險、國民年金、最低工資制等三項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國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議會,把區域福利問題提到日程上;2)以設施收容保護為中心的社會福利事業開始轉向以區域福利和在家福利為中心;3)托兒事業有較大發展;4)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增加;5)配備社會福利部門的專職人員。從而,福利政策從與市場經濟原則對立的領域變成了與政治、經濟不可分離的領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臺后,社會保障方面的重點放在現有制度的落實上,新出臺的是雇傭保險,它超出了失業保險范圍,包括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改善雇傭結構以及勞動者的能力開發等。

韓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資還少,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社會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個社會開發費(包括社會保障、教育、人力開發、衛生、環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會保險結構和體制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雇傭保險。從60年代開始,先后頒布了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有:公務員年金法(1962年)、軍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法(1974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國民年金法(1986年)、雇傭保險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險

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對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勞動人民為對象的國民年金。

(1)公務員年金:適用于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由總務處(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1989年加入保險者共81萬人,受惠者2.12萬人,占2.6%。公務員年金由公務員交納月報酬的5.5%(工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或地方政府負擔公務員報酬額的5.5%及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長期兩類共18種,短期包括醫療費、災害補償等,長期包括退休金、傷殘年金及遺屬年金等。

(2)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軍人年金適用于現役軍人和遺屬。1989年加入者14.2萬人,受惠者3.8萬人.由國防部(財政局)主管。現役軍人交納月報酬額的5.5%(軍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負擔軍人報酬額的5.5%和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殘廢軍人年金和遺屬年金。

軍人保險適用于中士以上軍人,保險期為10年。1人1戶頭,1戶頭5萬圓(1974年12月),1個戶頭每月交納保險費300圓,每月交納的1/3由國庫負擔。由各軍兵種參謀長負責主管,保險費入韓國銀行援護特別會計保險帳戶。保險期滿全額退還,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損傷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職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教職員交納月報酬的5.5%,學校交納教職員報酬額的3.5%,國庫支付2%及運營費。年金支出與公務員一樣。

(4)國民年金。1973年12月頒布過“國民福利年金法”,對老齡、殘疾、死亡等喪失勞動能力者進行保險,但政府未能付諸實施。1986年制訂“國民年金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國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管理公團)主管,適用于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國民年金加入者分單位加入者、地區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單位加入者原規定雇傭10人以上的單位,是義務加入,1991年改為5人以上單位,1995年7月開始擴大到農村和漁村,農民和漁民也義務加入。目前雇傭5人以下的單位和城市自營業者是自愿加入,計劃在本世紀內也實行義務加入。1992年單位年金加入者有500萬人、地區年金加入者2.5萬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韓國的國民年金被視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補償體系中將起最重要的作用。韓國的國民年金采用公積金方式,1994年國民年金累積額已達13萬億圓,今后20年仍將繼續增加。目前對這筆基金能不能像國家財政一樣使用,有意見分歧。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1988年開始每5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一切費用由加入者負擔。雇傭5人以上單位的保險費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負擔一半,而農民和漁民則考慮到其負擔能力,由國庫支援一部分。

國民年金制度的保險費率(單位:%)

所得標準保險費率

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

單位加入者

標準所得月額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職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繼續加入者

全體加入者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3.06.09.0

農漁村地

區加入者

申報的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

3.06.09.0

國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齡年金、殘疾人年金、遺屬年金及一次性償還金。老齡年金為期20年,是從男60歲(女55歲)開始發到死亡的終生年金。遺屬年金和殘疾人年金則按老齡年金的一定比率發給,比率取決于加入時間和殘疾程度。

韓國的年金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國民年金制度與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別,公務員等年金制度的補償支出明顯多于國民年金,因為它沒有年齡規定,退職就發給。目前,軍人年金已嚴重赤字,公務員年金也再過10年就會出現年金基金枯竭現象,而國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會出現赤字。

2、產業災害補償保險

原業只是作為“勤勞基準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為單獨的法律頒布“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由勞動部(勤勞福祉公團)主管,保險費不是勞資雙方分擔,而是由雇主一方負擔。1987年保險費率根據行業的危險程度分為67種,以0.2%至17.9%,平均為16.4%。開始實行時只適用于礦業和制造業雇傭500人以上企業的8.1萬人,1981年擴大到雇傭16人以上的電氣煤氣業、水道衛生設施業、建筑業、服務業等企業,投保人數達345萬人,1991年又擴大到雇傭5人以上企業,投保人數達792.3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30%多。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是在韓國最早普遍適用的社會保險,保險對象是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因產業災害而發生的工傷、疾病、殘廢、死亡等進行醫療服務或給予生活補貼(根據不同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或年金)。1991年保險費支付情況是:醫療費(42.1萬件)和病假補貼(35.7萬件)為最多,殘廢金多數是一次性補償(28.7)萬件,少數為年金形式的補償(2600件)。

3、醫療保險

韓國的醫療保險法是1963年制訂的,但條件不具備,1977年開始部分實行,1989年全面實行。分為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和地區醫療保險三類,地區醫療保險又可分為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單位保險對象為雇傭5人以上的單位,雇傭5人以下的加入地區保險。

醫療保險由保健福祉訓醫療保險局主管,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由管理公團管理,一般醫療保險實行組合制度,有單位組合的地區組合,由中央的醫療保險聯合會總管。截止1995年有379個醫療保險組合,各組合實行獨立的保險財政。各保險組合從投保人收取保險費,醫療費支付給為投保人進行醫療服務的醫療機關(投保人負擔一部分)。醫療保險聯合會的職能主要有:1、對各組合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2、建立和管理醫療設施和福利設施,3、統一指定醫療單位,4、對醫療費進行審查等。

醫療保險的支付分為法定和附加,前者為醫療、分娩、體檢等醫藥費,后者為喪葬費及分娩津貼以及本人負擔的補貼(本人負擔超過規定時給予補貼)。醫療須在指定醫院,限于被保險者及其扶養者,分娩保險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醫療保險財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險費,國庫補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為補充。單位保險和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保險費為標準月報酬的3—8%(平均3.5%)之內單位和個人各分擔一半,地區組合的保險費按收入、財產、家庭人口等實行定額制,全部由投保者負擔。

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和單位醫療保險組合的財政狀況較好,近年來累積金額繼續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區醫療保險則還未從初期的赤字階段擺脫出來,高額醫療費和老人醫療費的一部分靠財政調節,總費用的50%靠國庫補助,因此目前成為保健福祉部預算的負擔。

政府在實行醫療保險的同時建立新的醫療服務體系,將全國劃為中、大、全國三個醫療圈,提倡就近求醫。即一般情況下先在一、二次醫療機關就醫,經這些醫院轉院,可以到第三次醫療機關就醫。如果違反此規定,醫療費全部由本人負擔,日前農村地區醫療機關少,無選擇余地。至于醫院的醫藥費,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進行調整。投保人的醫藥費由有關組合申報,經醫療保險聯合會對此進行審查后支付。

醫藥費的一部分由患者負擔,法定比率是門診負擔30—55%,住院負擔20%,但是掛專家號、超過規定等級等,本人負擔一般為50%。目前認為本人負擔太多,應有所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