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險發展模式實證分析

時間:2022-06-26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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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險發展模式實證分析

農業生產是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有機結合,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基于政府扶持和財政補貼,對農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農業經濟持續增長,促進農村社會穩定。作為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地區,中山市積極探索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構建和完善經驗,在受災農戶救助、災后生產恢復、農戶風險意識培養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中山市在農業政策保險發展歷程中的經驗值得總結與借鑒。

一、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歷程和現狀考察

中山市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山分公司多次試辦保險業務,均因農業保險風險過大,發生嚴重虧損而被迫停辦,發展曲折。2007年,省委農辦決定在中山等九個地級市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工作。中山市農業政策性保險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2008年6月出臺的《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細則》明確從2008年起市財政連續三年每年安排800萬元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市級財政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的農戶進行保費補貼,巨災超賠再保險費補貼及市推進農業保險工作協調小組為推動農業保險開支的其他費用。2010年,鑒于中山市鎮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承擔也進行了調整。火炬開發區、五桂山全額承擔保險費補貼;其余鎮區由鎮區財政承擔保險費補貼的60%,市級財政承擔保險費補貼的40%;市圍墾公司承擔管理范圍內保險費補貼的60%,市級財政承擔保險費補貼的40%。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包括:水稻、香蕉、雜果、蔬菜、花卉、水產、能繁母豬、牲畜、家禽以及農機具綜合保險。補貼標準方面,水稻、能繁母豬保險,市、鎮區兩級財政補貼保險費的80%;其他保險項目,市、鎮區兩級財政補貼保險費的40%。2009年,中山市共承保水稻種植保險102118畝,保險費收入199.4萬元,賠付59.6萬元,賠付率為30%,其中種植大戶自費投保水稻補充保險11026畝,保費收入6.1萬元;承保能繁母豬33160頭,保險費收入198.96萬元,賠付65.7萬元,賠付率33%;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206117戶,保險金額20.61億元,保費收入115.4萬元,尚未發生賠付。保險公司發揮管理風險的優勢,在沒有政府直接補貼的條件下,依靠自身的逐漸積累實現了持續發展。

二、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分析

農業的產業特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因此,政府應該在農業保險的推進過程中提供資金支持、進行組織協調、發揮宏觀指導等方面的作用。基于以上思路,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以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推動模式進行,初步形成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方式。實際開展方面,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商議,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由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出單,然后以分保方式將部分保險責任以再保險的方式轉到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在中山市組建專業團隊并以太平洋保險公司名義經營。具體流程上,投保流程是農戶向村委會提出投保的意愿,村委會匯總后以投保清單方式填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各鎮農業服務中心為投保人,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理賠流程是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的,農戶向村委會匯報損失情況,經村委會組織核查后,匯總填報農業服務中心。保險公司以鎮為單位對損失的情況進行抽查。對全損或推定全損的,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據實賠償給農戶;對部分損失的,保險公司以數理統計方式與鎮農業服務中心商定受損農作物的平均損失率,以此計算部分損失的賠付金額。鎮農業服務中心通過民主評議,以保險救助方式支付給農戶。保費支付方面,市、鎮區兩級財政補貼水稻保險費的80%;經營規模達到7.5畝遇上的農戶可以選擇自己另外支付20%購買補充保險。賠償方面,分為保險賠償與保險救助兩種方式。對于購買了補充保險并且遭遇重大損失(損失超過90%)的農戶實行保險賠償,而參加了補充保險但是沒有達到重大損失程度以及沒有參加補充保險但是達到重大損失程度的農戶實行保險救助。

三、對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評價

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推動的經營模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以村委會為人,對農戶損失情況進行鑒定有效地解決了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實際賠付率上升問題。由于地緣關系,村委會對農戶生產以及受災的真實情況了解深入。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農戶向村委會匯報損失情況,村委會組織核查后,匯總填報農業服務中心,保險公司再以鎮為單位對損失的情況進行抽查可以有效地解決了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實際賠付率上升問題。第二,以村委會為人,統一投保、災害核實以及保險救助分配工作,解決了投保過程中,分散小規模農戶與保險公司的對接。降低了保險公司對分散小規模農戶保險業務的交易成本。第三,保險救助與保險賠償相結合既有效地實現了農業政策性保險對農戶的救助功能又加強了農戶風險與保險意識。購買了補充保險的農戶在遭遇重大損失時可以享受保險賠償,而沒有參加補充保險的農戶達到重大損失程度也只能得到保險救助。在遭遇重大損失時,農戶無論投補充保險與否都能獲得一定補償金額進行恢復生產,實現了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救助目的。但是,賠付標準的差異可以增加農戶的風險與保險意識。第四,市財政強有力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資金是中山政策性農業保險順利開展的資金基礎。中山市財政連續三年每年安排800萬元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資金,是其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戶保費補貼、巨災超賠再保險費補貼以及工作開展的各項其他費用的重要資金保障。

四、簡要的建議

基于對中山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實證分析,本文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提供以下建議:第一,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進程。法律建設是開展農業保險的前提和保障。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得各國積極探索和出臺相關法律和政策,為農業保險的實施提供制度保障,如美國實施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日本實施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等。而中國至今為止還沒有一套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這將對其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制定和完善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農業保險依法經營勢在必行。第二,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以及公益性質決定了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在資金方面上的支持。有了資金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才能順利地開展。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政策。首先,需要對經營者提供相關的管理費用補貼,減少其運營成本,激發其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業保險的供給。其次,對參保農民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以此建立保費補貼的長效機制。第三,建立“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推動”的經營機制。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現有資源,體現商業性保險公司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體作用。同時,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開展過程中,政府應對相關經營者給予一定的補貼,并在相關政策的制定上,給參保者提供優惠政策。建立“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府推動”的經營機制,可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到政策性農業保險,減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負擔。第四,以村級組織為人,協助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減少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由于農業自身特點和小農意識,再加上缺乏法律法規,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

據相關方面的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而地域和個性的差異導致的逆選擇性,更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以村委會為人,依靠其人緣、地緣關系可以有效地解決地減少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