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3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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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入世在保險業的承諾
在WTO協定中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是以各成員國的具體承諾表的形式確定的,我國保險業的具體開放承諾,已在近日由中國保監會公布:
1.外國保險企業進入形式及合資比例。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達到51%,加入后2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在華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外方可自由選擇合資伙伴;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比例可達到50%,3年內比例不超過51%,5年內允許設立獨資子公司;對以上各類保險機構,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許在華設立分支機構。
2.地域限制和開放時間。加入時開放上海、廣州、大連、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內,開放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加人后3年內,取消地域限制。
3.開放的業務范圍。對外國非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從事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再保險業務;允許在華非壽險公司從事沒有地域限制的“統括保單”和大型商業保險業務,允許提供境外企業的非壽險業務、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險、與之相關的責任險和信用險服務;加人后2年內,允許向中國和外國客戶提供所有的非壽險服務。對外國壽險公司,加入時允許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個人(非團體)壽險服務,3年內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對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加入時允許跨境或來華設立機構,從事大型商業保險經紀業務和國際海運、航空、運輸險業務以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加入時允許設立分公司、合資公司和獨立公司開展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且沒有地域或發放經營許可的數量限制。對20%的法定再保險,加入后每年降低5個百分點,直至取消。
4.有關營業許可方面的承諾。加入時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執照數量限制,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條件作出規定。
中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利用了世貿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原則,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在組織形式、地域及業務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只是暫時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將取消限制。因此,這幾年的時間只是一個過渡期,我國保險業應允許利用這一過渡期,認真分析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仔細研究世貿組織規則,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以適應保險服務國際化的發展要求。
二、我國入世后保險監管方式的確立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組織規則的承諾。這種法律文件的簽署,更是一種法律上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與入世前相比,新的權利義務的設定決定了我國政府角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轉變。最明顯的轉變就是,政府將由過去對市場的事無巨細的微觀管理徹底轉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宏觀調控和為市場服務。政府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上,要求法律
法規必須透明,市場操作必須公開,監督管理必須公正,市場準入必須平等。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則所要求的。因此,轉變政府職能,為外資保險企業及國內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和健全的法律環境是我國保險監管部門的重大職責。具體地說:
1.以依法監管為原則。目前我國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雖然已逐步完善,形成體系,但許多投資者仍抱怨我國保險監管的透明度不高,導致外資保險機構對我國開放政策和監管政策的誤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及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涉及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應盡可能地加以公開,如建立專業的網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眾查閱。這樣才能使外國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我國保險開放、保險監管的有關政策,也能提高保險經營者依法經營、依章操作、公平競爭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險監管的具體操作上,也要堅持依法監管和依法處置的原則,這就說明不僅要有完備的實體法,還應具備相應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臺的《保監會行政復議辦法》,無疑是對這方面的有利補充。另外,要徹底改變目前保險市場不規范的狀況,還必須依靠一支高效的執法隊伍。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的雙重監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經驗,建立建全我國的各級保險監管體系。與我國大陸相比,香港面積雖然不大,保險監管與服務機構卻遠多于大陸,而正是這套完善而有效的監管體系為香港保險市場帶來今天的繁榮。所以建立一支具備高素質的人才和機構完善的保險監管隊伍是依法監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這也是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日本。一貫行政色彩很濃厚的日本保險監管,在面臨金融危機的震動之后,進行了大規模的保險制度改革。不僅通過立法確立了“經營信息公開”原則,還通過《經營信息公開標準》和每年需修改補充的《經營信息公開綱要模式》,量化了保險公司的公開時間、公開方式和公開內容。而英美等國的集中監管和混業經營以及正在醞釀的一系列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也無不在為健全其保險信息網打基礎。這表明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忠誠和保險公司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而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因為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和保險業的公眾性決定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是保險監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險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險經營的透明度,增強了保險服務的競爭力,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議中國保監會制定相應行業信息標準,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網;在保險中介方面,借鑒香港經驗。香港的保險業務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眾開放電腦查詢系統。而隨著保險經紀制度的規范化和從業人員的增多,增強經紀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險中介查詢系統也是市場所需,是符合國際發展方向的。
三、我國入世后應當確立的保險監管度
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監控的保險活動將造成市場的無序和混亂。但如果監管過于嚴厲,監管成本會過高,反而使保險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適度的監管才能使保險收益與成本之差達到最大值,實現市場效益的最大化??v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大都經歷了“監管—放松監管一再監管”的趨勢。這其中的放松與再監管,并不是簡單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監管,在另外方面加強監管,關鍵是監管的適度。因此,我國進行保險監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險市場主體,而在于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充分實現,實現保險主體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的要求我們必須采取合理、適當的監管度。
1.以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宏觀指導為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目前我國監管仍集中在機構批設、條款和費率等合規性方面的監管,這顯然與國際發展不相符,世界各國大都以償付能力為監管的核心,這是防范保險公司金融風險的關鍵。因此,我國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要與國際接軌,就要以保監會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作為保險監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仍是監管的主導力量,但是監管方式要轉變為宏觀指導的方式。注重為企業創造一種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從而保證保險交易能按規則順利進行。
2.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監管作用。國外的先進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保監會應當通過適當授權,賦予其一定的監管職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的自律力量。具體來說,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以下作用:行使保險條款與費率厘定的監管職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組織保險人、經紀人等專業資格考試及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及培訓;協調、溝通各保險公司的關系,建立公司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渠道,制定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行為規范;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保險公司對各項規章的落實情況。這樣保監會則可以集中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從而保證實現完善且有效的監管。
參考文獻:
1.劉文華:《WTO與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沖突與規避》,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2.申曙光:《保險監管》,中山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徐菲、吳曉紅:《國際保險監管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報》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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