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誠信原則思索
時間:2022-05-03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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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概述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
最大誠信原則說起來可追溯到十八世紀,最早出現于1766年卡特訴勃姆案,該案的法官菲爾德在以往的判例中首次確認了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ql的有效地位。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建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但是[{{于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一些,所以各個國家在實踐和理論上都將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最大誠信原則中的誠信要求我們誠實守信、對事實真相要忠實、不能隱瞞與合同有關的事實,不得對對方加以欺騙,總得來說最大誠信原則即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都應該保持最大誠信,準確地、自愿地向對方告知保險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事實,不允許有任何欺詐隱瞞、弄虛作假行為,要恪守合同的承諾和義務,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二)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
誠信原則不是一開始就規定在各國民法典中的,它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發展來的。遠在羅馬帝國時期,債法在商品經濟的促進下得到了發展。研究法律和建立法律的人在那個時候已經發現這樣一個事實:即使法律對當事人之問的契約規定再嚴密,卻也無法將契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都規定下來,因而不能將契約的完滿履行寄托在契約條款上。當事人只要心存惡意就能找到逃避規制的方法,只有當事人的誠實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約的可靠保障;在這個基j:I}上羅馬法發展了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和民事活動葉J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保險行為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活動,儀僅遵循民法中的誠實f~lrJ原則是不夠的。要求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屬。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當然要受誠實信用的強行規范。同時,其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所要求當事人所具有的誠信程度,要比其他民事活動更加格。其要求要達到最大的-峨信,這就是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三)最大誠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1.保險的性質要求它的參與者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的與射幸性附合性有完全有可能給保險活動帶來道德風險,故而這就要求保險活動參與者都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2.保險經營中不對稱性的信息決定保險合同的參與者都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手里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這就使交易雙方有顯失其公平性。
3.保險的行業特性需要保險合同的參與者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我國國民經濟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具有資金融通、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被譽為社會穩定器。保險業所承擔的特有社會責任及行業特征決定保險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守該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適用
(一)對保險欺詐的規制
伴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欺詐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多個城市統計數據顯示保險理賠欺詐現象嚴重,各保險公司經濟損失嚴重。我國保險市場盡管尚未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但保險欺詐的數量和金額卻在不斷上升,手段日益多樣化。保險欺詐活動即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又導致誠實保戶支付額外的保險費。這樣持續下去,保險雙方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也將隨之消失。在這種情況下,最大誠信原則成了保險法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危險的主要舉措。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欺詐規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我國的《保險法》規定,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同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保險人告知其所知道的可能影響到承保的所有情況,不能故意隱瞞,更不能編造虛假情況欺騙保險人,這樣從源頭上防范保險欺詐的發生。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通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了保險事故發生后及保險標的的危險增_Jl1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通知義務。保險標的掌握在被保險人的手中,因而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或事故發生時,該方享有更多的信息,更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對稱實施保險欺詐行為。保險法里的上述規定大大減少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的機會,這也是最大誠原則對保險欺詐規制的一個方面。
3.投保人、被保險人之保證義務。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做}J{的一種做或不做某事的承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可能性息息相關,是保險人決定承保的一個先決條件。該規定能夠有效防lL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將風險分配給以最低成木避免它的人,以實現最有效的分散風險,從而達到法律的效率目標。
(二)對保險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的規范化
保險人的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的不規范。不僅能夠損害被保險人的正當權益,更有甚者會導致市場良好競爭秩序的破壞。保險人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的不規范,最根本的是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結果。鑒于這個因素,加強對被保險人正當權益的維護,改良我國保險ff『場的競爭秩序勢必要按現行保險法的規定,建立有限的誠信約束機制來對保險人的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進行有效規制。這種規制機制的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保險人內部誠信約束機制。保險產品作為一種豐H對特殊的無形產品,只有保險人在丌展業務時誠實、辦理賠付時守信才能爭得客戶的信任。從這點上看,堅守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來說更顯重要。
2.建立和完善列保險人的濺信約束機制?,F階段我國的保險以個人為主,而對于機構的是處于從屬和次要的地位的。個人人隨意擴大保險保障范圍.采月了夸人投資產品的投資回報等方式引誘潛在客戶投保。個人人受直接管理和峙旨導的是保險公司,他們是否誠實守信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禮會形象。這就需要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方面的機制構件上發揮比較有效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之問的誠信約束機制。市場的競爭實際上就是利茄的競爭,為了利茄勢必會有些保險人違背誠信原則經營,從而損害到其它同類保險業務人的利益。保險嗡管雖然在這方而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實際效果卻并不是很明顯,保險人之間建立擐大誠信的行業自律機制才是硬道理。兩者共同集體發揮作用,保證保險人之問的有效競爭。
(三)對海上保險業務的規制
在海保險合同巾被保險人的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體現在告知、陳述、保證這幾個方麗:
1.告知I義務。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_卜二條規定:“合同在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試在通常業務葉l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用來確定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是在通常業務葉1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就無需知?!鄙酱丝芍?,《海商法》規定的告知義務的主休是被保險人。設立告知義務制度,這主要是為了保險人在決定足否接受投保和確定保險費率時必須的。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英國《1906年海_卜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契約之前,被保險人應依本條之規定,將其所知重要情節,盡量告盆Il保險人”
2.陳述義務。陳述是指被保險人在和保險人進行具休的磋商簽訂海上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對保險人捉}Il的每一個問題給出相應的實事求是的答復。我國的《海商法》沒有把陳述真正作為被保險人的一項義務單獨提出,而足將其列為如實告知義務的一部分。
3.保證義務。保證主要是指被保險人根據其和保險人在海上保險合同巾的約定,承諾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在海上保險合同中,保證無疑是基礎。保證與告知的區別就在于對保險人而言。保證需要履行的要求比告知和陳述更為嚴格。告知是強調事實,而保證側重誠信。海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最大誠信的義務主要體現在告知這一項上,具體來說體現在訂立合同前的說明、承保落空時的告知以及合同解除權的行駛及限制等方面。最大’峨信原則是誠信原則在海上保險制度巾的運用和自然發展。在海上保險制度中來說誠信原則的具體義務已被最大誠信原則所吸收。
三、最大誠信原則在新保險法中的體現
(一)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說明義務方面與舊《保險法》棚比,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相應的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失lI”。新法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及負擔,其規定保險人詢問時投保人需對有關情況給予告知。新《保險法》第十七條增加了對格式條款這樣的規定,即“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新法增加了對保險人對于條款的說明義務,這樣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是對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和加強。
(二)事故發生與賠付時需要最大誠信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要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這樣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險人能夠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到達保險事故現場,確認事故是否為保險事故,同時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損失的擴大。如果沒有及時通知,按照最大誠信原則,被保險人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三)合同變更是需要最大誠信新《保險法》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保險合同效力延續至受讓人的基木原則前提下,在作出具體制度安排,以盡量規避風險,平衡各方關系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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